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瑞住建发[2020]38号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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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瑞住建发[2020]38号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日).pdf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瑞住建发【2020】38号

荔湾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doc瑞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 文地房和城建设局 202年3月1日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印发

瑞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3

第一条为加强瑞安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 扩建)。 第三条危房拆建工程、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 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详细规划应参考本规定编制,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实施规 划建设管理涉及本规定相关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如相关内容详细规划中已有 明确规定的,以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为准

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高架道路及桥梁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 停车场及绿化广场。 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允许 兼容。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兼容。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区、轨道站点周边 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兼容。 用地之间兼容要求根据《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附录2)执行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防灾、管线工程、通风和视觉和卫生 等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建筑 外墙的装饰层完成面应纳入间距起算线。当凸出外墙的阳台、飘窗、设备平台 等水平投影的累计长度超过该侧外墙长度的1/3或出挑长度超过2.4m时,则按 该出挑部分的外边线起算。突出外墙的雨棚、台阶不纳入建筑间距控制。 山坡地项目的建筑间距计算,应进行场地标高专题论证确定室外地坪标高 当相邻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照相对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

(一)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二)建筑高度<24m与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m; (三)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m。 (四)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图1、图2的建筑间距要求。 第十条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建筑山墙宽度>16m的建筑垂直于另一建筑时,应按平行布置的 建筑间距控制; 欢美享发网水冰肝 (二)建筑高度<24m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三)建筑高度≤24m的建筑与建筑高度>24m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2m; (四)建筑高度>24m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8m。 第十一条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当两 幢建筑的主朝向面夹角<30°时,其最小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 制;当两幢建筑的主朝向面夹角>30°时,其最小间距可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 筑间距控制。 第十二条当两幢建筑在正南北方位的投影无重合时,视为并排布置。并排 布置时,建筑高度≤24m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24m 的建筑与建筑高度>24m的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建筑高度>24m的建筑之间的 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 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十三条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控制应依据相关规范禾 地行

杀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控制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标

第十四条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时,其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第 十条规定执行。其中,当非住宅建筑高度<9m时,与住宅的最小建筑间距可按 其高度的1.0倍进行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等有关规范要求。非住宅建筑位于 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第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且应同时满足消 防及通行要求。 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相关要求; 非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9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4m; (二)建筑高度≤9m与建筑高度>9m且≤24m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6m (三)建筑高度<9m与建筑高度>24m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 (三)建筑高度>9m且<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6m; (四)建筑高度>9m且<24m与建筑高度>24m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9m; (五)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8m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已考虑建筑退让因素,并明确退让 要求的,按该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进行建筑退让。未涉及或未明确的, 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沿建设用地边界,沿山林、河道、湿地等生态地区,沿城市道路、 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沿基础设施工程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 距离,应根据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以及建筑物的高度等留出必要的后退距离。 应按表2控制。

亢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注: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 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2、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老工业点)改造建筑后退受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按道路宽 度降一档。 3、建筑退让高架路直线匝道的,按照宽度>40m道路的标准进行退让, 第十九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 退距离按照较窄路控制。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条件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当相邻用地为公共绿地、广场时,高度≤24m的建筑,后退用地 边界应不小于3m;高度>24m的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6.5m。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与其他建设用地(非公共绿地、广场)相邻时,其退让 用地边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及以下条款: (一)东西边界相邻: 高度<24m的建筑,后退边界应不小于3m;高度>24m的建筑,后退边界 应不小于6.5m。 (二)南北边界相邻,相邻地块含居住用地的:

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高。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2、城乡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的现状工业点企业(老工业点)改造建筑后退受场地限制确有困难的按道路宽 度降一档。 3、建筑退让高架路直线匝道的,按照宽度40m道路的标准进行退让, 第十九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 退距离按照较窄路控制。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条件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当相邻用地为公共绿地、广场时,高度≤24m的建筑,后退用地 边界应不小于3m;高度>24m的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6.5m。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与其他建设用地(非公共绿地、广场)相邻时,其退让 用地边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及以下条款: (一)东西边界相邻: 高度<24m的建筑,后退边界应不小于3m;高度>24m的建筑,后退边界 应不小于6.5m。 (二)南北边界相邻,相邻地块含居住用地的:

