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OPA 0008-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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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08-2020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pdf

ICS:03.180 CCS:V00/09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Provision of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pilot training institution certification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1.总则·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10 3.训练课程和课目 · 12 4.训练规则· .13 5. 信用评价 17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c)办公室负责对受理/批准的驾驶员训练机构的训练工作实施 持续监督检查。 (d)不同考试服务提供方及下设的办公室在统一标准指导下开展 工作,经某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室受理(过)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持有人,不得向其他考试服务提供方办公 室提交本规则所涉及的所有申请。 1.4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a)了解训练机构申请与开展培训活动的相关法规与要求,按照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b)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c)符合《运行规定》有关运行的要求。 1.5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附带训练规范 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在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 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12个日历月; (c)符合本规则1至3中适用于所申请的驾驶员训练机构课程等 级的要求,并遵守本规则5和6的规定; (d)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日历月内,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 程的训练机构应已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 实践飞行考试的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70人并且其中至少50人考试合 格取得相应执照和等级;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训练机构应已 经对其学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执照和等级飞行实践考试的人 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且其中至少30人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执照和

(vii)倾转旋翼机 (viii)其他 (2)级别等级 (i)III (ii)IV (iii)V (iv) XI (v)XI (3)驾驶员等级 (i)视距内驾驶员等级课程 (ii)超视距驾驶员等级课程 (iii)教员等级课程 1.7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 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大纲、训练手册或 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2.2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大纲,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训练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批复或协 议; (6)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符合《运行规定》13.民用无人机运行 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7)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设备的说明; (8)训练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

(9)训练等相关记录(如审请植保等级课程,应包括植保等级课 程的训练记录); (10)包含训练规范的训练手册; (11)加入无人机云系统的说明。 (c)申请的受理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规定格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申请人按照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受 理。办公室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 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d)成立审查组审核文件并实施现场验证和检查 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组。审查组依 据本规则以及《运行规定》的适用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实 施现场验证和检查。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审查组提出的问题,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材料。 (e)发证 (1)审查组完成合格审定工作后,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 1.4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向符合本规则 1.5要求的申请人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批准其按照所规定的 课程等级实施训练活动。 (2)根据审查组的报告,办公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1.4要求或者 不符合1.5要求的,可以拒绝为其发放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 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在做出前述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 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8合格证的内容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列 明下列内容: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 (2)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基地、驾驶员训练机构地址; (3)合格证编号; (4)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或合格证更新日期; (5)合格证期满日期; (6)颁发合格证的单位名称; (7)训练课程种类。 1.9训练规范的内容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及人员运行限制情况: (2)无人机和训练设施或设备及满足《运行规定》的情况; (3)训练基地、训练场地和场地设备: (4)课程等级、管理手册和训练记录程序; (5)教室和教学设备; (6)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1.10合格证的有效期 (a)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办公室撤销其合格证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 临时合格证和合格证在下列时间或者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颁发临时合格证满1年或合格证满2年后; (2)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驾驶员训练机构的所有权发 生变更之日; (3)颁发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时作为合格审定内容的训练机 构名称、训练种类、训练机构地址、训练基地发生变更之日; (4)办公室依据1.13进行检查且结论为不合格,或认定该临时 合格证或合格证持有人经认可的任何一门训练课程所必需的设施与 设备、航空器和人员未能达到本规则的要求超过60天时。

(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在其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后的30天之 内提出了对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作相应更改的申 清,且在设施与设备、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则经办公 室认可,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合格证不因训练机构所有 权改变而失效。 1.11违禁物品的载运 (a)除经法律许可或者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外,驾驶员训练机构 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已知无人机上载 有国家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如麻醉药品、大麻、抑制药物或者兴奋 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无人机。 (b)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 证持有人在明知违反本条(a)款的情况下,充许其拥有或者租用的任 可无人机从事违反本条(a)款的训练,该种训练即构成依法撤销其合 格证的行为。 1.12合格证的展示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将合格证展示在机构内公众通常可接近地点的醒目位置。 (b)在办公室要求检查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 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合格证提供检查。 1. 13检查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接受办公室为确定其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要求而对其人员、设 施、设备和记录等进行的检查。 1.14广告限制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 有人不得对合格证或者认可的课程等级作任何不真实的、导致误解的 宣传产告,办公室对持有人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及时、持续地监管。 (b)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

有人在进行宣传广告时,应当指明其哪些课程是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 的,哪些课程未按照本规则得到认可,而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 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 (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 有人在地址搬迁后,应当立即撤除原址上表明本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 合格的所有标志;在合格证失效时,应当及时从所有地方清除表明本 机构已经办公室审定合格的所有标志。 1.15业务办公室和训练基地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建立并维持一个业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通信地址即为合格 证上注明的训练机构地址。业务办公室应当与训练基地处于同一省级 行政区。 (b)业务办公室内应当配备充足的设施和设备,用于保存开展业 务所必需的文件和记录。 (c)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不得共用一个业务办 公室。 (d)如需变更业务办公室或者训练基地的地点,应当提前30天 句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在需要修改其经认可的训练课程时,同 时提交修订的训练课程。 (e)如果符合下列要求,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其 合格证上所列的训练基地之外的基地实施训练: (1)驾驶员训练机构经办公室检查,认可其使用该基地; (2)在该基地使用的训练课程及其修订项自已经得到办公室认 可。 1.16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 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 审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1.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a)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 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 新申请。 (2)如果办公室认定,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与设备 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认可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 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24个日历月。 (3)如果办公室认为该训练机构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 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1.4对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要 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b)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1)如果符合1.5规定的条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 人可以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 (2)除本条(b)(1)款规定的情况外,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和训练规范不能进行更新,只可重新申请合格审定。 1.17限制 (a)当事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办公室不认同其从事本规则规定的无人 机驾驶员训练活动。 (b)按照本规则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 构合格证并处于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审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办 公室可以终止其合格审定过程并在委员会备案,1年内不再受理该申 请人的申请。 (c)申请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 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销其相应的合格证并在

委员会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该审请人的审请。 2.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2.1适用范围 (a)本章规定了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 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的人员、无人机以及对所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应当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要求。 (b)在本章中,如果驾驶员训练机构从初次申请合格证之日或者 从申请更新合格证之日起,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 至少3个日历月的所有权或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对设施与设备和机 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至少3个日历月的使用权DB37/T 3485-2019 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则认为该训练机构 对设施与设备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具有连续使用权。 2.2人员配备要求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 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执照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地面 理论教学人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针对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个训 练基地应配备不少于三名飞行教员;未具有多旋翼类别等级课程的每 个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名飞行教员。 针对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持有人,训练基地应至少配备不少于两 名飞行教员。 (b)当训练机构具有至少2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及至少3名 教员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 试前检查。 (c)V级别(植保)等级课程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 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符合《运行规定》16.2人员要求。 (d)本条所涉及的人员可以在一个训练机构中担任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职位,但应当符合相应职位的资格要求。 2.3检查教员的资格 (a)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其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 用无人机的类别、级别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 员等级。 (b)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 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 (1)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2)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 2.4机场(临时起降点)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 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训练机场(临时起降点)都 具有连续使用权。 (b)用于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 起飞地带,满足机型训练。 (c)每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或场地 地平面上看得见的凤向指示器。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临时起降 点)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标志。 (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与设备;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 每一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 水上航空器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或者基地上,经办公 室认可,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 2.5无人机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 应当证明用于实践飞行训练每一架无人机符合下列条件:(如适用) (a)是在中国实名登记的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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