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毕府复[2021]30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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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版)(毕府复[2021]30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9日).pdf

第三节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

第四十条人行父通应满定以下规定。 (一)道路交义口处应设置人行过街通道,交义口间距较大时应 设置路段人行过街通道,人行过街通道间距不应大于300米。 (二)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的,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 人行通道。 (三)人行大桥上及梯道下两侧不得布置商业设施, 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交通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单向宽度 不应小于2.5米。 (二)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分隔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其宽度单向 不应小于3.5米、双向不应小于4.5米。

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停车场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管理 用房,配建原则为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SL 528-2018 小水电电网技术管理规程(替代SL 526-2011、SL 527-2011、SL 528-2011,清晰无水印)第四十三条临时停车位设置享

交道口、军事设施、堤防等重要设施的距离应大于100来。 第四十七条加油(气)站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站内车辆加油等候空间不少于4辆车位长度。 (二)加油(气)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 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 件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统。 第四十八条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二)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 军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 边景观和建筑物相协调。 (三)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 但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四)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 亭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五)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 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 10%。 (六)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七)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第四十九条地下电力通道、通信管道、燃气管道宜避免 斤道下。

第五十条给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净(配)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二)市政道路上的消防栓需要与给水管道同步建设,消防栓距 离道路交叉口距离宜按60米控制,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120米。

第五十一条雨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三)排水泵站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非水泵站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四)雨水干管应当布置在排水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 也带,雨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三)立体交义地道应设独立雨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四)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应当采取淹没 出流形式,并在出水口附近设置沉泥槽。雨水管道出水口应设于桥梁 下游15米以外。

第五十二条污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与 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 其卫生防护距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可适当缩小。 (二)污水十管应当在污水收集区域地势较低或者便于污水汇集的 地带布置。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第五十三条地下空间排水应根据不同的排水类型(生活污废水、 出人口雨水、围护结构渗水、消防废水、餐饮油污水、汽车库含油发 水)设计不同的排水收集排放系统。 (一)生活污废水和餐饮油污水:就近收集、适当放大管径,注 重通气系统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出人口雨水:迅速排出设计重现期内的暴雨,防止雨水侄 灌。 (三)围护结构渗水:采取周全的倒水措施快速排出结构渗水。 (四)消防废水:每一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按规定设 置隔油、沉砂等措施调容、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汽车库含 油废水与消防废水排水设施应合并设置

第五十四条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变电站进出线通道应与站内电力通道相连接,220kV、110kV 变电站应预留两个方向的进出线通道,500kV变电站预留三个方向的 进出线通道。 (二)城市核心区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可与其他建筑物合建。 (三)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一侧预留5~10 米宽绿化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第五十五条已建设有地下强电管(网)沟的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 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新增110kV及以下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方式。

(二)室内基站可附设于办公楼、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工)和 市政设施以及居住建筑内,相关设施安装于弱电机房、桥架、墙面等 处,由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与建筑物业主方协调设置。

第七章城市景观风貌管理

图7.1:沿山开散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六十六条滨水开空间控制。 (一)通向滨水岸线的城市道路应作为城市重要的景观通廊,其 与滨水道路的交义口处为重要的景观节点,交义口三个方向均应设置 为开空间。 (二)城市道路与滨水道路有用地间隔时,用地正对景观通廊的 部分为景观通廊控制区,控制区宽度不应小于对应道路红线宽度的2 倍,其内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建筑物

图7.2:滨水开散空间控制示意图

第二节城市建筑风貌控制

第六十七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管控手段,已编制城 市设计的片区,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将城市设计中的主要规划指标和 管控要求纳入其中。建筑的外观、色彩、风格应与周边项目、景观相 协调,避免突元、差异过大。 第六十八条建筑高度的特殊规定 (一)临城市蓝线80米进深以内,建筑高度不应高于24米,确因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的地块退让蓝线距离不满足要求的,通过市城

成透空型,除特殊情况外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 高度不得超过1.6来,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围 墙按《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执行。 (三)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资储备专用仓库 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 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 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七十一条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以不超过两种相互 办调的主体色彩为宜,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提 昌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一)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 色的建筑材料。 (二)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 (三)应根据平时和节日的需要对灯光照明进行亮化设计。 第七十二条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滨 工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

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七十三条公共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沿街界面要 叫凸有致,营造丰富的街道空间;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 统一简洁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档装修材料, 体现时尚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七土八条综合管廊工程布置应重点考虑以下区域。

(一)土地开发强度较高以及地形较平坦的城市新区、城市中心 区,以及轨道交通、地下街、立交建设的区域。 (二)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干道。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四))场或主要道路的父义口处。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七十九条综合管廊分为十线综合管廊郎、支线综合管廊和电缆 勾。干线综合管廊主要收容通过性、不直接服务沿线用户的主要管线 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或中央分隔带下方:支线综合管郎主要收容直接 服务于线用户的管线,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 下方;电缆沟仪收容电缆,宜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下方。 第八十条入廊管线种类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输油管线或燃气管线不宜进入综合管郎;若确有需要进入 寸,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二)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三)进人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采用管道 排水方式。 (四)通信管道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满足多方共 享使用需求;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 通。

五)通信管道建设须与道路项目建设、市政工程、升发建筑主 体采用“四同步”的模式进行部署,即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在规划设计时应将通信管道纳入审批。

第八十一条地下街建设应主要考虑交通功能,建设重点地区为人 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区域,特别是商业密集区、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以 及大型换乘枢纽内。 第八十二条地下街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相互连通,并同地面建筑 物、地面及地下广场、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设施相联系。 第八十三条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以及地 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并设置必要的给排水、通风、电力等设施。各 功能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街内部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二)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500米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每处 宗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来。 (三)地下街长度超过200米时,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政 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四)地下街内公共厕所规模及密度应满足环卫专项规划要求。

