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056-2020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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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056-2020 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pdf

结构、主体结构及保护现状等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害影响因素资料。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a 历史文献、考古成果、历史保护等资料; b 区域气象、空气质量、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 周边现代工程建设资料; d 地下开采、抽水资料。 5.1.3 勘查工作应采用无损探测、原位测试与取样试验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式进行,不破坏或少破坏 文物现状。

5.1.4石质构件的勘查可按照WW/T0063执行。

GB 50160-2008(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a)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受力状态是否发生改变: b)是否出现新的变形、位移、裂缝等; c)是否存在因维修与加固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影响

5.2.1地基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星刷务 a)对场地稳定性做出评价,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 b 查清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及空间展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评价水的危害对古建筑的影响; d)评价地基长期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 分析主体结构变形、开裂破坏等现象与地基的关系。 5.2.2地基勘察技术手段宜考虑文物赋存的历史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传统与文物保护相适应 的下列勘查技术手段: a) 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电法、地质雷达等。 b 钻探宜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 形监测等工作。 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宜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综合使用, 5.2.3基础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明确基础的材料与形制; b) 调查基础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完整性; C 对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d 分析基础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 5.2.4基础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考虑。除地基勘察采用的物探手段外,可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松散覆盖层进行调查与测 试,并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剖面。 b 对基础材料样品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矿物化学成分、微观结构等分析。 5.2.5地基与基础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b) 主体结构的破坏现状与地基、基础相关性分析成果; C) 当现有地基与基础不能适应文物的长期保护时,建议可行的地基与基础治理方案。 5.2.6下列情况下应对地基基础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 古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 b 古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但不能判定是否已停止发展

造、节点形式以及荷载传递路径和方式等内容

5.3.2勘查宜采用下列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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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现状测绘,宜采用现场测绘、拍照、摄像、局部人工临募等方式; 主体结构内部特征探测与分析宜优先采用探地雷达、声波、红外、影像等无损检测技术; 局部构件或残损、病害部位的检测、探测,宜采用超声、回弹法、钻芯取样法、空间CT探测法等 方法,

5.3.5主体结构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结构形制与保存现状调查成果

5.4.1围护系统的勘查,除应查阅相关资料外,还应现场核查围护系统的结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 系统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 老化损、残损等情况

a)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b)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c)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d)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币

5.4.3围护系统的勘查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围护系统病害成因分析及治理建

6.1.1安全性评估的对象为古建筑砖石结构的构件、分部结构及整体结构。

5.1.1安全性评估的对象为古建筑砖石结构的构件、分部结构及整体结构 6.1.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a)维修与加固工程前; b) 存在较严重的损伤、裂缝、变形时; c) 遭受严重灾害或事故后; 建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 e)保存环境改变可能产生安全问题时 6.1.3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安全性评估:

a)维修与加固工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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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存在局部损伤影响其正常使用时。 6.1.4古建筑砖石结构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且在有效期内; b 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应成熟。属新技术和新方法时,应经过论证,并采用其他相关方法进行相 互验证。 6.1.5当需评定地震作用或振动对古建筑砖石结构安全性的影响时,应进行检测和必要的验算

5.2.1调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范围,收集调查和分析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 6.2.2制定评估方案:根据现场调研情况制定出评估方案。 5.2.3工程勘查:根据确定的评估方案,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 5.2.4安全性评估分为两级评估。第一级评估应以外观损伤等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 定,第二级评估应以承载能力验算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6.2.5评估评级:根据调研、勘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砖石结构 安全性应按构件、分部结构和整体结构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综合评定。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分三个等级, 第二级安全性评估分为四个等级,

平估结束后应提交安全讨

砖石结构的安全性评估程序应按图1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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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封面:含报告编号、建筑地址、建筑名称、委托单位、评估单位及人员; b)目录; c)建筑概况:含建筑概况、建筑风格、建筑形制及历史沿革等: d)评估目的、范围及内容 e)检测仪器:含现场调查、检测、勘察和室内试验等所使用的仪器及仪器校验证书号; f)现场检测:含检测的方法、部位、过程、方法和结果; g)验算分析:结构验算分析的原理、方法和结果; h)安全性评估评级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1.1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维修与加固,应根据第6章中第一级及第二级安全性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处 理建议,并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与加固措施。 .1.2当古建筑砖石结构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可采取不破坏文物原状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1.3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对古建筑砖石结构残损现状全面勘查测绘及安全性评估的基础上制订维修与加固方案; b 对于通过维修补强可以继续使用的构件应保留,对必须更换的构件,应在隐敲处注明更损 日期; C 维修中替换下的原构件应编号登记后交业主单位; 若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有害因素时,应采取措施消除 隐惠; 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及峻工图,真实反映维修过程,全套技术资料应存档备查; 应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1.4维修与加固工作完成后,宜对维修与加固的项目进行检测评估以验证加固效果,必要时宜进行 租应的长期监测

