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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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 部的联系通路。

第3.3.1条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首道 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 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 护士室、值班更衣室; 污洗室、杂物烂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 挂号室、病历室、约房、收费处; 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 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²。 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m²;「 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观察室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m²。 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SL/T208-1998 河流泥沙测验及颗粒分析仪器(清晰无水印),面积不应汴于24m²;门的 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 3. 3. 5 条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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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 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 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 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 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 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 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 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 病人厕所、洗室、浴室; 配餐室、库房、污洗室; 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 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 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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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 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 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洛同墙面 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 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 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祭窗。 第3.4.5条护士站宜以开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 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 菜的设施。

护理单元的盟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 4,男厕每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 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盟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 设1个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 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 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盆、痰杯 的洗涤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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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4. 10 条

第 3. 4. 11 条

第3. 4.13条产科的婴儿室

、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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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4.15 条康复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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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8条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 ×。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 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 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 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 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三、病人浴厕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净化室仅供一病人使用,应符合三级净化标准,并在入口 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五、应设观察窗,

第 3. 4. 19 条血液透析室

、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自成一区,不面应按清洁区、半清 洁区、污染区顺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条件限制,准备、洗手、化验可 合于一室,洗涤、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医务人员入口应设于清洁区,并设卫生通过室;病人入口 立设于污染区,并设换鞋、更衣处。 三、血液透析治疗室的室内装修和设施与“一般手术室”相同;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得小于 1.30m。 四、洗涤室的墙面、墙裙、洗涤池应耐酸碱。洗涤池宜设专用冲 洗设施。 五、宜设隔离透析治疗室和隔离洗涤池,

第3.5.1条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 会,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 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 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 3. 5. 2 条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 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儿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 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 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盟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 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 视处。 第3.5.4条消毒室 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20m?,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 分别设置。 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

第 3. 6. 1 条

、必须配备的: 股手术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 护士室、换鞋处、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厕; 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贮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库房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 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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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苏醒室或监护室; 医生休息室、麻醉师办公室、男女值班室; 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贮藏室; 观察、教学设施; 家属等候处。

第3.6.2条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对屋盖的隔热,保温和防 水必须采取严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洁污分区见 附录一)。 四、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区;换鞋(处)应有防止洁污交叉 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洁污转换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后团。 第3.6.3条条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 备的手未部,不应设特大手未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 规定。

第 3. 6. 2 条

、按外科病床计算,每25~30床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床一间。 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 备的手术部,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3.6.3的 规定,

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第 3. 6. 4 条手术室的门窗

第3.6.4条手术室的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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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向清洁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 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设 门或自动启闭门。 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 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 第3. 6.5条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弓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措施

、宜分散设置;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不 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 二、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 关。

第 3. 7. 1 条 X 线诊断

一、X线诊断部分,由透视室、摄片室、暗室、观片室、登记 存片室等组成;透视、摄片室前宜设候诊处。 二、摄片室应设控制室。 三、设有肠胃检查室者,应设调锁处和专用厕所。 四、悬挂式球管大轨的装置,应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与摄片室贴,并应有严密遮光措施;室内装修 和设施,均应采用深色面层。 六、一般诊断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CT 诊断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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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70m。 第 3. 7. 2 条X 线治疗 一、治疗室应自成一区。 二、室内允许噪声不应超过50dB(A)。 三、钻60、加速器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 四、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不应小于1.2m,转弯处净宽不 应小于2.10m。 第 3. 7. 3 条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 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 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3.8.1条设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宜单独建造;如与其他部门合建时,应设于建筑物的 会或首层,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应按“三区制”(见附录二)原则顺序布置。 三、污染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 性废弃物的设施。 四、污染区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 第 3. 8.2 条实验室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 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 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四、通风柜排气口应高出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高度3~ 4m,并应设过滤装置。