第八十四条无商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6.0来,带有商 业设施的地下街净宽度不应小于8.0米。地下街净高不宜小于3米,在 呆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条件受限段净高不得小于2.5来。 第八十五条地下停车场(库)宜布置在地下街的下层。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 求。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 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第八十七条地下人行通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 业、金融、贸易区的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当人行过街流量大于5000 人/小时,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一)需保护城市景观时。 (二)地面呈凸状地形时。 (三)地面上有障碍物时。 (四)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第八十八条地下人行通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出入口布置应结 合附近主要交通站点布设。 第八十九条地下人行通道的净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 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且净宽度不得小于4来、净高不得小于 2.5米;地下人行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米,如有特殊需要超过200

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梯道的净宽不得小于2米。 出入口应有比原地面高出0.15米以上的阻水措施 有条件时宜将地面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置于地下通道内。

第九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批准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原许可和规划执行。 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的表格、附件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7月 19日起施行。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

注:1.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相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机 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小型人、车流集散广场。 2.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 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3.上表中工业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建筑面积计算,不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其余面积数值均指计容面积。 4.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人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人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 畅的交通联系。 5.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6.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7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屋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8.配建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等。 9、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停车位,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停车位进行核算。 10.超出建筑红线(即建筑后退红线)设置的停车泊位不纳入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计算

附图一:毕节市中心城区范围图

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东、市西、观音 桥、大新桥、三板桥、洪山、麻园、碧海、碧阳、德溪、青龙、柏杨林、归化、 甘河等14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以及岔河 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干溪彝族苗族白族乡、层台镇7个 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顺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 行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亿佬族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 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亿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 区范围

附图二:七星关区老城区范围图

附图三:大方县老城区范围图

1.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总面积为1129平方公里。包括七星关区所辖的市东、市西、观音 乔、大新桥、三板桥、洪山、麻园、碧海、碧阳、德溪、青龙、柏杨林、归化、 甘河等14个街道,鸭池镇、梨树镇、海子街镇、小坝镇的全部辖区,以及岔河 镇、朱昌镇、八寨镇、田坝桥镇、长春堡镇、干溪彝族苗族白族乡、层台镇7个 镇乡的部分辖区范围;大方县所辖的慕俄格古城、顺德、红旗3个街道和东关乡、 行园彝族苗族乡、响水白族彝族亿佬族乡的全部辖区,以及双山镇、对江镇、文 阁乡、六龙镇、安乐彝族亿佬族乡、核桃彝族白族乡、小屯乡7个镇乡的部分辖 区范围。 2.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 街面的界线。 4.建设用地面积 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 我围合的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5.容积率 容积率为各类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为建筑物基底总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间口率=建筑面宽/基地面宽

的部分超过该房间层高的1/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 合理堆形成掩理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10.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指工业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 露大设备、堆场及操作场地等所占用地面积与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 的百分比(%)。 建筑系数=(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投 影总面积/用地面积×100%。 11.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 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 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 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 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13.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 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 筑物。 14.山墙 平面呈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 或等于16来SGBZ-0241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工艺标准,未开设!」、窗或仅开设公共走道、厨房、卫生间的!」、 窗的外墙。 居住建筑山墙上可设与厨房相连的生活阳台。 15.相对布置 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郎、飘窗)的止投影面与相建筑的列 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相交的,为相对布置。(见下图))

16.错位布置 建筑任一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的止投影面与相建筑 的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均不相交的,为错位布置。(见 下图)

建筑相对布置时,产生相对关系的面。若A建筑A1面的止投影 面与B建筑的两个或者以上面(即:B1面、B2面:)相交,则B 面、B2面中与A1面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为A1面的相对面 与A1面夹角大于60度的,视为与A1面不产生相对关系,不是A1面 的相对面。如图所示,B1面是A1面的相对面,B2面不是A1面的相 对面。(见下图)

相布置的两栋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所使用的立面计算高度 相对高度按以下方式确定:建筑相对布置且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 相对高度为建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1、图2);建筑相对布 置但夹角大于60度或者错位布置时,相对高度为两建筑最近点所属列 墙面各自的计算高度(如图3、图4);同一裙楼屋面上的建筑相对高 度为相外墙面所在的裙楼屋结构面至各自屋面的计算高度(如图

1、2、3、4、5、6点的计算高度分别为H1、H2、H3、H4、H 计算间距时,建筑A和建筑B的相对高度分别为HA和HB。

指规划区内地表以下,为了满足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 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20.高架路 高架路是指为提升行车速度、或解决道路与铁路或行人动线交会 的安全问题,用高出地面6m以上(净高加桥梁结构高度)的系列桥梁 组成的城市道路,全线不设置红绿灯,通过匝道与地面道路连接,以 立体交又的方式避免与地面道路的交汇。 21.服务型公寓 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商业用地(B1)上或规划可兼容商业用地(B1) 上建设的,具有可住宿、休息空间的商业类旅馆建筑。 22.架空高度 指利用架空层进行绿化时地面与楼底板(不含梁、架设管线)的 净高。 23.主采光面 开设有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外 面,以及宽度大于16米的外墙面。 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外墙设计有槽口,且槽内开设有起居室 (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门、窗的,其建筑外墙面视为 主采光面(见下图)。 与起居室(厅)、卧室、办公、客房等主要房间相连的阳台视为

坡地建筑,楼层板标高低于对于目然地面或相邻市政道路,且 波完全掩理埋的外墙面。以不合理堆形成掩理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 层的掩埋面。如下图: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GB/T 19933.2-2014 土方机械 司机室环境 第2部分: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pdf,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可”,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不可”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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