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936-2021 黑龙江省城市生活二次供水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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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设备检修后进行调试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水 调试。 4.5.2供水设备进行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 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4.5.3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 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设备工作要求。 4.5.4供水系统调试时,应现场检查设备进出口的阀门是否打 开或管道有无严重渗漏现象,避免出现压力不足或超压现象

4.5.5供水系统调试时,对于暗装管道必须在隐蔽前试压及验 收。热熔连接的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金属 管、复合管及塑料管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 定。 4.5.6供水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4.5.6供水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

5.0.1二次供水单位应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5.0.2二次供水的水质指标检测(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增测 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的规定。 5.0.3水质检测方法及频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 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的有关规定进行。 5.0.4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 垢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 造成二次污染。

6.1.1泵房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和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 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的规定。 6.1.2二次供水泵房周围10m以内不得存在污染源。 6.1.3泵房室内装饰应选用环保易清洁的材料。 6.1.4泵房内应设置保洁功能区,并定期清理、保持卫生淤安置房项目普通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不 应存放容易变质、发霉的物品。 6.1.5泵房内严禁设置或存放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6.1.6对泵房设置的防火防盗门及窗户、通风口所安装的防护 格栅或网罩等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6.2.1二次供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6.2.2供水管道、阀门及附件应根据管径、承压等级、安装使 用环境等因素,选择耐腐蚀、寿命长、水力条件好、便于安装和 检修维护的产品。

1对泵房内各仪表定期进行检测、校核,定期补充更换检 测药剂; 2每年对过滤器进行清洗保养不少于2次,保证清洁、通 畅、状态良好; 3对各种阀门做开闭动作,模拟实际用水状况,检查阀门 密封性和灵活性: 4检查倒流防止器的运行工况,如有泄露或损坏时应及时 维修、更换; 5检查软接头、胶圈、垫片等塑料橡胶制品是否有老化变 质,如有应及时进行更换;

6电动(磁)阀门每年应至少校验1次限位开关及手动与 电动的连锁装置; 7及时修复管道及附件的渗漏、表面锈蚀: 8 应定期检查管道支(托)架等附件是否牢固,有无松动 现象。 6.2.4 泵房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泵房排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设备间共用; 2 与市政排水系统之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污染措施。 6.2.5 应定期清理和消毒泵房内所设置的集水坑和排水沟。 6.2.6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应定期检修维护,保证各设备能正常 启动和有效运行,并应与市政排水系统连接畅通

6.3.8不允许间断供水的二次供水系统应保证双回路供电

6.4.1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房间内新风流通,以防水质 污染。

录房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房间内新风流通,以防水质

6.4.2泵房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 准》GB50325的规定。 6.4.3泵房内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6.4.4泵房内应设置温度和湿度实时显示和监控装置,并与通 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备联动。 6.4.5泵房内温度低于5度时,应采取临时加热措施,以保证 室内温度要求。

7.1.1二次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 立管理机构,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7.1.2应制定和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和考 核。 7.1.3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 件,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7.1.4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规范生产 现场的作业行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 7.1.5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惠排查,制订安全隐惠整改方案,并 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7.1.6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从业人员进 行培训,并为其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 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台 账。 7.1.7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并建立台账, 定期进行消防专项检查,组织消防演练。 7.1.8应做好水质仪表试剂、消毒药剂的安全管理、采购、存 放和领用,做到专人专管、定点存放,并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7.1.9在保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同时,应做好反恐防范工作 的演练。

7.2.1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泵房出入人员实名登记台账, 7.2.2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 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7.2.3泵房应设置实时监控系统,宜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联动,

7.2.4泵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警戒水位标识。 7.2.5泵房内的灭火器材不得挪作它用,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熟 练掌握电气火灾的扑救方法。 7.2.6泵房平时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如必须进入时应由工作 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3.1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更新改造、 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管理、应急、卫生、安全保卫等制度 .3.2二次供水运行管理过程应按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情 兄进行记录、监督和考核。 .3.3应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宜性 .3.4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如下基本制度。也可根据自身实际 清况增加内容,建立管理制度体系。 岗位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3 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4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水箱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6 二次供水加压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设备设施巡检管理制度 8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管理制度 10 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11 二次供水服务管理制度 12 公示公告管理制度 13 停水应急处置预案 14 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15 爆管应急处置预案

