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杭规发[2016]193号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6年11月1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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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杭规发[201*]193号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年11月18日).pdf

居住区商业设施按照街道一一社区两级配建。街道级应配建的商业设施包括农贸市场、中小 超市、美容美发店、书店、药店和书报亭;社区级应配建的商业设施包括水果店、早餐店、便民 小菜店、2*小时便利店、与快递服务场所结合的020网点、小药店、社区食堂,可以配建的设 施包括美容美发店、书店或书报亭。

居住区商业设施空间上适宜复合布置,且适宜布置在居民集聚区、小公园、小区沿街等居民 活*比较集中的地方

5.2.5居住区商业设施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各居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参照表 5.2.5一1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表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商业设施内容。

RBT 028-2020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范.pdf5.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3.1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129号)》精 神,划分市中心区(老城区)、新区。市中心区(老城区)指市区三级(含三级)地段以内的地 区,新区指市区四级(含四级)地段以外的地区。本《规定》关于市中心区(老城区)、新区的 划分随着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5.3.2对基础教育设施、文化广场(公园)、居住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 务照料中心)、社区级的体育健身点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设置。 文化广场(公园)、居住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建筑面 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 用地面积和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市中心区(老城区)新建中小学校不得低于“省标”中的I类学校用地标准;市中心区(老 城区)新建幼儿园不得低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基本指标”。确实 有困难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 现状。 市中心区(老城区)改建中社区级的体育健身点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且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不得小于0.30平方米

开放,满足居民日常文化健身娱乐需求: ①学校内**场(馆)、图书馆宜相对独立布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对社会开放。在符合 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学校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可按20%折算 为居住区级相应设施用地指标; ②市级和区级文化、体育设施500米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可不计入居住区级文化、体育 设施的服务人口。

5.3.*对于不同时期按上版《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

5.3.*对于不同时期按上版《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住区,可根据 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表5.1.9—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分序一般规模控制性指标项目内容(m/处)(㎡/百户)设置要求备注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 班29*9*270.38(2*.58/生)(1)宜设2*、30、3*班:1初级中学30 班3*8*0270.1*(2)初级中学服务半径不宜(2*.5*/生)大于1000m.(1)新区参照执行《(浙江省九3* 班*22**258.28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23.*8/生)准》II类学校标准,有条件建设3* 班3711*75*.03地段应达到省1类标准:(22.91/生)(1)学校宜设3*、*5、5*班:(2)旧区不得低于《浙江省九(九年一*5 班*3598710.*9(2)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2贯制学校)(21.53/生)1000m.准》IⅢ类学校标准:5* 班50082*80.13(3)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容积率教(20.*1/生)上限1.0控制:育23**7*77.*2(*)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省ⅡI2* 班(21.71/生)类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1)宜设置2*班、30班或独论证:30 班27297***.8*3小学(20.22/生)3* 班;(5)校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照要求。*21.30500m.3* 班31023(19.15/生)职业培训、专业培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闲置的中、社区学校训、技术教育小学校校舍及其他文化活*设施校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等兼容设置小计*79.587*830

续上表:分序一般规模控制性指标项目内容(m/处)(㎡/百户)设置要求备注类号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1)独立设置时宜为低层建筑,容积(1)参照(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日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率宜为0.*—1:机构建设标准(建标间照料托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2)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的,应设置1**—2013)》、浙江省人民政养服务机练、康复训练、职业培于合建建筑的低层部分: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社13构(工疗训与教育心里疏导、文500~15005(3)当与相关服务残疾人的建筑合建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区站、残疾人体娱乐、底护性(辅助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当与其他类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服小康·阳光性)就业、工(农)疗型的建筑合建时,应有独立出入口:文和《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底护中心)等服务。(*)可在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机构中光底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务合并设置。(残联教就[2010]35号)社区服务中介、协调、就业指导、(1)按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1)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1*中心教育等1000*003(2)宜与街道办事处等组合设置和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小计2525. 5(1)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²,设在一级2700~3900~~5*00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00015km°;(2)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1)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足业务训练的需要:标准》(建标152—2011)、国(3)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B51080—2015)和《杭州市市15消防站陆上普通站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消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政50m:(2009 年);二级1800~2300~3800(*)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2)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公2700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用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级普通消防站。般不宜小于200m:(5)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1*变电所110、35kv变电所10001500(1)周边应有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3*

