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189-2015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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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J32J18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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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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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89-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J32J189-2015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pdf

注:表格后应附各裂缝监测点图片

(监测项目名称)裂缝监测目报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DB32/T 4023-202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pdf,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 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I 总则 77 3 基本规定· 79 4 监测方案 82 5 监测项目 , 83 5.1一般规定· :83 5.2巡视检查· 5. 31 仪器监测 83 6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 85 6.1一般规定 : 85 6.2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 :86 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 87 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监测方法及技术要求 7. 1 一般规定 7. 2 水平位移监测 92 7. 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93 7. 6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 94 7. 9 裂缝监测· 7. 11 土压力监测 94 7. 12 孔隙水压力监测 94 8 监测周期与频率 96 9 监测报警 98 10 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 99

10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

11信息化监测与新技术

1.0.1本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自的和指导思想。随着南 京地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基坑工程越来越多,由于基坑 质量安全事故和险情的易发性、多发性,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带 来巨大的压力,加之目前基坑监测行为和具体监测工作仍存在较 多的不规范,如监测元器件种类繁多,监测点理设、标示、保护 比较随意,观测数据采集不规范、反馈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制约 了基坑监测的标准化发展。因此,在理论分析指导下,有计划地 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是自前最权威的基 坑工程监测标准,较好地规范了基坑监测工作中的不当行为。但 由于其适用范围广,而基坑工程的具体地质条件、勘察设计、施 工管理等受区域因素影响较大,加之近几年基坑工程监测新技术 的发展,信息化施工成为保证基坑工程安全的发展新方向,形成 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实情的经验做法,所以需要有更适用 的地方标准指导南京地区的基坑监测工作。 1.0.2本条界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结合南京地区的 基坑工程监测实例,是地区性监测经验的总结,适用于南京地区 一般土及软土建(构)筑物地下工程开挖形成的基坑及周围环境 的监测。 本规程中一般土指的是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 填土,软土指的是淤泥和淤泥质土。不适用于岩石基坑工程以及 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的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1.0.3基坑工程监测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为了保证基坑工程监 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定合

1. 0.3基坑工程监测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为了保证基

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定合 理的监测方案。方案经审批后,应由监测单位组织和实施监测。

1. 0. 4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工程测量、 岩土工程等多门学科知识,

1. 0. 4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工程测量、

本规程难以全面反映各项技术及要求。因此,未做明确规定或列 入的内容,应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南京地区管理规定 执行。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 GB 50497一致,

3.0.2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基坑工程质

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 或社会纠纷时,监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规定应由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施工单位自已开 展的施工监测不能代替第三方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规定第三方监测单 位应有相应资质,考虑到技术规程去行政化,本条不再明确资质 要求,但要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要求按照地方规 定执行。

3.0.3目前基坑设计文件和监测报告中“报警值”的划分

准十分混乱,有“设计值”、“充许值”、“计算值”、“报警值”、 “警戒值”、“预警值”等,且没有明确定义,给设计文件及监测 报告阅读和基坑安全评判带来困难。本条明确了设计单位应在设 计文件中明确设计值和报警值。设计值对水土压力指的是荷载设 计值,对受力构件指的是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报警值是设计单位 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结果、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 求等确定的危险警戒值。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通常为3倍基坑开挖深度,当遇深厚软士 区域或环境影响敏感或后果严重时应为4~5倍开挖深度,且应 考虑降水影响范围,

3.0.4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士条,建

应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 牛。基坑监测是设计图纸的重要内容,应参照执行。因监测单位 是基坑监测的具体实施单位,交底对象应包括监测单位。 3.0.5、3.0.6监理单位是基坑工程的责任主体之一,基坑监测 是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监测单位的行为和监测 过程应纳入监理管理,重点对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人员资格、仪 器设备、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 率等进行旁站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监测单位的违规行为,督 促其整改。

3.0.8在基坑工程监测过程中,存在监测人员安全意识薄

安全措施准备不足等现象,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本条规 定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合格的安 全防护用具。 监测人员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监测人员岗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进入施工区域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 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护目镜、防尘口罩、绝缘手套、 缘鞋等。

3.0.10由于基坑工程监测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

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是独立进行的,通常出现监测基准点系统 和坐标系统不统一,监测数据有差异而产生矛盾,因此规定监测 前应相互沟通,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监测过程可 相互参与,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 3.0.11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分类有两种方法:一种按照《建筑基 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 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根据破坏后果,确定支护结构的 安全等级;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2的划分方法。本规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与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一致。

