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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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512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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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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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62-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262-2017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注:1如当事*缺席,应如实记载说明; 2如绘有勘测图,应注明附勘测图 份

附录L邀请当事*参加核对工作函

GB50128-2014标准下载XX价鉴函【20XX】XX号

致 项目当事* 根据委托* 的委托,我方正在进行该项目的鉴定工 作,由于鉴定工作的需要,请贵方派员携带委托书于年 月日时到 (地点)参加造价核对工 作,核对期约需一天,具体时间安排待贵方派出的造价核对工 作*员见面后再行商定

注:本函一式份,报委托*一份,送当事*方各一份, 几构留底一份。

XX价鉴函【20XX1XX号

致 (当事*): 根据委托* 的委托,经过前段时间的工作,我方已 经形成 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经委托 *同意,现将该项目的鉴定征求意见稿送达贵方,请在年 月日时前将意见反馈给我方。 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可能将被视为贵方 认可该项目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致 (当事*): 根据委托* 的委托,经过前段时间的工作,我方已 经形成 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经委托 *同意,现将该项目的鉴定征求意见稿送达贵方,请在年 月日时前将意见反馈给我方。 如贵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可能将被视为贵方 认可该项目的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注:本函一式份,报委托*一份,送当事*方各一份,鉴定 机构留底一份。

附录N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依据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其 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 定意见的依据是贵方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仅负责对委托鉴定 范围及事项作出鉴定意见,未考虑与其他方面的关联; 3本鉴定意见书的正文和附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分 使用*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 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部或部分内容 不得在任何公开刊物和新闻媒体上发*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 顶自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相应 的法律责任

编号: 兹收到 鉴定机构(XX价鉴(XXXX))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本 份,副本 份。

送达机构: 鉴定机 送达*: 送达地点: 受送达单位: 受送达*: 送达时间: 年月日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共和**家标准

6.1 一般规定 6.2 鉴定意见书格式

6.1 一般规定 6.2鉴定意见书格式 付录 ..

1.0.1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自的和依据

1.0.1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自的和依据。 工程造价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中华 **共和*合同法》、《中华**共和*建筑法》等实体法的规 定;又要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因而 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而在诉讼或仲裁案 件中,如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还必须遵循《中华**共和** 事诉讼法》、《中华**共和*仲裁法》等程序法。工程造价鉴定 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的各个环节还必须有严格的 法律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 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鉴 定程序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公正性必将受到质疑,服务 和保障诉讼、仲裁活动的作用就难以实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 守和通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 的,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因此,考虑到工程造 价鉴定的特殊性,本规范以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鉴定程序 为依据,在总结多年来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际经验的基础 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相融合,使之成为 系统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使用范围

自前,我*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主要在诉讼或仲裁 中出现。因此,本规范以适应诉讼和仲裁的要求编制,对于诉讼 或仲裁案件之外的行政执法和*事活动中需要就工程造价作出鉴 别和判断的,也可委托鉴定机构。非诉鉴定也应按照正确的方法

和程序进行。随看法治社*的构建,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通 过对社*纠纷和矛盾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能在平息 化解社*矛盾方面发挥其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积极作用。

2.0.1依据《********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 *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工依据《********吊务安贝*天于可法鉴定官理 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 *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5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 令)第二十条之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属于具有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 同时,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 夏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 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2.0.6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 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的*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 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 2.0.9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书 及其附件(如有)、合同专用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采用的标准规范、图纸等技术文件以及合后 覆行过程中,当事*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等书面协 议、*议纪要等文件。 2.0.11《中华**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 *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的 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2.0.5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

同时,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 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 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2.0.6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 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司 法鉴定的*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 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 2.0.9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书 注首然书

2.0.6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

驱》(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工程造 法鉴定的*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 主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

及其附件(如有)、合同专用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1 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采用的标准规范、图纸等技术文件以及 履行过程中,当事*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等书 议、*议纪要等文件

*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当事*的 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2.0.13本规范定义的鉴定依据可归纳为两天类,一类是适用于 鉴定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标准、规范、计价依据 等,可称为基础依据;一类为依据《中华**共和**事诉讼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鉴定项目用作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其应具有证据 效力。

