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1-4651-202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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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1-4651-202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pdf

“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DB37/T 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目录前 0引言1.认证范围...2.认证依据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单元划分原则..3.2认证模式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4.1认证申请与受理4.1.1所需资料4.1.2受理4.2产品检验..4.2.1送样原则.4.2.2检验方案...6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及要求.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4.3.3审查结论.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评价与决定.4.4.2认证时限..84.5获证后监督.4.5.1监督时间、频次..4.5.2监督内容..4.5.3监督评价4.6证书到期再认证..95.认证证书和标志10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声明. 13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险车等标志灯具产品“浙江制造”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的“浙江制 造”产品认证。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相同工作原理、用 途、发光角度和外形结构的为相同认证单元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型式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后实施型式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申请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申请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 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 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

认证机构对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申请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申请

4. 2. 2 检验方案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一 项检验项目发生不合格时,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 检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GB/T 23901.3-2019 无损检测 射线照相检测图像质量 第3部分:像质分类,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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