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05-2012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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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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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05-2012 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主要审查人:李熊兆 于荣谦 厚炳照 张福义 黄承平 高小毛 林升进 秦永安 刘占荣 张锡余 张德晓 胡殿班 工宝和 李彬

1.0.1为统一服装工厂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要求,推进工程 设计的优化和规范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 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纺织服装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 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羽绒服装、水洗整理服装、皮革服装等服装工 厂中特殊加工部分的工程设计。 1.0.3服装工厂的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设备。 1.0.4服装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DB31T 329.8-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pdf3.5工艺设备的布置

4总平面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服装工厂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镇总体规划, 并应满足服装生产要求;同时应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满足环保及安全要求的总平面设计方案。 4.1.2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当地地理条件、所在城镇或邻近工业企 业的协作条件确定,并应利用市政、交通、动力、生活等方面的现有 设施。 4.1.3 服装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并应合理利用土地;生 产车间宜集中组合成单层或多、高层联合厂; 2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主要生产厂房宜布置在 厂区中心,各种辅助生产设施宜邻近其服务的生产部门布置;动力 供应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 3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 4原、辅料及成品运输和人员出人口设置应合理、顺畅、方便。 4.1.4分期建设的服装工厂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发展规划,贯彻 统筹兼顾,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建设项目应集 中布置。 4.1.5厂区综合管线的管架宜采用独立式管架或纵梁式管架。 4.1.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4.2总平面布置

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综合交通运输、工程管线敷设等各 方面要求布置。 4.2.2主要生产车间应按裁剪、缝制、整烫、成品检验和包装等的 工艺流程顺序布置。 4.2.3多、高层厂房宜选用“一字形”平面,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 向布置,附房宜设在厂房两端。 4.2.4L形、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与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 应小于30°。 4.2.5单层厂房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为主车间服务的面 科、辅料中间库房等附属设施,宜与主车间组合布置,并应缩短与 主车间的物流运行距离。 4.2.6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仓储区应与厂外道路运输相协调,且应避开人流集中地 段;仓储区宜设专供货物运输的出人口,并宜缩短运输路线: 2储油罐、危险品库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上风侧。 4.2.7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煤场、灰渣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应位于常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热力站宜靠近生产车间的热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 内; 3变配电室(站)宜布置在高压进线方向的地段,并应接近厂 区用电负荷中心,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当厂房为多高层时宜布置 于底层,有地下层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空压站、制冷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 7·

风向的下风侧,且站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 4.2.8办公楼、展示厅、洽谈室等应布置在与城市干道联系方便 的方位,有条件时可通过绿化与景观设计形成良好的厂前环境。 4.2.9工厂配套生活设施应与其他区域分开设置

4.3.1厂区道路路网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管线与绿化等 要求,应合理组织物流人流,应避免相互干扰,并应与厂外道路有 平顺简捷的连接, 4.3.2厂内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辅线平行或乘直,并应成环状布 置。厂区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型、使用要求及交通流 量等因素确定。主要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宜小 于4m。厂区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3.3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乡镇企业小规模服装工厂采 用公路型道路时,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m。 4.3.4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3.5厂区宜在主要库房区设置汽车装卸平台或站台,平台或站 台应满足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的要求;采用集装箱运输车的厂区应 置集装箱运输车回车场地,且最小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30m× 80m,并应同时设置集装箱货柜装卸平台。 服装厂应至少设置2个出人口,其中一个应为主要人流出 人口,且位置应与厂前区及主要生产厂房位置相配合;且另一个应 为货物出人口,宜与人流出人口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4.3.7厂区道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相协调,并 应满足室外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放的要求 4.3.8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22的有关规定。

4.4.1厂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貌、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基 出、雨水排放、土石方平衡、洪涝水位、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综合确 定: 2厂区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物料运输、厂内及厂外综 合管线连接的要求。 4.4.2竖向布置方式和设计标高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面横坡较大或有特殊地 税时,附属和辅助建(构)筑物可采用混合式或阶梯式竖向布置,台 阶的划分应满足功能分区、道路标高及陡坡坡度设计的要求; 2厂区内地面标高应与厂外标高相适应,应按所在城市等级 及企业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设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洪排 劳措施: 3厂区出人口的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路面标高,场地标高 与坡度应保证场地南水排除,并应满足厂内道路横坡、纵坡的要 求; 4厂房建筑的室内外地坪高差宜为0,15m~0.30m, 4.5厂区绿化 4.5.1厂区绿化布置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5.2厂区绿化应根据服装厂的特点并满足环境保护、工业卫 生、厂容景观等要求确定,可利用地形、地貌以及场地内保存的古 木树种等设计厂区景观环境,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 4.5.3绿化植物应选择种植成本低、不污染环境、易于生长维护、 观赏性好的树种、花种。 4.5.4树木与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及绿化占地 ·9·