3.1鉴定机构和鉴定*

3.3鉴定项目委托的接受、终止

3.3.2基于工程造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委托*在委托文书中 不一定能准确*达委托意图,本条明确鉴定*应认真阅读委托* 的委托书,对鉴定范围、事项、要求或期限有疑问的,宜及时、 主动与委托*联系,目的是从专业角度明确鉴定项目的鉴定范 围、事项及要求,必要时甚至可协助委托*重新出具委托书,用 专业术语准确地*达出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要求和期 限,避免对委托书的误解导致鉴定误差

点,对参与了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鉴定机构而言,再对 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本条规定了鉴定机

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予回避白

3.3.5、3.3.6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活动,也是一项法律活动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的过程中,可能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不 能解决案件中特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完成鉴定工作的既定要 求,无法科学、准确地作出鉴定意见,如果确实存在此种情况 鉴定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该项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基于本规定拒绝鉴定工作,并非是不履行职责,推 卸责任,而是为了避免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导致鉴定活动丧失了 科学性与公正性,以免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而影响委托*的判 断,同时也是为了维持鉴定活动作为一项法律活动的尊严,避免 鉴定工作的任意性, 司时,为了避免滥用此项权利,鉴定机构一日拒绝接受或终 止鉴定工作,应向委托*说明理由。

3.4.1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一般较*,因此,本条规定进行工 程造价鉴定时,鉴定机构应指派对鉴定项目专业对口、经验丰富 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 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鉴定机构也可能在鉴定中需要某些 精通设计、施工、设备性能的专业*士参加,作为鉴定团队的成 员,本规范将其纳*辅助*员范畴

规定执行审核制(即常规的经办、审核、审定制度)确定,以求 通过审核制度,减少误差。不同单位工程的鉴定经办*与鉴定审 核*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鉴定*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 办、审核工作。

回避制度是我*司法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鉴定*的回避 既是鉴定*的义务,又是当事*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的法

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有明确规定,本章结合工程造价鉴定的 特点,规定了鉴定机构、鉴定*应回避的几种情形。 现实生活中,*际关系十分复杂,是否具备回避的条件, 可避对象是最为清楚的。因此,应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回避 声明制度,即回避对象在履行职务前,应事先声明自已无法律 所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形,同时将此项声明载于《鉴定*员组成 通知书》中,由鉴定机构盖章送达委托*,鉴定意见书也应就 比在首贞载明。同时,为促使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遵守职业纪 律,如鉴定*违纪,在本规范第3.5.6条还规定了当事*申请 其回避的条文。

《中华**共和**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对 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 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 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可以要求 返还鉴定费用”。 由于鉴定工作解决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意见是法 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是鉴定*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因此,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 性、确认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应依法出庭接受质证。出庭 作证是鉴定*的重要义务之一。鉴定*出庭举证、质证,以科学 的态度阐明该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证据意义,并回答有关*员 提出的疑问,对于支持诉讼或仲裁、维护当事*的合法权利、依 法判决或裁决,以及宣传科学技术证据的效力都具有重要的 意义。 鉴定*出庭作证的具体任务包括:一是宣读鉴定意见书,即 完成举证任务;二是接受当事*、委托*按照法律程序就有关鉴 定意见方面的问题进行的询问,即完成质证任务。 鉴定*出庭作证的条件是,凡是担任鉴定项自的鉴定*接到

委托*的出庭通知以后,都应按时出庭作证,除非存在《中华* *共和**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理由并经委托*批准 否则,鉴定*不能免除出庭义务。对于违反这一义务的鉴定* 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生产 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鉴定证据材料不完备的工程 造价鉴定,本章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鉴定*应自行收集 以下(但不限于)鉴定依据:适用于鉴定项自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 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等

4.3.1基于工程建设项自计价的复杂性和实践性:工程造价鉴 定可能涉及巨量的证据材料,而在未决定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前,部分证据材料,尤其是一些专业技术资料,如图纸、施工方 案等可能不事先向委托*提交。往往是经当事*申请,委托*决 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委托*才要求当事*直接向鉴定机构提 交。因此,本条明确了委托*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收取证 据材料,鉴定*应提请委托*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法院可以要求鉴定*参与勘 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在勘验中进行鉴定”。现场勘验活 动应由委托*组织实施,在委托*见证下,鉴定**同各方当事 *共同参加。现场勘验一般以满足具体的鉴定工作之需为宜。按 照《中华**共和**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验 *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当事*和被邀参 加*签名或者盖章”。因此,现场勘验形成的记录应由参加现场 勘验在场*员签字确认。