7.1.1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维修与加固,应根据第6章中第一级及第二级安全性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处 理建议,并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与加固措施。 7.1.2当古建筑砖石结构出现险情急需抢修时,可采取不破坏文物原状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7.1.3古建筑砖石结构维修与加固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7.2维修与加固设计原则

2.1维修与加固设计时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 2.2维修与加固设计的范围宜适度,可按照整栋古建筑或其中的整体结构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 件或连接部位确定,并考虑结构的整体安全性,

7.2.1维修与加固设计时应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 7.2.2维修与加固设计的范围宜适度,可按照整栋古建筑或其中的整体结构确定,也可接指定的结构, 购件或连接部位确定,并考虑结构的整体安全性。 7.2.3验算古建筑砖石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应依据建筑的现状使用功能确定;砖石砌体强度参 数和弹性模量应依据砖石砌体的残损情况实测确定,当无实测条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a)按照GB50003的规定采用,并乘以折减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行确定; b)对砖石块材已明显风化、酥碱的构件,应乘以相应系数。长期荷载作用和砖石风化、酥碱影响 调整系数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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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荷载作用和砖石风化、酥碱影响调整系数表

古建筑砖石结构应按照GB50003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a)当墙体存在较大变形时,计算的有效厚度应接墙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应考虑二阶效应对墙 受力的影响; b)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酥碱,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3.1墙体裂缝的维修,应根据成因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因地基不均匀沉降产生的斜裂缝,应于地 基沉降稳定或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后再进行处理;因墙体倾斜、扭转而造成的裂缝,应于结构整体整修 复位后方可进行处理,

基沉降稳定或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后再进行处理;因墙体斜、扭转而造成的裂缝,应于结构整体整修 复位后方可进行处理, 7.3.2砖石结构裂缝修补分为砌体灰缝裂隙修补及砖石块材开裂修补,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砌体灰缝修补: 1)砖石砌体灰缝裂隙修补应采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进行,慎用现代材料; 2)修补以勾缝、填补为主,勾补前应按实际情况对灰缝进行必要的清理(开缝); 3)灰缝填补应充盈整个裂隙,并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污染周边 D 砖石块材开裂修补: 1)修补应阻止水或其他有害物质进人裂隙: 2)修补填充应注意材料的匹配性,修补主体材料应与修补对象材质相同或相近; 3)修补后表面感观应协调一致 7.3.3砖石结构局部残损修复应遵循以下规定: a) 先进行小范围试验,不应在未试验基础上进行大面积修复; b) 石质构件修补所使用的材料应是可重复操作的,并应与原材质具有匹配性及兼容性,不应引入 对文物本体有害的物质; 修补层面与原始层面应有可靠的结合强度 7.3.4对酥碱造成的残损维修,维修结束后还应注意古建筑的防水处理, 7.3.5 对于墙体根部酥碱造成的残损,修补结束后应做好古建筑周围场地的排水。 7.3.6 断裂石质构件的粘接修复,应便用与石材性能相匹配的胶粘剂, 石质构件表面清洗技术分类参见附录C。 7.3.8 砖石结构表面污染物清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a 不应伤害文物本体。不引进有害物质,无不良残留;清洗过程不影响后期保护; b 清洗方法应在标准区试验的基础上,通过论证后再实施; 表面活性剂或其他与污垢起作用的水溶液清洗,不应天面积使用 d)挥发性有机溶剂应在清洗中限制性使用; e 清洗过程中应避免天量用水; 采用蒸汽清洗方法时应注意选择适合的温度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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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砖石结构表面风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采取表面防护与渗透处理。防风化保护材料及其工艺 的选择应符合WW/T0007和WW/T0028中的相关规定

7.4.1古建筑砖石结构无显著的不均匀沉降、倾斜,或其使用功能无大的变更时,一般不宜对地基基础 有大的扰动 7.4.2对于确需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选择加固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 基受力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合理选用加固方法,参见附录D。 7.4.3加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古建筑及邻近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7.4.4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JGJ123的要求。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特殊土地区的古 建筑,应按相应的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7.4.5对于实施地基基础加固的古建筑,应在施工期间和施工完成后一定时期内进行沉降观测

