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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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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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征求意见稿).pdf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

5.2.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 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 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修订说明原条文局部文字修改。

[E 不 泵的泵房除外)GB/T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 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修订说明原条文局部文字修改。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

5.2.2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

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市.3.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

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 管接出。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 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5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级

5.3.7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

5.3.7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 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消火栓箱部分进入住宅划线车位空间引发投诉。

117、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允 险级确定。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有明确。

117、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夫、中型幼儿园的白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 险级确定。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

5.4.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 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1级设 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 喷头流量,当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 只,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只 【修订说明]原条文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II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 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5.4.3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 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但空调风管不 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 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 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 规范要求。

5.4.1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m的地下室且分

[修订说明]原条文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 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

0.4.3同部设直具有送回 的果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字楼, 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m²但空调风管不 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 过3000m²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5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酉

修订说明」删除原条文,新版自喷规范已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自喷规范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根据水消规,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最大可到1.60MPa。

5.4.8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其他适用的自动灭火系统。

124、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

124、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送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 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5.5.2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群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 的其它变配电所; 3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m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m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 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

GB50140附录D确定,

GB50140附录D确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相关产品应符合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修订说明1本务为新增务文

5.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合《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相关产品应符合有关市场准入制度。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点亮控制模式设计应符

6.2.3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同一平面内相邻的防火分区可共用集

6.2.4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修订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治

5.3.1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旅馆的客房及其公共活 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 灾探测器。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内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带火 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控制防 火卷帘动作。

6.3.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

6.3.5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 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并在火 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6.3.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楼等 建筑内的特殊场所的用电负荷以及各类建筑内生活水泵的供电回路,若采 取自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在有人值班且非消防电源 与消防电源分别独立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方式。 [修订说明」本条为原有条文,修订增加了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特殊用电 负荷。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条局部修改,对"一梯一户”、

地上敲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 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应设置挡烟垂壁。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楼梯间可开启窗的布置间隔要求和地上敞开楼 梯间的防烟要求。

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该可开启外窗应贴梁布置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 部。 如 附图5.1 所示。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补充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开窗的要求。 7.1.7《防排烟标准》第3.2节中,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 室(或合用前室)等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可开启外窗 尚应按《标准》第4.3.5条的规定核算其开启的有效面积,且有效面 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三分之一。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的设置高度 及开启方向可由设计确定,但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上沿 应贴其上部梁底或吊顶底设置,其中当外墙采用建筑幕墙系统时,应 贴邻其上部层间防火封堵部位的幕墙板块设置。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6条局部表述调整。 7.1.8对于地下一、二层(且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小于或等于10m)的住宅建筑地下室,如该建筑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 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地下部分可不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如该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相应的前室(或合用前 室、消防电梯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地下室使用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无充电设施)或设 备用房; 2地下防烟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 首层米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3地下防烟楼梯间在首层设置了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 启外窗或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4条表述作局部调整。

7.1.9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走道形成的 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

通风的防烟方式。 当门厅 (含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时, 应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等自然通风设施,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门厅地面面积的3%;当门厅建筑面积小于100m²时,可开启外窗(开 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 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用。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1条局部修订,调整和补充门厅的开窗要求 7.1.1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m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 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m²。 对于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加压送风防 烟时,其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间的余压值(在门关闭状态下)不小于 25Pa计算,且不应小于30m3/m²·h。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 应按不小于所有楼层避难间同时送凤的凤量计算。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2条局部修订,补充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 料设施避难间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要求。 7.1.11《防排烟标准》第3.3.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的服冬楼层高庄

7.1.11《防排烟标准》第3.3.1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机械加压送风

7.1.12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 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 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两者均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 (1)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相同标高时,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 距离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的相关规定; (2)两者位于屋面及以上不同标高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 小于3m,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

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四周 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 及安装图),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 行。 当加压送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补风机合用机房。当 受条件限制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9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凤机设置于 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7.1.1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所服务的楼 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时,前室(或合用前室)送凤口可采用常开百叶 风口,但应设置送风机的现场手动启动信号按钮。 7.1.15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 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 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 作的管道或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证光滑、密闭不漏风 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 排烟效果。 7.1.16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需穿越时, 其耐火极限不论是否设置于吊顶内均不应低于1.0h;竖向设置的加压 送风管道,当仅与金属材质水管共用管道井时,其耐火极限可不作要 求。