定依据,因为可能仍然存疑(如当事*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反证 等),不一定被委托*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是认定证据 是委托*的权力,但委托*通常不*在委托鉴定之前对证据单独 进行认定(开庭时当庭认定的证据*记载在开庭笔录内,不过 通常只有少量证据能如此处理),因为认定证据是一项复杂的工 作,需要反复思考、评议,有时还需借助专业的判断,即鉴定 三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特殊性,工程造价鉴定往往鉴定证 据数量众多,内容庞杂,证据提交也不止一次,通常不可能每份 鉴定证据都经过当庭质证。而在不少情况下,委托*还要求当事 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证据。因此本章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 实践,对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了证据的证明力以外的其他证据 如何使用提出以下思路: 1只要当事人各方对证据无异议,鉴定人就可以作为鉴定 依据,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保证了鉴定的效率; 2如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或提交的证据彼此矛盾,委托 人对此文未作出认定的情况下,鉴定人可根据自已的专业判断分 别出具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这样既尊重了委托人的权 力,文可保证鉴定的正常进行

一个由粗到精逐步实现的过程。在实践中,一些工程造价鉴定由 于证据所限(如施工图或竣工图不全等)不能采取施工图算的方 式进行鉴定,但仍可采用设计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减少 或避免不能鉴定的现象。

5.2.1基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禾

5.2.I基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本规范要求鉴定 机构和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有歧义时,不宜 拒绝当事人的异议,贸然继续鉴定工作,而应及时向委托人反映 情况,并可从专业角度协助当事人用专业术语准确地向委托人表 达出鉴定项目的鉴定范围、事项和要求,以供委托人进一步明确 鉴定内容

5.2.5工程造价鉴定的最终且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

缩小直至化解,为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 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 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 求意见稿,请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 意见的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 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本节针对此类现象提出了鉴定的方法。

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有时往往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缺陷。造成这种情况是多方面的,如因管理 不善造成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者缺失;文如按照发包人口头指 令完成了某一合同外工程或零星工作,但承包人提不出书证,而 发包人也不予承认等。

5.6.1工程合同是基于签订时静态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 工条件等为前提的,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是以此为基 础的。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前提被打破,则必须 在新的承包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或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 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和发包人要求 的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 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 护合同的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合同中没有药定或定不明的 可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进 行鉴定。 5.6.2自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燃油 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 付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 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提交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 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 原材料价格应按照这一规定进行鉴定

5.7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5.7.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并非是关键工作,可以组织平行施工和交叉施

5.7.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工其

5.7.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工期的

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并非是关键工作,可以组织平行施工

工,还可以增加作业工人和施工机械等组织措施,承包人可要求 曾加工程费用,而不应要求延长工期。 关键线路指在工期网络计划中从起点节点开始,沿前线方向 通过一系列前线与节点,最后到达终点节点为止所形成的通路上 所有工作持续时间总和最大的线路。 关键工作指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关键工作上各项工作持续时 间总和即为网络计划的工期。关键工作的进度将直接影响到网络 计划的工期。

本节提出了索赔鉴定的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任何索赔事 牛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 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进行索赔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 正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索赔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 内提出

5.9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本节就如何处理好工程签证的鉴定提出方法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工 程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这时就需要发承包双方用书 面形式记录下来。各地对此的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 证、技术核定单等,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由于规范的对象是施工图 阶段的工程发承包,因此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本规范由于规范 的是工程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指施工图阶段的工程发承包,还包 活设计施工总承包阶段,因此采用工程签证的术语。签证有多利 请形:一、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由发包人 转换成书面签证;二、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如涉及工程实施,需要 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

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三、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 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砂等 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四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 停电等造成承包人的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 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五、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 发生变化,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其单价,以取得发 包人的签证确认;六、其他由于合同条件变化需要签证确认的事 项等。 5.9.1第2款中,工程签证中没有人工单价的,参照行业惯例