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的有关规定。 4.6厂区管线 4.6.1厂区管线布置应根据生产、施工、检修和安全等要求合理 布局,且管线应短捷。 4.6.2管线应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干管应布置在靠近负荷中心 及连接支管(线)较多的一侧。 4.6.3厂区主要道路的地下不宜布置管线。 4.6.4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类别、自然条件、管理、维护、工 艺要求等采用直埋、管沟或架空方式。 4.6.5管线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7.1总平面设计应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厂区占地面积(m); 2总建筑面积(m*);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m); 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m); 露天堆场占地面积(m); 6 绿化占地面积(m); 7建筑系数(%); 8绿地率(%); 9容积率。 4.7.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的有关规定。

5.2.4高层厂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多、高层厂房楼板为防火分区分隔时,上、下 两层之间的国 上方或每层楼板应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高 层)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或高度高于或等于0.8m(多层)和1.0m (高层)的不燃烧体裙墙:窗槛墙及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在耐火等 级为一级时不应低于1.50h,二级时不应低于1.00h。 5.2.5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服装生产厂房宜采用6m×7.5m、 6mX8.1m、6m×8.4m、6m×9m等柱网模数尺寸;结构形式可选 用大跨度预应力形式;采用的柱网大小除应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外, 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6厂房净高应为3m~4m,夏季炎热地区可根据当地气候条 件和经济条件设置车间空调。 5.2.7厂房围护结构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进行建筑热工设 计,应符合建筑节能及车间防结露要求,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 类砌块、轻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轻质板 材。 5.2.8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窗应均勾 布置,窗地比可控制在侧窗1/3、矩形天窗1/3.5、平天窗1/8。北 方地区应采用保温窗,并应采取防眩光措施。南方炎热地区南向 外窗与天窗,宜采取阳措施。 5.2.9附属设施用房,应靠近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布置,并不应影 响生产车间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5.2.10服装工厂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11服装生产厂房及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

方式。厂房及仓库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低于车间地面面积的 2%~5%。当自然排烟条件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5.2.12服装厂房及仓库的机械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13服装工厂生产厂房当设计为楼房时,应根据实际使用荷 载进行结构计算。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应符合表5.2.13的 规定。

表5.2.13生产厂房的楼面均布荷载(kN/m

注:1费剪车间来包括预机,目到载剪机,粘音机 上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楼面均布荷载, 键制车间末包括各类绣花机的荷载, 整费车间末包括大型西服整烫机等的荷载。 楼面荷载按人工堆垛取值,采用单梁悬挂式吊车作运输工具堆操时,楼面 荷载应取7,5kN/m 5.2.14多层及高层服装工厂厂房应设置垂直运输电梯,电梯选 型应根据厂房层数、建筑高度与员工人数计算选择,载货梯宜选择 额定载重量1t~2t、额定速度1.0m/s~1.75m/s的电梯。高层 厂房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客梯与货梯可合用,并应根据上、下班人 数确定速度与载重量。高层服装厂房货梯可根据运输频繁程度及 物流量大小分低、高区设置

6 给水、排水 6.1一般规定 6.1.1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 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的要求。 6.1.2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方式、设备材料的选择等应做到节 约能源、节约材料,并应结合工艺要求进行水的重复利用。 6.1.3服装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6.2给水 6.2.1服装工厂生产、生活给水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厂区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车间内 消防和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应分别设置。 6.2.3厂区给水总引人管、车间引人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置计量 装置。 6.2.4服装工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特点、设 备状况确定。 6.2.5日常生活用水定额可按30L/人:班~50L/人·班计 算,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淋浴用水量可 按40L/人·次~60L/人·次计算,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6.2.6车间内明装给水管道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3排 水 6.3.1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7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7.1.1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 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7.1.2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工厂所 在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 7.1.3车间空气温度、换气量计算参数可根据服装生产工艺要求 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空气温度及换气量可根据气 象条件按表7.1.3采用。炎热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 7.1.3中较高的温度数值,位于寒冷地区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选用表 7.1.3中较低的温度数值;室内外温差小时可选用表7.1.3中较高 的换气次数,室内外温差大时可选用表7,1.3中较低的换气次数

