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71-2020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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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771-2020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pdf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heating service of urba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Q/GDW 1152.2-2014 电力系统污区分级与外绝缘选择标准 第2部分:直流系统.pdf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牡丹江热电 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威立雅(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鹤岗市热力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方修睦、赵云鹏、于黎明、陈雷、耿学志、周志刚、姜大力、刘奕彤、徐刚、顾文涛、 王维明。 本标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民用建筑供热经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热市场准人、供热质量、运行与维护、 客户服务、保险与理赔、经营服务评价及供热市场退出。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 提供生活用热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供应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参与供热过程各方应达到的经营服务要求,包括: a)供热市场准入、退出; b)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 c)城镇供热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 d)热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热经营服务质量的评价

热用户heatconsumers 消费供热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3.2 供热经营企业heatingoperationenterprise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3.3 供热设施heatingfacilities 供热企业用于供热的各种设备、管道及附件

热企业应建立与其供热规模和热用户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服务体系,配备与之相对应的设施和管理 方面人员,满足热用户的合理需求

4.2.1.1供热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用户至上的原则。 4.2.1.2供热企业应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

4.2.2.1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4.2.2.2供热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热用户意见。 4.2.2.3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供热企业依法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SL 534-2013标准下载4.2.3.1供热企业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供热产品 4.2.3.2供热企业应为社会公共危机处理提供相应的供热安全保障。 4.2.3.3供热企业应在供热期内提供全天候应急保障。 4.2.3.4供热经营服务过程中应保障人员和供热设施的安全。 4.2.3.5供热企业应依法保护热用户信息

供热企业应对热用户提供均等化服务。

热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鼓励建设使用信

5.2.1供热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 5.2.2供热企业应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5.2.3供热企业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2.4供热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2.5供热企业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5.2.6供热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7记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作为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 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申领《供热许可证》

5.2.1供热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 5.2.2供热企业应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5.2.3供热企业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2.4供热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2.5供热企业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 5.2.6供热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7记人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作为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申领《供热许可证》

5.3.1供热企业应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 法律责任。 5.3.2供热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5.3.3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5.3.4供热企业应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5.3.5供热企业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3.6供热企业应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5.3.7供热企业应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5.3.8供热企业应参加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的供热企业信用评价。 5.3.9供热企业应提升信息化智能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改造建设,逐步实现智慧供热 5.3.10供热企业应受理并按相关规定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

供热企业应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符合设计标准 制定高于18℃温度标准的DB31/T 329.16-2012标准下载,供热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 注1:热用户可自主设定、调低室内温度的除外。

注2:已实行供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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