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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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建[2019]6号 邢台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4月)

城建【2019]】6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镇 详细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可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 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 发,不符合“到路到边”要求的,应由属地政府先行整合,统 收储、供地。如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 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分期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应将其 纳入整合地块。不宜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20亩(含20亩)的 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 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 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对象DB45/T 1694-2018 高速公路生态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 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

第十三条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由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 (一)相邻地块已有规划方案的,可以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考 虑; (二)北侧相邻地块还没有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 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0米。若项目外部

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目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三)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对拟建建筑做 (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 拟建建筑东侧或西侧临规划道路,而道路另一侧为规划建设 用地时,镜像的对称轴为规划道路中心线。 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镜像建 筑的高度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2/3,且遮挡高度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 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 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相关承诺。 第十五条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其最小正面间距按 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 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表三执行,并应 符合防火规范。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 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以较低建筑为基准 跟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一致。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跟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如非居 住建筑在南侧则应符合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如居住建筑在南 侧,则应符合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m,高层民用 建筑跟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m,裙房和其他民 用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m。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应按外部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 地界,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 (二)建筑退让侧面用地地界应符合的规定按表四执行;

(三)提倡建设通透围墙或密植绿化隔离,两地块用地红线 相连,围墙设在红线处,退道路红线设置不宜小于1.5米,可沿 城市绿线设置。 (四)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建筑退让地界 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 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 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控制线(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 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 不宜小于3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红线按表五执行:

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门岗、警卫室等 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

建按居住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25米以上的,四层及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突出的宽度不宜大于1.2米;窗井(采 光井)设置宽度不宜超过1米,超出部分核减绿地率核算建筑密度

第二十六条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 米,且不得占压城市绿线。 第二十七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 筑物。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高压走廊为:500kV,75米;330kV 45米;220kV,40米;110kV、66kV,25米;35kV,20米。 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 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一般不超过 3栋,3栋以上应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形成 主次鲜明的天际线及建筑组群关系,高差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1/5。 第二十九条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建筑应采取高低错落 等手法丰富临街天际线。注重建筑山墙景观的层次性、对临街山 墙立面精心设计,形成比例协调、层次丰富的建筑景观界面。 第三十条城市主次干道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列 立面在保持风格统一的情况下,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造型宜简洁 规整。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建筑要考虑夜景亮化 照明,要设置建筑轮廓灯增加城市夜景。 第三十二条住宅建筑面宽控制为: 位于城市通风廊道、铁路沿线建筑的面宽原则上以55米左 右为宜;一般地区建筑面宽以不超过60米为宜;棚户区建筑面 宽以不超过70米为宜,不得临街设置,且不宜超过两个单元。

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 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 调。 第四十条项目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 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小游园、小广场等应满足透水要求。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 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鼓励建设立 体园林绿化。 第四十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 方式布置,鼓励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 让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 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绿地规模不小于原规 划规模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 宽度不宜小于50米; (二)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 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南水北调干渠两侧防护绿带应符合相应要求; (四)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DB31T 1257-2020 疟疾疫点处置规范.pdf,其宽度应符合相应 标准规定;

(五)其它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基础设施防护绿地应符合相应 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 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六执行

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 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支路红线<20米不再 设置开散空间; (三)特殊情况开敲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利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自应依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 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自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应按(见附表二)执行。 第四十九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 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 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 位的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新建大于2万 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 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 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 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十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应考虑院内布置非机动车 停车区。中小学、幼儿园门口宜设置停车下车区、家长等待区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 (二)非机动停车场(库)应设置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

(三)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30%户数的要求。(按 照每户2个非机动车计算) 第五十二条鼓励项目建设停车楼,停车楼结构层高在2. 米以下的,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相关规范 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 求时,应设置辅道;建设项目基地不应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 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 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相邻的主干路以上 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口时应在主 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道口时,一般不得 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 无展宽段时,出入口自道路红线切角折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上距 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50米、支路 上不应小于30米。位于交叉口的用地,因地块面积限制,开口 距交叉口距离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经批准可临远离交叉口一侧的 用地红线设置车行出入口; (三)位于交叉口附近的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条道路上 设置两个(含)以上开口; (四)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 相关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米; (二)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 5.0米,其它道路的机动车道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特殊道 路改造确实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三)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第五十八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 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确有需要的,可在道路两侧绿线内布置 覆土深度不小于2.5米。污水管网应避免倒虹吸。市政道路上排 水管道管径不宜小于500毫米。 第五十九条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 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 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 利通过。 第六十条中心城区内市政工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现有架空线应逐步入地。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六十一条道路两侧地块的二次管网原则上不得穿越市政 道路,燃气、排水二次管线禁止穿越城市道路,对一侧地块单独 配套设施困难,需穿越城市道路的,应集中设置管廊,强度应满 足道路荷载要求,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且满足排水及其他现 状市政管线通过条件。 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宜按透 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时GB/T 26332.7-2022 光学和光子学 光学薄膜 第7部分:中性分束膜基本要求.pdf,应考 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

施。 第六十三条不同等级地下电力电缆应同沟敷设;高压架空 电力线路宜同杆多回架设;专用电力线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同管沟 建设,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建设的应与市政电力管线并行布置。 第六十四条鼓励建设地下式热力站;城市供热管道宜布置 在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上。 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用于市政管 线敷设,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建设市政地下道路、人行通道 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用户地下联通通道等设施,并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人行地道: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其最小 宽度6.0米。埋设深度应避让排水管线,最大建设深度不宜超过 10米; (二)用户地下联通通道:道路红线大于25米(含25米 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用户地下联通工 程,确需建设的,经论证不影响道路及市政设施的方可建设。红 线小于等于30米的道路,在满足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 下,如确有必要,可以建设宽度不大于2.5米的综合管廊,宽度 不大于8米的人行、车行通道,覆土深度不小于3.5米。 第六十六条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 得形成“台地”。贴临城市道路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应按照审定 的建设项自道路竖向规划图实施,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沿城市 道路开口的建筑其与城市便道的高差不宜大于0.6米,

第六十七条居住区内设置的市政设施应在总图上标明并不 得占用城市绿地,点位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公 用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退道路红线隐蔽设计,沿 主次干道设置时,其中心点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7.5米。若有特 殊需求无法满足,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完成后,未经规划条 牛核实,不得峻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应依据规划条件、已审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法律法规 所明确的其它内容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未包括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2日起实施;原2018年 3月8日实施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邢台市自然资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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