3.0.13监测单位在监测结束阶段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监测 浚工资料。监测方案应是审核批准后的实施方案,监测过程中若 遇到特殊情况,监测方案应及时进行更改,更改后的监测方案及 之前的监测方案均应归档保存。测点的验收记录应有建设单位和 监测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阶段性监测报告可根据合同的要求 采用周报、旬报、月报或按照基坑工程的实际进度而定。建设及 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将监测竣工资料组卷归档。

4.1基坑工程安保证基的安全,也要保证同边环境中官 线、地铁、隧道、人防及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 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因此 在编写监测方案前,监测单位应通过建设单位取得岩土工程勘察 成果文件、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CAD版基坑工程监测平面 布置图)、基坑影响区地下管线图、地形图及周边建(构)筑物 情况(包括建筑年代、基础和结构形式)等资料,这是编制监测 方案的主要依据。当缺少部分资料(如地下管线或周边建(构) 筑物情况等)时,监测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专项探测。 4.0.3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 为了规范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本条规定监测方案应由监测 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建设、设计、监 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监测点由监测单位设置完成后: 由于现场施工单位不知道或不重视,经常出现监测点被破坏、覆 盖、观测路线被遮挡等现象,因此,有必要规定方案实施前,由 监理单位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明确监测点保护、监测 配合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包括进场作业的可能对监测工作有影响 的参建单位。

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需专家专项论证审查的情况做

4.0.5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需专家专项论证审查的情 了详细规定。

,0.6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或周边环境有 大变化时,监测方案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 查和专项论证程序

5.1.1仪器监测可以定期获取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巡视检查 则更加灵活、及时,可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两者相辅相 成,使监测结果更加全面、可靠。 5.1.2本条说明了确定监测项目的主要依据。基坑监测是一个 系统,要保证系统的完整性,就需要多个监测项目同时监测。但 顾及监测费用及监测效率等问题,就要去除不必要的监测项目。 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 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5.2.1基坑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变化存在时效性和突发性,由 于仪器监测的局限性,巡视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巡视检查主要 以自测为主,对检查人员的经验有很高的要求,检查人员的经验 直接影响到巡视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本条规定应由 有经验的专职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监测经验,对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进行 了规定,

与国标相比,本规程有下列不同之处:一是立柱变形,对二 级基坑,由国标的“宜测”改为“应测”,立柱变形是基坑变形 的重要参数,可直观地反映基坑安全状况,且监测成本较低;二 是围护桩(墙)内力,对二级基坑,由国标的“可测”改为“宜 测”,当二级基坑围护体系选用围护桩(墙)时,基坑周边一般 有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围护桩(墙)内力是围护体系是否 安全的直接反映,监测应适当加强;三是支撑梁(板)与锚杆内 力,对二、三级基坑,由国标的“宜测”、“可测”改为“应测” 当二、三级基坑采用支撑梁(板)作为支撑体系时,说明周边环 境对基坑变形要求较高,破坏后果严重,支撑梁(板)内力是支 撑体系是否安全的直接反映,应加强监测,由于锚杆失效过程突 然、后果严重,也应加强监测。 由于南京地区建筑基坑施工中极少使用土钉,本规程在监测 点布设与监测方法中未做详细规定,实际过程中若有应用,应满 足《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相关条文的要求

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

6.1.4、6.1.5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对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点数 量及位置有重要影响。监测点的位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 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确保能对监测对象的状况做出准确的 判断。所以监测点布置应充分考虑监测对象的形状、位置及施工 进度等。 监测点标志不应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降低结构的变形刚度 和承载能力,尤其是在布设围护结构、立柱、支撑、锚杆等监测 点时。管线的监测点布设不应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测 点位置应避开材料运输、堆放和作业密集区,一方面可以减少对 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监测点在施工过程中 遭到破坏,同时也便于观测。 监测点还应考虑监测费用因素。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设首先 要满足对基坑监测的要求,需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但并 不是监测点数量越多越好,监测点越多监测工作量越大,同时也 增加了监测费用。 6.1.6~6.1.8监测点在基坑施工过程中经常遭到破坏,为了引 起施工人员的注意,从而减少监测点被破坏的概率,在监测点周 围应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如在标志四周打入保护桩,在上 面圈上铁丝,并竖立醒自标示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开 监测点,协助监测单位对监测点进行保护。 监测点保护除了要挂标示牌及设置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外, 还应派专人每天对监测点进行检查,此项可在巡视检查过程中进

