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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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pdf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52013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4DLT1343-2014标准下载,年1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3北京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各项设施房屋构成 · 8 第一节 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节 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10)) 第三节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12) 第四节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12) 第五节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13) 第六章 建筑标准 (16) 第七章建筑设备 (17) 附录各项设施中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表 : (1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20) 附件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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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 快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 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 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的建设。 第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 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 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 水平。 第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满足为各类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 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功能需求,以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 体系。 第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 第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人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方 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人口 规模、人口密度、残疾人人口数量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应按照 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 第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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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 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完整的服务体系。残疾人 康复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 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 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各级机构服 务人口数区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1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表(万

第干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由综合康复设施、儿童听力语言康复 设施、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脑瘫儿童康复设 施、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等六项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建 筑设备及场地。 第十二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房屋建筑应由六项设施的各功能用 房构成。 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 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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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 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平坦的 地段。 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应较完备。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 便利的地段。 四、宜与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五、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六、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选址应方便家属接送,避免交通干 扰,并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第十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地和道路应符合《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要求。 第十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要求因地制 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残疾人康复机构单独建设时,容积 率宜按0.81.8控制;机构的绿地率宜为30%,且应符合当地城 乡规划的规定;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当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 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 的规定。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各项设施宜合并建设。在同一基地 内建设各项设施时,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与综合康复 设施的房屋建筑分设。 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 设;残疾人康复机构也可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当残疾人 康复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时,宜各自设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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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出入口。 助器具中心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位置。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 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机动车 停车位中,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不应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残疾 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二级、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结 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车库。当机构设有地下车库时,地下车库 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合理安排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 童室外活动场地。除紧急情况外,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得穿越室 外康复训练活动场地或儿童室外活动场地。新建残疾人康复机构 中康复训练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建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面积表()

康复机构可将部分康复训练场地设王层工

八康及机构可将部分康复训练场地设于屋顶平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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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 据各项设施相应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数值分别确定,各项设施 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相应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确定。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机构所在辖区的 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确定。各项设施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规模 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或建筑面 积计算公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各项设施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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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常住人口数的6.3%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2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小于0.6万人时,计算公式中r=0.6。 面积应按综合康复设施的面积指标执行。 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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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各项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但有些重复设置的房间,如社区 指导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中的部分房间等在组合建设时可根 据需求适当减少或合并。 第二十六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 建设亲属陪护宿舍。当机构设有亲属陪护宿舍时,亲属陪护宿舍 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 第二十七条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构的床位数(或在园儿 童数)及机构相应建设级别的实际陪护比例进行确定。各级机构 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

表4各级机构实际陪护比例控制表(%)

二、床均(或人均)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为15m²/床 (或15m²/人)。

二、床均(或人均)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为15m/床 15m²/ 人)。 三、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m²)=15ap% :α一一机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 力% 一一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实际陪护比例。

DBJ46-037-2016 海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cannedbyCamScanner

第二十八条综合康复设施是对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 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设施,其功能房间应由急诊部、门诊 部、医技部、住院部、康复部、社区指导部、科研教学用房、管理用 房、文体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各级综合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 5~表7的规定。

表5一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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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元可按附录中附表1的规定确定,

DB14/T 2010-2020 焦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表6二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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