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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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年版)(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日).pdf

可在没有落地的一边外纵墙门、窗间墙处设置加强的构造柱,加强构造柱应采用T型截 面,沿纵墙方向长度不小于600mm,沿横墙方向截面长度不小于500mm。抗震及结构计 算均应满足规范要求。

8.3疑难点:砖混结构,每层同一位置局部横墙拿掉,用框架代替,形成壁柱,是否可

是否采取结构措施后可放宽?

中柱或边柱后刚架的间距超过了《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一2015) 第5.2.2条的6~9m的要求,相应的结构是按照普钢设计还是轻钢结构设计? 解答:根据现行门钢结构规范规定:在多跨刚架局部抽掉中间柱或边柱处,宜布 置托梁或托架。建议托梁或托架及其支承结构按普钢设计,抽了柱的钢架仍可采用门式 钢架设计。 8.9疑难点: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空间稳定的支撑 系统。怎样才算可靠稳定的支撑系统?二跨门式刚架30+21m,柱有三排、刚架斜梁只 有二边坡,设计在柱顶、斜梁变坡顶设有纵向刚性系杆。刚架最低处高10m,抗风柱设 计为摇摆柱,柱顶传递给刚架梁的集中风力较大,抗风柱的位置没有刚性系杆,靠擦条 传递风载,我只是要求调整擦条布置脚手架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在抗风柱处有標条,有效?对应抗风柱加设系杆 传递风载及地震作用? 解答:本例所述为门式刚架。按《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 2015)“5结构形式和布置”、“8支撑系统设计”的要求设计,应为可靠稳定的支撑系 统。抗风柱可为摇摆柱,在柱顶设刚性系杆与屋面水平支撑连接, 8.10疑难点:混凝土柱上为轻钢屋盖的建筑,怎样保证其水平推力的传递? 解答:根据屋盖结构和主体结构的设计和连接情况,采用符合实际的结构整体计 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可以正确、合理地反映水平推力的传递。 8.11疑难点:门式刚架结构中隅撑与钢梁的连接,目前工地现场实际都采用了连接板 的方式同时与腹板下部和下翼缘连接,是否可行? 解答:按《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一2015)第7.1.6条设计。 9、其它方面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9.1疑难点:荷载值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12)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取了比规定值大的数。设计者往往以安全储备来解释。如基本风压在荆州在50年的重 现期时规定为0.3kN/m,有的设计文件中取值0.35,提高的部分为安全储备,或者说是 业主要求提高的。能否按违强条处理? 解答:规范的规定值为荷载的允许限值,如《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12 第5.1.1条活荷载取值即要求“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取值大于规范规定,且偏于安 全,不算违反强条。

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2016版),不违反强条。但在设计文件中 写上HRB335E、HRB400E、HRB500E钢筋牌号,也完全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一2010)(2015年版)的要求(见该规范第11.2.2条及条文说明);这样做 更便于施工单位理解掌握。 9.4疑难点: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当按抗浮水位复核时,是否满足0.9G>Fw? 解答: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11)中第5.4.3条的规定 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一2019)中第3.0.3条的规定。 9.5疑难点:幕墙层高过大者,往往要求在半层处加设支座,以减小立柱的跨度。对于 该支座的风荷载计算方法,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主张直接采用幕墙立柱的支座 反力;另一种是主张按主体结构的算法,即风荷载体型系数取0.8,且不乘阵风系数,两 种计算结果可相差一倍以上,哪种看法正确? 解答:直接采用幕墙立柱的支座反力偏于安全。 9.6疑难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一2008)第3.0.1条指出“区段 是指防震缝分开的单元”,用防震缝划分单元不合理,应按人流密集消防蔬散来划分,参 见朱丙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第25页。上海、北京多数设计单位均按人流 密集程度划分,而不按防震缝划分。 解答:应根据建筑功能、结构单元划分和建筑消防分区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区段 并按区段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举例分析: 某大型多层商场,建筑面积20000m,如果平面没有设缝,为一个结构单元,无论 其防火分区如何,只能为一个区段,由于商场建筑面积超过17000m,抗震设防类别应 为乙类;如果平面设防震缝,将结构分为两个结构单元,每个结构单元的建筑面积小于 17000m,有各自单独疏散出入口,人流疏散较容易,与建筑消防分区相协调,可认为是 两个区段,由于各区段的建筑面积没超过17000m,抗震设防类别均可为丙类;如果每 个结构单元没有各自单独疏散出入口,与建筑消防分区不协调,则不能认为是两个区段, 只能是一个区段,抗震设防类别仍为乙类。 9.7疑难点:超限结构的判定在实际图审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结构形式,而这种结构 形式在规范上找不到审查的依据,此时能否判定为超限结构,并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存在一些争执,具体情况如下: (1)建筑高度未达到高层建筑的要求,但是存在底部儿层为混凝土结构,顶层为钢 结构(钢柱、钢梁)的情况。

9.8疑难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已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9.10疑难点:请明确结构装配式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

解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第4.4节“结构”有关 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法规文件要求。 9.11疑难点:某大跨空间网格结构,跨度为90mX125m,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

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是否应判断为超限?是否可以按短

90m跨度确定为不超限?

解答:对大跨空间结构,跨度与其结构形式、支承方式相关,具体详见相关设计 标准的规定,对所述大跨空间网格结构,如果是周边支承或者沿长边支承,可按短向跨 度确定是否超限。

解答:超长结构应进行温度应力的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设置抗温度应力钢筋。 9.13疑难点:楼梯梯柱最小截面边长能否采用200mm,如200×400或200×500? 解答:楼梯柱最小截面边长主要根据耐火性能确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5.1.2条的规定,疏散楼梯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 时的耐火极限分别为1.50h、1.00h、0.50h。根据上述规范“附表1各类非木结构构件的 然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第三类第1项:钢筋混凝土柱截面尺寸200mm×500mm的耐火极 限为3.00h、200mm×400mm的耐火极限为2.70h、200mm×300mm的耐火极限为2.50h 均满足楼梯的耐火要求。 9.14疑难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一2008)第5.1.4条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及“7度及以上”,这两个条件是要分别满足还是同时满足才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呢?不好把握。 解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一2008)的条文,“分别满 足”更为适当,因此,满足一个条件即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9.15疑难点:设计的基础型式与地勘报告不一致时,地勘单位出具修改联系单,是否 一定需地勘图审同意、并加盖审图章。 解答:当设计的基础型式与地勘报告不一致时,若地勘单位认可该基础型式,应 出具地勘报告修改文件对基础型式予以确认。 如果修改属于重大修改,按相关程序报送图审确认并加盖审图章;如果不属于重大 修改,不需报送图审。 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修改,应执行《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 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关于施工图重大变更的界定》(武城建规(2012)72号 文)等相关法规文件。

