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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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日

目歡次1总则2术语23用地分类3.1般规定*3.2城乡用地分类*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1一般规定1**.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1*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7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插页本标准用词说明19引用标准名录20附:条文说明..21*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 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 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 理工作。

GB/T 3**78.3-2019标准下载1.0.3纟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 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 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2.0.*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

2.0.*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urban development land bercapita

2.0.*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 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学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城乡用地分类3.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小类。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建设用地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H11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用地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村庄建设H1*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用地*

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水域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的E12水库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蓄水量小于10万m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E13坑塘沟渠于引、排、灌的渠道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E2农林用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其他非建设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E9用地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2小类。3. 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R住宅用地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1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R2二类居住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离层住宅用地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R21住宅用地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2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三类居住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用地宅等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R31住宅用地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服务设施R32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用地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Al用地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设施用地用地图书展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A21用地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文化活*综合文化活*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A22用地活*中心、老年活*中心等设施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A3教育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7

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文物古迹A7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A8外事用地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设施用地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零售商业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B11用地用地批发市场B12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B1*旅馆用地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B2商务用地用地金融保险B21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用地艺术传媒B22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用地其他商务B29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用地B3娱乐康体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B31娱乐用地地率小于*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B32康体用地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的陆域部分等用地9

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道路与交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设施用地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S1用地其交叉口用地城市轨道交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S2通用地路、站点用地交通枢纽铁路客货*站、公路长途客*站、港口客*码S3用地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交通场站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用地通队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公共交通场(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S*1站用地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S*2用地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其他交通设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S9施用地用地U公用设施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用地U1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U11供水用地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U12供电用地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11

1.2城市(镇)总体规划宜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 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 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 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1.3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

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 ,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 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

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 构三部分。

*.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 模,按表*.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充许采用 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 制要求。

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

2新建城市(镇)、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适用本表。 *.2.2新建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 (85.1~105.0) m² / 人内确定。 *.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在(105.1~ 115.0) m²/人内确定。 *.2.*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镇)以及部分山地城市 (镇)、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 不符合表*.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²/人。

*.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城 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

3. 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

*.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 5.5m²/ 人。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 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以及其他具有特殊 情况的城市(镇),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确定。

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 0.1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用地代码用地面积占城乡用地比例用地名称(hm²)(%)现状规划现状规划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其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E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10010017

.0.2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A.0.2送 衡。

表A.0.2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 年现状常住人口 万人 年规划常住人口 万人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米用“应”,反面词米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米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以 下简称本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日以第 88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 90(以下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 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 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 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 如、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琪、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 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 准;*.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12008【008 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 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标准以及标准修订的意 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 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 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1.0.11990年颁布的原标准作为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 项重要技术规范施行了21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 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 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 作出修订。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 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标准 作出修订。 1.0.2由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管理体制不同于一般镇,城 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 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 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 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镇建设目标与标准也与一般镇有所区别,其规划与建设应按城市 标准执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 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因此,这两类 镇与城市一并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

3.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 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 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士 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 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 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 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 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特 殊用地”等归人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 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 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 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 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 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 (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 要性质进行归类。 3.1.2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 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 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3.2.1“城乡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地类上尽量与《土地利 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 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 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

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大类”对照表

3.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 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 3.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和代码”已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 作若干补充说明: 1居住用地 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 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 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 中小学用地划人“教育科研用地”(A3)。 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 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 (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 其中:

4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 堂等附属设施用地。 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 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 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 准执行 (表 2)。

5物流仓储用地 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 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 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十扰 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 体、恶臭等。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S1)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 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人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 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

4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 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 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

4.2.1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 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 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 控制。 本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城市(镇)特点, 分为I、Ⅱ、V、以及ll、IV、V两类。 本标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采用“双因子”控制, “双因子”是指“充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 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 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其中,前者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区中不同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可采用的取值上下限区 间,后者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 积指标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或减少的可取 数值。 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本标准将位于I、Ⅱ、И、班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²/人,

将位于Ⅲ、IV、V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 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人。 本标准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总体控制在(一25.0~~ 十20.0)m/人范围内,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少数新建 城市(镇)外,大多数城市(镇)只能有限度地增减。在具体确 定调整幅度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原则: 根据各城市(镇)具体条件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在规定幅度内综 合各因素合理增减,而非盲目选取极限幅度。 以下是举例详细说明: (1)西北某市所处地域为Ⅱ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64.1m²/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65.0~85.0)m²/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²/人,因此规划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65.0~85.0)m/人。 (2)华南某市所处地域为IV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95.0m²/人,规划期未常住人口规模为95.0万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85.0~105.0)m²/人,允许调整幅度为(一10.0~10.0)m² 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85.0~105.0) m²/人。 (3)华东某市所处地域为Ⅲ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面积指标119.2m²/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 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 110.0m²/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²/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人。 4.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新建城市(镇)是指新开发城 市(镇),应保证按合理的用地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城市(镇) 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95.1~105.0)m²/人 内确定,如果该城市(镇)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 (85. 1~ 95. 0) m2 / 人内确定。

4.2.3本条文属子强制性条文。由子首都的行政管理、对 生、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 地面积指标应适当放宽。

4.2.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

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中人均教育用地(1.0~2.4)m²/人的要求,本标准综合确定I、 Ⅱ、И、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8.0~38.0) m²/人,Ⅲ、IV、V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3.0~ 36. 0) m² / 人。

DB5104/T 43-2020 退役军人咨询服务大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pdf4.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基于《城市公共设施规

的人均指标由“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以及“其 他交通设施用地”(S9)5部分人均指标组成。本标准根据近年 来国内52个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资料的分析研究,参考相 关交通规范综合确定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 12.0m²/人,具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 10m²/人控制,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0.2m²/人控制,人均 交通场站用地最低按1.8m²/人控制。 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镇),由于公共交通比例较高: 高等级道路比例相对较高,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低 限应在此基础上豹情提高。

4.3.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8.0)m²/人之间。2007年制 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人应该 是今后城市(镇)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本标准确定以10m²/ 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了维护好城市 (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 8m²/人

4.3.5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产场用地的单项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低限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得每个居民所必 需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交通、绿化权利得到保障。

GB/T 39334.4-2020 机械产品制造过程数字化仿真 第4部分:数控加工过程仿真要求.pdf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 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镇)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 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工业用 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 (G)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 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 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镇)的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 小城市(镇)高。 4.4.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 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 业职能特色。

统一书号:15112·20702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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