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6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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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 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6月).pdf

明:(1)中医医院按照综合医院配建,血站、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等公共卫 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其他医疗用地包括疗养院、养老院等场所。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说明:为减少家长接送对城市日常交通的于扰,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学生接送时的临 寸停车需求,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位置可结合学校建筑后退红线空间设置或单 独设置,具体泊位数应参照《标准及导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GTCC-110-2019 机车车辆合成闸片-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6)文化及体育设施类

说明:(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3)普通体育场馆指用于全民健身、规模相对较小的体育场馆。 (4)非独立修建的影剧院按建筑面积计入普通商业类统筹考虑,

说明: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配套停车换乘设施应根据建设 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指标进行专项研究确定,上表为建议 指标。

说明:工业和仓储类配建指标主要供工业和仓储用地密集区项目审批时使用,中心城区工业及仓 储类项目可参考使用

4.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4.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4.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车位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配建指标。 (3)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建设项目应在学校用地范围内设置3~5个校车落客车位。 4)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落客车位,并根据需要设置救护车

(3)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建设项目应在学校用地范围内设置3~5个校车落客车位。 (4)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落客车位,并根据需要设置救护车 位。 5.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涉及非机动车交通的区域,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建设项目应在学校用地范围内设置3~5个校车落客车位。 (4)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落客车位,并根据需要设置救护车 位。 5.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涉及非机动车交通的区域,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5.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涉及非机动车交通的区域,可按照下表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说明:新建项目可依托自身条件、区域位置及周边道路交通条件参考使用。

电车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0~2.5公里。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平方米。

施配置级别分为区域统筹级和建设项目级

1、区域统筹级设置标准

L、区域统筹级设置标准

2、建设项目级配置标准

说明:给水泵房、换热站、变配电站、分布式能源站等会产生噪声、震动的设备房应因地制宜确 定建设方式及位置,选址除满足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外,不得设置于住宅建筑垂直下方,不得 贴临居住等对安静要求较高的场所,并满足环评、安全要求。设备房预留空间应满足设备的安装 及检修

、用说明 1.为了在执行本《标准及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或“不 得”。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该”或“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又面词采用“不宜”。 2.当本《标准及导则》条文涉及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时: (1)指明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按照(或遵照)..执行” 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建议…”、 “或·

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规划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配置原则 1.4强制性要求 1.5相关法规 2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1设施分类 2.2标准体系 2.3设置要求 3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3.1教育设施 3.2医疗卫生设施 3.3文化设施 3.4体育设施 3.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3.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3.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3.8交通设施, 3.9市政公用设施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一2020年)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为:青岛市区、 市域海岸带地区及近海岛屿、青岛新机场空港新城、大沽河地下水源地保护区等

区域。本标准适用于上述区域内的城镇化地区,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 照本标准执行。

(1)规模合理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 顶行政层级,考虑现状设施分布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在保证正常运营需要的 前提下,为提高配置规模的合理性,对各类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 限制,并考虑预留容量。 (2)集约节约用地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 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除供电、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外,在合理的服 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排。 (3)复合利用空间 在用地确实难以满足要求的历史城区、既有城区,为新增公共服务设施,鼓 励地块用途兼容,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保障社会民生

本标准的强制性内容来源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 规定,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一般公共 服务设施的独立占地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当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 作为强制性要求

具体相关法规详见本规划附录中的参考文献部分。

2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分类方法及沿用《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中的设施分类,本《标准及导则》将公共服 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办公、社会 福利与保障、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其中,交通设施为本次修编新增类别,目的 是加强对公共交通及停车配置的要求,

在上一版的基础上,本次标准体系的设置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做了相应优化调 整,增强可实施性。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来分级设置公共服务设 施,这种方式有利于居民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便于各级政府提供和行 使公共服务职能,能够体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公平性,提高服务设施的效率 为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应尽量结合行政层级划定。 本标准体系中的“等级体系”,是指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划分,本次工作综 合考虑了设施服务范围、服务人口规模和行政事权情况,分为:市级、区级、街 道级、社区级和社区以下级共五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根据自身特点分别研究和 确定分级。 本标准将市级设施与市行政层级对应;区级设施与区行政层级对应;街道级 设施与街道行政层级对应;社区级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层级对应,社区以下级与社 区居委会以下层级对应。 本标准体系中的“项目构成”,是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项目名称,如图 书馆、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本标准体系中的“选址与布局”,主要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自身情况提出 位置选择建议和设施布局要求。 本标准体系中的“内容与功能”,是各个设施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功能 详述。

