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58-2010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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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58-2010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of cement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1.0.1为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水平,贯彻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 产,改善水泥工厂环境质量,促进水泥工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和粉磨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1.0.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完善 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并应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 排放。 1.0.4水泥工厂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本规范规定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DBJ/T15-163-2019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6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位于声源和接收端之间,减弱声波,减小接收端噪声影响的设 施

2.0.2环境背景浓废

2.0.2环境背景浓皮backgroundconcentratior

环境背景浓度亦称环境本底浓度,是指未受到项目直接污染 时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 2.0.3污染系数 pollutioncoefficient 某一风向频率与该风向平均风速的比值,

声波通过某种介质或射到某介质表面时,声能减少或转换为 其他能量的过程,称为吸声

声波在空气中传播时,用易吸收能量的物质消耗声波的能量, 使声能在传播途径中受到阻挡而不能直接通过的措施,称为隔声。 2.0.6消声noiseelimination 利用各种消声器使声源发出的声音变弱或消失的过程,称为 消声

3.0.6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除尘设施; 2 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3 烟窗(或排气筒) 4 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消声、降噪及减振设施; 绿化设施。

3.0.7水泥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维修车间,可独立设置或与 机修车间合并设置。 3.0.8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与工艺方案设计同步,环 境保护设施、设备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的能力应适应主机设备的 需要,并应留有适宜的富余能力。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淘汰污染严 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并应对原有工程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 改造和完善。 3.0.9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 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 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污染防治措施。 3.0.10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建设项 目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容,并应符 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建设项目备工作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或分析)内客表

4.0.1水泥工厂厂址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国家或地方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 4.0.2厂址选择应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并应充分利用 地形、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劣质地、荒地或贫坡 地时,不得占用可耕地或经济林木地等好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0.3厂址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 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选定;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 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 好的地段。 4.0.4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 的有关规定。 4.0.5水泥工厂总图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 然条件进行布置,并应降低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 周围环境的影响。 4.0.6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宜将污染危害较大的设 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 染区应远离生活区和厂前区,并充分利用厂内建筑物(或构筑物) 等屏障阻滞噪声向广界外传播。 4.0.7竖向设计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方(或石方)工程 量,并宜做到挖、填方平衡,余土应处理利用。 4.0.8竖向设计应作好防洪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山区建厂时,

应保护山坡植被。 4.0.9采用地表水供生活饮用的水源取水口,应设在城镇和工业 企业排放污水口及其他污染源的上游,并宜就近设置。水源取水 口尚应符合当地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 4.0.10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码头所在区域港口总体 规划。 4.0.11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 区域内,雨水应收集后排放。 4.0.12厂区绿化布置应纳人水泥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并应兼 顾环境保护、美化厂容、景观绿化等功能

5.1.1生产过程中的除尘设备应根据相应生产设备的能力、处理 物料的特性合理配备,并选用高效除尘设备。 5.1.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各种污染 物的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及烟窗(或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 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建厂地区无相应的污染物排 致标准时,应符合国家或该地区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关污架物排微标 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建厂地区污染物排放息量的控制指标要求。 5.1.3煤粉制备系统应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静电的除尘设备, 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4工艺流程中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其处于正压状态时应 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运行。 5.1.5物料的储存形式,应根据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特 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 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5.1.6热力设备或运行过程产热设备的除尘器及其除尘管道应 采取保温、防止结露措施。 5.1.7用于除尘器的压缩空气应除水、除油。 5.1.8除尘管道应防止积灰;各废气排出口处气体流速应根据烟 窗高度和环境平均风速确定,不宜低于12m/s。 5.1.9各除尘设备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并宜设 有连锁运行装置。当除尘装置出现故障可能造成事故排放时,连 E

5.1.10水泥窑废气处理系统应保证与水泥窑同步运行,在正常 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不应出现非正常排放。 5.1.11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处理烟肉、窑头 冷却机排气烟窗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监测项目应与现行国家标 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连续监测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 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的有关规定。 5.1.12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 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 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窑头、窑尾、煤粉制备、水泥磨等主要采样点 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5.1.13自建生活用热锅炉时,其吨位及所用燃料应符合当地环 保要求。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锅炉烟窗高 度,应符合建厂地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当建厂地 区无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 的有美规定

