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长住建发[2020]114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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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长住建发[2020]114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pdf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建筑节 能技术(产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管理的产品(材料)类 型。 第三条市住建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 能产品(材料)实施公示管理。 第四条长沙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 负责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 料)应满足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 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 产品(材料),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 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目录》; 3.生产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详见 附件)。 第六条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公示基本程序: 1.生产企业向市绿建中心提交公示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资 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表》;

(2)有效期内产品(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2.申请资料齐全的,市绿建中心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 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 请资料。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由市住建局分批次在门户网站 上进行集中公示。 第八条公示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公示的,生产 企业应在期满前按第七条程序重新申请。 第九条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产品(材料)及企业基 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第十条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 息、产品(材料)基本信息及执行标准等。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绿建中 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 查。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应用建筑节能产 品(材料)时应查询公示情况。产品(材料)生产企业应通过长 沙市建材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录入应用项目情况,录入信息情 况将作为《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 填报和核查内容。

第十三条市绿建中心依据长沙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 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对公示产品(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信用评价 管理,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十四条已列入公示名单的产品(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告单位予以撤销,一年内不予受理公示 申请: 1.相应产品(材料)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 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 2.申请公示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3.因相应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生产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工作不收取任何 形式的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 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 效期五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 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 84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

5.有机保温板外墙保温系统配套砂浆可外购,外购砂浆质量 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 质量要求),以确保系统组成材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外购的砂券 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系统型式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办 理变更手续。 (二)无机板类外墙保温系统 1.审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无机保温板生产线,并有成品板包装及标识设备 主要粉尘污染点应配有自动除尘设备,其中: 发泡水泥保温板生产线包括搅拌、浇注、养护等,应配有原 材料自动计量装置及自动化的搅拌设备。 无机轻集料保温板生产线包括计量、成型、搅拌、养护等, 应配有原材料粉料、保温填料和搅拌用水的自动计量装置,自动 化搅拌设备和成型设备。 发泡水泥保温板、泡沫玻璃保温板生产线应配有与生产能力 匹配的切割设备,可对成品板进行六面精确切割。 3.生产发泡水泥保温板、无机轻集料保温板的企业应具备养 护设施,养护设施和室内堆放场地面积应与产能匹配。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 上岗,试验室应配备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力

5.有必备的产品质量检验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严格进 行产品出厂检验。 (六)其他类型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外墙保温系统如不属于以上儿类,则应符合以下儿点基本要 求: 1.审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保温/隔热材料生产线(或施工设备),生产线基 本实现自动化生产。 3.有与产能匹配的过程养护设施和室内堆放场地。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 上岗,试验室的试验设备能满足原材料进场检测、过程检测、产 品出厂检测要求。严格进行进场原材料检测控制、过程检测控制 产品出厂检验,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5.系统配套材料可部分外购,外购部分材料应选择正规企业 并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合同中应注明产品质量要求)。 二、建筑用外门、窗 (七)建筑节能外窗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申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1)塑钢节能窗 生产设备:下料锯床、四位双面无缝焊接机、自动清角机、 塑钢钢门窗V型角缝清理机、玻璃压条锯、水槽铣。 检测设备:数码中空玻璃测厚仪、焊角强度测试仪、深度游 标卡尺、游标卡尺、塞尺、0~200管型测力计、万能角度尺、钢 卷尺、钢板尺等。 (2)隔热铝合金节能窗 生产设备:数控双头精密切割锯、精密组角机、精密端面铣 床、钻铣床、仿型铣。 检测设备:数码中空玻璃测厚仪、通用量具、卡尺、万能角 度尺、塞尺、卷尺、角强度检测仪、铝塑复合型抗剪仪等。 (3)其它类型节能外窗 应具有对应型材的高精度加工设备和数码中空玻璃测厚仪等 检测设备。 3.企业的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一条生产线)。 (八)节能玻璃(充性气体中空玻璃、真空玻璃) 1.生产企业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2.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相应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1)生产设备:玻璃切割设备与磨边设备、立式中空玻璃自 动生产线、水净化设备、分子筛灌装机、铝条弯折机、全自动打

胶机或双组份打胶机、惰性气体充气设备,真空玻璃应具有相应 生产设施设备。 (2)检测设备:数码中空玻璃测厚仪、钢卷尺、千分尺、召 氏硬度计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3.节能玻璃生产企业生产车间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一条 生产线)。 (九)入户门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入户门生产线,具备生产所需要的生产、检测设 备。 剪冲折加工设备:剪板机、冲床、折弯机、折边机、金属圆 锯机等;焊接设备:保护焊机等;表面处理设备:自动喷涂流水 线等;机压加工设备:冷压机、热压机、车床、磨床、钻床、铣 床、刨床等。 检测设备:超声波测厚仪、多功能甲醛测定仪、游标卡尺等 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依法检定合格。 3.有满足正常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车间、场地。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有满足生产要求的场地、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3.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关认证; 5.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自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经 验,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 (十一)透水路面砖(板) 1.申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 源的要求。 2.有完整的透水路面砖(板)产品生产线,生产线基本实现 自动化生产。透水混凝土路面砖(板)具有配料、布料、搅拌、 压制成型、养护等设施设备;透水烧结路面砖(板)具有破碎、 搅拌、挤出成型、人工干燥、隧道窑烧制、自动包装等设施设备。 3.有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配套生产设备设施和场地条件。 4.有专门的试验室并配备专职试验人员,试验室人员应持证 上岗,试验室的试验设备能满足原材料进场检测、过程检测、产 品出厂检测要求苏J9802 外墙外保温构造图(挤塑聚苯乙烯保温隔热板),具备完备的试验室检测检验记录。 5.建立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1.申报企业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 的要求; 2.有满足产品正常生产需要的配套生产设备设施和和场地条 件。 再生骨料(再生级配碎石)生产设备应具备分选、破碎、筛分 等功能且设置有除铁工艺。再生水稳混合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米 生产设备应具备双搅拌系统和增强剂添加装置。再生沥青混凝土 拌和生产设备应具备再生剂专用添加装置。 3.有专门的实验室并配备专职实验人员,实验室设备能满足 原材料进场检测、过程分析、产品出厂检测要求。 再生水稳混合料(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实验室设备应包括压 力试验机、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抗折抗压试验机、数显电动击 实仪、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标准养护室、振动成型机等。再生 沥青混凝土实验室设备应包括微机控制沥青混合料材料性能试验 系统、马歇尔稳定度测定仪、击实仪、针入度仪、自动控温延度 仪、软化点测定仪、浸水天平、离心式沥青抽提仪、数控快速分 离机、乳化沥青稠度仪、自动车辙试验仪、沥青恩格拉粘度计、 高速剪切乳化机、激光粒度分析仪等。所用的计量器具须经依法 检定合格 4.生产的产品(材料)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土五)利用再生骨料生产市政工程用建材

1.甲报企业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 的要求; 2.有满足产品正常生产需要的配套生产设备设施和和场地条 件。生产线具备自动化生产,基本工艺包括配料、搅拌、成型、 养护等。 3.再生骨料掺量不低于70%; 4.生产的产品(材料)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十六)利用再生骨料生产砖、块等新型墙材 1.审报企业须证照齐全,有健全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生产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 的要求; 2.有满足产品正常生产需要的配套生产设备设施和场地条 件。 3.再生骨料掺量不低于70%; 4.产品应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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