行。若发现有监测点被破坏,应及时恢复或重新布设,尽量减少 对监测工作的影响,并及时上报建设及相关单位。 6.1.9对于被破坏后可恢复的监测点[如水平(竖向)位移、 地下水位、深层水平位移、坑底回弹、裂缝、倾斜等],应按设 计数量进行布设,被破坏后应及时恢复;对于被破坏后难以恢复 的监测点「如围护桩(墙)内力、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 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等,应按规定数量的1.2倍进行设计 和布设,留有一定的富余量,防止少数监测点被破坏时监测点数 量不足。

6.1.10在施工监测过程中,监测点被破坏、覆盖、视线遮

所难免,但应有最低限制。重要部位的监测点应重点保护,不得 破坏,如有破坏应立即恢复,且监测报告应反映破坏前的监测 结果。 6.1.14本条对监测项目代码及监测点编号进行了统一规定。针 对目前行业内监测点编号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经过长期的市 润证南 了兰结分板子

所难免,但应有最低限制。重要部位的监测点应重点保护,不得 破坏,如有破坏应立即恢复,且监测报告应反映破坏前的监测 结果。

对自前行业内监测点编号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经过长期的市 场调研,对南京地区主要监测单位编号习惯进行了总结分析。主 要根据监测项目的首字母,并兼顾当前编号习惯,统一形式。监 测点编号应由监测项目代码与监测点序号组成「如围护(墙)、 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编号可为QD001,监测项目代码如本 规程表6.1.14所示。

6.2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

6.2.1~6.2.3为了测量监测点的水平位移变化值,首先应建立 平面控制网。为便于基准点检校,控制网中应至少布设3个基准 点,宜理设在便于检核的位置。在通视条件良好、距离较近、观 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照准标志应满足具有明显几何中心或轴线、图像清晰、图案

对称、不变形等要求。根据点位情况不同,可选用重力平衡球式 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牌、屋顶标和墙上标等形式的 标志。 控制网应定期检校,把所有的基准点进行联测、平差,发现 不稳定的点予以修正或剔除。监测初期基准点刚埋设成功,应加 强检校频率,宜10~15天检校一次。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校,若 发现基准点稳定,检校频率可适当放宽至每月一次。若遇特殊情 况,应提高检校频率,

6.3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

6.3.1为便于监测及降低成本,水平位移监测点与竖向位移监 测点宜为共同点。监测点布设在基坑边坡坡顶或围护桩(墙)顶 (冠梁)上,有利于监测点的保护和提高监测精度。一般基坑每 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应布设监测点。 6.3.2基坑平面上挠曲计算值最大的位置及基坑每侧中部、阳 角处最能反映基坑围护体系的变形情况,因此应在该处布设监测 点。基坑开挖次序及局部落深区会使围护体系的受力情况发生变 化,布设监测点时应予以考虑。 测斜管中有一对槽口应自上而下始终垂直于基坑边缘,以保 证测得围护桩(墙)深层水平位移的最大值。测斜管的接口位置 应精确计算,避免测斜管接口设在探头滑轮停留处。 6.3.3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立柱受力、变形较天和容 易发生差异沉降的部位,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 件复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 6.3.5坑底隆起(回弹)是基坑稳定性计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起坑底隆起(回弹)的因素主要有卸载产生的回弹变形、底部 土体的吸水膨胀及围护柱(墙)底部的侧向变形

6.3.1为便于监测及降低成本,水平位移监测点与鉴向位移监 测点宜为共同点。监测点布设在基坑边坡坡顶或围护桩(墙)顶 (冠梁)上,有利于监测点的保护和提高监测精度。一般基坑每 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应布设监测点

6.3.2基坑平面上挠曲计算值最大的位置及基坑每侦

6.3.3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立柱受力、变形

易发生差异沉降的部位,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 件复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

弓引起坑底隆起(回弹)的因素主要有卸载产生的回弹变形、底音 土体的吸水膨胀及围护桩(墙)底部的侧向变形

点不宜设置过多,以能够反映坑底隆起(回弹)情况为原则。 6.3.7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 位移监测点、围护(墙)内力监测点位置匹配,这样监测数据 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对监测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上 监测点应考虑土压力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桩 (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 6.3.8支撑内力的监测点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材料,选择相应 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用 应力计或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反力计)或 表面应变计。 钢支撑采用应力计或应变计监测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支撑 中部或两支点间1/3的部位,当支撑较大时,也可选择在支撑中 部或两支点间1/4的部位。 6.3.11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隙水压 力计前端透水石的堵塞。封口材料应能充分发挥隔断作用,防止 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土层与上层土的水力贯通 孔隙水压力计在理设时有可能产生超孔隙水压力,故本条规 定应在基坑施工前2~3周埋设,有利于超空隙水压力的消散, 得到的初始值更加合理。 6.3.12、6.3.13承压水位监测孔布设在基坑内时,应有足够的