5.1.14当水泥窑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1.15水泥工厂处置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

5.2噪声、振动污染防治

5.2.1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应降低声源噪声,同时应控制噪声 传播。

5.2.2设备选型及布置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宜选用低噪声生 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 声规律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根据被保护对象 的要求,应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敏感目标保护等措施。 5.2.3厂内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不宜靠近厂界边缘,设置高噪 声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密封隔声围护结构。 5.2.4单独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取隔声罩。 5.2.5高噪声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露天布置的风机应结 合防雨、隔热对风机壳体进行隔声处理。 5.2.6输送块状物料的提升机、胶带机的下料溜子应降低落差, 其内应做防磨设计,也可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5.2.7、风机进出口风管的消声设计应根据其产生气流噪声的特 性及风管直径选择消声器。 5.2.8余热锅炉、生活锅炉向空排放的安全阔排气管,应安装消 声器。 5.2.9余热发电机房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阻尼、减振等综合 噪声治理措施。 5.2.10对厂外噪声点可在敏感受声侧设置声屏障或其他隔声措 施。 5.2.11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5.2.12各类大型磨机、破碎机宜加基础减振装置

5.3.1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均应节约用水,并应在保证水 质的前提下,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5.3.2水泥工厂、水泥粉磨站及余热发电工程排水应分为生产废 水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合流收集处理。 5.3.3新建工程应采用清污分流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不应与雨水合流排放。

5.3.4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放口的位置 应符合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 他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 5.3.5污水处理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且应设置在生活区 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宜预留一定的处理能力。 5.3.6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 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和《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5.3.7处置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时,各类 废物渗滤液、冲洗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的废水应按其性质分类收 集处理,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 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别处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 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

5.3.4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

5.3.6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水久性采样点 测流段应便于测量 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和《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5.4固体度物污染防治

5.4.1除尘设备收集的可利用粉尘应纳人生产流程中回收利用。 5.4.2当窑尾旁路放风或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 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处理措施,其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 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未经处理的含络谢火砖不得以何方式倒人自然水 体或任意抛弃,

5.5.1水泥工厂绿化应根据工厂的特点、厂容景观等要求,结合 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5.5.2新建项目应控制厂区绿化率,在满足道路运输、消防要求 的前提下,新建项目厂区绿化以无裸露土地为宜;扩建、改建项目 宜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其 绿化应满足建厂地区的绿化要求。 5.5.3厂区绿化要降低草坪比例,且宜采取立体绿化。生产区与 厂前区之间、物料储存、装卸及倒运区的边际宜设防护林带。防护 林带应布置成透风、半透风式;防护林带的树种应具有吸尘和减弱 风速的功能,并应选用养护成本低、适应性强的树种。 5.5.4辅助生产区、厂前区和生活区环境绿化应具有吸尘、消声 和美观的功能。 5.5.5进厂干道和厂区主要道路两侧宜进行绿化。 5.5.6绿化用水宜优先使用经处理后的中水

6.0.1当水泥工厂设置环境监测站时DB/T 29-271-2019 天津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应根据工厂规模配备相应 的监测仪器设备。 6.0.2水泥工厂环境保护的主要监测仪器应包括:各种污染物在 线监测仪器、环境监测站配备的各种监测及检验分析仪器。 6.0.3·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在平面和高度上留出环境监测和人 员通行的空间。 6.0.4水泥工厂处置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 时,应根据处置或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配备必要的检验、分析、监 测仪器和设备,并应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监管。

6.0.1当水泥工厂设置环境监测站时,应根据工厂规模配备相应 的监测仪器设备。 6.0.2水泥工厂环境保护的主要监测仪器应包括:各种污染物在 线监测仪器、环境监测站配备的各种监测及检验分析仪器。 6.0.3·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在平面和高度上留出环境监测和人 员通行的空间。 6.0.4水泥工厂处置或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 时,应根据处置或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配备必要的检验、分析、监 测仪器和设备,并应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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