:()“一”表示对用面摄度面提不做强即性要求

“*1”设施的用地面积指室外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指室内建筑面积。

③标“*2”的设施为经营性设施,指标为指导性指标。

表5.1.9—2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序一般规模控制性指标分类项目内容(m/处)(m/百户)设置要求备注号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班321519*.**(1)新区参照执行浙江省建(17.8*/生)设厅文件(建设发[2007]2939 班**55189.**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17.2*/生)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划指标";(1)宜设*、9、12班;(2)旧区不得低于《普通幼(2)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中的教32幼儿园↑ 300me“基本指标”育183.59(3)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容积12 班*010(1*.*9/生)率上限1.0控制:(*)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划指标"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5)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小计183. 5919*.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预防、保健、社区康复、基覆盖的社区,需要设置社区卫(1)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33社区卫生本医疗、健康教育和计划生150~~220生站加以补充:心、站建设标准(建标医疗站育技术指导(2)服务人口8000~10000;1*3—2013));(3)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设时,应设在首层:(*)社区卫生站不设床位。小计37

续上表:序一般规模控制性指标分类项内容(m/处)(m/百户)设置要求备注号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办公用房*0物业管理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设置营业用房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设置以开发单位地块来配置。一一一小计51. 5(1)负荷半径宜不大于250米:(1)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1变电室10KV—380KV变压器30~50(2)根据专业要求和用地情况计规范GB 50180—93(2002室安排。年版)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电信(GB/T 50293—201*)*2交接间含数字电视机房等内容10(1)宜每500户设一处:(1)按规划人口设置:每2500~3000人设置一座:(2)按建设用地设置:老城区市政成片更新改造地区3*座/km²,公用公共中心的繁华地段5~*座/km’:(1)参照(城市管理审查技(3)设置间距:城市主干路、术规定》(201*年)和《杭州*3公共厕所≥*01203主要商业街300~500m设置,市星级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导般道路间距约800m设置:则3;(*)宜结合绿地,独立设置于人流集中处,社区规模较小时可附建于周边商业网点。(5)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的绿化隔离带,*0

注:①基层社区级配套设施的指标除幼儿园、体育健身点为用地面积控制外,其它设施一般规模、百户控制指标均以建筑面积控制

表 5. 2. 51

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表

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

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生)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附图一市区土地级别划分图杭州市区基准地价图图纸来自于《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12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总 术语.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8 5.1设置要求 8 5.2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 12 5.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设置要求 5.2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 12 5.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3

1.0.1原《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于2009年*月经市政府批复,作为杭州 市城市规划编制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依据。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的重视,相关行业的政策规定、相关标准与文件要求都发生了变化,通过对原《规定》的实施 平估,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以及其它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杭州市新一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 羊细规划的编制情况,以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 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为目标,修订《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2009年版)为本标准

1.0.2本《规定》中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规定》为参考,考虑到旧区的实际困难各有不同,因此改造时可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有面积或不得小于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 中确定的面积。已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 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与完善,

1.0.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目标有两个层次,一是为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二是保障民生 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以公益性设施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 本利益;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 心;贯彻可持续发展是基本国策,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以节 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留出更 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市(区)级和城市组团级(片区)公共设施,市(区)级对应的行政辖区 为城市、行政区,对应的规划层面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外围独立城市组团或较为独立的 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距离城市公共设施较远且相对独立,无上级设施可以依托,因此需相应 配备城市组团级公共设施或片区级公共设施。 居任区公共服务设施,原《规定》分为居任区、居任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 本次修订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二级结构,分别与街道、社区的行政管理分级相对 。修订的理由:简化分级、对应行政管理主体、便于管理与实施;②大部分行 业规定使用二级设置,有助于行业规定与规划指标的衔接。新旧《规定》关于分级

