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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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GJ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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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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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2-2006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12-2006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pdf

:对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25及以下的简支梁和连续梁的简 支端,当距支座边1.5h范围内作用有集中荷载,且V>0.6fth 时,对带肋钢筋宜采取附加锚固措施,或取锚固长度las≥20d。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梁支座截面负弯矩纵向受拉钢筋不宜 立区截断。当必须截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V≤0.6f,6h。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25d处截断,耳从该钢筋强度 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1。; 2当V>0.6f.h。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ho且不小于25d处截断,且从 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1a与ho之和; 3若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截断点仍位于负弯矩对应的受拉区 内,则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 外不小于1.3ho且不小于25d处截断,耳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 用截面伸出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2l。与1.7ho之和。 7.2.4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悬臂梁中,应有不少于两根上部钢 筋伸至悬臂梁外端,并向下弯折不小于15d;其余钢筋不应在梁 的上部截断,而应按本规程第7.2.6条规定的弯起点位置向下弯

1三V一U.0机D时,应延伸全按正截面文弯承载刀订算 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25d处截断,且从该钢筋强度 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la; 2当V>0.6f,h。时,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 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外不小于ho且不小于25d处截断,且从 该钢筋强度充分利用截面伸出的长度不应小于1.21a与ho之和; 3若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截断点仍位于负弯矩对应的受拉区 内,则应延伸至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以 外不小于1.3ho且不小于25d处截断,耳从该钢筋强度充分利 用截面伸出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2l。与1.7h。之和。 7.2.4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悬臂梁中,应有不少于两根上部钢 筋伸至悬臂梁外端,并下弯折不小于15d;其余钢筋不应在梁 的上部截断,而应按本规程第7.2.6条规定的弯起点位置向下弯 折,并应按本规程第7.2.5条的规定在梁的下边锚固。 7.2.5在轻骨料混凝士梁中,宜采用箍筋作为承受剪力的钢筋。 当采用弯起钢筋时国家电网输变电工程标准参考价(2019年版)(基建技经[2019]11号 国网基建部2019年2月),其弯起角宜取45°或60;在弯起钢筋 的弯终点外应留有平行于梁轴线方向的锚固长度,在受拉区不应 小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此处,d为弯起钢筋的直径; 梁底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弯起,顶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 弯下。 7.2.6在轻骨料混凝土梁的受拉区中,弯起钢筋的弯起点可设 在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前,但弯起钢 筋与梁中心线的交点应位于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外(图 7.2.6);同时,弯起点与按计算充分利用该钢筋的截面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ho/2。 当按计算需要设置弯起钢筋时,前一排(对支座而言)的弯 起点至后一排的弯终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程表7.2.8中V> 0.6f.6h。十0.04N一栏规定的箍筋最大间距 弯起钢筋不应采用浮筋。

2.4在钢筋轻骨料混凝土悬臂梁中,应有不少于两根上部 劳伸至悬臂梁外端,并向下弯折不小于15d;其余钢筋不应在梁 为上部截断,而应按本规程第7.2.6条规定的弯起点位置向下弯 斤,并应按本规程第7.2.5条的规定在梁的下边锚固。

当采用弯起钢筋时,其弯起角宜取45°或60°;在弯起钢筋 的弯缪点外应留有平行于梁轴线方向的锚固长度,在受拉区不应 小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此处,d为弯起钢筋的直径; 梁底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弯起,顶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 弯下。 7.2.6在轻骨料混凝土梁的受拉区中,弯起钢筋的弯起点可设 在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前,但弯起钢 筋与梁中心线的交点应位于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外(图 7.2.6);同时,弯起点与按计算充分利用该钢筋的截面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ho/2。 当按计算需要设置弯起钢筋时,前一排(对支座而言)的弯 起点至后一排的弯终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程表7.2.8中V> 0.6f.6h。十0.04N一栏规定的箍筋最大间距

当采用弯起钢筋时,其弯起角宜取45°或60°;在弯起钢筋 可弯终点外应留有平行于梁轴线方向的锚固长度,在受拉区不应 于25d,在受压区不应小于15d,此处,d为弯起钢筋的直径 底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弯起,顶层钢筋中的角部钢筋不应 弯下。

在按止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前,但弯起钢 筋与梁中心线的交点应位于不需要该钢筋的截面之外(图 7.2.6);同时,弯起点与按计算充分利用该钢筋的截面之间的距 离不应小于ho/2。 当按计算需要设置弯起钢筋时,前一排(对支座而言)的弯 起点至后一排的弯终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本规程表7.2.8中V 0.6ftbh十0.04Npo一栏规定的箍筋最大间距, 弯起钢筋不应采用浮筋。