点不宜设置过多,以能够反映坑底隆起(回弹)情况为原则。 5.3.7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 立移监测点、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位置匹配,这样监测数据 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对监测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上 益测点应考虑土压力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桩 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

6.3.8支撑内力的监测点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材料,选择

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用 应力计或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反力计)或 表面应变计。

钢支撑采用应力计或应变计监测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支撑 中部或两支点间1/3的部位,当支撑较大时,也可选择在支撑中 部或两支点间1/4的部位。

中部或两支点间1/3的部位,当支撑较大时,也可选择在支撑中 部或两支点间1/4的部位。 6.3.11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隙水压 力计前端透水石的堵塞。封口材料应能充分发挥隔断作用,防止 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土层与上层土的水力贯通

6.3.11泥浆护壁成孔后钻孔不容易清洗干净,会引起孔隙

孔隙水压力计在理设时有可能产生超孔隙水压力,故本条规 定应在基坑施工前2~3周埋设,有利于超空隙水压力的消散 得到的初始值更加合理。 6.3.12、6.3.13承压水位监测孔布设在基坑内时,应有足够的 安全措施,以避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承压水的突涌现象。承 压水的监测孔埋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基坑内 的潜水水位监测孔在开挖过程中容易被破坏,可在坑内降水井停 抽一段时间后量测水位。

于受弯状态。焊接过程中,为防止应力计温度过高,可采用停停 焊焊的方法,也可在钢筋应力计部位包上湿棉纱浇水冷却,但不

得在焊缝处浇水,以免焊层变肪

6.3.15粘贴时应在准备好的应变计基底上均匀地涂一层粘结 剂,粘结剂用量应保证粘结胶层厚度均匀且不影响元器件的工作 性能。用镊子夹住引线,将应变计放到粘贴位置,在粘贴处覆盖 一块聚四氟乙烯薄膜,且用手指沿应变计轴向向引线方向轻轻滚 压应变计,挤出多余胶液和粘结剂层中的气泡,用力加压保证粘 结剂凝固。

体上的钢板对上,中间应加一块250mm×250mm×25mm的加 强钢垫板,以扩大轴力计受力面积,防止轴力计受力后陷入钢板 影响测试结果,

6.4基坑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

6.4.3建(构)筑物倾斜监测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监测 方法,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监测方法的要求。当采用铅锤观测 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以底部监测点为测站,则顶部监测点 必须安置接收靶,且保证顶部、底部监测点间相互通视;当采用 全站仪或经纬仪观测时,仪器位置与监测点的距离宜为上、下点 高差的1.5~2.0倍

6.4.4监测裂缝前,应对需要监测的裂缝进行统一编号,并做

好详细记录。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建(构)筑物出现新的裂缝 时,说明建(构)筑物已发生了较大的差异沉降,将威胁到建 (构)筑物的安全,应及时增设监测点。裂缝监测点应成对布设 两点连线应垂直于裂缝,是为了能正确地反映出裂缝的宽度和长 度变化情况。

6.4.5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布设直接监测

6.4.5供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布设直接监测点,直接

我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布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采 测点,将监测点布设在靠近管线理深部位的土体中。 本款说明如下: )当采用直接法时,对于管线埋设较浅、管径较大的情 况,可直接挖至管线顶部,露出管线接头或阀门,在 凸出部位做上标示作为测点;对于管线理设较深或不 方便直接在管线上做测点的情况,常用的监测点埋设 方法有抱箍法、套管法等: (1)抱箍法:在特制的圆环(也称抱箍)上焊接测杆, 然后固定在管线上,测杆不超过地面,地面处设置相 应的奢并,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此法 优点为观测精度高;缺点为由于必须凿开路面,并开 挖至管线的底面,因此这在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 但对于次干道或十分重要的地下管线(如高压煤气管 线)是可行和必要的; (2)套管法:用一根硬塑料管或金属管打设或理埋设于所 测管线顶面和地表之简,量测时将测杆放入理管内, 再将标尺搁置在测杆顶端,注意测杆放置的位置应固 定不变,监测结果即能反映管线的沉降变化,此法优 点为简单易行、可避免道路开挖;缺点为精度较低 )当采用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理设方法有底面观测法、 顶面观测法: (1)底面观测法:将测点理设在靠近管线底面的土体 中,观测底面的土体位移,分析管线的变形情况,此 法常用于分析管道纵向弯曲受力状态或跟踪注浆、调 整管道差异沉降; (2)顶面观测法:将测点理设在管线轴线相对应的地表 或管线的奢并盖上观测,由于测点与管线本身存在介