准点:武汉市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白

解答:目前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武汉市地方法规文件要习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市城建委关 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5号)、 《市城建委市民防办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通知》(武城建 2016]154号)、《市城建委关于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文件的补充通知》(武 成建[2016]236号】。 (附注:《市城建委关于提高武汉市主城区部分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615号)自2016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

9.17疑难点:武汉市的四个法规文件要点是什么

解答:四个法规文件的要点简述如下: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文:1)有小区划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小区划 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2)一般建筑工程按中国地震 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地震动参数;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按区划 图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武城建规[2016]5号文:1)位于容积率≥4.5的高密度建设区内的特定公共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提高为重点设防类;2)位于救灾干道、环线两侧的超B级高度且高宽比超规 的高层建筑、大屋面高度超过200m的高层建筑、大屋面高度超过180m且采用超过两种 复杂结构的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定为重点设防类(原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后修 改),并做抗震性能化设计,性能目标不低于C级。 (附注:该文件有效期五年,2021年5月1日到期,到期后需注意了解武汉市是否 有新的替代文件发布) 武城建[2016]154号文:1)武汉市的抗震设防要求应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 文;2)2006年编制的武汉市主城规划区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图暂停使用。 武城建[2016]236号文:明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69号文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的界定范围

9.18疑难点:武汉市域内与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解答: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一2015)和《建筑抗震设计 规范》(GB500112010)(2016版),计算出武汉市域内6度(0.05g)、7度(0.10g)、 度(0.15g)各类场地多遇地震(小震)、设防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的设计地 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供设计选用。详见下表:

表一:6度(0.05g)区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地震II类场地设计地各类场地加各类场地设计各类场地水平地震场地震加速度Amax类别速度调整地震加速度影响系数最大值水准(g)系数Amax (g)a max(Io)小震0.0181.000.0180.040(I)中震0.0501.000.0500.120II大震0.1251.000.1250.280小震1.300.0220.055III中震1.300.0650.163大震1.220.1400.350小震1.250.0210.053IV中震1.250.0630.158大震1.170.1350.338表二:7度(0.10g)区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II类场地设计地各类场地加地震各类场地设计各类场地水平地震场地震加速度Amax速度调整地震加速度类别水准影响系数最大值(g)系数Amax (g)a max(Io)小震0.0351.000.0350.080(I )中震0.1001.000.1000.250II大震0.2201.000.2200.550小震1.300.0430.107II中震1.250.1250.313大震1.000.2200.550/小震1.250.0410.103IV中震1.200.1200.300大震1.000.2200.550表三:7度(0.15g)区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I类场地设计地各类场地加地震各类场地设计各类场地水平地震场地震加速度Amax速度调整地震加速度影响系数最大值类别水准(g)系数Amax (g)a max(Io)小震0.0551.000.0550.120(I t)中震0.1501.000.1500.375II大震0.3101.000.3100.775小震1.300.0650.163III中震1.150.1730.433大震1.000.3100.775/小震1.250.0630.158IV中震1.100.1650.413大震0.950.2950.73846

说明: 1)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抗震规范包络保底确定设计地震加速度和水平地震影 响系数最大值,兼顾两个标准的计算方式和取值结果。 2)对I0、I1类场地,由于全国区划图按场地类别调整加速度后低于抗震规范加速 度值。因此,现阶段设计中对I0、I1类场地均采用I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及地震影 响系数最大值。 3)所有各区II类场地小、中、大震设计地震加速度取值与抗震规范相同。 4)6度(0.05g)区II类场地小、中、大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取值与抗震规范 相同。 5)7度(0.10g)、7度(0.15g)区II类场地小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取值与抗 震规范相同。 6)βmax取2.5;IⅢI、IV类场地计算小震的amax时,Amax取区划图的计算值。 9.19疑难点:采用武汉市域内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IⅢ、IV类场地是否还需要适当 提高水平地震的剪重比限值。 解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2016版),剪重比限值取为 0.2αmax~0.15αmax,由于该规范中不同场地的αmax是相同的,各类场地的剪重比限 值也是相同的,这不够合理。因此,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 点》(建质[2015]67号)第十三条(二)款就规定,IⅢI、IV类场地时宜适当增加剪重比限 值。 采用武汉市域内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IⅢI、IV类场地的αmax是不同的,各类场 地对应的剪重比限值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不再对剪重比限值进行调整。 9.20疑难点:对武汉市域内ⅢI、IV类场地上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如何 提高一档确定地震动参数。 解答:应根据II、IV类场地对应的地震动参数提高一档采用。 有一种说法,不管场地类别,提高一档只采用I类场地的动参数,比未提高一档的 II、IV类场地动参数高就行了,但是这种提高未满足建筑工程在其建设场地上提高一档 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9.21疑难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注意

解答: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1)超限项目送审资料,除一般项目都需要的资料以外,必须提供经审查通过的

行性报告及超限审查意见。因为超限工程的施工图除满足现行标准规范以外,尚须满足 超限审查意见及可行性报告的要求。 (2)对超限审查意见,应在施工图审查中逐条对照检查,形成核查意见,具体形式 可参照下表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核查记

设计依据。 3)施工图是否满足超限计算要求的结构计算结果;相关构件是否满足抗震加强措施 等。 4)审查意见填写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规范编号栏、条文编号栏可写“抗 震设计可行性报告”及相应条款,

解答:根据《湖北省第五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第 次专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8日印发)的要求,专项审查通过后又变更,是否要重 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判定。目前做法如下: (1)建设单位向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修改要求,设计 单位应提出评价报告,明确结构修改情况,并就修改对结构超限的影响进行判定,若修 改后不超限,应不必进行超限审查;若修改后仍然超限,则根据修改情况进行对比,必 要时做全面设计比较,提出修改影响的评价意见和结论。 (2)由该项目原审查组专家(专家组长)根据结构修改情况、设计单位评价报告 对是否要重审提出判定意见,并报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 (3)由省超限审查工作管理部门确定是否重审。若无需重审,则由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超限审查意见和可行性报告对修改后的结构施工图进行审查

建筑给排水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 进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20个,现予以解答,

1、给排水工程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疑难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一2019)4.4.2.1条,与排水管道相

连的通气管可否穿越卧室?