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采用的门洞风速 应按《防排烟标准》第3.4.6条及本《指南》第7.1.19条的相关要求 确定,且不应小于1.8m/s。 7.1.18对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送风量设计(计算) 时,子母门(户门)可以按单扇门考虑。 7.1.19《防排烟标准》第3.4.6条中门开启时楼梯间或前室的送风量 计算,应按最不利的相邻N1个楼层进行取值计算。所谓最不利楼层 是指疏散门最多或疏散门尺寸最大造成疏散门总断面面积最大的楼 层。N1取值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的相关规定外,尚 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地下室功能除了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外,还有其他 功能(人员或可燃物较多)时,如地下室层数大于或等于3层,则地 下楼梯间的N1值应按3取值,如层数小于3,则N1值应按实际楼 层数量取值;当地下室功能仅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地下楼梯间的N1值可按不小于1取值。对于加压送凤系统服务楼层 小于3层的前室,N1值应按实际楼层数量取值。 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时,前室疏散门门洞断面风速v值计算涉及的Ag、 A1值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Ag是指单个计算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疏散门的 计算总面积;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 (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所有疏散门的面积之和:对于住宅建筑, 该计算总面积为该楼层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尺寸最大一个 疏散门的面积。A1是指该计算楼层相应的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7.1.20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复核其在 团门状态下的余压值,如超压则应设置泄压系统(装置)。 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门开启时的门洞断 面风浦不应小于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6条局部修订,补充封闭楼梯间门 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木要求》第16条局部修订,补充封闭楼梯间1] 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7.1.21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当受条 件限制,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上部时,进风口的设置应符 合《防排烟标准》第3.3.5条及本《指南》第7.1.1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 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 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56条局部修订,明确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上部时的布置要求,

7.1.22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

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 (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设备及平台。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 7.2.4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 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 卷帘分隔时,应采用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8条局部修订,补充首层(底层) 未设置防火卷帘时设置挡烟设施的要求。 7.2.5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机房间建 筑面积不大于200m²)、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

7.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 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7.2.2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7.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 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 的房间。

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 卷帘分隔时,应采用挡烟垂壁进行分隔,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8条局部修订,补充首层(底层) 未设置防火卷帘时设置挡烟设施的要求。 7.2.5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机房间建 筑面积不大于 200 m)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

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 m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63条局部修订。 7.2.6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 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时 应设置排烟设施。 7.2.7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 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 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66条局部修订。 7.2.8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7.2.9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其相邻的两个防烟分 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 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 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防排烟标准》 第4.5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7.2.10对于矩形、L形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其任一边长度不应 大于《防排烟标准》第4.2.4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 度;对于多边形和圆形房间(防烟分区),能覆盖(包含)该房间(防 烟分区)且覆盖面积最小的矩形,该矩形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防烟 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 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 大的沿程(烟气蔓延)距离。常见走道(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 确定见附图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19条局部修订。 7.2.11《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7.2.11《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或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7.2.12《防排烟标准》第4.2.4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应大于75m。【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1条局部修订。161、超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部分需设置排烟的部位或场所宜采取机械排烟方式。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修订说明】2017《指南》条文,删除。主要内容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7.2.1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7.2.14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应大于30m。7.2.15除了《防排烟标准》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由窗体、执行机构、控制系统、管路(线)等组成)的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修订说明】2017《指南》第171条局部修订。63

7.2.16自然排烟窗(包括手动、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 手动开启功能可通过现场机械操作机构(装置)或电动、气动操作机 构等来实现;自动排烟窗的自动开启功能,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启动来实现。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补充自然排烟窗手动、自动开启功能的实现方式。

7.2.17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排烟 立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烟支管水平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7.2.18《防排烟标准》第4.4.2条中,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排烟 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此处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系统每段的服 务楼层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 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 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 阻力和排烟风机的凤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5条局部修订。 7.2.19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 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 限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 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凤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 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确 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 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第 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4.4.5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 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 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或采用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 机房的公共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 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 外,但其周围至少 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 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7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风机设置 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

28、排烟、排风系统可以共用排风(排烟)管道,但应满足排烟 排风系统各自的设计与使用要求。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条文,删除。主要内容国家防排烟标准 己基本明确。 7.2.20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 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 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 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 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h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 火分隔。 防火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粘贴、柔性包覆 (裹)等方式复合在金属或非金属管道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 对风管耐火极限的相关要求。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29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防火凤管为 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几种做法。 7.2.21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 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 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 排烟防火阀(280°℃)

6m的走道以及净高不大于4m的汽车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 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标准》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 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设计凤速是指满足其计算排烟量要求的凤 速, 排烟风管和排烟口的尺寸可按其计算风量确定。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1条局部修订,调整了单个排烟口 最大充许排烟量可接排烟口最大风速计算确定的适用场所:补充明确了排烟管、 排烟口尺寸的确定方法。 7.2.23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 积均小于50m²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当走 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机械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 2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在走道两端(侧)均应设置面积不 小于2.0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 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0条局部修订,补充走道采用自然 排烟时的相关要求。 7.2.24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 (m) 公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7.2.25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2,或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500m但大于300m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 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 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通过相连 的走道补风,但走道应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应设置 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补风,但走道应有直接补风设 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3条局部修订,完善了排烟场所的 补风要求;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 7.2.26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 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 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7.2.27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米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²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m²h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7.2.28对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不 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6.6条~ 第4.6.13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 排烟量,也可按《防排烟标准》中表4.6.3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防排 烟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 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 1.0m;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 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应按最高标高地面处的空间净高 计算确定)。 。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 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标准》第4.6.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 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2%。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36条局部修订。 7.2.29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 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指 南》的有关要求执行。 7.2.30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 满足《防排烟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 按60m3/m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 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