质,因而观测精度较低,但可避免破土开挖,只有在 设防标准低的场合采用,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6.4.6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 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直方向上监测孔宜 布设在各土层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是为了量测不同深度处土的沉降与隆起。当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 标监测时为一孔多标,采用磁锤式和测杆式分层标监测时为一孔 一标。沉降标(测点)的埋设深度和数量应考虑基坑开挖、降水 对土体垂直方向位移的影响范围以及土层的分布。 沉降磁环(有的磁环套在波纹管上)埋入后,应经过一段时 间,当回填材料逐渐密实和钻孔缩孔后磁环才能与周围土体紧密 接触,变形协调一致。沉降管理设时应先钻孔,再放入沉降管, 沉降磁环无波纹管连接时,沉降管和孔壁之间宜采用黏土水泥浆 而不宜用砂进行回填,以免细砂卡入磁环与沉降管简隙,阻碍磁 环随土体的自由下沉或隆起

7.1.2为了使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本条对监测过程依据、监 则人员、监测仪器进行了规定。监测过程中,不同监测人员由于 工作经验及观测习惯的不同,观测结果会有一定的差异,故本条 定现场实际监测人员及使用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根据监测 义器的特点、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加强对监测仪器的维护保 养、定期校核,确保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正常工作。 7.1.4本条对监测路线、监测方法、监测环境及基准点、工作 基点和监测点的固定性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小系统误差,提高 监测精度。环境和条件因素主要有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 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基准点及工作基点发生位移、监测点受到 破坏、监测路线被阻挡、关气突变等),可不做强制要求。监测 精度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量,应根据监测项目控制值大小、工 程要求和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监测精度不应大于控制值的5%。 7.1.6、7.1.7基准点是进行基坑工程监测的基本依据。当数据 出现异常时,可能是基坑安全出现异常,也可能是基准点发生位 移,故要对基准点进行检校。洪水、地震、爆破等外界因素均会 影响基准点的稳定性,当测区出现以上情况时,应对基准点进行 检校。

细规定。水平位移监测方法很多,监测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 相应的监测方法。交会法包括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当采用 小角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观测精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测站对 中方式、仪器测角精度、测站至监测点距离、测回数等。经分析 比较发现,对中方式对观测精度影响显著,故观测中应使用强制 对中观测墩。测站至监测点距离宜为基坑深度的2倍。根据基坑 监测使用的全站仪等级,角度观测测回数宜按表1确定。

表 1角度观测测回数

7.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7.3.1测斜仪按探头是否固定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按传 感元件的性质可分为滑动电阻式、电阻应变片式、振弦式及伺服 加速度计式等几种。 7.3.3一般宜采用从孔底往上顺序量测的方法,因为孔底温度 变化较小,探头放置孔底几分钟后其温度会接近管内温度,有利 于探头每次都在基本相同的温度环境下工作,从而减小量测误 差。进行正、反两次量测可以消除仪器误差,也是仪器测试原理 的要求。

7.6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7.6.1由于地面的大量卸载,土体平衡被打破,基坑的回弹量 较大,故会发生基坑地面的“爆底”或“鼓底”现象。坑底隆起 (回弹)监测即测定大型深理基础在地基土卸载后相对于开挖前 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的回弹量,宜采用几何水准并配合钢尺法或 标杆法进行监测,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精度,标杆或钢尺应进行温 度、尺长和拉力等项的修正。

7.9.1监测前,应对裂缝进行统计记录,并统一一编号。裂缝的 位置、走向、长度、宽度是裂缝监测的必要内容,而裂缝深度的 监测需要对建(构)筑物表面进行开凿,会造成人为局部损坏, 除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可不量测

7. 11 土压力监测

7.11.1当长期量测静态土压力时,一般采用钢弦式土压力盒: 其中单膜和单线圈形式较为经济实用。 7.11.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在满足被测压力范围要求的基础上留