具体调整内容有:①将原《规定》居住区级调整为街道级,规模由10000一1*000户, 3000050000人调整至与杭州现有的街道规模相衔接,即15000—25000户, *5000一75000人;②取消原《规定》的居住小区级;③基层社区级名称不变,规模 由原《规定》15002000户,*500—*000人调整至1500—2500户,*500—7500人, 使其与杭州现有的社区规模相衔接,并考虑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提高规模的上限。 这一调整使修订后的街道级及基层社区级的人口规模涵盖了杭州市区绝大多数的街 道与社区。 现有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采用居住区一居住小区一基层社 区三级结构的,在保证配套公共设施总量符合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延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三级结构布局

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

是在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方法、建设主体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规划配置方法。 规定以公益性设施为重,经营性设施为辅。将公益性公共设施与经营性公共设施分表格进行 规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属于强制性配置规定。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 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设置 引导性要求,可参照执行

(GB50137一2011)相一致。具体可参照《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第三十 五期《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应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执行。 街道级所涉及到的市政公用设施根据用地性质划分为公用设施用地(U),具体可分至中类

和小类。部分设施,如开闭所、移*通信基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等在地块内配建,可不区分用 地分类。

友展 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落实于规划管理单元,从而保证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服务 半径以及在规划管理单元内部适当调整的灵活性。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 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 带后的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

1.0.9各地区由于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也存在差异,在规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不 同人口的需求。同时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 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 设

1.0.10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面大、政策性强、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2.0.2城市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指组团级公共设施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城市组团根据《杭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年修编)确定的六大城市组团。城市片区指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 杭州外围相对独立的居住片区。二者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 市居民的文化体育及生活需求,需另行配套的城市公共设施的总称。 2.0.8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 公益性设施。

2.0.8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 公益性设施

2.0.9指导性指标是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经营性

3.0.1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要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 成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各单项设施的规模在符合本《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各设施 可统筹安排,总量控制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0.2居住区的公服务设施配建,与街道、社区的行政管理体系相衔接,根据服 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进行合理设置。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 高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层次的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可按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规划 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配置状况,兼顾设施规模的合理,适当 配置一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基层社区之间时, 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套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 增加有关指标。

3.0.3在规划布局的形式上,在确保配套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综合考虑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与特点,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 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设施的集 聚效益,鼓励将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多种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设 置,形成各个层次的公共活动中心。 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行业需求及布局要求,可相邻 设置或独立设置。 3.0.4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 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4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 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5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控制公共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公共设施发展备用 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时机成熟再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 3.0.6城市各级公共设施包括省、市、部队等设置的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发挥资源 共享、优质互补的作用

4.0.1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布局应以满足城市总体发展目标为根本,在城市总体

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通过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城市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是对距离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的组团或片区服务的,本 《规定》申明确需配置的组团(片区)级公共设施有:文化活动中心、体育申心、养老院(老年 公寓)等,并要求根据各组团(片区)的实际情况酌情补充其它类型的城市公共设施。 4.0.2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根据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指标体系在分级定性的 的基础上,提出单处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同时根据各行业标准明确配置的相关规定 4.0.3表4.0.3,对各类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 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4教育设施以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前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巩固高中教育普及 化。规划确保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100%升入各类高中,高级中学按11生/百户计,普通高中与 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比例保持在1:1左右。 新建普通高中为寄宿制学校,办学规模按30一60班设计,旧区高中改、扩建参照《浙江省 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 006)的相关建设标准热行

4.0.5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杭州将建立医疗服务 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教育科研机构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其中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 生服务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本《规定》中的医疗服务机构主要指各类医院 4.0.6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 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专业场馆、群众文化两类。 为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多样化、文化设施配置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鼓励市、区形成具有综合 功能的文化活动中心,市组团或者外围距离市、区级文化设施较远的组团(片区)需设置组团(片 区)文化活动中心,通过组团(片区)级设施的建设,满足人口集聚带来的需求增长,并将其发 展成为提升区块品质、带动人气集聚的建设亮点。各中心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有所不同。 4.0.7体育设施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为适应体育设施集中化、多功能化的 发展趋势,各级体育设施向体育中心发展,形成市级体育中心、区级体育中心、城市组团(片区 级体育中心等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综合性体育中心不仅有利于重大赛事承办,同时也形成对外 展示我市体育竞技水平的重要窗口和平台,便于各类体育比赛同时就近开展,有利于承办大型赛