表7.13车间空气温座及换气量

和 附属用房,应根据建筑气候分区按表7.1.4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 系数。未设置采暖或空调装置的建筑物宜按表7.1.4确定围护结 构的传热系数。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 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 服装工厂所处气分区可根据本规范附录E,以及厂区位置位于或景接延 于附录E中的城市确定, 7.1.5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以及建筑防排烟的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1.6采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监测与控制方面的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

7.2.1采暖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采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表 7.1.4的规定确定。 2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 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采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 算确定。 4计算采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 荷的40%~70%取值。 7.2.2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采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 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2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3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接各自独立的系统 设计, 4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3通 风 7.3.1服装工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通 风方式应根据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设备具体情况、当地气象 条件确定。 7.3.2服装工厂整烫车间等有大量热湿气体排出的位置,应采取 防止结露滴水的措施。 7.3.3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风机的 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4整烫车间宜在发热量集中的部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工人 操作部位可设置局部送风。 7.4空气调节 7.4.1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 要求,结合采暖、通风系统综合设计;使用采暖、通风系统装置已满

3采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 算确定。 4计算采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 荷的40%~70%取值。 7.2.2采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采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 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2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3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按各自独立的系统 设计。 4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3通 风 7.3.1服装工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通 风方式应根据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设备具体情况、当地气象 条件确定。 7.3.2服装工厂整烫车间等有大量热湿气体排出的位置,应采取 防止结露滴水的措施。 7.3.3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风机的 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4整烫车间宜在发热量集中的部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工人 操作部位可设置局部送风。 7.4空气调节 7.4.1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 要求,结合采暖、通风系统综合设计;使用采暖、通风系统装置已满

足温湿度要求的车间、附房,可不设置空调;使用局部空调已满足 要求时,不宜设置全室性空调;使用蒸发降温空调方式已满足温湿 度要求时,不应采用人工冷源的空调系统。 7.4.2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3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设备发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Q=N· n· k· k2· k·a (7.4.2) 中:Q 设备发热量(kW); N 设备安装(铭牌)功率(kW); 设备台数(台); 安装系数,为设备最大实耗功率与安装功率之比: 同期使用系数; , 电动机负荷系数,为每小时平均实耗功率与设计最 大实耗功率之比; 热迁移系数,有机台通风排热装置的设备取0.7~0.9, 其他取1。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选择可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 定。 3车间空调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4车间空调系统设备和管道应根据气象条件、生产规模、生 产班次、产品类别、厂房结构型式、厂房层数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设计方案。大型服装生产车间可采用在附房空调室内布置空 气处理设备和风机的方式,中、小型服装生产车间宜采用中、小型 组合式空调设备。

7.5.1服装厂的动力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制冷、蒸汽等设备、 管路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参数、用户用量及分布等情况, 19

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用量较小、用户点分股时,不宜 设置集中站房。需求量较大、用户点较集中时,宜集中设置动力站 房,并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区域 7.5.2动力系统的负荷应根据最大用量、管网损失、同时使用系 数等因索经计算确定;设备单台容量、台数应根据生产实际总负荷 及全年负荷变化情况确定。 7.5.3动力系统的供冷、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7.5.4、动力系统的站房、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 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银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8.1.1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 8.1.2电气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操作维护方便、经济 适用的原则DB11/T 1319-20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pdf,应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可靠的电气产品。

8.2.1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可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 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执行。 8.2.2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 量,并应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一般服装工厂宜采用 10kV单回路供电。大型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在 10kV电源难于取得或容量不足时,可采用35kV供电。 8.2.3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 器。 8.2.4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 2车间变配电所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 计算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车间变配电所之间宜设低 压联络线。 3车间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回路)供电;同一生产流水线 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回路)供电。 4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勾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后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8.2.5室内配电干线的数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潮湿、易 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室外配电于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理地敷设

8.3.1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 宜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宜设置局部照明灯 具。一般照明应采用高效荧光灯,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 用不同的光源, 8.3.2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度均勾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 临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8.3.3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不应小于混合照明的 10%,并不应低于751x。 8.3.4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明开关设备 8.3.6车间内应设应急照明灯。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

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设置疏散标志灯。 8.3.7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 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安全及维护方便的要求。 缝制车间宜采用安装高度为 1.8m~2m的线槽灯带,线槽可用于 安装灯具,也可用于照明和动力电线的敷设。整烫车间应选用防 水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 8.3.8服装工厂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9.0.1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 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77和有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的规定。 9.0.2服装工厂的裁剪、缝制、整烫和包装等生产车间应采取通 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的有关规定。 9.0.3服装工厂作业场所的温度、换气次数设计GB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2019年版)及条文说明.pdf,应符合本规范 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0.4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0.5生产车间内应设置伙水间

附录A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附录C服装设备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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