(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 回廊长度的2/3。 7.2.31对于长度小于60m但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的走 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每个防烟分区均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m (仅在走道设置排烟时)或走道地面面积的2%(走道和房间均设置 排烟时)的自然排烟窗(口),且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走道长度的2/3。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规定了长度小于60m但通过挡烟垂壁划分为两个 防烟分区的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时的相关要求。 7.2.32《防排烟标准》第4.6.4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 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 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 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 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7.2.33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 于6m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 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 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 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 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凤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 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7.2.34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m 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 积小于或等于300m、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 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次/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 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 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 于50m2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 独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m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 按《防排烟标准》第4.6.3、4.6.4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 第4.6.3条第1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7.2.27条执行); 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 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7.2.23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 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7.2.39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50m(或 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200m²)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 间且单个房间面积≥100m²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 烟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上述设置于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 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应要求进行。

7.3.1加压送风系统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 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系统中 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制模块自动(联 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加压送风机。

7.3.2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

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 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它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的功能。 7.3.3《防排烟标准》第5.2.4条中,担负房间与相邻走道防烟分区的 排烟系统,当火灾烟气蔓延至走道时,应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 动打开该走道的排烟阀(口)进行排烟。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增加了同时担负房间和走道排烟的排烟系统中走道 排烟口的控制要求

7.4 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在加压送风系统调试、验收阶段,当进行楼梯间和前室(或合 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测试时,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应符 合《防排烟标准》第3.4.6条、本《指南》第7.1.19条及设计文件等 的相关规定,

7.5.1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 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建筑内或室外,当确有困难时, 排风机可布置于锅炉房(或机组机房)自然通凤良好的泄爆井内,或 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专用机房内,其自然进、排风开口有效面 积均不应小于专用机房地面面积的5%,进风口应布置于机房底部, 排风口应布置在机房顶部,排风口宜通至室外。

7.6.1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 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 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但当门厅净高大于 3m时,尚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的可开启外窗。

7.6.2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 共用(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 分楼梯间按《防排烟标准》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 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 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修订说明】2019《补充技术要求》第46条局部修订。 7.6.3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 在各避难层的下梯段部分的顶部或进入该梯段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设置了直通室外的排热通道(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该排热通道 在外墙上设置的固定窗,可作为下梯段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1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 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8.1.2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窗)不应穿越防火分区及建筑 内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穿越时,穿越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的排烟管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穿 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分隔措施进 行分隔。

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且单 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 (热功率)不应大于7MW。

9.1电影厅等固定座位场所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 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 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m²,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 应做到以下几点: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m²,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 室建筑面积大于600m,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且不得超过400 座; 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6该场所至少应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设置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 出口。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 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修订说明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补充明确

9.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 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 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 (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 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不包括小学校的教学、活动用房)游艺、非学 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修订说明]根据《建规》修订精神,条文局部修改。 9.2.2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

9.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申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 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 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的活动场所 用于12 周岁及以下儿童 (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 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 不包括小学校的教学、活动用房)游艺、非学 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修订说明]根据《建规》修订精神,条文局部修改。 9.2.2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

不大于120m㎡²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1个疏散门的面积条件。 9.2.3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m的儿童活动空间,可 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9.2.4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的分隔可采用 防火卷帘,但卷帘长度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分隔部位 的长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9.2.5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 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 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修订说明局部修改完善

9.2.5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 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 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m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 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 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 商业考虑;不超过300m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 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 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榭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 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 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 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 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 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 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 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 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 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 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 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 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m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和写学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 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1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 室,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 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 功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9.5.1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 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散开式菜市场(四 周散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 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 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 9.5.2单层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 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上述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 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敲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 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2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住宅户 内任一点到 安全出口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3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 求执行。 [修订说明局部修改。

9.7.1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 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 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 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

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 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座位数大手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²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修订说明1相关规范已有规定,局部删除

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 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座位数大手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 6 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修订说明相关规范已有规定,局部删除

[修订说明]文字局部修改完善。

9.8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9.8.1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 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 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檐口与 屋脊的平均高度); 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DB37/T 3015-201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修订说明]局部修改,加强对底商坡屋顶高度的限制。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 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9.8.1条 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修订说明]局部修改明确。 9.8.3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小区 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阶

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多个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8要求可设1部疏散楼梯的小型商

业用房组合建造,当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卖 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执行,

修订说明新增条文,明确底商做法不可随意用。

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敲空间。 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HG/T 2073-2020 阿克隆磨耗试验机.pdf,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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