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8-2014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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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8-2014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主*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DB22/T 5012-2018标准下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10]180号文件要求,《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 准》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主*,具体由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制。 *制过程中,*制组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 对成品油库进行了厂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国内成品油库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 泛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管理设施、警卫设施、环境保护、 职业安全卫生、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的主*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具体解释工 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负责。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 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 物资储备局设计院(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58号,****:430017),以便今后修 订时参考。 主*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刘小江许卫新周海扬冯华国陈凤冬徐超蓝姜超韩钧张运 华许文忠杨进峰王中里明卫国陈冰许淳涛王东刘滔张明光孙晓林黄友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2014年3月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科学地进行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 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水平和投资决策的统一标准,是*制、审 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项目 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立足国家储备功能定位和作业特点, 遵循平战结合、讲究实效的原则,做到规模适度、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 全可靠、管理方便。 第五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应统筹规划。新建工程应按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 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必须遵守重要经济目标防 护类别和等级的规定,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七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相关规划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分为三级

表1建设规模分级表(m

注:总库容量(TV)系指全部储存油罐的容量总和,不包括辅助作业罐的容量 八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按油罐的构筑形式,分为洞库、覆土库及地面库等类型

第九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建设内容由工艺设施、辅助作业设施、行*管理设施及警 卫设施等构成。各类设施应按储油区、作业区、辅助作业区、行*管理区及警卫营区分 区进行布置。

第十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第三章库址选择与总体布置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城乡规划、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运输、供水、 排水、供电、通信及生活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择优选址。 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应在下列地区或区段选址: 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和抗震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蓄(滞)洪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第十三条洞库应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带选址,并宜 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应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覆土库应在地下水位低的阶地、坡地,或建成后便于与周围地形相协调的地 带选址。储油区与作业区的高差宜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洪水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 第十六条库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管道、铁路、水路和公路等运输方式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条件。大 型库宜具备管道输送条件。 二、具备良好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 三、具备较好的施工和生活依托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城乡规划、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运输、供 排水、供电、通信及生活等方面的建设条件,择优选址。 第十二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不应在下列地区或区段选址: 一、建筑抗震危险地段和抗震设防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蓄(滞)洪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第十九条新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同一个储油区的油罐应采用相同的构筑形式。利 用现有油库改、扩建,必须采用不同构筑形式的油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储油区可建设覆土油罐。覆土油罐与洞库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同库储油区不得新建地上油罐。 二、覆土库储油区可建设地上油罐。油罐组防火堤与覆土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 60m。 第二十条油罐区不应布置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油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洞库的主巷道宜为贯通式,山体和地形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尽头式的主 巷道。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100000m,油罐数量不宜多于20座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超过40000m,油罐数量不宜多于8座。 二、覆土油罐宜依山就势布置,其间距不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 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三、地面油罐组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第二十一条储油区对外的周界应设置非燃烧实体围墙,与内部其他分区可采用通透围 墙隔离。 第二十二条铁路作业区宜布置在边缘地带。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栈桥应设在铁路 装卸线的平直段上。铁路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 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二、中型库铁路装卸线宜满足一次可停放整列油罐车的要求。有管道输送时, 可按不少于1/2列设置。 三、小型库铁路装卸线应按不少于1/2列设置。 第二十三条管道作业区应根据分输管道的方位确定,工艺设施应采用露天布置,配套 的消防、电气、通信、自控、办公等设施应与库内其他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四条公路作业区宜布置在靠近公路的一侧,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 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靠出入口侧应采用通透围墙。 第二十五条行*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务综合用房宜布置在场地入口方位(应与公路作业区入口分开),且宜

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消防及变配电设施应布置在地势相对较高地带。 三、化验室不应靠近振动、噪声及粉尘等场所布置。 第二十六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设专用道路与公路连接,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储油区 消防道路的宽度。 第二十七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绿地率不应小于15%。储油区、作业区不应种植含油 性高或高大阔叶植物。 第二十八条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当地规划部门总体竖向控制高程的要求 二、合理确定场区设计标高,使场区内雨水迅速排除,并不受潮水、洪水的侵 袭。 三、避免高挖、深填,力求挖填方平衡。

第二十九条工艺流程应满足下列作业要求: 一、接收外来油品进罐储存; 二、油品输出; 三、倒罐; 四、管线放空; 五、喷气燃料的工艺管道系统及设备应独立设置,汽、柴油的鹤管可共用。 第三十条储油罐应采用立式圆筒形钢制油罐,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油罐应选用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10000m~30000m。 二、覆土罐和洞罐应选用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宜为5000m~10000m。 第三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按油品种类设置放空罐。放空罐的容量宜为输油管道 容积的1.5倍,当放空罐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时,应选用卧式油罐。 第三十二条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泵的流量应满足收发油作业时间的要求。铁路装卸作业时间宜为6h~8H (不含辅助作业时间)。