解答:原则上不得穿越。因为卧室对卫生、安静要求最高,排水管道排水时,不 仅排水管道本身有噪音产生,通气管道同样会有噪音。但在条件受限制时,在住宅建筑 最上部无排水支管接入时及复式住宅的上层可以穿越,但须采取隔音措施。 1.2疑难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一2019)4.4.2.4条,排水横管不得 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 ①具体都有哪些防护措施? ②电气用房上部如果设有用水的房间,采取双层板的措施是否可行? ③水池、卧室或厨房等房间上部设有卫生间的,采取双层板的措施是否可行? 解答:①当建筑设计不可避免时,排水横支管可设计成同层排水。改建的建筑设 计,应在排水支管下方设防水隔离板或排水槽: ②在电气用房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盟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 ③在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盟洗室、浴室等有 水房间;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和厨房的直接上层。双层 板方式不宜采用,如果一定采用,需处理好施工支模空间,两层板均需做建筑防水,否 则起不到作用。

明确? 解答:本条涉及到用户生命安全问题,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1.4疑难点: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一2019)3.1.2条、《室外给水设 计标准》GB50013一2018第7.1.7条,对于“自备水源”的定义较模糊,厂区供水设计 通常模式为:市政自来水→倒流防止器→厂区生活+消防+生产供水管网→各用水终端 水压水量不足时,通常加设水量水压调节设施如水池+泵房临时增压系统、水泵+高位水 箱、高位水塔调节系统、市政自来水管网+高位水箱、高位水塔调节系统等,这些水量水 压调节设施是否是自备水源,为了有效利用市政管网自然水头有效节能,市政自来水管 道通过防倒流设施与调压设施后管网连接是否违规?建议采取措施:明确“自备水源” 准确定义,列举包含范畴明细。 解答:所谓自备水源供水,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市政管网 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达到规范水质标准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 防用水的供水系统。故上述水量水压调节设施不属于自备水源。 市政自来水管道可以通过防倒流设施后与二次生活供水管网连接 1.5疑难点:按《建筑給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一2019)3.13.1条,污水管道排 水检查井是按污水处理构筑物还是按污水管道考虑? 解答:污水检查井属于污水管道的附属构筑物,不属于污水处理构筑物。 1.6疑难点: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一2005)第8.2.8条淋浴器和洗衣机附近 设有便器的房间,是否可以不用设地漏? 解答:设淋浴器和洗衣机的房间应设置地漏,不能由便器替代。 1.7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8.3.9(8)其它特 殊重要设备室如何界定?高层建筑室外单独建造的配电房是否设气体灭火系统? 解答:特殊重要设备室按公消【2007】226号文执行;文件强调的是在高层民用 建筑内的变配电间才属于“特殊贵重设备室”,故不强制要求单独建造的变配电间设置气 体灭火系统。 1.8疑难点: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9.2.3条第1款:

1.8疑难点: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一2014)9.2.3条第1款:

1.9疑难点: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164一2014)5.2.4.1的规定。坐便 器用水量等级最高为5L。在设计文件中“节水型坐便器采用不大于6升的冲洗水箱”的 表述是否满足节水要求? 解答:不满足节水要求。节水型坐便器应采用一次用水量不大于5L的产品。 1.10疑难点:室外停车场是否需配置灭火器? 解答:设计应按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2.7条执行 1.11凝难点:按《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一2012)3.6.6,屋顶水泵房是 否能设置在住宅卧室上方? 解答:屋顶水泵房严禁设置在住宅卧室上方,如生活冷热水泵、稳压泵、循环冷 却设备等。

1.12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8.2.4,人员密集

解答:(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5.5.19条文解释中所列场所 (2)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 完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 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一2006)第3.3条: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 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 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 宿舍等; 以上规范、法规等所列出的场所均属人员密集场所

的厂房,厂房内卫生间是否也必须设置喷头? 解答:按规范要求设置,详见该条条文解释, 1.14疑难点:商业街的商铺消火栓,在同一防火分区时,是否可以向隔壁商铺借用

内楼梯商铺上、下层借用? 解答:商铺一般都比较小,保证每间商铺内有一个消火栓时,可以向邻运 用;设有内楼梯的商铺上、下层各设置一个消火栓时,可以上下层借用。

1.15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8.3.3条规定,自

动扶梯底部是指一层底部还是所有底部不明确?

解答: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内,所有扶梯底部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 统以保护扶梯本身。扶梯底部喷淋管道就近接自相邻区域喷淋系统供水管道,中庭 跨多个楼层的多层扶梯,每层扶梯底部喷淋可就近接自本层相邻区域喷淋系统供水 中庭区域可不设置独立的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

1.16疑难点:屋顶消防水箱36m²,分为两个屋顶布置,是否合理?

解答:在同一建筑内,相同标高的屋面上可以设置总容积满足规范使用要求的 水箱宜做连通,便于设一处水位信号显示,否则两个水箱均需设水位信号显示

1.17疑难点:双立管双栓能不能用?

