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12J2 地下工程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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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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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12J2 地下工程防水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图集(2012版

12J2 地下工程防水

4.编制内容: 本册图集内容包括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卷材防水、涂料 防水、金属防水、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辅助降、排水措施等七大部 分,分别为A、B、C、D、E、F、G。其中每部分均有专项说明并绘制细 部防水构造设计图, 5.设计基本要求: 5.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遵循“防、排、裁、堵相结合,刚柔相济,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并应做到定级准确、方案可靠、施工 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5.2.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必须从工程规划、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结构 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确定 5.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5.3.1.防水等级和防水设防要求。 5.3.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指施。 5.3.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3.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 证措施, 5.3.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裁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 倒灌措施

6.5.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6.6.对软土地基、腺胀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基、冻土地基应遵循国 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和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6.7.基坑不宜超挖,可预留约300mm厚的土方量待垫层施工前再挖清, 个别超挖部位或基土已被扰动,应挖去扰动部分,再用C15混凝土或砂 碎石填平。 6.8.为保证施工期间变形缝的相对稳定性,应先施工主体结构,后施 工裙房或与主体结构相连接的低层建筑物。 6.9.明挖法防水施工,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 6.10.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和防水层的保护层在满足设计要求、检 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6.10.1.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净,无积水, 6.10.2.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用灰土、粘土或亚粘土回填,其中不得 混有石块、碎砖、灰渣及有机杂物,也不得有冻土。回填、分层夯实应 购匀对称进行,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50mm,机夯实每层厚度不 大于300mm,并应防止损伤保护层和防水层。 6.10.3,工程顶部回填土果用人工回填,厚度超过500mm厚时,才允许 采用机械回填摄压

6.11.质检监理人员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质检提纲予以检查。不 合格的应予返工。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验收。不同工种交叉施工时, 应进行有效协调,以确保已完工防水层不被人为破坏。 选用方法:

8.1.本图木注明八寸对以客本为单位。 8.2.本说明未尽事宜,均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办理。 8.3.在本图集使用中,本图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若有新的版本时, 选用者应按有效版本对有关做法进行检查、调整,以使所选做法符合相 关规范有效版本的要求 8.4.本图集所注工程用料做法可与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工程用 料做法》第5~18页地下、水池部分配套使用

3.4.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 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3.5.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 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3.6.为保护防水混凝土的整体性和密实性,对各种穿墙管线、预埋件, 预留孔槽、坑池等设施设置中要首先考虑其必要性,力求减少数量,位 置准确,微法可靠,方便施工,决不允许后期任意增加或者改,导致破 环混凝土自身防水性能, 3.7.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 设施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8.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并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3.8.1.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墙体在必须留设时,只准留水平施 工缝,且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交接处,并应留在距底板 表面以上不小于300mm处,拱(板)堵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 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培体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 应小于300mm,施工缝构造形式按有关详图处理, 3.8.2.垂直方向如需留施工终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陈水较多的地段,并 尽量与交形缝结合,按变形缝处理。 3.9.为适应防水混凝土地下工程的伸缩和沉降的需要,并保持防水结 构不受破环,应在上层建筑变化(如层数和高度突然变化,荷载相差悬

殊)较大部位,以及土壤性质受化较大或长度较大的结构主体等,均应 设置封闭严密的变形缝,其做法选型可根据工程所受水压强度,变形缝 相邻两侧相对变形量的大小以及环境、温度及水质影响来选择较合造的 处理方案。 3.10.后浇带是一种刚性接缝,适用于不充许留设柔性变形缝的部位, 后浇带的浇筑应待两侧结构主体混凝土干缩变形稳定后进行(一般龄期 为六周),并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以免出现新的收缩裂线。 4.防水混凝土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1.1.防水混凝土通过集料连续级配、规定水泥最小用量,控制水灰比 或掺入膨胀剂、防水剂、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复合型外加刺、掺 合料等外加剂而获得。其种类、抗渗强度、特点及适用范图见表4.1.

表4.1 防水混凝士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5.6.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 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7.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0当量)不得大于3kg/m: 氟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6.防水混凝土的配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6.1.胶凝材料用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强度等级等选用,其总 用量不宜小于320kg/m当强度要求较高或地下水有扇蚀性时,胶凝 料用量可通过试验调整。 6.2.在满足混凝土抗渗等级、强度等级和耐久性条件下,水泥用量不 宜小于260kg/。 6.3.砂率宜为35%~40%T/CBDA 14-2018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测量放线技术规程,泵送时可增至45%; 6.4.灰砂比宜为1:1.5~1:2.5; 6.5.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6.6.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摄落度宜控制在120~160mm 落度每小时损失值不应大于20mm,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6.7.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5% 6.8.预拌混凝土的初时间应为6~8小时。 6.9.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配合比准确称量,每盘水泥、掺合料、水 外加剂的计量允许偏差为±2%;粗、细骨料为±3%。 7.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7.1.钢筋保护层:为保证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50mm),在钢板和

模板间用与防水混凝土相同的混凝土(或砂浆)块做成垫块垫牢,绑扎 钢筋的铅丝应弯向里侧,不要露出。 .2.配料:必须按化验室制定配料单产格控制各种材料用量,不得任 意增减,对各种外加剂应稀释成较小浓度的溶液后,再加入搅拌机内 内便于施工可按比重法控制溶液浓度,禁止将外加剂于粉或者高浓度溶 夜直接加到拌机内,影响防水混凝土的质量 .3.搅拌:混凝土必须采用机揽拌,搅拌时间不应小于2分钟。掺外 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揽拌时间。 防水滤凝土择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高析,必须进行二次揽拌。当期 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二次掺加 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产禁直接加水。 ,4浇筑: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模板应拼缝产密,支撑牢固,浇筑混凝 主前除按一股要求检查模板钢筋外,尤其注意模板内不准有积水、泥土 木屑、铁件等杂物,木模板应用清水充分湿润, 防水混凝土浇筑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当连 续注至一端时,要注意避免混凝土积水过多,以免影响防水质量,应 及时调整混凝土水灰比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抗渗效果,尤其在变形 整部位应在每层浇筑时只宜作为开始不宜作为末端。 .5.报揭:防水混凝土必须采用高频机械振揭密实,振搞时间宜为 10~30秒,以混凝土泛浆和不智气滤为准,应避免漏据、欠振和超报

防水混凝土说明(四)

水泥砂浆防水说明 1.概逃: 水泥砂浆防水层属于刚性防水,具有高强度、抗刺穿、温粘性等特 性。防水砂浆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架 适用于结构主体刚度较大,建筑物变形小且地下水位低,理置深度不大 面积较小且防水要求不高的建筑工程。 2.设计要求: 2.1.防水砂浆宜采用多层抹压法施工, 2.2.水泥砂装防水可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应 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2.3.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初期支护、围护结构及内衬结构 验收合格后施工, 2.4.水泥砂浆的品种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防水工程要求确定, 2.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单层施工宜为6~8mm,双层施工宜为 10~12mm,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宜为18~20mm 2.6.水泥砂案防水层的基层混凝王强度或砌体用的砂浆强度均不应低 于设计值的80%, 3.材料: 3.1.防水砂浆的主要性能要求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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