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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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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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pdf

编号:DB11/T1813—2020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GB3836.5-2004标准下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DB11/T 1813—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04月01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舒诗楠、李爽、盖春英、魏贺、陈冠男、彭敏、张晓东、高思琦、田芸、 杨志刚、涂强、马瑞、吴丹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孔令斌、黄伟、王晓明、荣建、刘阳、孙小龙、姚广铮

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配建指标,附录A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7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9附:条文说明.

Gener: Terms.. BasicRequirements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 Appendix AZoning of parking requirement standard for auto of public building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Listof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Exnlanationof Provisid

1.0.1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一2035年)》实施差别化的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科 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范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 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1.0.3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本着集约用地、开放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 1.0.4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0.1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s

2.0.1公共建筑pubTicbuiTdings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2配建机动车停车位parkingspaceforautoofbuildings 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 的停车位。 2.0.3标准停车位 parking space for passenger carunit 用于停放标准车的停车位

3.0.1北京市行政区域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 3.0.2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医院除外),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应对本标准表4.0.1~表4.0.7中的上限和下限进行折减,折减不应低于20%。 3.0.3公共建筑为周边居住区、医院提供停车位时可增设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对周边居住区 医院开放。 3.0.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建筑、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和有特殊需求的公 共建筑,应根据专题论证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模。 3.0.5包含多种建筑类别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规模应按各类建筑类别和 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3.0.6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换算成标准停车位,各类车辆标准停车位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3.0.6的规定。装卸车位不应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按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停车位 数量,屋数不足1个时,应按1个计算

表3.0.6各类车辆标准停车位的换算系数

.7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 DB11/T1455的规定。 .8公共建筑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表4.0.4医院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注:原医院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未达到本表要求且改建、扩建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25%的,宜按 本表计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与原机动车停车位差额数的25%进行补建。 4.0.5学校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GA 1732-2020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观制式涂装规范.pdf表4.0.5学校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文化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文化设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0.8公共建筑应按表4.0.8的要求设置大客

表4.0.8公共建筑大客车停车位设置要求

附录A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停车分区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分区范围一类地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三类地区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五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设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四类地区除上述地区的其他地区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强制性条款和引导性条款,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1455

SY/T 6769.2-2018标准下载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311/T18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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