4.0.7体育设施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为适应体育设施集中化、多功能化的 发展趋势,各级体育设施向体育中心发展,形成市级体育中心、区级体育中心、城市组团(片区) 波体育中心等各级综合性体育申心。综合性体育中心不仪有利于重大赛事承办,同时也形成对外 展示我市体育竞技水平的重要窗口和平台,便于各类体育比赛同时就近开展,有利于承办大型赛 事与开展重大节庆活动。

机州市新建区的区级体育中心,若周边没有大 公顷。旧区或者周边有大型市级体育设施可以共享利用的新区,体育中心的规模可适当减少,但 不得小于3公顷。 外围城市组团级体育中心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设 置,占地约5一12公,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他配套设施。

4.0.8商业设施的建设对用地的规模要求因性质、功能不同,差异较大,可根据具体的地块建设 情况,建设低层或高层建筑。因此,本《规定》根据《杭州市城乡商业网点发展导向性规划纲要》 的相关要求,对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大型专业店、折扣店 仓储式会员店等主要商业业态的设置要求提出设置引导指标。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构建功能明确、结构合理、管理先进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网点布 局既要利用道路交通条件为消费者集聚和扩大商圈辐射范围作支撑,又要考虑人流方便,与道路 交通功能相对错位。商圈、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必须与道路交通功能有机结 合,其申包括有足够的停车场地。要做到流通与交通共畅

4.0.9社会福利设施

本《规定》的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儿童服务设施、救助管 理设施等四类,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儿董、流浪人员,基本涵盖了社会福利系统相关设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老龄化,杭州市将提前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的 养老保障体系。为了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幸福晚年 目标,本《规定》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大学、老年护理院(老年活 动中心列入文化设施类)。 养老设施是老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老年人居住生活与日常照料的各类硬件设施的 总称。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进行建设。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文】 的要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55张。市、区级养老院一般档次较高,适合收入有保 障的老人。提高市、区级养老设施的一般规模,市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300床,适宜建设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一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区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150 末,适宜建设200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二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35平方米。城市组 团需设置组团(片区)养老院,适宜建设100张床位以上规模,包含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功能,满足组团(片区)老人的养老需求。 除了政府投资兴办,可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 办多形式、多层次、市场型的老年设施

4.10行政办公设施的类型多样,本《规定》提出各区需设一所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社区服务中 心。其它行政办公设施的设置参考相关法规、规定、标准。

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1根据杭州市的有关规定,规划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70一140平方来,按户均人口3人,规 划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一47平方米;住宅以多层、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控制在1.8一2.5,规 划人均住宅用地面积14一20平方米(取人均建筑面积中间值35平方米/人计)。按照国家有关规 范,住宅用地占居住用地的50%一60%,以55%计,则人均居住用地25.5一35平方米/人。根据《杭 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为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城市建设用地=20%一32%,则人 均居住用地20一30平方米/人。综合上述分析,建议人均居住用地控制在20一35平方米,平均 值为30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3一5.01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 居住用地的比例为15%一23%。

5.1.2原《规定》居住区人均建筑面积为3.15一3.27平方来,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9一5.06 平方米;本次修订后居住区人均建筑面积为3.89一4.09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5.01一5.28 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均比原《规定》有所增加,符合作为消费型社会和舒适型生活 方式的发展趋势,公共设施用地增长的趋势。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申,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为 2.17一5.56平方米,本次《规定》修订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1一5.28平方米,符合 国标规定。国标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为1.67一3.29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

5.1.4本次修订针对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天变化。首先为提高实施性与可操 作性,将公共设施的分级与行政管理制度相衔接,即“街道级一社区级”两级设置分别对应与街 道与社区的行政管理;其次突出集中设置与复合设置,强调公共中心的形成,为居民一次出行完 成多种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各类设施相对聚集设置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和商业经营。因此,本次《规 定》提出“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是为1.5一2.5万户、4.5一7.5万人的居住区服务,服务半径按步行时间