内受扭纵向钢筋的配筋率β,应名

Pu ≥ 0. 5V Tf. /Vfy

式中Pu——受扭纵向钢筋的配筋率:Pu= Astl 6一受剪的截面宽度,按本规程第5.5.1条的规定取 用; Ast/ 沿截面周边布置的受扭纵向钢筋总截面面积。

7.2.8梁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

表7.2.8梁中箍筋的最大间距(mm)

7.2.9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d不宜小于12mm,但不宜天于 32mm,且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5%。 7.2.10框架梁柱节点的钢筋构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4节的规定,但与下列规定相 关的内容应按本规程执行: 1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1a应符合本规程第7.1.4条的 规定; 2对通过中间节点或中间支座的框架梁或连续梁的下部纵 向钢筋,当计算中不利用该钢筋的强度时,其深入节点或支座的 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程第7.2.2条中V>0.6f.h。时的规定。 7.2.11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V<0. 21 f.bh c

(7. 2. 11)

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7. 2. 12)

当剪力设计值V不大于公式(7.2.12)中右边第一项时 (平分布钢筋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当剪力设计值V不大于公式(7.2.12)中右边第一项时, 水平分布钢筋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02第10.5.10~10.5.12条的构造要求配置。 7.2.13钢筋轻骨料混凝土剪力墙在偏心受拉时的斜截面受剪承 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7. 2. 13)

Asho时,取等于fyw Ashho 当上式右边的计算值小于f S Sy 式中N——与剪力设计值 V相应的轴向拉力设计值;

人 计算截面的剪跨比,按本规程第 7 2 12 条取用

承载力可按本规程第5.2节计算

剪力墙洞口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5.2.2条的规 定,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宜符合下列规定:

(7. 2. 14]

7.2.15剪力墙配筋构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8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

1.3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抗等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LC20。

8.2.2有抗震设防要求的

强度标号不宜低于30MPa。

8.3框架梁、框架柱及节点

8.3.1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梁,当跨高比lo/h>2.5时, 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3.3.2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矩形、T形和I形截面的框架梁 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框架梁

(0. 36ftbho + 1. 25fy Asyho Vr\

2集中荷载作用下(包括有多种荷载,其中集中荷载对节 点边缘产生的剪力值占总剪力值的75%以上的情况)的框架梁

Asyho Vp< ftbho+fy

作用点至节点边缘的距离,当入<1.5时,取入二 1.5;当入>3时,取入=3。 8.3.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8.3.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8.3.3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其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跨比入>2的框架柱

剪跨比入≤2的框架柱

V。≤(0. 17 f.bh。)

V.≤ 一(0. 13f.bho) YRE

武中入一框架柱的计算剪跨比,取入=M/(Vh。);此处, M宜取柱上、下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设计 值的较大值,V取与M对应的剪力设计值,ho为 柱截面有效高度;当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的反弯点 在柱层高范围内时,可取入二Hn/(2ho),此处, Hn为柱净高;当入<1.0时,取入=1.0;当入> 3.0,取入=3.0; N一一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轴向压力设计值,当N >0.3fcA时,取N=0.3f.A。

.3.5当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出现拉力时,其斜截面折 覆受剪承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震受剪承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syho 当上式右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fw S 式中 N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框架柱轴向拉力设计值。

/(fA)不宜大于表8.3.6的限值,对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 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8.3.6框架柱轴压比限值

社 全截面面积A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对不进行地震 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轴压比限值宜按表中数值减小0.05; 3剪跨比入≤2的框架柱,其轴压比限值应按表中数值减小0.05;剪跨比入 <1.5的框架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4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肢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箍筋 的体积配筋率均应按本规程第8.37条确定; 5当柱截面中部设置由附加纵向钢筋形成的芯柱,且附加纵向钢筋的总面积 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时,其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05。此 项措施与注4的措施同目 米用时 轴压比限值可按表中数值增加0.10

8.3.7框架柱的钢筋配置、箍筋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筋率

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框架梁柱节点的受剪承载力计算 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剪的水平截面限制规定

V; ≤一(0. 26nf.b,h,)

各肢的全部截面面积; hbo一一梁截面有效高度,节点两侧梁截面高度不等时取平 均值。 3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中间层的中间节点处,梁内 贯穿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 1/25;框架顶层中间节点处,贯穿顶层中柱的梁上部纵向钢筋直 径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30。当采取可靠的机械锚 固措施时,可适当放宽, 8.3.9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框架梁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

4.1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剪跨比入>2.5时

当剪跨比入>2.5时

当剪跨比入≤2.5时

Vw\ 1(0. 17 f.bho) YRE

(0.13f.bho) YRE

M为与剪力设计值V对应的弯矩设计值:当计算 截面与墙底之间的距离小于ho/2时,入应按距墙底 ho/2处的弯矩设计值与剪力设计值计算。

8.4.3剪力墙在偏心受拉时的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符合 下列规定

Asyho )+0.8f

当公式(8.4.3)右边方括号内的计算值小于0.8fw Ayho 取等于0.8f 式中N一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墙轴向拉力设计值中的较 大值; 入一一计算截面处的剪跨比,按本规程第8.4.2条取用。