7.4.1二次供水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后方可安装使用。 7.4.2安装后的计量器具,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不得擅 自改动。 7.4.3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 7.4.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供水单位查看、检 定或者更换计量器具。 7.4.5二次供水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计量仪表 进行校准。 7.4.6供水单位或者用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 所在地的区、县(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7.4.7应对二次供水泵房使用的电量、水量、热量进行计量并 技术存档。

7.5.1二次供水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和技术改造资 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目录并归档。 7.5.2应对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记录等进行立卷 归档。 7.5.3应对查表记录、财务报表、卫生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资 料等进行立卷归档。 7.5.4应建立档案查询借阅制度,实现可检索、可追溯。

7.5.4应建立档案查询借阅制度,实现可检索、可追

7.6.1二次供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7.6.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 测结果在公共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果在公共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在进行设备检修、清洗水箱等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进

7.6.3在进行设备检修、清洗水箱等需停止供水时,应提

7.8.1应急时期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安全、卫生防护等级管 理,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7.8.2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时期供水的安全管理机 制,成立抢险队,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7.8.3二次供水单位应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确保供水安全。 7.8.4应急时期泵房内应有专人值守。

8.1.1二次供水单位应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 任。 8.1.2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宜将管理权移交给二次供水单位 并经二次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二次供水单位管理。 8.1.3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其供水设施管理权尚未移交给二次 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逐步过渡给二次供水单 位,宜由二次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8.1.4对于老旧小区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逐步过渡给二次 供水单位,宜由二次供水单位集中管理 3.1.5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范围从街路十线、支线接出的管线至 住户水表之间的全部供水设施,

8.2.1二次供水单位接收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时,应按照二次供 水相关技术和卫生标准、规范,与移交方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 行检查,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告知移交方及时整改,直到 符合相关标准方可接收。 8.2.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移交前,应明晰债权、债务。 8.2.3二次供水单位接收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时,应查验二次供 水设施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并接收完整的竣工图 纸,包括竣工总平面图、结构及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 图、泵房电气控制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维 护及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查表记录等档案资料。

8.4.1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应熟悉二次供水所有设施、设备的技 术指标和运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 8.4.2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 格证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8.4.3二次供水从业人员惠有传染病等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8.4.4二次供水从业人员在供水泵房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 要求。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 顶”,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 同: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 17219 3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C 《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 8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1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12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13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14《黑龙江省城镇二次供水系统智慧泵房应用技术规程》DB23 2772

黑龙江省城市生活二次供水管理规程

3.0.1当城镇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建筑物最不利配水点处的最低 工作压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加压供水。 3.0.2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平时能够正常运行,必须对二次供 水设施进行保养、维护。 3.0.3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中水质保护要 求,生活给水系统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系统相连。 3.0.6凡是涉及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 处理剂(器)、防护涂料和胶粘剂等设备、材料都统称为涉水产 品。

4.1.1二次供水贮水设施平时存在看检修、维护等状况,在二 次供水贮水设施使用前必须做到清洗和消毒,待水质合格后才能 供水。 4.1.2本条要求生活用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与《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相符。 4.1.4二次供水单位应真实记录水箱的清洗和消毒过程,方便 核查。 4.1.5邀请用户(业主)参与过程监督,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购 水设施清洗和消毒的效果,

4.2.1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应加强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出现故障 后应及时进行捡修,确保居民及时供水。 4.2.2为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二次供水应保证供水加压设 施连续性供水。 4.2.3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保养和维护时间与贮水设施清洗、 消毒时间相一致。 4.2.6重要备品备件及平时易损的部件应有适量库存,以便及 时维修或更换。

4.3.1二次供水系统的最不利点只有一处,二次供水系统的水 玉应满足最不利点的用水器具或用水设备的正常使用,能够达到 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最低工作压力是指:在此压力下卫生器具 基本可以满足使用要求,它与额定流量无对应关系。

4.3.2二次供水的自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功能校核、测试,有助 于确保自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3.3校核并控制设备运行参数使设备不出现运行过载等异 常情况是对设备安全运行的保护。 4.3.5条文的目的是为实现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控的互联互 通,提供必需的软件和硬件条件。

4.4.1本条明确二次供水管道范围。 4.4.3二次供水管道小故障时应尽快抢修,大故障时应采用临 时性供水方安(业加平田临时性管笙方安) 尺快恢复供水

.4.1本条明确二次供水管道范

4.4.1本条明确二次供水管道范围。

4.4.1本条明确二次供水管道范围。

4.4.3二次供水管道小故障时应尽快抢修,大故障时应采用临 时性供水方案(比如采用临时性接管等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4.4.7黑龙江省属严寒地区,冬季来临时应事先做好室外管道 及设备的防寒保温工作。