7.5.1主体结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原有残损如对主体结构安全性确有严重影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b)对因断裂而丧失承载力的横向受力构件,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应采用可靠的措施 予以加固,且应可识别; ) 砖石结构中原有的连接应保留,若有残缺时应修补完整。 7.5.2在进行整体加固时,宜在下列构造较为薄弱的部位,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加固: 墙体转角未咬槎砌筑处; b)墙体由于开窗、开门等原因受到较大削弱处; 单片墙体长度过大,且中段无有效构造措施处; d)其他原因引起的墙体削弱处。 7.5.3对于砖石结构墙体由于承载能力不足而产生的裂缝,应进行墙体承载力验算,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加固措施 7.5.4当墙体内砖石构件有不同程度的风化、酥碱而需整修加固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a) 当仅有表层风化、酥碱,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风化、酥碱部分剔除十 净,依原尺寸修补整齐; b) 当风化、酥碱位置处于墙脚部,损伤深度较大或经计算剩余截面不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在进 行支护后对墙体进行局部托换 7.5.5砖石券拱裂缝的加固处理,应重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评估其对结构整体受力的影响,当裂缝

6.1纠偏可根据古建筑的地质条件、结构特点综合确定,采用迫降纠偏、顶升纠偏、综合纠偏(迫险 升同时使用)等方法。

7.6.2纠偏、顶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实施纠偏、顶升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预加固。预加固措施以可逆性好、对主体结构干预较小 为宜。 b) 纠偏、顶升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记录纠偏或顶升变位、绘制时程曲线,当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C 纠偏、顶升峻工后,应对古建筑进行一定时期的沉降观测

7.6.3对于塔类砖石建筑,宜采用下列迫降纠偏法

a)降水纠偏法; b)浸水(加压)纠偏法; 堆载纠偏法; d 掏土纠偏法。 7.6.4顶升纠偏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a)注浆拾升纠偏法; b)顶升纠偏法。 7.6.5顶升应视地质条件及主体结构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基础托换方法,基础托换应在严格的计算分析 基础上进行,基础托换宜采用以下方法: a)采用箱梁顶进方法; b) 主体结构较小时可采用型钢梁直接顶进方法; 主体结构较大且压力比较集中时,也可采用人工成涵,逐步浇筑混凝土梁,并即时压桩支顶 方法。 7.6.6古建筑整体顶升的支承装置依据地质条件及设计顶升高度等因素,可选用坑式钢管静压桩、坑 式混凝土静压桩或混凝土灌注桩。当设计顶升高度较大时,应对单桩承载力及稳定性进行验算,应对古 建筑的整体漂移(群桩稳定)采取必要的限定措施,

8.1.1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维修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照JGJ159、CJ39、CJJ70的要求执行,并应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8.1.2维修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进行分阶段质量验收,并填写隐蔽工 程检查验收记录工程项目完成后进行峻工验收

8.2施工质量验收与峻工验收

8.2.1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2.1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b) 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c)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d) 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应经监理人员检 查认可

8.2.2峻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全部设计文件及修改文件; b) 设计变更及洽商文件; c) 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d)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e)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单个构件的划分

A.1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b)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c)梁、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d)板:以一个自然面为一构件; e)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的拱面、壳面:以一个自然拱面或壳面为一个构件 A.2划分的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其连接、节点

a)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b)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c)梁、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d)板:以一个自然面为一构件; e)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的拱面、壳面:以一个自然拱面或壳面为一个构件 A.2划分的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其连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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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构件安全性评估

B.1.1.1砖石结构单个构件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应根据其酥碱风化、变形、裂缝和构造等四个检查项 目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3.1.1.2当砖石结构构件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按酥碱风化项目进行时,应按照表B.1构件截面削弱率 限值进行判定

表B.1构件截面削弱率限值

B.1.1.3当砖石结构构件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接变形(倾斜)项目进行时,应接表B.2构件变形限值进 行判定

表B.2构件变形限值

表B.3构件裂缝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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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B.4 构件构造要求

B.1.2分部结构安全性评估

B.1.2.1砖石结构分部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应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分 部结构分别进行

·1.2.Z a)A1级:地基不均勾沉降小于0.4%且无沉降裂缝、变形、位移或其他影响安全的现象。 b)B1级:地基不均句沉降大于0.4%但无沉降裂缝、变形、位移或其他影响安全的现象 c)C1级:沉降速率大于0.05mm/d,并持续一段时间,或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变形裂缝,或 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 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B.1.2.3主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应根据其所含构件的评定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主体 结构侧向位移等级三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B.1.2.4当主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按单个构件评定等级时,应以所含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所占的 百分比,按下列规定评级: a)A1级:不含c1级构件,可含b1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30%; b)B1级:可含c1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20%; c)C1级:cl级构件含量超过20%。 B.1.2.5当主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按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时,应分别按照结构体系及布置和结 构间的整体性连接两个检查项目按照表B.5主体结构整体性等级评定规定的限值进行评定,并取其中 最低一级作为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安全性等级,

百分比,按下列规定评级!

a)A1级:不含cl级构件,可含b1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30%; b)B1级:可含c1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20%; c)C1级:cl级构件含量超过20%。 3.1.2.5当主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按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时,应分别按照结构体系及布置和结 沟间的整体性连接两个检查项目按照表B.5主体结构整体性等级评定规定的限值进行评定,并取其中 最低一级作为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安全性等级

