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4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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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4年1月).pdf

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0.7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临30米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道(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 可、黑石河、西河、南河、清水河、斜江河、出阝江河、人民渠、东风渠、玉溪河、渝江 青白江、毗河等)及开散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 行。

主要河道(同2.1条)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 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 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面向城市开散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 层次。

GB/T 38753-2020标准下载1住宝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2.3.1.1住宝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主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日

注:①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3.1.3住宝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 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高 高层α>45°,最小间距按表2.3.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2.4建筑屋顶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第三章公共开散空间规定3.1公园绿地1、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2平方米/人。2、构建“中心公园一社区公园”二级公园绿地体系。3、社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5公领。4、500米范围内规划不小于0.5公顷的公园绿地。5、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6、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敲空间串联贯通,3.2湖泊水系1、小城市宜通过筑坝成湖、挖滩成湖、连塘成湖等方式规划集中水面或湿地公园。2、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岸,堤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以水体向外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和建筑组成的空间序列,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功能。水体: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建筑临水空间序列图3、闻、项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4、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徐堰河、黑石河、西河、南河、清水河、斜江河、出阝江河、人民渠、东风渠、玉溪河、渝江、青白江、毗河等主要河流原则上按城镇段50米、非城镇段200米划定保护绿带并严格保护。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构建小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4.1文化服务设施小城市应设置1个文化中心,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和综合剧院。16

表4.1.1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表4.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每1一1.5万人配置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0米。

人设置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

综合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级体育设施、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社区用房、 录地等集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 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按照产城一体、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充分利用临近的城市配 套;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增配生产生活设施(包括集中倒班房、超市、餐饮、银行网点、 公共浴室、文化活动站、医疗卫生站、健身设施、小游园等),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面 积不小于2公。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进行两级保护,并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形态、风貌、色彩、高度 体量等指标进行控制。 落实《成都市域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体系规划》及《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中大 遗址公园保护建设要求。

6.1.1路网密度 在新编制规划或规划修编时,道路密度不低于15公里/平方公里。 6.1.2支路体系 采取高密度、窄路幅的支路路网体系。 6.1.3道路断面 道路断面参照中心城执行。

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公共建筑、 占地的公 共停车场。 2、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1.2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镇建设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 兼顾其它相关因素,采用大类、 中类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9大类、13中类。除水域和其他用地外,其余八类性质用 地均作为建设用地计算。 1.2.2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2.2的规定

表1.2.2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可根据已确定的标准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10%。 1.3.2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以及绿地中的 公园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参照表1.3.3执行,

表1.3.3建设用地比例构成

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1.4.1镇区平面布局上应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整体结构体系,山地丘 陵型镇村需结合地形布置。 1.4.2镇区布局不宜跨公路建设或以公路作为镇区内部道路;镇区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 距离:高速路及快速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5 米。 1.4.3镇区布局应以组团式布局为主,通过绿廊、水系、地形的分割控制组团规模大小, 不得“摊大饼”式发展。 1.4.4山地丘陵型镇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向的背阳 波,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1.5.1镇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7层,密度不大于30%。 1.5.2镇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密度不大于50%。 (注:特殊区域,如镇区核心区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 计为准)

2.1.1镇区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 在地区的环境协调、文物保护等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2.1.2镇区新建住宅建筑应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不应超过7层,檐口高度 不超过24米。 2.1.3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 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进行视线分析,提 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然后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执行。 2.1.4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等实施周围及规划确定的城市走廊等有限高度限制 的地区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

2.2.1临河第一排建筑应以低层建筑为主,后排建筑高度应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 字形布局;临河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40米。 2.2.2临农田、公共开散空间周边地区宜保持与农田、公共开散空间的视线通透,建筑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得大于40米,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理设、建筑物保 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按下表2.3.1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表2.3.1建筑间距

2.4.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大于等于9米的道路,不宜小于3米;退让小于9 寸道不宜小于1.5米。 2.4.2各类建筑后退绿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3.0米; (2)其它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5.0米。 2.4.3生产建筑除满足2.4.1一2.4.2条规定外,建筑退界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与住宅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其建筑高度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公共开散空间规划