:如何解决阳台洗衣机排水造成雨、污水

解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一2011)8.2.9条,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 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凋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 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生活阳台排水还需参照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10659

号文《市城建局关于加强住宅建筑生活阳台雨水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

疑难点:超高层建筑电梯机房消防采用何

解答:现阶段可供选择的消防措施是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按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需要设于相对封闭的空间,以保证灭火剂浓度。 而电梯并筒属于相对开的空间,无法封闭。故不适合采用气体灭火系统。高压细水雾 系统造价较高,专门为电梯机房设置一套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不经济的。据了解,国 外的电梯机房都是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电梯机房内的电器电子元件采用较高的防水等级 即可。 建议采用自动喷淋系统。 1.20疑难点:住宅底部的物业管理用房等的消火栓如何设置? 解答: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设置

建筑电气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 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29个,现予以解答

1、供配电系统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疑难点: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一2009第3.0.2条。如:武汉供电部

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解答:根据相关条文解释,“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 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虽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 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 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下 列三种情况都可作为一级负荷供电:①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②电源来自两个区 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③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 发电设备。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由于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 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供电部门不允许热备自投就是为防止在故障情 况不明时,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更大的停电事故。 那么如何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安全呢?在规范中还要求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 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要有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电。当然,首先在工 程设计中应尽可能地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在选择应急电源时,应根据特别重要 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是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选择应急电 源。下列电源则可作为应急电源:①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②供电网络中独立 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③蓄电池;④干电池。 在大型企业中还往往同时使用几种应急电源,以使其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需应急电 源设备的作用,确保供电安全。 1.2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10.1.6条。消防

用电设备的专用供电回路的电源应取自何处?

解答:根据第10.1.6条的条文解释,在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如配电线路不可靠, 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的可靠性,因此要求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专用供 电回路电源应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工作电源时,消防 电源不受影响,保证灭火救援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具体接法,目前国内有两种,一种是不分组方案,即常见的消防负荷专用母线段和 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或同一低压母线段。此方案具有主接线简单、造价低的 优点,但可靠性不高,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影响较大。第二种是分组设计方案 即消防供电电源是直接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将消防电源单独分出,形成各 自独立的系统。如果建筑的配电为低压电缆进线也可在单元或楼栋一级配电间处分开, 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和非消防电源分开,使其相对建筑而言是独立的。这 种方案虽增加了断路器,主接线较不分组方案复杂一些,虽造价较高但提高了消防供电 的可靠性。 另外,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时,也要尽量设计独立的供电回 路,使其和消防用电设备直接连接。对于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通常有三种:①独立于工 作电源的市电回路;②柴油发电机;③应急供电电源(EPS)。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 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 消防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以免引起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 1.3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10.1.8条。消防 风机等双电源切换,应设在何处? 解答:自动切换处的最末级配电箱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

1.3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10.1.8条。消防

解答:自动切换处的最末级配电箱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 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的配电箱。有时也指在工 程中如无设备用房而设在现场的(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处的配电箱。 这些配电箱还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13.7.4.6条:“消防未 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小间 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 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的规定执行。本条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 要措施。

疑问一: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是否要求两者同时满足,或只要不满 足其中之一,就违反此强条? 疑问二:将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归在一起,不好把握。 解答:短路故障和接地故障的保护是低压交流电动机必须设置的保护,两者应同 时满足,否则违反本条强制性条文。短路保护是指在发生严重短路时,使过电流超过额 定电流的14倍以上,必须瞬时切断电源。这个任务是依靠断路器中电磁脱扣线圈来完成 的,动作时间在0.05秒以内。 但也有例外,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2011第6.2.7条规定:“1、发电 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2、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 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3 测量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器。 我国标准GB16895是参照IEC60364系列标准转化而来,没有“接地故障保护”这 术语,故统一标准说法,改为“间接接触防护中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关于TN、 TT和IT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具体要求,已列入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一2011中可参看其第5.2条、第5.3条。 总之,这些措施针对的是相导体因绝缘损坏对地或与地有联系的导电体之间的短路 包括相导体与大地、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配电和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敷线 金属管槽、建筑物金属构件、给排水和采暖、通风等金属管道,以及金属屋面、水面等 之间的短路,这种短路均与接地有关。当发生接地故障并在故障持续的时间内,与它有 电气联系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大地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间存在电位差,此电位 差可能使人身遭受电击。间接接触保护措施因接地系统类别不同而不同,请注意分别。 需要强调的是,切断故障电路是间接接触保护的措施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措施。也可采 用其它措施,如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一2011第5.2.1条中所列的防护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常用的总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和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以有效降低接触电 压值至安全电压并限制50伏以下,而不是缩短保护电器动作时间。设计时应使IdR≤50V 式中:Id一故障电流(A),R一故障电流产生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路的电阻(Q),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短路保护可保护电机,而接地保护可使人身免遭电击,作用不同, 故本强条规定应同时满足该规范要求,缺一不可。至于将两者整合在一起的办法,可选 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或漏电断路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目前国内已有多家生产厂家

可实现多种保护动能,其内部的微处理器能用复杂的算法编制程序,精确的描述实际电 动机对正常和不正常情况的相应曲线,能保护多种起因的电动机故障,并有许多监控功 能。能同时满足短路保护(电流速断保护)和接地保护,可参见《数字式电动机综合保 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14598·303一2011,在具体选用时要根据工程需要和厂家设 备性能进行选用。 民用建筑中柜式空调回路选用的家用的空开和漏电保护就是整合在一起的叫漏电断 路器,LE系列的全部都是。它就是在空开的基础上,内部加了漏电保护的脱扣器,当产 生漏电、过流、短路时空开就可跳闸。断路器根据其使用用途可分为:配电型、电机保 护型、家用保护型和漏电断路器。目前市场上厂家及型号很多,要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 需要来选择使用。提请注意的是配电型断路器,其容许载流量要小于断路器的长延时动 作电流整定值。电机保护型断路器要根据电动机的额定电流来确定断路器的长延时动作 电流整定值(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总之,断路器的选择要根据工程实际 需要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一2017的有关规定认真选用。 武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在2017年6月1日曾印发《武汉市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 施方案》的通知(武消委[2017]10号文),已将安装电气火灾监测设备和加装漏电保护装 置的要求纳入新、改、扩建工程的重要设计内容。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疑难点:为什么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内的

2、电气消防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2.1疑难点: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2013第3.4.1条。超过100m 的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小区另有消防控制中心。这种超高层住宅楼在 地下室或首层内或值班室内是否需要再设消防控制室。 解答:建议参照《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一2011第14.2.3条执行:“建筑 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它住宅建筑及 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 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

