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317-2011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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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T317-2011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pdf

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Granulated electric furnace phosphorous slag powder used for concre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建商品混凝土公司、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 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贵阳国华天成磷业有限公司、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冷发光、丁威、周永祥、王晶、李景芳、李章建、王军、韩建国、钟安鑫、张万春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吴忠金积水厂改造工程, 何更新、姜国强、王瑞堂、张巧芬、纪宪坤、王永海、韦庆东、封柯。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混凝土的粒化电炉磷渣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与标 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作混凝土矿物掺合料的粒化电炉磷渣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2419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水泥包装袋 GB/T12573水泥取样方法 GB/T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IC/T1088粒化电炉碟渣化学分析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粒化电炉磷渣粉granulatedelectricfurnacephosphorousslagpowder 用电炉法制黄磷时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冷成粒、磨细加工制成的粉末(简 称醚渣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粒化电炉磷渣粉granulatedelectricfurnacephosphorousslagpowder 用电炉法制黄磷时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磨细加工制成的粉末(简 称醚渣粉)

t.1磷渣粉的质量系数K值不应小于1.10。 4.2用干混凝土的磷渣粉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t.1磷渣粉的质量系数K值不应小于1.10。

4.3必要时应对磷渣粉的氟含量进行检测

4.3必要时应对磷渣粉的氟含量进行检测。 4.4磷渣粉的放射性应符合GB6566的要求

渣粉的质量系数按公式(1)计算,结果精确至0

R 磷渣粉的质量系数; WCao 磷渣粉中氧化钙质量分数(%); wso. 磷渣粉中二氧化硅质量分数(%); WMgo 磷渣粉中氧化镁质量分数(%); Wp,os 磷渣粉中五氧化二磷质量分数(%) WAi.0. 磷渣粉中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

磷渣粉的比表面积应按GB/T8074测定。

5.3三氧化硫含量和烧失

Wcao+wygo+wAi,o K wso, + wp,os

磷渣粉的氧化钙、氧化镁、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五氧化二磷和氟的含量应按J

磷渣粉的流动度比应按附录A测定

磷渣粉的含水量应按附录B测定

应采用基准水泥或符合GB175要求的硅酸盐水泥,以磷渣粉30%等质量取代水泥后形成复合胶 凝材料,然后按GB/T1346规定的标准方法测定其安定性。当有争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来用基准水泥

磷渣粉的活性指数应按附录A测定

应将磷渣粉与符合GB175要求的硅酸盐水泥按质量比11混合均匀,然后按GB6566方法检测 放射性

5. 10 氢离子含了

磷渣粉的氮离子含量应按JC/T1088测定。

6.1.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5.1.2.2取样按GB/T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磷渣 粉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磷渣粉应从至少三个散装集装箱(罐)内抽取DB37/T 2906-2019 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验收要求,每个集装箱 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总质量不应少于10kg,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 验用量大一倍的量作为试样。

6.1.2.1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4章表1全部技术要求。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技术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正常生产时12个月进行次;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以河代渠疏浚工程技术文件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正常生产时12个月进行次;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广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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