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局2020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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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行政审批事务管理局2020年3月).pdf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

目录1总则.2建筑日照标准.13建筑间距.24建筑退让..65建筑技术经济指标.105.1容积率.105.2建筑密度..125.3绿地率.135.4建筑高度.146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157附则,.16附录 A名词解释.17附录 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20附录 C容积率计算规则..27附录 D建筑密度计算规则.32附录 E绿地率计算规则.33附录 F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36

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 规划管理,三县一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2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 的标准: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部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3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GB51367-2019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 宜布置在南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2.4老年人居住建筑(专指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如养老院、

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

老年公寓等)其居住用房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 小时。 2.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 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2.6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 于2小时要求。 2.7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3.1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 边不应大于70米。 除大型商业,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大型公共 建筑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不宜大于60 米。 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超过60米时,结合方案以及实际情况 具体研究确定。 3.2 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3.3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外墙保温层、阳台、外 廊、飘窗、围护性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的装饰性幕墙、构架、设备平台、空调搁板、遮阳 雨棚、挑檐、用于造型的挑板、线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3.1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 边不应大于70米。 除大型商业,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大型公共 建筑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不宜大于60 米。 非住宅民用建筑长边超过60米时,结合方案以及实际情况 具体研究确定。 3.2 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3.3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外墙保温层、阳台、外 廊、飘窗、围护性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的装饰性幕墙、构架、设备平台、空调搁板、遮阳 雨棚、挑檐、用于造型的挑板、线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3.4住宅建筑山墙计算按照表3.4规定控制。表 3.4示意图1示意图2a[b]b≥3m且a2≤b时,山墙为ala为山墙b<3m时,山墙为a=al十a23.5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款日照标准和4.4条款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表3.5规定控制。表 3.5相对关系并列平行或重叠成垂直或重叠成错位不建筑间距不开窗或双侧均开(M)夹角≤45°夹角>45°重叠单侧开居室窗居室窗类别低层对低层12(15)10(12)4. 569且水平多层对低层距离≥32013(15)9多层对多层注: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3.6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3.6.1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或重叠成夹角α≤15°布置,其间距按照表3.6.1规定控制。3

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

3.6.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或重叠成夹角α> 45°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7米。 3.6.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重叠成夹角15°<α≤ 30°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减4米;重叠成 夹角30°<α≤45°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 减8米。 3.6.4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垂直、重叠成 夹角布置,当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其间距按照表3.5规定控制; 当高层住宅位于南侧、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照高层与高层 住宅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3.6.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 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

于18米。3.6.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24米。3.7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相应高度,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3.8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3.8.1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照3.5、3.6条规定控制;3.8.2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间距按照表3.8.2规定控制。表 3.8.2非住宅建筑高度(M)建筑间距H≤1212

表3.9较低建筑高度(米)H≤1212

同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 4.2建筑高度(M)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非住宅退让地界(M)H≤121218米51215 20注:①非住宅建筑短边确定参照表3.4山墙规定执行。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4.3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表4.3规定,司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表4.3建筑高度(M)住宅住宅住宅住宅住宅退让地界(M)H≤121218米10151822.525注:①建筑山墙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退让距离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4.4毗邻用地有如下情况时,其退界距离可按照下列规定7

相应控制: 4.4.1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 退界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4.4.2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素,用地条件特殊或 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的退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建 筑功能等要求,且满足相应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毗邻双方同 意,可结合方案合理退让地界或接建。 4.5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或 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安全 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当采用规范充许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建筑安全 时,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小。 4.6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 压占道路红线,其退让距离按照表4.6规定控制; 传达室、警卫室、公共厕所等必要的小型附属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注:①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4.7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 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 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 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4.6执 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 要求综合确定。 4.8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 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 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9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 规定。 4.10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11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当河道 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 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无绿化 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照退蓝线标准执行。 4.12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 照下列规定控制。 4.12.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 得小于30米; 4.12.2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4.13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雨篷、挑檐、招牌、灯饰等附 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距 离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 4.14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等 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用地紧张特殊情况其距离 不应小于3米。 4.15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 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相关规定控制。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离不得小于20米; 4.12.3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 钜离不得小于15米: 4.12.4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5.1.1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图示5.1.1)

图示5.1.1建筑楼面≤1.5米室外场地地下建筑室外场地5.1.2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5.1.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图示5.1.3)图示5.1.3建筑楼面≤1.5米堆士堆士地上建筑自邻城市道路相邻城市道路5.1.4容积率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1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一2013)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C。2地上建筑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3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掩埋外墙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小于40%的,不管其11

功能用途,均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比例大于或者等于40%的甘12G1:砌体结构构造详图.pdf,除集中停车库(包含集中停车库内主体建筑投影覆土以下确实不能用于停车的部分如人防空间可)和设备用房外,均应当按照其实际功能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图示5.1.4)图示5.1.4实际功能用房实际功能用房体建第主体建筑非掩埋外墙非掩埋外墙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集中停车库和设备用房掩埋外墙掩埋外墙主体建筑掩埋外墙长度<外墙周长40%掩埋外墙长度≥外墙周长40%按本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按实际功能用房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4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5新建项目超出停车位配建标准或既有项目增配地上集中停车库,其增配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5.2建筑密度5.2.1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12

.2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D

5.3.1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息和 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5.3.2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E。 5.3.3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应当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 式布置,并保留和利用基地内原有的树木和绿地,避免异地移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时,应当采取避 让和保护措施。 5.3.4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 m/人; 2宽度不应小于8米;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3.5在建筑用地绿地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建 筑。必须建设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与绿化相协调,建筑高度与绿 地内所种植的树种高度相匹配,管线工程必须入地铺设。

5.4.1建筑高度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主体女儿墙垂直距 离计算。 1当同一功能同一栋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 筑高度由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 围)接触室外地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2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不同功能同一栋建筑,不同 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 出入口,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 3坡屋面建筑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平均高度 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5.4.2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高度: 1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 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筒、花架、通讯设施以及因顶部 造型局部高出女儿墙的墙体及构架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4.3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 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或廊道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DB14/T 2053-2020 煤层气废弃及长停井处置操作规范5.4.4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各级文物保护

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 度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规定。

6建设项自停车场(库)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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