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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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修订版)

测末用双阀双出口型滑火性。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²的塔式住宅。

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二类居住建 筑不应小于 6.00m3

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JTG/T 5521-2019 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 ,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 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 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 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 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但

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 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 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 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 况。

7.5.6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 6. 2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7.6其它特殊重要设备

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

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

8.1.5.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 1. 5.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 大于15m/s。 8. 1. 5.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 于 10m/s 。

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

.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和 首面积的 2%。

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开的阳台、凹廊或前 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 设施。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2.4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 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 条件的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肋 等因素确定。

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 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 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

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h计算(单 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

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²时,其排烟量按其 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 防火阀。

8.4.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 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 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3.4.8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5.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 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 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

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 #内

8.5.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 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5.8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 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 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

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20m的内走道,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 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护措施。 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 4. 2. 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 4. 2. 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 4. 2. 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 4. 2. 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 发电机房。 9.4.2.12净高超过 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 4. 3.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 4. 3. 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 4. 3. 3 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 9. 4. 3. 4 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9. 4. 3. 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 4. 3. 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室、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9.4.4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

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GB/T 42069-2022 瘦肉型猪肉质量分级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本表耐火极限数据必须符合相应建筑构、配件通用技术条件。 ②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③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④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③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③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数据采用 ?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按防火门确定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3.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夺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GTCC-049-2018 机车车辆制动夹钳单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王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马恒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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