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781-2014 土方机械 轮胎式机器 转向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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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81-2014 土方机械 轮胎式机器 转向要求.pdf

GB/T14781—2014/ISO5010:2007 代替GB/T14781—1993

土方机械 轮胎式机器转向要求

(ISO5010.2007,ID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JSF 2014-1082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GB/T147812014/ISO5010.2007

GB/T147812014/ISO5010:2007

操纵按钮pushbuttoncontrol 由两个独立的、可使转向轮产生一个转向角或控制驱动系统左右两侧的相对速度的按钮组成的操 纵元件。 3.3.5 操纵踏板footpedal control 通过压两个独立踏板使转向轮产生一个转向角,或使驱动系统的左右两侧产生相对速度的操纵 元件。 3.4 转向操纵力steeringeffort 司机施加在转向操纵元件上的、机器转向所必需的力。 3.5 转向角steeringangle 当车轮围绕一个或多个垂直转向轴线从正常直线位置转到转向位置时,前轮和后轮之间的相对偏 转角度。 注1:多桥机器转向角为最前桥和最后桥车轮之间的相对偏转角度。 注2:阿克曼转向的内侧转向轮转向角比外侧车轮的转向角大。因此,对于阿克曼转向,要规定转向角的测量位置, 采用包括阿克曼转向在内的组合几何形状的转向系统,其转向角应指出测量位置 3.6 轮胎通过圆 tyrecircle 按第9章的规定确定的外侧轮胎通过直径。 3.7 工作回路压力 working circuit pressure 由泵供给特定回路的额定压力。 3.8 传递装置transferdevice 转向系统(3.1)中用于在转向操纵元件(3.3)和转向动力源(3.2)(如适用)之间传递力(触动力和转 向力)和/或转向指令的部件。 注:转向力和/或转向指令可以被以下方式传递: 机械方式; 一液压方式; 一电力方式; 一电子方式; 或以上方式的组合。 3.9 转向轮steeredwheels 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修正运动方向来确定机器的行进方向的车轮。 3.10 安全状态safestate 在转向操纵系统失效后,通过受控设备、程序或系统停止或转换为安全模式,以预防意外运动或潜 在的存储能量释放危害,自动或手动应用的状态。 注:安全状态是许多因素的作用,包括操作条件、工艺、故障探测能力和安全观念。对于电液转向操纵系统,故障期 间使电子部分失效并依靠液压转向系统仅是达到安全状态的几种方法之一

以下要求适用于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转间系统。 4.1.1正常转向操纵元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司机控制机器转向的装置。 4.1.1.1转向控制元件被释放时,所选的转向轮胎通过圆(见3.6)应在行进前进方向保持一致或变大。 4.1.1.2转向系统应被设计成转向控制元件的运动方向与转向效果一致。如果控制操作不明显,应提 供操作标记(例如:使用符号)。 4.1.1.3机器运转期间,电子转向控制系统的正常操作应无非受控的转向运动出现。 4.1.1.4转向控制元件应允许转向比率逐渐的调整。如果转向速度无法逐渐的调整,最高机器速度应 限制在10km/h以内。 4.1.2所有转向系统的设计及在机器上的安装都应使转向系统能承受紧急情况下司机施加的预定操 纵力,而不会引起转向功能损坏(见10.1.1)。 4.1.3正常转向系统应具有充分的灵敏性,可调节性和响应性,以使熟练的司机能保证机器始终在预 定的路线上行驶,并应经过验证以达到10.2的要求。如果转向控制不允许调整转向速度,机器的速度 应降低到不大于10km/h。 4.1.3.1后轮转向的机器还应满足5.2.2的转向稳定性要求。 4.1.3.2倒挡速度超过20km/h的机器,其前进和倒退两方向均应具有相近的转向系统力、转向速度 和持续性。可通过系统简图或计算验证,不需做倒挡试验。 4.1.4若采用液压转向,则油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a)设置避免液压回路超压的压力控制装置; b) 液压软管、接头和管材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正常转向和应急转向系统内工作回路控制装置压 力的4倍; c)管路的安装和布置应避免软管弯曲过急、扭转、摩擦和阻塞。 4.1.5元件的布置方案应便于检查和维护,以提高转向系统的可靠性。 4.1.6为减少对转向系统的干扰应采取4.1.6.1和4.1.6.2给出的措施。 4.1.6.1机器其他功能对转向系统产生的干扰,应通过恰当的布置和几何学方法降到最低。例如,悬挂 元件的变形或位移,机器侧倾或车桥摆动及由于作用于车轮上的驱动力矩和制动力矩引起的转向变化 等,均应通过恰当的布置和几何学方法降到最低。 4.1.6.2在机器设计中应考虑外力对转向系统的干扰,其干扰不应对转向操纵有较大影响。 4.1.7动力助力转向和动力转向系统应符合4.1.7.1和4.1.7.3规定的条件。 4.1.7.1这些系统尽可能与其他动力系统和油路分开,或者应比除符合ISO3450规定性能水平的紧急 制动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或油路优先布置。 4.1.7.2如果正常转向动力源也为其他系统(耗能装置)提供动力,则这些系统(耗能装置)的任何失效 都应视为是与正常转向动力源相同的失效。 4.1.7.3若机器满足10.3的要求,则转向动力源失效后转向操纵元件与转向轮之间的传动比变化是允 许的。 4.1.8若机器装有应急转向系统,该系统尽可能与其他动力系统或油路分开,或者应比除符合 SO3450规定性能水平的紧急制动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或油路优先布置。