表B.5主体结构整体性等级评定

a)A1级:侧向位移小于表B.6规定的限值。 b)B1级:侧向位移大于表B.6规定的限值,但构件未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 c)C1级:侧向位移大于表B.6规定的限值,且构件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

表B.6主体结构侧向位移限值

B.1.2.7围护系统的第一级安全评估,应根据其功能现状等级、构造连接等级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 其中最低一级作为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3.1.2.8当围护系统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按其功能现状评定等级时,应按表B.7围护系统功能现状等 级的要求进行评定

表B.7围护系统功能现状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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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当围护系统的第一级安全性 级时,应接表B.8围护系统构造连接等 级的要求进行评定,并取其中最低 级作 伟围护

表B.8围护系统构造连接等级评定

B.1.3整体结构安全性评估

B.1.3.1整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下 列原则确定: a)首先根据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进行确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整体结构的安 全性等级。 b)当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比a)确定的等级低二级时,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 降低一至二级确定。 B.1.3.2整体结构的第一级安全性评估评为II级、III级的,应继续进行第二级评估,并由第二级评估 给出最终结论

B.2.1构件安全性评估

1.1砖石结构构件的第二级评估应按照承载能力进行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设计标准的规定。 b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可按照GB50292的规定执行。 d)结构的重要性系数。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国保类,重要性系数取1.2; 2) 省保类,重要性系数取1.1; 3) 其他类,重要性系数取1.0。 e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S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可按照GB50009的规定采用;如果古建筑 是桥梁结构,尚需按相应的规范确定荷载。 2) 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火灾等作用,且对其承载能力有显著影响时,应计人由其产生的附 加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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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材利 现场检测,可按照GB50292的规定执行。 g)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3.2.1.2砖石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B.9的规定进行,当该构件第一级评估的安 全性等级为b1级时.构件第二级评估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b级

表B.9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

1.3砖石结构构件承载能力计算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 b)检测应按附录A划分的构件进行,并应有取样、布点方面的详细说明,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B.2.2分部结构安全性评估

B.2.2.1砖石结构分部结构的第二级安全性评估,应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分 部结构分别进行。 B.2.2.2地基基础的第二级评估应按照地基承载能力和基础承载能力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 级作为地基基础分部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当地基基础的第一级评估的安全性等级为B1级时,地基基 础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B级。 B.2.2.3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验算应根据GB50007进行,考虑地基土长期压密效应系数。(见表 B.10)调整后,地基承载力安全性等级应按表B.11的规定进行评级

表B.10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E.

[11地基承载力等级评

B.2.2.4基础承载能力等级评定时,承载力验算应根据GB50007进行,安全性应按 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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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2基础承载力等级评定

干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按构件承载能力和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主体结 构的安全性等级;其中构件按承载能力评定等级时,应以所含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所占的百分 比,按下列规定评级 1)A级:不含c、d级构件,可含b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30% 2)B级:不含d级构件,可含c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20%; 3)C级:可含d级构件,但含量不超过10%; 4)D级:d级构件含量超过10%。 b)当主体结构按a)评为B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所含的各种c级构件或连接处于下列情况之 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级: 1)c级构件沿古建筑某方位呈规律性分布,或过于集中在结构的某部位; 2)出现c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3)c级构件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当主体结构按a)、b)评为C级,但若发现其主要构件(不分种类)或连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宜 将所评等级降为D级: 1)任何种类建筑中,有50%以上的构件为c级; 2 多层房屋中,其底层均为C级;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c级。 d)当主体结构评为B级,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级时,应将所评的主体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 C级。 e) 当主体结构在按b)、d)的规定作调整后仍为B级,而各种次要构件中,其等级最低的一种为c 级时,尚应按下列规定调整其级别: 1) 若该种次要构件参与支承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应将所评的主体结构安全性等 级降为C级; 2 当不止一种次要构件为c级,应将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级 2.2.6围护系统的第二级安全评估,应根据其承载能力进行评定,承载能力评定项目的评定等级可 本标准相应构件的评级规定评定

B.2.3整体结构安全性评估

B.2.3.1整体结构的第二级安全评估,应根据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下列 原则确定: a) 首先根据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进行确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整体结构的安 全性等级。 b) 当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按a)评为一级或二级,但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时, 整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一至二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B.2.3.2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四级: a)古建筑砖石结构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b)古建筑砖石结构朝一个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DB31T 329.4-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pdf石质构件表面清洗技术分类见表C.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石质构建表面清洗技术分类

表C.1石质构件表面清洗技术分类

D.1地基的加固方法见则表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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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地基和基础加固方法

表D.1地基加固方法

D.2基础的加固方法见表D.2

DB33/T 116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技术规程表 D.2基础的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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