1连梁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计算,但公式右边应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YRE。 2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跨高比 L. / h >2. 5 时

跨高比1/h≤2.5时

跨高比2,/h>2.5时

跨高比L. / h < 2. 5 时

Vwb\ (0. 17 f.bho) YRE

Vw\ 1(0.13f.bho)

( 0. 36 f.bho + fyw Asho Vw

Vw\ 1 (0. 32ftbho +0. 9fyw YRE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7.15条的 见定。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为LC55、LC60时,、二级抗震 等级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入,应按该规范表11.7.1 折列数据增加0.02。

9.1.1轻骨料混凝土结构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等的有关 规定。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除 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9.1.2轻骨料进场时,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最近次的型式 检验报告,并按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 17431的要求进行复验。 9.1.3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 分批检验。陶粒每200m为批,不足200m时也作为一批;自 燃煤研石和火山渣每100m为一批,不足100m时也作为一批。 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对自 燃煤研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1.4轻骨料的运输和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骨料应按不同品种分批运输和堆放; 2轻粗骨料运输和堆放时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减少离析。 采用自然级配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混 入; 3车 轻砂在堆放和运输时,宜采取防雨措施,并应防止风刮 飞扬。 9.1.5 轻粗骨料在使用前的预湿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泵送施工,应充分预湿;对非泵送施工,可根据工程

1对泵送施工,应充分预湿;对非泵送施工,可根据工科 情况确定预湿程度:

2对吸水率不大于5%的轻骨料,当有可靠经验时,可不 进行预湿; 3当气温低于5℃时,不宜进行预湿; 4拌制轻骨料混凝土之前,预湿的轻骨料宜采取表面覆盖、 充分沥水等措施。 9.1.6对后张法预应力轻骨料混凝土大型结构构件,在预应力 张拉前,宜根据实测的自然状态下轻骨料混凝土表观密度、抗压 强度和弹性模量验算、调整张拉控制应力

9.2.1结构用砂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宜采用绝对体积法,也可 采用松散体积法:全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宜采用松散体积法。 9.2.2轻骨料混凝土的生产单位应自检轻粗骨料的堆积密度, 表观密度及轻骨料混凝土湿表观密度,·自检宜符合下列规定: 1轻骨料进场时,堆积密度每30m3、表观密度每100m3检 查一次; 2在批量拌制轻骨料混凝土前,检查轻骨料在面干状态下 的表观密度; 3轻骨料混凝土拌制过程中,混凝土湿表观密度每40m检 查一次。若实测湿表观密度超过目标值士50kg/m²时,应查找原 因并作调整; 4雨天施工或发现拌合物稠度反常时,应进行检查。 9.2.3泵送轻骨料混凝土宜采用砂轻混凝土,并宜掺加粉煤灰 等矿物掺合料。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少干350kg/m

9.2.4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2.5拌合物在运输中应采取措施减少落度损失和

若发生明显的落度损失时,可在卸料前掺人适量减水剂进行二 次拌合,但不得二次加水;若发生明显离析时,可在卸料前掺入 适量增黏剂进行二次拌合。 当用搅拌运输车运送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时,在卸料前滚筒

应高速旋转,时间宜大于10s。 9.2.6拌合物从搅拌机卸料起到浇人模内止的延续时间不宜超 过45min。

9.2.7泵送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人泵时的落度值应根据泵送

泵送轻骨料混凝土在实际泵送前应进行试泵,在泵送施工的 立采取措施降低泵送阻力。

.2.8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浇筑时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 、5m。当倾落高度大于1.5m时,应加串筒、斜槽、溜管等辅 功工具。

9.2.9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宜采用机械振捣成型。对流动

能满足强度要求的塑性拌合物,可采用插捣成型;当有充分试验 依据时,可采用免振捣自密实轻骨料混凝土;用于硬性轻骨料混 凝士拌合物浇筑构件时,应采用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成型。轻骨料 混凝土宜以轻骨料略有上浮作为振捣密实的标志。 9.2.10当柱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或柱和梁 板分别采用普通混凝士和轻骨料混凝土时,混凝土的接缝应设置 在梁、板中,接缝至柱边的距离不应小于梁、板高度。 9.2.11当预湿轻骨料含水率不低于其24h吸水率时,混凝土应 在受冻前停止浇筑,或采取防冻措施。 9.2.12轻骨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覆盖和保湿养护

GB/T 36621-2018 智慧城市 信息技术运营指南9.2.12轻骨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覆盖和保湿

9.3.1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 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 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 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

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 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 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9.3.2 当设计提出耐久性要求时。应对轻骨料混凝的耐久性

9.3.2当设计提出耐久性要求时DB45/T 2066-2019 美丽乡村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管理和维护规范,应对轻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统一书号:15112·14307 定 价: 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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