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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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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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813-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pdf

ICS 77.140.99 H 54

GB/T338132017

NB/T 32045-2018 光伏发电站直流发电系统设计规范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ing slagpowderused for cement and

GB/T338132017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 公司、张家港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开发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忠飞、张亮亮、郝以党、胡治法、间文、苏兴文、王成杰、夏春、仇金辉、李晓阳、 王姜维、褚宁、邱鹏、李建忠、张艺伯、张志彪、曹鑫、李元媛、李晓波、件玉玲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鄂钢附属企业总 公司、张家港恒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渣开发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忠飞、张亮亮、郝以党、胡治法、间文、苏兴文、王成杰、夏春、仇金辉、李晓阳、 王姜维、褚宁、邱鹏、李建忠、张艺伯、张志彪、曹鑫、李元媛、李晓波、件玉玲

GB/T338132017

月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精炼渣粉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精炼渣粉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用精炼渣粉,精炼不锈钢钢渣除外

YB/T8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炼渣粉refiningslagpowder 以精炼渣为主要原料磨成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规定,其加人量应不大于精炼渣粉质量的0.5%

助磨剂应符合GB/T26748规定,其加人量应不大于精炼渣粉质量的0.5%。

精炼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精炼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GB/T 338132017

接GB/T208的规定进行

按GB/T8074的规定进行

6.4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按GB/T176进行

按YB/T4328进行。

按YB/T4328进行。

6.6活性指数与流动度比

按 GB/T 51003 GB8076的混避外加剂性能不 基准水泥JJG(交通) 135-2017 裂缝测宽仪,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 混合制成

按GB/T1346的规定进行 金用水泥采用符合GB8076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 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精炼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GB/T338132017

7.1.1精炼渣粉出厂前应进行编号和取样。年产量超过10×104t的,每一编号以300t为一编号;年 产量在10×10*t以下的,每一编号以100t为一编号。 7.1.2取样按GB/T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 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试样

7.2.1经确认精炼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2.2出厂检验项目为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压蒸 安定性等技术要求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全部技术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TD/T 1045-2016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程,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1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性、 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7.4.2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沸煮安定 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中任一项的为不合格品。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 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型式检验结果符合表1中全部要求的,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任一项要 求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安定性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 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7.4.4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精 炼渣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精炼渣粉发 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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