5.0.1二次供水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因此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工 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且增加二次供水设施后不能改变城镇 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管网的水质。本条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 程》CJJ140中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0.2水质指标检测包括: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 菊总数、余氯。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 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0.3水质检测频率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6.2.1本规定与自备水源(非城镇市政给水管网)的水质是否 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6.2.2安装环境是指外界温度、湿度、腐蚀程度、光照强度等 金属材质应注意防腐蚀问题,非金属材料应注意光照老化问题。 6.2.5集水坑、排水沟清理不及时,会滋生细菌微生物并产生 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造成水质污染,并对检修维护人 员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6.3.1有的工程项目在设备安装(维修)完工后到实际投入使 用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电气设备本身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 级,安装(维修)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防水、防潮措施,避免运 行调试时发生安全事故。

6.3.6积水报警装置与电气和排水系统联动,是为了一旦发生 泡事故及时切断设备电源并强制启动排水装置,同时将报警信 息反馈至远程监控中心,以便及时派人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 影响扩大。

6.4.1泵房内要求设置通风装置,是为了满足二次供水设备, 尤其是电控系统、消毒设备对通风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改善操作 人员的工作环境。

7.1.6二次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为从

7.2.2二次供水水质安全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此,其安全防范程度应严 之文严,应在二次供水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实现二 次供水安全工作规范化、常态管理,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7.2.3为加强二次供水安保反恐措施,提升二次供水设施安全 防范水平,提高反恐防范应急能力,供水企业和管理部门宜与公 安机关密切联动配合,将二次供水的管理纳入公共安全管理范 畴。 7.2.4泵房设置警戒水位标识是为了在发生设备跑水淹泡或汛 期雨水倒灌淹泡事故时,现场判断泵房内的积水深度,避免救险 拾修人品留然进入引发人自伤宝重折

7.2.4泵房设置警戒水位标识是为了在发生设备跑水淹泡或汗

期雨水倒灌淹泡事故时,现场判断泵房内的积水深度,避免救险 抢修人员贸然进入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7.2.6~7.2.7为加强泵房平时安全管理,防止不相关人员及动 物进入,确保水质安全。

7.3.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随年代和要求的不同应及时评估及修 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宜性。 7.3.4本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增加其他运行管理的 制度文件,

7.4.1本条规定的二次供水计量器具,按测量对象不同分为流 量类(流量计、水表)、力学类(压力表)、热学类(温度计)、 电磁类(电能表)、长度类(游标卡尺)等。 7.4.2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应更改计量器具 的位置。

7.5.2~7.5.3二次供水单位进行立卷归档要求:凡是记述和反 映二次供水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归档 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符合案卷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 用。 7.5.4凡是向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案卷目 录》、《案卷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借阅时应履行签字手续。

7.6.1~7.6.2本条参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 例》第九条确定。 7.6.3提前公示停水时间,方便居民自备储水。

7.6.3提前公示停水时间,方便居民自备储水

7:8.1应急的时期一伙供水应提高防护及管理等级。 7.8.2应急时期成立抢险队能够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灾害的能 力,保证应急时期二次供水安全可靠运行。成立抢险队应配备应 急设备、器材,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抢险演练石灰粉煤灰土施工方案,锻炼队伍。

7.8.3应急时期二次供水的信息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及时报

送,并应确保重点部门、重点医院、重点岗位的供水供应,

8.1.1为规范二次供水集中管理,明确二次供水管理主体责任。 8.1.2对于经二次供水单位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供水能 力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具 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进行移交。 8.1.3~8.1.4对于老旧小区和尚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 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呈现多样化,有些小区存在着供水设 施老化、供水能力不足、管道严重“跑冒滴漏”等现象,更有甚 者出现了弃管,为保证二次供水的止常运转,应逐步将二次供水 管理权过渡到二次供水单位。 8.1.5本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权范围

8.2.1在二次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以前,原二次供水设旋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或者降低管理和服 务标准。

8.3.1~8.3.3条是对二次供水单位所承担的主体责任进行约 束,以便满足群众监督。 8.3.4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岗位教育和岗前 培训,对于经考核不合格的GB/T 36231.2-2018标准下载,不得安排上岗。本条也与《黑龙江 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相一致

8.4.1~8.4.2本条规定了二次供水单位涉水岗位人员须健康 体检、持证上岗。根据《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 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 岗。 8.4.3本条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人员和病 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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