2.2疑难点: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13.1.3条。是否要求所有

解答:不是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是要求凡符合《 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13.1.3条及在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2014(2018年版)第8.4.1条(强条)规定有关需设置的场所均应设置。在新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2013第2.0.1条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了 新的解释。在“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今天,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系统的第一任务就是 保障人身安全,这也是设计消防系统最基本的理念。因此,在任何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 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规范中没规定的场所,设 计人员应根据上述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置火灾报警。 但是,对于在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如展览建筑)和重要但发生火 灾不易及时发现的场所或建筑,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 等外原则上都需要在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及早发现火灾,及时报警, 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引导人员疏散。另外须注意的是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具有中庭回廊的 建筑,由于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相应增长,或 有时由于疏散通路设置不合理,拐弯多,宽窄不一,容易出现混乱拥挤情况,影响安全 疏散。此时,不仅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排烟设施(见新《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5.3.2条强条规定)。另外特别是对老 年人用房和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还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 独立报警,电源可用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以便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 2.3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5.1.2条中第4点:“系 统中任一常用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是指送风口通过硬接线与 风机连锁启动,还是指在联动控制器上自动控制即可。 解答:一般情况下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是选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来启动 防烟系统。防烟系统的工作启动,需要先期的火灾判定。但由于加压送风机是送风系统 工作的“心脏”,必须具备多种方式可以启动,即在规范中规定的四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 满足。也就是说除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联动启动外,还应能独立控制而不受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发生故障因素的影响。因此,送风口应有通过硬接线与加压风机连锁自动 启动。注意该规范5.1.2条中的四条必须同时满足,此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其实在《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2013第4.5.3条已有规定:相应的防、排烟风机启 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 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设计者最好在设计中再注 明:“应单独敷设”(共槽盒敷设时,加金属隔板隔开)。

2.4疑难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

柴油发电机及其储油间,判断依据是什么? 解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6.1.10条,要求柴油发 电机房的储油间,“...亚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在该条文的解释中仅要求按《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规定执行,未说明采用何种措施。以此有设计院在储油间 装烟感或温感探测器作为防火措施。我们认为从预防为主的角度,安装可燃气报警器预 防即可,也就是当柴油蒸气达到一定浓度时,开通风设施,可防惠于未然。这也符合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强条要求。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一2014的附录C“可燃性气体或 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表C”中:柴油被列为IA级,引燃温度组别为T3。和我 们常见的石油(包括车用汽油)、洗涤汽油、煤油是列为同一级别和组别。柴油的引燃温 度为220℃比石油(包括车用汽油)、洗涤汽油的288℃还低。柴油的闪点是4387℃(通 常用60℃)意即其蒸气在闪点时如60摄氏度时遇明火是会燃烧、爆炸的。柴油的蒸气浓 度达到爆炸极限为0.6%~6.50%,而汽油的爆炸浓度极限为1.0%~5.9%。其下限1.0%比 柴油还略高,但是由于汽油极易挥发,而柴油难挥发,一般达不到爆燃浓度,所以在实 残中总认为柴油不易点燃。但是,综上所述,其实如果柴油管道发生泄漏或事故状况下, 当空气中的柴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0.6%时,如遇明火或静电是会发生爆炸的。从消 防的“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出发,当检测柴油蒸气浓度超标时 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独立的事故通风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目前市场上已有柴油可 燃气体探测器,柴油气体报警器等产品,可根据现场需要选用。 综上所述,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属于“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 所”。因此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4.3条要求:“应 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而储油间的灯具和开关也应选用防爆密闭型。如用普通开关, 则应装在储油间门外。另外附带说明在执行本强条时,如遇到其它场合,也需选用可燃 气体探测器时,首先必须明确现场需检测的可燃气体种类,不同的可燃气体需要配置不 同类型的探测器,部分工程还可能要探测有毒气体(如含氯、含硫的气体)或其它特别 气体(如硅烧、氧气等)。 由于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很大,使用寿命一般只有三、四年,而且其报警信号与火 灾报警信号的时间与含义均不同。因此不能将可燃气体探测器直接接入火灾探测报警系 统总线中。当公用食堂厨房内等需要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通过可燃气体报警控 制器接入。

一般也可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一个独立的子系统。电源可采用DC24 伏或就地获取可靠电源,采用总线制或多线制均可。住宅建筑内厨房多采用此法。我们 理解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4.3条强条的条文解释中: “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是指不可直接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该解释不能作 为住宅厨房可不设可燃气体报警的依据。住宅厨房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B50016一2013中的第7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应用 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分A,B,C,D类后,先选择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再根据该规范的第7.3.2条规定进行设计。

疑难点:为什么超高层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

解答:因为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难度较大,而对报警和联 动总线的可靠性提出更高要求,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 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一旦发生火灾,将因可能烧断线路而无法及时报警和联动,容易 使消防受控设备误动作。因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一2013第3.1.7 条强条规定:“....·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当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在消防控制室或现场设置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则所 设置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其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同样 不应跨越避难层(可以进入,但不能跨越)。此时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避难层, 并且要求与消防控制室内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进行联网

解答:根据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老人的理念。各地养老设施建筑逐年增多,而 且消防隐患也增加了。据统计在火灾中,电气火灾也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在《养老设施 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一2013第7.3.13.4条中规定:“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防火剩余电 流动作报警系统”。而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10.2.7 条也新增加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以上规定,表达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爱,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预防火 灾的能力。 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装上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 空系统就可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惠,及时报警,以便消除

3、电气照明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3.1疑难点: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13第3.1.2条。如何选用疏散照明