本标准体系中的“设施规模”,是公共服务设施的各类配建规模,如学校班 数、每班人数等。 本标准体系中的“服务范围”,主要指公共服务设施所服务的人口数量或服 务半径覆盖范围。 本标准体系中的“建设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对于需要独立占 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确定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 设施,只确定建筑面积要求。 本标准体系中的“设置要求”,是在上述要求之外的更详细配置内容和补充 说明。

根据各类设施的功能与特点,公共服务设施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 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 服务设施(如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设 施),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宜集中布局,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 设施的规模集聚效益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 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形成功能复合体,并合理利 用地上、地下空间。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宜以综合体的形式布局,包括文化娱乐 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设施。鼓励公共服 务设施向现状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共建筑内集中布置,通过对现状建筑 的改建或扩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功能。 上一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与部分下一级的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避 免上下层级同类设施的临近布局,造成资源浪费。在服务半径范围内有上一级同 类公共服务设施时,在不影响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配置

有城区,指现状已建成或基本建成的城市区域。历史城区范围为东沿延安 三路至长春路、威海路,北至海泊河,西南以海岸线为界。 参照上海市对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城市新区应严 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在既有城区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参照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确实难以实现时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对设施进行差别化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 准及导则》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面 积。在既有城区的改造更新中应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空间,以旧城改造 为契机,实现市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均衡布局

15分钟社区生活圈是在15分钟步行可达范围内,配备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形成安全、友好、舒适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生活圈一般 范围宜在3平方公里左右,常住人口约5~10万人。从有利于营造兼具环境友好、 设施充沛、活力多元等特征的社区生活圈的角度,建议人口密度在1~3万人/平 方公里之间。社区规划编制范围最小为一个街坊,可结合现状情况、居民实际需 求等综合确定,在评估时以设施服务半径和人均水平作为具体衡量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 他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 步投入使用。 对于因分期建设而滞后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 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1)中等职业学校 结合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情况,参考《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

行)》(鲁教职字【2012)1号)中的“规范化”建设标准设置

(1)区级体育设施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青岛市属于三类大城市,区级体 育设施占地为10万~20万m2。 参考《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 结合现状青岛各区人口数量,体育场对应中型体育场(服务人口50~100方人) 规模1~2万座,体育馆对应中型体育馆(服务人口50~100万人)规模3000~6000 座。 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 结合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分别确定体育中心内凸大功能的用地、建筑规模,增加 体育公园设置要求;参考《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规定县(区)级“五 个一”工程对全民健身中心要求进行补充。 (2)街道级及以下体育设施 街道级及以下体育设施标准高于现行《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

球场地或2个5人制足球场地。足球场地

三人制标准笼式足球,长16米,宽13米。 参考《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儿童活动场地相关规定,增加儿童活动设 施内容,如沙坑、滑梯、秋千、跷跷板、攀登架、转椅等。儿童游戏器械选择和 设计应尺度适宜,避免儿童被器械划伤或从高处跌落,可设置保护栏、柔软地垫, 警示牌等。

3.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原标准农贸市场调整为中心农贸市场与社区农贸市场两级,设置内容及标准 参考《青岛市市区农贸市场专业规划》等相关要求, 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相关标准,完善社区农贸市场设置标准;取消对农贸市场 用地面积限制。 大中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参考《青岛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完善原有功能 内容,增加品质提升类业态;参考《上海市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相关 规定,划分为基础类功能、品质类功能。 邮政设施因其用地性质、使用功能等与市政公用设施相符,调整至市政公用 设施专项。

3.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标参考相关部门建议:民政部门建议每2000户设不小于600m2的社区综合服务 用房,有条件社区可设2000m2;市南区政府要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每处面积不 小于1000m²;李沧区政府要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每处面积不小于600m²。社区 警务室按照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及《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公装财传发 (2016)138号),民警为1人时使用面积不少于45m²。

3.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青岛市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 其中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比例为90:6:4。养老床位数按照总量控 制和分级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总量控制不低于10床/千人。 民政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对养老设施的分级的对应关系表:

总的床位数除区级、街道及以下级养老设施外,还有市级养老设施DB11/T 1268-2015 文化场馆能源消耗限额.pdf,市级养 老设施布局要结合专项规划。

总的床位数除区级、街道及以下级养老设施外,还有市级养老设施,市级养 施布局要结合专项规划

养老设施用地面积分类指标表:

为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发展新理念和新要求,适应城市停车场建设需求, 弥补原《标准及导则(试行)》对停车配建建筑分类不够细化、停车配建指标未