4.1.9若机器装有应急转向系统,其司机手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指示机器装有应急转向系统; 应急转向能力的极限值; C) 验证应急转向系统作用的现场试验方法。 4.1.10意外操作一除方向盘外,所有转向操纵元件应设计、布置(即司机位置布局)为非工作状态 (即联锁)或安全的,以减小当人进人或离开司机区域时意外触发的可能

.2带有正常和附加转向操纵元件的转向系统

如果使用一个以上转向操纵元件,应符合4.1及下列要求。 4.2.1如果转向操纵元件之一的方向盘始终被使用,且比任何其他转向控制元件优先,应考虑作为正 常转向操纵元件。 4.2.2可被使用/停用的或有速度限制的转向操纵元件,应在使用时有一个视觉或听觉指示给司机。 4.2.3如果转向操纵元件的使用受限于10.4规定的转向试验的特定行驶速度,机器的行驶速度应通过 设计使转向操纵元件触发时限制为该速度。 4.2.4如果需要附加转向操纵元件在公路上行驶时不起作用,其功能应能够被关掉或不起作用

4.3带有电力/电子传递装置转向系统

4.3.1当电力/电子转向操纵系统的单一失效导致危险,且机器的行驶速度大于10km/h时,转向系统 应进人安全状态

) 在出现单一失效"时,转向性能应能保持; b)意外转向的可能性应降到最小; c)出现失效1>时应对司机发出警告。 4.3.3当附加的转向控制元件的动力源失效,且如果正常转向控制元件不受影响时,4.3.2的a)和b)的 要求不适用, 4.3.44.3.2中所列的要求应经过制造商规定的相关危险分析方法验证,如FMEA、FTA,ETA或类似 方法。

下列要求适用于本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转向系统。 5.1机器转向应与转向操纵元件的移动方向对应,即方向盘顺时针转动则使机器右转弯,反之则左 转弯。 机器处于正常功能情况下,转向操纵元件的操作应符合ISO10968的规定。 5.23.4定义的转向操纵力应尽可能小,并且不得超过5.2.1和5.2.2规定的值。

操纵元件的转向力(方向盘的分力)应按照表1的规定。

ISO13849或类似方法的规定,“失效"是指诊断覆率平均为

5.2.2按照第10章的规定进行转向试验,应急转向系统的转向操纵力不应超过350N。 5.3左右转向各达到30°转向角,转向操纵元件在左右两方向的移动量相差不得超过25%(可通过计 算得到)。对于阿克曼转向,采用内侧转向车轮的转向角。 5.4为继续改变转向角,应继续移动转向操纵元件,较理想的是在给定的转向角度范围内,转向操纵元 件在机器向前直线行驶位置附近的移动量较大,例如通常采用的蜗杆变速转向机构

仅供参考,因为沿着操纵杆的行进,操纵力是可变的,标示值是在动作期间(尤其是接合至棘爪位置之前)预其 达到的值农业部对县级高标准农田复核报告.pdf, 具有背面支排时为150 N

正常转向操作系统,无论机械、动力助力或动力系统,在进行10.2.3规定的试验时,其转向操纵 3.4)都不得超过115N

6.2动力助力应急转向系统

6.2.1在10.3.5和10.3.6规定的应急转向试验中,转向操纵力(见3.4)不得超过350N,否则此转向系 统应归为动力转向系统,并且按动力转向系统试验。 6.2.2应安装显示正常转向动力源失效的听觉或视觉报警装置。当正常转向动力源失效时启动报警 装置。应急转向能力只要保持在6.2.1规定的限度内,则不需要应急转向动力源或报警装置,不考虑转 向时间和转向次数;若在转过给定角度过程中,转向操纵力明显增大或方向盘转角明显增加,能明确显 示正常转向动力源失效,则不需要应急转向动力源或报警装置。 6.2.3机器倒挡的最大额定速度超过20km/h时,应急转向系统在机器倒车时应起作用

6.3动力应急转向系统

DB61/T 899-2013 交通产品用高阻尼橡胶材料技术条件GB/T147812014/ISO5010.2007

6.3.1机器装有应急转向系统,应急转向动力源应符合3.2.2的规定。

6.3.1机器装有应急转向系统,应急转向动力源应符合3.2.2的规定。 6.3.2按照10.3.5和10.3.6的规定进行试验时,转向操纵力不得超过350N。 6.3.3应安装一个显示正常转向动力源失效的听觉或视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在正常转向动力源失效 时触发。 6.3.4机器倒挡的最大额定速度超过20km/h时,该应急转向系统在机器倒车时应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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