高度《24m建筑后退南、北边界应按图1所示退让; 高度>24m建筑后退南、北边界应按图2所示退让。

图2建筑高度>24m的建筑间距及退让用地边界要求

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2009 JSCS-CP1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产品选用技术建筑、装修.pdf,高度9m建筑不应小于4m;高度>9m且<24m 建筑不应小于6m;高度>24m建筑不应小于9m。 (四)非正东西(南北)边界相邻: 用地边界与正南北轴线夹角<45°时,按东西边界相邻执行;用地边界与

正南北轴线夹角45°时,按南北边界相邻执行。用地边界为非直线时,以拟 建建筑相邻段边界的走向计算边界夹角。 第二十二条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联体建造的,可不按上述要求控 制退让距离,但地块应满足各自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当已建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满足本规定要求时,新建建筑 在满足自身退让要求的基础上,与已建建筑的建筑间距还应满足本章要求。 第二十四条新建大型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学校和医院等公共建筑 其通向城市道路的建筑主要出入口离道路红线的通行距离应不小于20m,或设 置在最远端。学校、医院、体育馆等人流聚集场所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不小于 400m的集散空间。 第二十五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范围内,允许设置建筑面积《30m单层门 卫室,基地的大门和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少于1m;允许设置台 阶、雨棚等突出物,允许设置飘窗、阳台、设备平台等出挑物以及采光井、通 风并设施。但阳台、飘窗、设备平台等出挑部分累计长度不应超过面宽的三分 之一且挑出长度不得超过2.4m。 第二十六条地下室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3m、后退相邻用地和已建用地 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地块有安全防护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关规范 或规定要求。家高冷级 第二十七条围墙设置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临城市道路设置时,退 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m,并与周边地块建设项目的退让做好衔接。 住宅小区的围墙应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2.2m 第二十八条非房地产经营项目,特殊情况下,如退让距离难以满足上述要 求的,在符合日照和消防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经论证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日照分析应满足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范规程的要 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本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旧城区、中心城区有 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的新建住宅日照建筑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中心城区旧村改造项目确有困难的, 参照旧城区执行。 第三十条凡涉及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对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拟 建或已建建筑均需进行日照分析。纳入日照分析的建筑物范围应符合国家和省 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第三十一条瑞安市日照分析基准坐标:东经120°40°,北纬27°46°, 具体项目以实际位置坐标为准。 第三十二条日照标准根据依法批准的建筑用途分别确定。 第三十三条瑞安传统通天式民宅的日照要求,当少于4个居室时,需满足 该住宅日照不少于1/2的居室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超过(含 4个居室时,至少应有2个居室达到上述日照标准。 第三十四条受遮挡的分析对象在拟建建筑建设前,日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法 定要求的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得减少其原日照时数。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 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不满足日照标准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 数减少的,在符合其他要求的前提下经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并经市主管部门核 准,可以通过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第三十五条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涉及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平面布置等影响 日照分析结论的因素改变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其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负责, 因日照分析报告的基础资料不全不准、分析不科学等造成结论不准确,由此产 生相应后果的,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对于日照分析因素 较为复杂的工程项自,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日照分析单位对其进行日照复核。 第三十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 段的规划地块时,应视需求进行模拟叠加分析,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拟建建筑的北侧为规划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在 地界以北规定的建筑退让线上满足相应日照标准。北侧模拟日照分析要求按图 3所示。

图3模拟日照分析示意图

第三十七条场地设计标高应依据城市竖向规划,结合现状地形、周边城市 道路标高、相邻地块场地标高合理确定。 第三十八条标高设计应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符合 相关规划且应当有利于空间环境的塑造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地块的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的场地设计标高,不

宜超过相邻地块现状标高和周边道路中心标高平均值加上0.3m。周边道路中心 标高可取规划标高与现状标高的高值。 第四十条用地面积在5公以上或基地现状标高与相邻地块(周边道路) 场地标高差在1m以上的地形复杂项目,可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场地标高,同时 基地与相邻道路的标高处理应平缓过渡,在建筑退让范围内的坡度应不大于 5%。 第四十一条住宅和商业开发地块的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 第四十二条山坡地项目场地标高经专题论证确定。在充分考虑场地与周 边道路的衔接以及城市景观效果的基础上,允许进行台地式设计GB/T 12085.18-2011标准下载,合理确定场 地内各台地的标高。标高专题论证纳入方案或初步设计一并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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