实现区域差别化以及泊位类型不够全面等问题,本次修订重点完善停车设施建筑 分类细化、停车配建指标区域差别化、增加停车泊位类型等。 (1)细化建筑分类,每类建筑结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再进行细分。 总体上,建筑类型分为住宅类、办公类、商业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 文化及体育设施类、公园类、交通枢纽类、工业和仓储类共9类,基本涵盖了城 市规划中的用地类型。 在建筑类型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类建筑类型再进行细分,如:住宅类根据国 家及青岛市对住房分类的有关要求,又分为4类,办公类用地分为3类,商业类 建筑分为8类等等。 (2)停车配建指标实现区域差别化。 根据《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一2016)》提出建筑物配建车位指标 应遵循差别化停车供给原则,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不应高于城市外围地区 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可降低的要求,将青岛市 现划区分为三类停车分区,每类分区采取不同的停车配建标准。 (3)增加停车泊位类型。 除给出小汽车停车配建指标外,还给出其他类型车辆与小汽车换算的指标值 另外,除规定了小汽车停车配建指标外,还增加了特殊车位(主要涉及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大巴车位及无障碍车位)停车配建推荐指标及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推荐 指标。 (4)指标值优化调整并根据不同停车分区确定配建指标下限, 在建筑类型细分的基础上,对每类建筑类型停车配建指标调整进行优化,停 车配建指标取值主要采取类比法,并结合青岛实际确定。 (5)关于住宅类建筑分类及配建指标。 国家关于住宅分类按照90m2以下、90m一144m²、144m2以上三种,青岛市为 了增加基本停车位的配比,在2016年7月25日下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 100号)中要求120m2以上的住宅建筑就应按照1.5车位/户标准配建车位,《标 准及导则》中采纳该要求。 (6)关于办公类建筑配建指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0号)中要求办公建筑停车配建标准不少于1.5车位/100平方米,但考虑实施以及《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一2016)》中要求停车配建实现区域差别化的要求,建议三类区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00号)的要求执行,一类区、二类区指标适当降低,(7)关于车位折减《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一2016)》中提出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种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标准及导则》采纳该要求。(8)关于大型综合性建筑是指由多个使用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而成的建筑,又称建筑综合体。(9)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所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10)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11)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12)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车型尺寸见下表。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下表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表1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表车辆几何尺寸(m)长宽高微型车3. 801. 601. 80小型车4. 801. 802. 00轻型车7. 002. 252. 75客车9. 002.503. 20中型货车9. 002.504. 0054

表2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车位换算值

DB34/T 3019-2017 茶园洪灾预防和灾后修复技术规程表3其他车型折合成自行车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芳进行强调,而是采用统一要求。 1)给水设施配置标准 原《标准及导则(试行)》缺少给水设施相关标准,为新增内容。超过市政 共水能力的建设项目应设二次给水泵房,每处服务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万m2。 泵房面积根据所选设备规模确定,一般40~120m²。若市政管网水压及水量不能 吏用无负压设备时,需增设水箱,水箱所需建筑面积根据计算确定。由于消防泵 房、消防水池等所需建筑面积差别较大,应根据规范计算确定 2)电力设施配置标准 本次修订调整10kV变(配)电室配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增 设充电桩设置要求。为控制线路电压降,10kV变(配)电室负荷半径不宜大于 200m。居住小区10kV变(配)电室不再分物业站和公用站。按照负荷计算,居 主建筑每300户宜设1处,配套公建每1.5~2.0万m2增设1处,单台变压器容量 般选取800kVA或630kVA。变(配)电室正上方不得设置厕所、浴室、厨房 成其他经常积水场所,且不得贴临居住、办公等对安静要求较高的场所。整体商 业和办公等需单独建设变(配)电室。为满足设备安装检修需求,变电站所需净 高尺寸不小于4.1m,并做好防水、防措施。变电站设置需考虑充电桩用电负 荷。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 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 立比例不低于20%。 如无条件设置变配电室,采用室外变(配)电箱时,应满足防火、环保要求。 3)通信设施配置标准 本次修订新增通信设备间,设备间为各家业务经营者共用,独立小区均需设 置,大型居住区每2000~3000户设置1处,设备间面积35~45m²,宽度不小于 4m 移动通信室外宏基站与用户密度、建筑物密度、建筑物高度等密切相关。站 正优先选择依托公共建筑,其次选择在公共绿化、广场等区域采用独立塔、杆方 式设置基站,再次选择在居任类建筑设置基站。居任类小区当周边移动基站不能 满足200~250米覆盖要求时,应在区内预留宏基站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在依托 建筑设置基站时,建筑类型选择一般顺序为:行政机关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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