解答:因为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 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 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13.7.15条消防应急照明电源有详 细规定。第7.2.2.1条规定:“照明、电力、消防及其它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根 据现场情况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第13.4.6强条规定:“疏散照明 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 灯。”第13.6.6列出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设计时均要遵 照执行。 消防应急照明是包括了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应选用消防部门认可的集中供电电源 或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消防应急照明的自备独立电源,凡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在 设计时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此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应由集中电源提供。并 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而且其每一配电回路均 应设置过载、短路保护装置。各配电回路互不影响其正常工作。在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 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 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灯具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以一级分配后为灯具 供电,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具体要求,详情可参考《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一2018有关条文。在消防主电源断电后 消防备用电源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要能满足连续供电的要求。当选用蓄电池作为自带电源集 中控制型(控制到回路)时,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2018年版)第10.1.5条强条有关规定。以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 术标准》GB51309一2018第3.2.4条强条有关规定。另外,其应急灯具应根据《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50034一2013第3.2.3条选用可快速点亮的荧光灯、发光二极管等。光源色 温不应低于2700K,应选择节能光源的A型灯具,仅在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 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的B型灯具。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 防应急标志灯。在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根据上述规范GB51309一2018第3.1.2.1条 要求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解答:大型医药净化车间的设计还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一2013 的有关规定。其第9.2.6条:“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 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此为强条,必须执行。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无生产岗位及工作区的技术夹层可 以不设应急照明。高大空间的应急照明主要解决蔬散照明如何设置。高大空间因柱距大、 层高高,疏散照明可在结构柱上设置,间距不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当柱间距大于20m时可由顶棚吊装蔬散标志灯(不应影响 工艺设备安装和运输)。也可安装在走道的墙上或地面上,在地面安装时应考虑厂房的防 水、设备运输等是否易造成损害。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均应设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用应急照明可采用能瞬时点亮的卤钨灯或金卤灯(带EPS供电), 在顶棚上安装。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使能保持视觉连续,符合一般人 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起诱导作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在设计时还要根据标志的 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下清楚识别的原则下进一步缩小一些。有 了蔬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就能更好地帮助人员快速、安全地进行疏散。 另外,顺便提一下,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一2013第9.3.3条:“洁净 厂房的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 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此亦为强条也必须执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 (2018年版)第10.3节的有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解答:从消防的角度看,只要是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 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无论是建筑物的内走道还是外走廊都 应设置疏散照明。因为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 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蔬散的设施。对于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 设计师都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 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会议室等。中、小学教学楼在设计中多为外走廊,但由于人 员相对集中,易出现拥堵情况,因此在《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一2011第10.3.3 条中就规定:“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实例证明,有的建筑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 但与有无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有一定的关系。疏散照明可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 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重要举措,可见其重 要性,应引起足够重视

3.4疑难点:关于住宅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注意事项。

点:关于住宅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解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一2011第9.2.3条有关规定:“..*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 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需补充说明的是:①住宅首层电梯间应留值班照明。②当采用手动控制集中点亮 时,控制装置宜安装在有人值班室里。③光源可选用白炽灯。因为关灯频繁的场所,如 选用紧凑型荧光灯,会影响其寿命并增加物业管理费用。④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 照明应采用同一个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而且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 防专用回路供电。③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10.3.2条强条规定

解答:在湖北省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一2010 第13.1.1条中规定:“....电源干线选用电缆时,应选用阻燃或难燃电缆,应采用预分支 电缆,严禁采用穿刺线夹.....”。 这是因为穿刺线夹电缆安全性低,易老化,且通电后由于电缆的冷缩热胀,其螺丝

4、其它方面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

4.1疑难点: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22.1.2条。在公共

4.1疑难点: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一2019第22.1.2条。在公共建筑中

如何屏蔽变电所的电磁辐射?

解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一2011第4.2.3条文解释:由于国家 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仍在修订中。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 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因为10/0.4KV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20m处的电磁强度 (0.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是处于安全范围内。(实际值可现场测 量)。此值符合一级防护标准,对长期居住和工作的人员健康不会造成损害。对其它电压 等级的输变电工程的安全距离。(对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为站界外距离,架空线路为 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的距离)交流:110KV一30m,220KV~330KV一40m,500KV以 上一50m;直流:土100KV及以上50m。(参见《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 2016)。近年来,由于注意到磁场可能对人体和动物生理的影响以及对某些电气设备 以及对图像显示装置的性能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对于要求严格需要防止空间电磁波干 扰的电子设备、医疗设备等产生影响时,当这些住宅、病房楼、养老院、幼儿园、学校 及其它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受到固定强电磁辐射设备的电磁照射,且建筑物内局部或全 部区域的电磁环境超过规定限值时(GB51204一2016表3.2.4)除推荐采用共用接地外 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屏蔽的作用主要是抑制外来的或向外的电磁波干扰或是电场和磁 场的干扰。在设计电磁屏蔽系统时,应在确保电磁兼容裕度的同时合理规划各屏蔽空间 抗扰度等电平指标,以便合理控制造价。屏蔽方式一般采用以下几种: (一)屏蔽防护技术: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磁辐射的作用和影响限制在指定 的空间内。例如采用高导磁率的铁磁物质封包屏蔽室和磁设备。要隔离磁场和屏蔽电场 般认为铜、铝等金属材料宜作屏蔽体。有关专家研究表明,铝箔纸及铝箔纸加太空棉 对高频电磁场的电场分量和磁场分量之屏蔽效果十分显著。 在设计时应注意屏蔽层是封闭的,形成完整的屏蔽体系。任何孔洞、缝隙和进出管

道、电源线、信号线都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一般是采用一点接地。并可同时结合电源滤 波、信号滤波及导线隔离等抗干扰措施共同完成。 (二)吸收保护技术:是根据匹配原理与谐振原理制造的吸收材料。将其置于磁场 中,用以吸收电磁波的能量,并转化为热能或其它能量,从而达到防护目的。对高频段 的电磁辐射,特别是对微波辐射与泄露抑制,这种吸收材料效果良好。 (三)接地防护技术:其作用就是将屏蔽体内所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 屏蔽体本身不致再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从而保证屏蔽作用的高效率。所以射频防护 接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防护效果。在设计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射频接地电阻应最 小;②接地极一般埋设在接地井内;③接地线和接地极以用铜材为好;④接地极的环 境条件要适当。 (四)电磁波暗室工程。在建筑物内建有电磁波暗室的工程,应根据《电磁波暗室 工程技术规范》GB50826一2012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并作好相关专业的互审校核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于频率在30MHZ以上的高频电磁辐射,在采用建筑物外墙涂 覆导电涂料,或采用防电磁辐射混凝土抹面,加装电磁屏玻璃窗等方式就可以满足防护 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不采用封闭的屏蔽结构。(见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512042016第7.1.1条)。 由于屏蔽工程具有专业性和严格性。应由电气专业向相关专业提出预留预埋基础工 作,向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等专业提供有关要求,后期由相关专业设计施工。现 已有专门厂家提供各类专用成品和专用屏蔽室等。设计时也可建议由建筑专业根据不同 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选购,并请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4.2疑难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3.9条。按照 公安部公消[2007]226号文第五条,高层民用地下室配电房属“特殊重要设备室”但消防 主体是水道专业,电气专业又缺设计任务联系单,该如何确保执行该强条。 解答:据条文解释: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 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 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 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 室。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一2005第5.0.6条:“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 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可见和