第三十八条管道作业的工艺流程应独立设置,并应具备接收管道来油、储存、交接计 量的功能。有条件时可具备管道外输功能。 第三十九条油罐内外表面应进行全面积防腐处理。防腐涂料应满足油罐所处的环境要 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内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 限不应少于8a。 二、覆土罐、洞罐内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a。 第四十条输油管道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区间埋地输油管道宜采用不低于加强级防腐 和阴极保护措施联合防护。地上管道外表面防腐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8a。 第四士二条油罐边缘板与罐基础之

第四十二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应根据油罐形式及容量、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 所在区域消防协作条件等设置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洞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洞库油罐可不设泡沫火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洞库口部应设消防给 水系统。 二、洞库口部的消防用水量不小于15L/s,供给时间不小于2h。 三、洞库口部应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灭火毯4~6块、灭火沙2m。 每个罐室配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第四十四条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系统、环保型泡沫液,清水与泡沫液的混 合比宜为97:3。 第四十五条消防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泵站宜靠近消防水池(罐)设置。消防水池(罐)的设置高度,宜满 足消防泵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自灌吸水的要求。消防泵站内应设消防水池(罐)水位显示 及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二、消防泵宜选用电动泵作为工作泵、柴油机泵组作为备用泵。柴油机泵组的 油料储备量应能保证机组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运转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上油罐组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二、覆主罐出入通道的口部及洞库的口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值班室,应能实时接受报警信号,发生声光 报警,并将报警信号上传中心控制室。 四、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火灾报警信号与所在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

第五十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不满足自流发油作业的,供电 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五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主电源宜采用10kV外接电源GB/T 1591-2018标准下载,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 为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60%三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第五十一条国家储备成品油库的主电源宜采用10kV外接电源,并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 为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二级负荷和60%三级负荷的用电要求。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 第五十二条建(构)筑物的防雷及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规范要求及当地防雷减灾管理部 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中心控制室、油泵站、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泵站及警消楼应设置事 故照明。地面油罐区四周及主要消防通道上应设置人工照明, 第五十四条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 砂敷设。

第五十五条自控系统应由罐区监控子系统、铁路装车子系统、公路发油子系统和可燃 气体报警子系统等构成, 第五十六条罐区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油罐应装设液位、温度检测仪表和现场显示装置。地上油罐应采用多点平 均温度检测;覆土罐及洞罐可采用单点温度检测。 二、油罐应单独设置高液位检测开关。当油罐的容量大于20000m时,应设置 安全连锁装置。 第五十七条铁路装车鹤位应设置防溢流报警探测器,现场应有声光报警装置,并应能 连锁停止装车作业。 第五十八条公路发油应采用定量发油控制。控制仪表宜采用现场批量控制器,并宜具 备IC卡自助发油功能。计量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油罐组、油泵站、栈桥、汽车装车棚、计量站等可燃性气体易泄漏和易积 聚的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及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将信号传送到中心 控制室。 第六十条中心控制室宜设于业务综合用房。自控管理软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二、显示油罐液位实时数据曲线和历史趋势曲线;油罐液位锁定功能及高液位、 低液位和超液位的超限报警; 三、接收铁路装车溢油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鹤位及时间: 四、接收汽车装车数据,显示装车状态及历史数据: 五、接收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号,实时产生声光报警,并记录报警位置及时间: 六、定时和随时打印生产报表和报警内容; 七、应具备当前主流的通信协议,能可靠地与其他系统通信和交换数据 第六十一条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安装场所的防爆、防雷 及环境要求。

第四节安防及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六十二条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由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 系统、保安通信子系统组成的集成式系统。 第六十三条入侵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油区、作业区宜设置周界报警探测器。建于山区的储油区,周界范围大 且地形复杂,设置周界报警困难时T/CECS 653-2019 铝合金电力电缆工程技术规程 (完整正版扫描、清晰无水印),可在油罐区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二、报警主机应具备在线检测及防拆卸功能。 三、报警软件应采用电子地图方式实时显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应具 备与视频监控子系统联动的功能, 第六十四条视频监控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建设的功能分区出入口、地上油罐区周边、覆土油罐出入通道口部及 洞库口部应设置摄像机,并应配置必要的辅助光源。 二、视频监控图像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0d。 第六十五条储油区、铁路作业区应设置出入口控制。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应能自动识别 并实时记录进出人员及车辆信息。 第六十六条保安通信子系统应由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组成。有条件时可设置广播系统,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油罐区、控制室、监控中心、消防泵站、消防车库、变配电所、办公室及

第七十条位于采暖地区的国家储备成品油库,长时间有人工作或生活的建筑物应设置 集中供暖系统。

第七十一条通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覆土罐应采用移动通风装置。 二、洞罐应设置固定式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机房应设在洞外。 三、油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泵房以及与油泵房(棚)相毗邻的变配电间等宜 采用固定通风装置。 四、化验室宜采取局部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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