10一15分钟来计算,为800一1000米。该中心既为居民一次出行完成多种活动提供方便,同时 各类设施相对聚集设置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和商业经营,又有利于资源配置,形成有特色的公共活 动中心。 从节约用地、便于建设与管理、便于居民利用的角度出发,鼓励将各类服务设施复合设置, 形成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为0.15一0.25万户,0.45一0.75万人的居住社区服务,服务半径按 步行时间5一10分钟来计算,为300—500米。

5.1.5通过对新一轮各规划管理单元控规各类用地的兼容及复合设置情况的整理,同时结合调查 可卷中针对各类设施的兼容及复合设置情况的调研与分析,确定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由文体中心、 医养中心、商业中心等组成。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 点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 全面的日吊 生活服务项目

5.1.5通过对新一轮各规划管理单元控规各类用地的兼容及复合设置情况的整理,同时结合调查 间卷中针对各类设施的兼容及复合设置情况的调研与分析,确定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由文体中心、

5.1.6鼓励同一街区范围内各小组团之间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社区级公共中心。社区 级公共中心可由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与社区商业中心共同构成。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 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社区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形 成,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百户指标,在规定设施的基础上,增设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大于街道级的居住地 块则需要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的布局,按照各类设施的百户指标,分设多处街道级公共服务 设施。

5.1.8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并对各项目提 出设置要求。单处配建规模一般是根据需要来设置。百户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国 标”以及各专项规划,并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这次修订注重各类设施的服务半 径需求,在“设置规定”中体现

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但配套设施 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有些设施的服务人口有特别的规定,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贸市场、社区文化活动室等, 因此这类设施在“内容”栏、“设置要求”栏有明确的服务人口要求。除此以外,其它街道级设 施的服务人口均为45000一75000人,基层社区级设施的服务人口均为4500一7500人。

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合理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应同时满足“市标”与“省标”要求。新建初中、 小学参照省Ⅱ类用地标准控制(新区有条件建设地段)或预留(周边改造时整体实施);确实有 困难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新建幼儿园参照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中的“规划指标”。确实 有困难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Ⅱ类用地标准以及《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 通知”中的“规划指标”均比《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的新 区标准有所提高,新编规划需按此要求执行,已编规划作好衔接,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 径,逐步使学校建设达到本标准。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以街道为依托,以文化服务为主体,含小型图书馆;影视厅、游艺厅、 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为居 民提供文化艺术、社区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信息传输、娱乐休闲等多功能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 施,是新型的基层群众文化场所。在旧区改造中,可采用新建和改建相结合,充分调动现有资源 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 各类文化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则宜与文化广场 (公园)、体育设施等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文体中心,满足居民的文化、体育活动的系列需求,

本次修订仍保持原《规定》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175平方米的总指标,只将 原《规定》中居住小区级百户用地指标60平方米,分解到街道级、基层社区级。本次修订居住 区级体育中心百户用地指标120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用地指标55平方米。人均社区体育设 施用地达到0.58平方米,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 规定的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0.3一0.65平方米的标准。

5.1.14商业设施可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农贸市场除外),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综合设置。

5.1.15 金融邮电快递

本次修订根据近年来杭州市物流大发展的需求,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增设快递服务场所, 通过智能快件投递自助终端与便民服务站结合,解决快递业务的“最后100米”投送问题。建议 设置在居住物业或重要单位的出入口附近。 银行营业所、邮政所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为经营性设施 提出指导性指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邮政所的设置可参照执行《杭州市邮政网 点规划(2008一2020年)》。