著风貌特征的构筑物,如:桥、戏台、塔楼、牌坊、古树等。 3.2.2以旅游商贸业为主的镇,应充分保护和利用其具有历史传统风貌的建筑,并至少 设置1条特色步行商业街,商业街道路红线宽度<12米,临商业街建筑高度控制在7米,2 层以下。

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相邻镇共享、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配置

表4.1.2综合文化活动站配置项目

镇区综合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综合便服务中心、绿地等集 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

镇区综合文化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农贸市场、托老所宜与综合便服务中心、绿地 中设置形成社区综合体。

4.2.1幼儿园的设置应根据镇域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情况统筹进行安排,生均用地不低 于13平方来,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8平方来,要求独立占地且必须设置幼儿室外活动场 4.2.2服务中心应设置公共厕所,并保证对外使用开放

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5.1.1镇区内部十路路网密度不低于11十来/平方公里; 5.1.2镇区组团路网布局应保证通过性和开放性,宜采用小格网式、街巷式的支路路 网体系:

镇区道路纵坡需大于0.5%;山地丘陵型城镇镇区道路纵坡宜控制在5%左右,最大不超 过8%

位于山地丘陵地区的镇区道路布线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0%,可均勾坡度上爬或绕山 上爬;坡度10一15%,可均匀蛇形上爬;坡度>25%,需设置回头曲线,并满足转弯半径及加宽 要求。

403040港湾式停靠站5.5停车场5.2.1宜采用公共停车场与路边停车相结合的方式,在主要道路的镇区入口、公共中心和商业中心设置公共停车场,与沿街停车结合使用。5.2.2确定旅游业为主的镇,需结合旅游集散中心布置集中式停车,形成明显标志。5.2.3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低于0.7个车位/100平方米0第六章基础设施6.1总则基础设施应依据“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统一部署规划建设。6.2给水设施镇区应建设集中供水系统,自来水普及率应达到100%,镇区人均日给水量应达到200升。6.3排水设施6.3.1排水宜采用雨污分流,统一排放。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雨污合流,但雨污合流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应逐步达到80%,同时,为了更有效的利用水资源,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由灌溉水质标准》,以便用于农由灌溉。6.3.2位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城镇,应合并建设污水处理站,处理站应设置在水系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且设置在镇区夏季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6.3.3雨水排放宜遵循“排渗结合”的方式,建设区雨水可利用透水铺装地面、渗沟、渗井等渗透设施和生物滞留设施:绿地雨水宜采用渗入地下形式,可依据绿地土壤与地质地形条件,结合景观要求采取整体下凹式绿地、局部下凹式绿地,必要时可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入渗槽、渗井等渗透设施。25

6.4.1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 银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学校等。 6.4.2镇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6.4.3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防火分区宜按30一50户的要求进行,山地丘陵型镇村,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 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 6.4.4防洪防涝应加强规划预防措施,规划建设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合 理布局。丘陵山地型镇,应在地势较高地段沿等高线平行布置截洪沟,实现“高水高排、低 水低排、自排为主、泵排为辅、蓄水利用”的目标。 6.4.5避难疏散通道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与 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 6.4.6疏散避难场所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并距离灾害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 矩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1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远离主要交通十道,平坝地区的社区边缘距离道路边沟不得 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的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1.1.2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原则上应不占基本农田,并充分与林盘、水系、山林及农田有 机融合,同时考虑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1.1.3山地丘陵型农村新型社区的居住建筑应选择在坡度30%以下的向阳坡上,避免北 向的背阳坡,同时需结合地形条件、通风条件考虑选址。 1.1.4农村新型社区,应坚持“小规模、组团式、生态化”的布局理念,并形成层次分 明,衔接有序的街、巷、院的空间结构体系。