第 3. 8. 3 条

应自成一区,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两床的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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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小于1.50m,病房内宜单设浴厕。 二、治疗室应接近病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备餐室宜设 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 8. 4 条防护 一、贮源、分装、标记、高、中活性实验室、洗涤室、注射 室、照相机室和治疗病房的防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实验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实验台的台面、通风柜的 内衬,均应采用易清洁、不吸附、无缝隙的材料。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 持1m的距离

第 3. 9. 1 条检验科

一、临床检验室应设于近检验科入口处:为门诊服务的临床 验,应有标本采取室和等候处。 二、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口室(柜)、防 振大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三、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 有前室;如设培养基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接种室与细菌检验 室、培养基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四、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设施;每 间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3.10.1条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涤 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第 3.10. 2 条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 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3.10.1条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镜检、标本陈列、洗 ,以及病理解剖等组成。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户室宜有内门相通;天 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应安装水池,另一端应有冲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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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病理解台,应在距水池0.70m处泄水口。 三、病理解台两侧均可操作,教学医院应有观察设施。

第3.11.1条功能检查室 一、包括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宜分别设于单间内 无干扰的检查设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并宜有隔断设 施。 三、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 四、脑电图检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3.12.1条内窥镜室

第十二节内窥(内腔)镜室

、上、下消化道内窥镜不宜共用一室。 二、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宜 有悬挂软管的设施, 三、教学电视内窥镜室应另设电视室。

第3.13.1条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 一87有关规定设计。

第3. 14. 1条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 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设于检验科的血库应有 适当的卫生隔离。 三、有自采血的血库,应增设献血室、灌液室、血细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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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献血员休息室,并应自成

第 3. 15. 1 条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 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 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第3.15.3条药库 一、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 处应有安全设施。 二、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和冰箱的搬运。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士六节中心(消毒)供应室

第3.16.1条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 消毒、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时收受与分类可合 用一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第3.16.2条平面布置 一、应符合工艺流洁污分区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尘不得影响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应贴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3.16.1条中心供应室由收受、分类、清洗、敷料制作 、贮存、分发和更衣室等组成;规模较小时收受与分类可 室,贮存与分发可合用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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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17. 1 条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 (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 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 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 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 3.17.3条太平间 一、户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数的2%计算。 二、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 大于1.30m。 三、宜设遗体告别室。 四、室内应防鼠。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 ),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 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 第3.17.2条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 置)、洗衣、烘干、整补、熨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 第3.17.3条太平间 一、尸体停放数宜按总病床 二、存户应有冷藏设施。最 于 1.30m。 三、宜设遗体告别室。 四、室内应防鼠。

第3.17.4条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4 条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 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 丙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 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 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 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 隔开。 第4.0.4条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 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 散方向升后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 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 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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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 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 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 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 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 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GB5749—85 的规定。 第5.2.2 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第5.2. 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 5. 2. 2 的规定。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 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 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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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升关,并 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 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 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 面溢水。 第 5. 2.8 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 5. 2.8 的规定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 音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 18一一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GB4792一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 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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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 血液病房、手术部、文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 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3的规 定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 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 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 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 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 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 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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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 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 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 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 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 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 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 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 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 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 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 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了的医疗 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 5. 4.5 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 5.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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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条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GB/T 42230-2022 钢板卷道路运输捆绑固定要求,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 生眩光。 第5.4.8条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 位照度不应大于0.101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第5.4.9条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 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60m。 第5.4.10条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 和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 机组连通。 第5.4.11条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第五节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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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条吸弓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 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 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 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入口处以外供应与淮备术后监护一般手术家属等候处石膏室、换鞋处、敷料制作室护士室、麻醉室、苏醒室、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会议会诊室衣帽领发处洗涤室、医生休息室麻醉器械室术后监护室洗手室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值班室消毒室、浴厕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 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DL/T 1828-2018 火电厂烟气脱硝再生催化剂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主编单位: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陶师鲁‧郑光照柴慧娟 陆寿云 医疗卫生咨询单位:北京医科大学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标准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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