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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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ECS 501-2018-T 建筑LED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程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污泥控制标准, 5.其他规定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3污泥控制标准, 5.其他规定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梁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不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亏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台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午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1.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 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 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Ⅲ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1.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4. 1. 4 取样与监测

1.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1.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DB11/T 1586-2018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安全作业规范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热行一级标准。

4.2.1.2位于GB3095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月1日;2003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 2. 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的规定执行

GB 51322-2018 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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