5.1.16 社区服务

社区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在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城镇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和优 抚对象为工作重点的同时,围绕社会养老服务、积极拓展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辖 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区设施中的日常生 活服务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 以街道(镇)和社区为依托,形成二个层次的帮扶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居住区级(街道 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按 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处,宜与街道办事处等结合设置,发挥其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职能作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其中,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于街道,可包含养老床位与日间照 料两大功能,养老床位以100张为宜,并建议其60%为护理型床位。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则设 于基层社区,以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方面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照 料中心建设标准主要参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规范》(杭民发(2015)359号)予以落 实,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置,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来 集中布置;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 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 设施用房按每百户不小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其最小规模为建筑面积 350平方米,服务内容为办公、活动、服务等。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

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要保障社区配套用房的对外服务与使用功能,本《规 定》对此提出相关要求。

5.1.17市政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 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移动通信基站尽量与工业、公建结合,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应避开幼儿园、小学、医院等 敏感区域。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5.1.18行政管理设施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同 时结合城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关设施设置标准研究》(2014 年),增设城管执法中队用房

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本《规定》根据杭州市汽车拥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 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配置社会停车库(场)。 5.1.20根据《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01号)文设置无障碍 设施。

5.2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

5.2.1根据对居民日常生活中使用商业设施的特征的分析,以设施使用频率所反映出的与生活的 密切程度作为商业设施是否纳入标准的依据,同时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分为重点引导类型 和一般引导类型,重点引导类型为水果店、早餐店、便民小菜店、中小超市(无班车)、24小时 更利店、与快递服务场所结合的020网点;一般引导类型为书店或书报亭、美容美发店、药店 社区食堂。

5.2.3根据服务半径确定各类商业设施的分级配建。其中中小超市、美容美发店、药店、书店或 书报亭宜在街道级配建;水果店、早餐店、便民小菜店、24小时便利店、与快递服务场所结合 的020网点、小型药店、社区食堂宜在社区级配建;美容美发店、书店或书报亭在社区级也可以 视情况配建。

5.2.3根据服务半径确定各类商业设施的分级配建。其中中小超市、美容美发店、药店、书店或

5.2.4功能复合和空间组织

功能上的复合,一是商贸复合,早餐店、水果店等小型商业设施可以集中布置在农贸市场周 围,满足居民一站式购物需求;二是微利便民经营性设施的便捷可达,早餐店、水果店、便利店 等微利便民设施在空间上均匀布局,满足居民对这些设施广泛的便利的需求。 空间上的组织,主要考虑居民活动的重要集聚点,同时避免对城市卫生、交通组织产生不利 影响,将商业设施重点布置在居民集聚区、小公园、小区沿街等处,以达到较高的利用效率。

5.2.5本《规定》根据调查问卷的分析,得出居住区商业设施配置引导表,作为执行的依据。由 于居住区商业设施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各居住区及社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商 业设施内容。 根据《杭州市城乡商业网点发展导向性规划纲要(2011一2020)》的有关规定,便民小菜店 丁店单个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来,服务半径一般在300米左右,鼓励以连锁经 营方式开班便民蔬菜专卖点和农民蔬菜直销点,加强对便民蔬菜门店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商务部 2012年发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零售药店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其中AAA类 药店不得少于100平方米,AA类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

DLT1442-2015 智能配变终端技术条件.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3.1本次《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 29号)》精神,划分市中心区(老城区)、新区。其具体划界应根据市土管局的土地级别和基准 地价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5.3.2根据杭州市公共设施的实施建设情况来看,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实施难度较大的主要有: 基础教育设施、文化广场(公园)、居住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社区体育健身点等设施,这些设施均需要一定的用地面积,而市中心区(老城区)的用地 非常紧张,因此设施落实难度大。 基于上述情况,本《规定》提出对基础教育设施、文化广场(公园)、居住区体育中心、居 主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体育健身点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设置。 市中心区(老城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市中心区(老城区 改造文化广场(公园)、居住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养老院(居住区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体 育健身点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规划管理单 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在市中心区(老城区)改造中可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 享等多种形式进行配置,

.3.3号心 民日常文化健身娱乐需求。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条件的

GTCC-063-2018 电动转辙机(ZDJ9 系列)民日常文化健身娱乐需求。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

学校体育设施用地按20%计入在居住区级相应设施用地指标。市级和区级文化、体育设施50 0米范围内的居住人口,可不计入居住 区级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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