5.9.1第2款中,工程签证中没有人工单价的,参照行业惯例 和以往经验数据,可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上浮20% 左右计算

5.10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5.11.1~5.11.4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鉴定 意见的表现形式很多,按其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其证明意 义,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 确定性意见是对被鉴定问题作出断然性结论。包括对被鉴定 可题的“肯定”或“否定”、“是”或“不是”、“有”或“没有” 等。由于确定性意见是明确回答鉴定要求的意见,评断其客观性 与关联性难度相对较小,证明作用也相对较天。因此,鉴定人总 是力图作出确定性意见,委托人也总是希望鉴定人出具这种意 见。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确实很难实现这一自的。因为不论哪一个 鉴定门类,出具这类意见都有严格的鉴定条件和具体的鉴定标 准。鉴定条件较差或鉴定标准不够的情况下通常较难作出确定性 意见。 推断性意见是对被鉴定问题作出不确定的分析意见。如“可 能是”或“可能不是”,“可能有”或“可能没有”,“可能相同” 或“可能不同”等。鉴定人出具推断性意见的基本条件是:被鉴 定同题条件差但文具备一定的鉴定条件,或者被鉴定的问题本身 技术难度,经过鉴定难以形成确定性意见。从科学认识方法和 证据要求角度来讲,鉴定人出具推断性意见是正常的、合理的 选择性意见是由于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为使鉴定工作 不至于停顿,鉴定人只好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不 同的可供选择的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选择性意见包括确定性 意见和推断性意见。 本规范期望指导鉴定人注意避免鉴定中的两种倾向:一方面 是将鉴定工作等同于审判工作,在合同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 事人无法达成妥协的条件下,擅自作出确定性意见:另一方面 在合同证据不力或依据不足且当事人无法送成要协的条件下,未 通过专业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作出推断性意见,达不到委托人 需要的鉴定工作深度

5.11.6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白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 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Q/GDW 11719.2-2017 生产技术改造和生产设备大修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第2部分:生产设备大修项目,不得在 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均同意的除外”。

5.11.6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 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 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均同意的除外”

金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别 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反映了鉴定 受理、实施过程、鉴定技术方法及鉴定意见等内容。鉴定意见书 不仅要回答和解决专门性问题,而且也是鉴定人个人科学技术素 养、法律知识素养、逻辑思维能力的系统展示。鉴定意见书的使 用人、关系人,既包括法官、仲裁员,也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或仲裁参与人,他们的唯一共同点就是并不具备相关科学技术知 识的背景。因此,鉴定意见书除了应文字简练,用词专业外,还 应考虑鉴定的目的和实际用途,注意逻辑推理和表述规范,力求 让上述人员能够在看明白的情况下做到正确使用。 金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只能就案件事实作出鉴定意 见,而不能对案件定性,或确定鉴定事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2.2、6.2.3这两条为鉴定人的释明。鉴定意见书常见的缺陷 有两类,一类是程序性的缺陷,另一类是实体性的缺陷。程序性 的缺陷表现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 程序违法;文字表述部分有错别字;意思表述不准确,论述不完 整或不充分;鉴定意见部分与论证部分有逻辑矛盾;只回答鉴定 要求所提出的部分问题;鉴定意见在判断上界限不明确;没有鉴 定人签名或盖章,或者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等。这些问题违反 了程序法的要求或鉴定意见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对鉴定意见的效 力产生影响。虽然上述问题并不必然的影响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判 断,但其影响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断及合法性,所以为了保障

诉讼或仲裁活动的效率,可以依照诉讼或仲裁以及有关鉴定的程 字规范进行补救。实体性的缺陷表现为鉴定方法运用不正确;鉴 定依据不充分等等。如果鉴定意见书存在实体性的缺陷,则必然 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可采性。 在实践中,鉴定人或当事人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书有缺陷应向 委托人申请补救,委托人接到鉴定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后应该进行 审香,然后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补救或作其他处理的决定。如需对 已发出的鉴定意见书作出修正(或补正),甚至需要签发新的鉴 定意见书,这两条对发生以上事项时的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所列的16个附录,是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格式, 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考使用。使用人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机构的 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本规范所列的16个附录,是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格式 定机构和鉴定人参考使用。使用人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机构 本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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