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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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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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11

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n 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 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公共出人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

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勾一致,并应 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 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宣设置栏杆扶手 高度应为0.90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m²,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笔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于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 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金出口 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 出口不应少于2个。

6. 2. 45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 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 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 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 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m²,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大于 0.11m。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 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楼梯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 措施。

6. 4. 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时。 6.4.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 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 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 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 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 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 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 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 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 应小于1.50m。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

6.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7电梯不应紧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

6.5.1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 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 于 2. 00m。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公共出人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 入口应设门厅。

6. 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 6. 6. 2 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离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663±图及± 建

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 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人口处,

,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 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 <小于0.60m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

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 生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 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1厨房官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1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 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 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 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 80mm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6.8.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 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本。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卢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 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 皮0.6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 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 防盗措施。 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 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 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 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 消声处理。 6.10.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

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 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 布置。

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 去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关 布置。

7. 1 旦照、关然采光、遮阻

7. 1 旦照、关然采光、遮阳

1·1.1 广居任空间能获得季熊。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并口宽度不应小 于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 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 应低于1/7。 7.1.6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低于1/12。 7.1.7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 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1.8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播施 居任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窗采 光时应平活动游阳烘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然通风。 7.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 开后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 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 应符合下列规定: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1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角门然通风的房间外设 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采用自然通风的房 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 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²;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 然通风开门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 不得小于0.60m²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子45dB。 7.3.2 分户墙和分卢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 隔声评价直置(Rw十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Rw+Ct)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 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 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住室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 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 旬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 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

7.3.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

(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 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 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 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3任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1 摩、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量在开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音 ,卢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1.8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 氏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执 签措施。

3.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 35MPa。

8.2.3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

2.4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

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 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

8.2.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 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 管材。

8.2.8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

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绍 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

8.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2.9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 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滴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 寸,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无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

8.2.10无荐水弯的卫生器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栏

8.2.11地下室、平地下至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 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 排出。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

,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 只。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 水管连接。

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

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 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8.3.1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 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 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8.3.3住宅来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 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 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3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

3.4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4任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1

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

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 力平衡措施。

8.3.6设量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

3.3.6设立来暖系统的普通任宅的室内采暖计温度,不应 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8.3.7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 为25℃设计。

83.7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 为25℃设计。 8.3.8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 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 越管。 8.3.101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 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 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9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 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 越管,

8.3.10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

8.4.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 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 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 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8.4.2卢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

3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死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 在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卢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 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4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 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 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彩响。 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 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井接入同一管道。 8.4.5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 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一个双眼灶和一个 燃气热水器计算。

8.4.5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 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一个双眼灶和 燃气热水器计算。

8.5.1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 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 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 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

8.5.4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 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 个烟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1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 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

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

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8.6.3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 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8条的规定, 8.6.4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 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8.6.5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8.7.1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 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2. 5kW。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

GB T51232-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 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来取消 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6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

8.7.6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8.7.8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亦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JC/T 2441-2018 建筑绝热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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