其它专业也有关系,因此当电气专业使用的配电室、控制室等需气体火火时,电气专业 是无法独自完成的。此时应向消防主体专业提设计要求及资料,由消防主体专业向各有 关专业提设计任务联系单,以及相关设计资料。我们电气专业应积极配合,并共同努力 完成此强条的实施。从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应设置在不经常 有人停留的场所

4.4疑难点: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防触电的漏电保护等安全问题,

解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1.2条强条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 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第 5.1.5条文规定:“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至于补风系统的补风机,其主要目的也是为形成理想的气流组织能迅速排除烟气, 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在上述规范的第4.5.5条中明确规定,补风系 统时排烟系统的有机组成要有联动关系。因此,综上所述:凡消防系统的加压送风机、 补风机,均为防排烟系统的有机组成,应属于消防设备,可由消防动力箱统一配送电。 但是,为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建筑的房间达到室内空气质量要求而采用的补新 风的风机以及由于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和爆炸危险性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 所设置的排风装置,还有如公共卫生间、浴室、制冷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 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等地方,即凡属于事故通风,不包括在火灾消防通风内的各类风 机应是独立的排风系统,不要混配在消防动力配电箱内。由于建筑物种类繁多,具体情 况繁杂,设计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不要在消防动力箱中混配,以确保消防供电 可靠、安全

疑难点:为什么对于工业建筑、锅炉房、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室内及靠近外门的

解答:这是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GB50019一2015第6.4.7 条强条规定的。 本强条规定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当开关装置设在室内靠近外门便于操作的

地点时,可立即投入运行。 由于设计人员常易疏忽此强条,故特列入提请注意。

解答:据报道,曾发生过因误开紫外线灯而致幼儿眼晴受伤事故。因此在《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6第6.3.3条强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 杀菌灯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建议在设计时,将紫外线灯开关单独控制,并将开关设置在门外走廊专用的上了锁 的小箱内。或选用钥匙型开关,钥匙有专人保管负责。也可采用专用回路集中控制,控 制开关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内,在确定各房间无人时,再由专人操作。有条件的地方还 可采用智能控制,探测房间是否有人。由房间无人和固定消防时间两个条件都符合时, 操作开启紫外线灯。

1.8疑难点:关于爆炸环境的电气设计。

流、速断保护灵敏度难以保证,所以要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于IT型系统,由于 通常首次接地故障时,保护装置不直接动作于跳闸,所以还应设置故障报警,以便及时 消除隐患,避免再发生异相接地时,导致短路,使事故扩大。 4.9疑难点:关于在电缆竖井中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相关问题。 解答:由于现高层建筑中大都采用少烟无卤的电缆或导线,火灾时,烟雾较少, 在电缆竖井中有的设计院选择感烟探测器,不能起到早期预警的目的。而应根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一2013第5.3.3.1条选用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安装使用时,要尽可能贴近可能发热或过热部位,或危险部位上。 另外,在设计选型时,要注意不要误选了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虽然线型光纤 感温火灾探测器具有高可靠性、高安全性、抗电磁干扰能力强、绝缘性能高等优点。又 可工作在高压、大电流、潮湿及爆炸环境中,维护简单、可免清洗等诸多优点。但缺点 是其最小报警长度比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长得多,因此不适合用在建筑物内,而只 能适用于比较长的区域且又同时发热或起火初期燃烧面积比较大的场所。如规范中所列 的: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 等处。光纤型的还不适合使用在局部发热或局部起火就要快速响应的场所。设计选型时 请注意分清。

10疑难点:为什么安装在屋面的箱体,或用电设备安装于屋面,其配电箱内的电

开关侧要安装II级试验的浪涌保护器?

解答: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安装在屋面上的设备, 当它白天不用,或在不使用期间内,开关是处于断开状态。当遭受雷击E时,开关电源 则的电线、设备与钢管、配电箱、PE线之间可能产生危险的电位差而击穿电气绝缘,从 当外经总配电箱传来的过电压电涌可能击坏开关(如SPD安装在负荷侧,则开关的电源 则无SPD保护),故屋面设备配电箱SPD应安装在开关的电源侧。另外考虑到雷击电流 已与防雷装置等分流,为与上游SPD配合好,故可选用II级试验的SPD。由于每栋建筑 物的防雷装置和配电线路差别很大,故SPD的In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筑暖通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 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17个,现予以解答