1.3.1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工业 及农业服务设施高度不大于12米。 1.3.2建筑风貌控制上应遵循:“低楼层、紧凑型、川西式”的原则,所有住宅建筑应 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原则上宜采用坡屋顶。

1.4.1各类建筑退让高速路、快速路、国道、省道具体要求如下:平坝地区建筑退让上 述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0米:山地丘陵地区酌情考虑,原则上不少于50米。

1.4.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1.4.1条规定外,建筑退让道路的最小后退距离不得少 于1.5米。

应坚持集约用地、功能复合、使用方便、集中、集约、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结合社区 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理规划,统筹安排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农村新型社区公共配套设施以“1+21”的标准为基础,结合社区街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合 理规划,统筹安排。村和规模在300户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由按“1+21”标准进行配置,300户以下的应参照“1+21”标准,与相邻区域内公共服务和 社会管理设施实现共享(以覆盖半径1.5公里或步行时间15分钟为标准)。具体指标参见下 表:

表2.2.1农村新型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注:带★标注项目为新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项目

.3.1农村新型社区应设置农用车、机具停万 合住房或生产地相对集中设置。 立于旅游区的新型社区应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设置一定的对外停车场

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道路选线宜顺应地形GB/T 38794-2020 家具中化学物质安全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并结合村庄(集中居住区或聚集点)布局规 划,尽量利用原有村庄道路,保持既有农田水系(排洪、灌溉)的完整性

村庄道路根据使用特点、功能以及住区规模,分为村通路、村十路、人户巷路、绿道等 类型: 3.2.1村通路 由农村新型社区通往外界的道路。适用于农村混合交通方式出行,且能保证双向行驶 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宜小于30米,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路面采用水泥或沥青砼。 农村新型社区道路宽度为3.5~6米。当道路宽度小于4.5米时,可结合地形分别在两 则间隔设置错车道,宽度为1.5~3.0米,其间距宜为150~300米,在有需求和符合安全条 牛的地段可兼做公交站。位于旅游区的新型社区道路宽度为7~9米,可根据需要设路边停 车带。 3.2.2村干路 农村新型社区内部连接各个聚落的主要交通(含管线)通道,适用于农村混合交通方式 出行。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宜小于15米,交叉口转弯半径不小于6米,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 农业地区新型社区道路宽度宜为2.5~3.0米;旅游区新型社区道路宽度为4.5~6米。 3.2.3绿道 按照成都市绿道体系规划要求,农村新型社区范围内有绿道网络经过时,应按照成都 市绿道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不得用村于路代替。

桥梁宜尽量顺接两侧引道,当桥梁与两侧道路夹角大于60度小于120度时,桥梁宽度 可适当加宽1~2米。特殊条件地段可设置漫水桥

应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 源水质的设施,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的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的规定。

时的合流污水应输送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 质标准》,以便用于农田灌溉。 4.3.2粪便污水、养殖业污水,不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功能性水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或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 引至水系下游的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2)养殖业污水宜单独收集入沼气池制作有机肥料,出水达到标准后引至水系下游的 低质水体或直接利用

4.4.1灾害防御中,宜将下列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 粮库(站)、卫生所(医务室)、广播站、消防站、学校等。 4.4.2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4.4.3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防火分区宜按30一50户的要求进行,山地丘陵地区,应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 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 4.4.4防洪防涝应加强规划预防措施,规划建设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合 理布局。丘陵山地地区,应在地势较高地段沿等高线平行布置截洪沟,实现“高水高排、低 水低排、自排为主、泵排为辅、蓄水利用”的目标。 4.4.5避难疏散通道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来;与 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米。 4.4.6疏散避难场所选择必须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并距离灾害及次生灾害危险源的 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DB34/T 3175-2018标准下载

1.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和成都市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2.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成都市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表述与理解不一致时, 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2014年2月20日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 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筑高度 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来 的单层公共建筑); 4.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例(%)。 5.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 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 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建设单位不应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 建筑高度: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坡 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 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肉、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8.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 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 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9.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 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10.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 米的山墙面。 11.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 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 盘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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