1、暖通工程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疑难点:建筑的首层大堂,共享2层(或2层以上)空间,排烟量计算是执行《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6.5条还是第4.6.3条? 解答:建筑的首层大堂,共享2层(或2层以上)空间时,宜按高大空间考虑 即排烟量计算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6.3条。 1.2疑难点:建筑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是按前室要求设置防烟系统还是按大 堂要求设置排烟系统? 解答:首层大堂具有扩大前室功能时,分为小于等于100m和大于100m二种情 况。 (1)当首层扩大前室小于等于100m时,首层扩大前室如果与上部楼层的前室同为 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发生火灾时开启首层扩大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按《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4.5~3.4.8条计算出来正压送风量不足是必然的(条 文说明:“对于楼梯间来说,其开启门是指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对于前室,是指走廊或 房间通向前室的门”,没有将外门包括在内)。即便专门为首层前室增设了加压送风设施 由于前室外门疏蔬散时常开,这些送风也将大部分无效地涌出外门,非但不能形成预期的 对走道或房间的正压或门洞风速,反而将对其他楼层前室空气正压或门洞风速的形成产 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当首层扩大前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017)第3.2.2条所规定的前室自然通风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无可燃物的首层扩大前室若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不宜与上部楼层前室共用 个加压送风系统,须单独设置,同时应保证相应的止压或门洞风速。 (2)当首层扩大前室大于100m时,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 (2018年版))第8.5.3.3条设置排烟设施。 1.3疑难点: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时,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高点?还是该楼梯间的最高一层? 解答:最高部位应指楼梯间最高部位,不是指该楼梯间的最高一层。 1.4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3.7条“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第4.4.7条“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 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下室排烟风机出口通过土建风道出烟、加压风机 进口通过土建风道取风是否可行?对于多个系统共用一个风井是否充许? 解答:根据2018年9月20日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的来函回复:若通过风管将地下室排烟风机的出口或者 加压送风机的进口与土建风道井壁相连,且直接通过土建风道出烟或取风,则应通过增 大风机压头等技术手段弥补土建风道未使用风管系统产生的压力损失,且应采取措施尽 量保持土建风道内壁光滑。风机压头的增大值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经计算确认。 对于多个系统共用一个风并可以视为独立系统,但应保证总风道的风速不超标准 且各自风管应设止回阀与(排烟)防火阀。 1.5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2.3条设置排烟 设施的建筑内,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敲开楼梯的2层商铺,在什么情况下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挡 烟垂? 如果设置挡烟垂壁,一、二层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是否应分别计算,一层的门及门 上设置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部位,是否可做自然排烟口? 另外:自动扶梯和散开楼梯会出现单独成为防烟分区的情况,那么自动扶梯和常开 楼梯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是否需要单独设置排烟设施(因为很多时候自动扶梯的高 度超过了6m)? 解答:(1)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散开楼梯的2层商铺,当首层面积大于100m时 应设置挡烟垂壁;当首层面积小于100m,但一、二层面积之和大于100m时,应设置 挡烟垂壁。 (2)住宅建筑中设有室内开楼梯的2层商铺,当设置挡烟垂壁时,一、二层自然 排烟口有效面积应分别计算,一层的门及门上设置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部位,可作自然 排烟口。 (3)有关自动扶梯和开楼梯排烟问题:自动扶梯和敲开楼梯不作为疏散口,不设 置排烟设施。

1.6疑难点:厂房内的辅房,功能比较复杂,有的房间是人经常停留,但是属于生产性 质,不属于办公用房,有的属于办公、生活性质,有的属于两者的结合,兼具生产和办 公等。请问这些房间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 8.5.3条民用建筑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 (2018年版))第8.5.2条厂房或仓库标准来设置排烟设施? 解答:这些房间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 第8.5.3执行。 1.7疑难点: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以及其配套办公等民用场所设置的内走道,请问 这些内走道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5.2条 执行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5.3条执行? 解答:厂房(仓库)的疏散走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 年版))第8.5.2执行,生产辅房内有办公等民用场所的走道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8.5.3条执行。 1.8疑难点: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 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否直接设置于屋顶? 解答:应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要求将排烟风机 设在专用机房内。对于工业建筑当屋顶结构不具备条件时,使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可以不 另设专用风机房。 1.9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1.5条第2款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第3款:当 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问:多个加压送风系统共用一个进风道(管)(指加压风机进风段吧),是否也算独 立设置系统? 解答:多个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前共用一个进风道(管),可以算作独立设置系统 每个加压送风系统风机的出风管上应设止回阀。 1.10疑难点: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等内容暖通专业是否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 出来? 解答: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暖通专业应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自 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是暖通、建筑专业相互配合的设计内容,往往出现不具备自然通

风、自然排烟条件而漏设机械通风、机械排烟设计内容的情况,如果暖通专业主动和建 筑专业配合,将自然通风、自然排烟内容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表示出来,就会杜绝上 述情况,也便于审查、验收、备案。 自然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净高、储烟仓高度、储烟仓内可开启窗户面积及 其设置高度、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等。 机械排烟应注明防烟分区的面积、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排烟量、净高、储烟仓高度 烟层厚度、单个排烟口排烟量、补风方式等。

1.11疑难点:避难层中是否允许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排烟管道穿过其避难区?

解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14(2018年版))第5.5.23条第 4款要求:避难层内的设备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域隔开, 排烟风管不应穿越避难区

GB51195-2016 互联网数据中心工程技术规范1.12疑难点:通风与排烟合用的地下车库排烟(风)或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

解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5.2.4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白 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因此,发生火灾时 火灾的防烟分区的支管上应设置具有自动关断功能的阀门。

1.13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5.1条,建筑面

积小于500m的房间指地上房间还是包含地下房间?对于面积小于500m,高度大于6m

解答:(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5.1条中,建筑 面积小于500m指的是地上房间,不包含地下房间。 (2)对于面积小于500m,高度大于6m的房间可不设置补风;但当无法从周边防 因分区补风以及专业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地下室可在防火分区内集中设置补风,但应保证补风能自然进入各防烟分区 (4)补风量应不小于系统排烟量的1/2

筑仅需在走道设置自然排烟但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是在一个防烟分区两端或二侧

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自然排烟但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吉J2017-060: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是在一个防烟分区

2m的自然排烟窗还是可以对整个走道两端或二侧设2m的自然排烟窗即可。 解答:应在一个防烟分区两端或二侧均设2m的自然排烟窗,否则应设置机械排 烟设施。 1.15疑难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2.1条是否仅对 地上楼梯有效? 解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3.2.1条,对地上、地 下所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均有效。 1.16疑难点: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一2017)第4.2.4条,走 道宽度不大于2.5m时,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 时(如标准层走道含局部电梯厅等情况),是否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对于环形 内走道,划分防烟分区时,其长边长度如何取值? 解答:(1)走道局部区域宽度超过2.5m时,可按60m长度划分防烟分区,但应 控制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150m。 (2)对于环形内走道,其长边长度可以按走道总长度的1/2计算,但应控制防烟分 区面积不超过150m。 1.17疑难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一2005)第6.0.4条:变配电的通 风系统,排风口宜设在防火区的下部并直通室外。此处是黑体字,属于强条,可是却用 了比较灵活的“宜”字,如何把握? 解答:用于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排风口应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其下缘 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一2012) 第6.3.2.3条有这样的要求,也属于强条。该条文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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