7.11.1当长期量测静态土压力时,一般采用钢弦式土 其中单膜和单线圈形式较为经济实用,

其中单膜和单线圈形式较为经济实用。

7.12孔隙水压力监测

7.12.1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读数方便、维护简易、灵敏度高 具有二次密封性能,适用于填筑法施工安装,可用于长期监测

并可同步测量监测点的温度,但偶有零点漂移和停振、对气压敏 惑;应变式孔隙水压力计响应快、灵敏度高,可长距离传输,易 实现自动化监测,但对温度敏感,有零点漂移危险,长期监测稳 定性不够;气压式孔隙水压力计通过低气压或高气压过滤,使得 它们非常可靠,可用于短期和长期监测

8.0.1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

8.0.1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对 于环境保护要求较高耳基坑距周边环境较近的工程,在围护桩 (墙)施工前即应开始进行监测。 一般情况下,地下工程完成后监测工作也就结束了。针对南 京近年来出现由于地下室顶板未按设计要求覆土至设计标高,后 浇带封闭,基坑停止降水,造成了地下室整体上浮的工程事故, 规定对于地下室有抗浮要求的基坑,坑内水位监测应延长至顶板 覆土完毕,停止监测应由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分清责任。但对有 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 后结束。如:临近基坑的重要建筑及管线的监测,由于地下水停 止抽水,建筑及管线会进一步调整,变形会继续发展,故监测工 作需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才能结束。 8.0.3监测频率应综合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形式、施工进 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由设计单位提 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中表7.0.3仪器监 测频率是工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成果,当设计单位未明确或 无异常情况时,本规程参照选用。 基坑工程的监测频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基坑开挖及地 下工程的施工进程、施工工况以及其他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变化 及时做出调整。 自前,有些基坑工程对部分监测项自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监 测,数据采集的频率可以设置得高一些,以获得更连续的实时监 测数据。

8.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才

0.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Bβ 50497 一致。

0.5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掌握基坑动态室外贴面砖施工工艺, 应急处理提供依据。

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

9.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一致。 9.0.2累计变化量反映的是监测对象即时状态与危险状态的关 系,变化速率反映的是监测对象变形发展的快慢,过大的变化速 率往往是突发事故的先兆。因此,本条规定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 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 9.0.3、9.0.4基坑工程监测项自的监测报警值的确定是一个十 分严肃、复杂和浩大的课题,需要综合考虑设计结果、周边环境 和工程类比经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通过 大量工程调研和征询专家意见,结合现行的有关规范提出了报警 直。本规程基本参照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规定的监测报警值,本着安全、谨慎的原则,结合南京地区工程 特点,仅对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中部分累计值做出调整, 略严于国标。

9.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9.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 GB 50497 一致,

10.0.1基坑工程监测的目的不仪仪是获得测量数据,更重要的 是通过监测分析基坑工程当前的安全状态,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 设计提供依据。因此,对监测分析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不 仅要具有工程测量的知识,还要具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的综合 知识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及时提供可 靠的综合分析报告。 10.0.10监测依据主要包括委托监测合同、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文件、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基坑周边地形图、地下管线 图以及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总结报告最后要对工程的 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为以后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和监测提供 参考和建议

11.0.1~11.0.3远程视频监控是巡视检查的有力补充,为实现 基坑工程关键部位的全关候监控,视频监控现场应有适当的照明 设备,摄像头应安装在便于取景的安全处,有充分的保护措施 (防撞、防水等),符合工程现场的安全条件。 视频信号可用无线发送设备或通过网络传送到管理部门的监 视器中,同时可用硬盘机或其他大容量的媒介记录图像DB43/T 1646-2019 中小学校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以供存 档和必要时回放。 11.0.4~11.0.6基坑工程信息化监测主要体现在监测仪器、监 测方法的自动化、远程化以及数据处理和信息管理的软件化、网 络化。使用电子仪器进行数据采集,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处 理,建立基坑工程监测数据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实现数 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分析和查询,使监测数据处理及信 息反馈更具有时效性,并提高成果可视化程度。 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 手簿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在监测现场进行实时计算,便于及时发 现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数据异常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监 测对象出现异常;另一种是测量过程操作不当。第一种情况应及 时上报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二种情况 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应重新测量,以重测数据为准。 11.0.7基坑工程监测技术发展迅速,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如 测量机器人非接触监测技术、光纤传感监测技术、声呐测渗技 术、GPS定位技术、激光扫描技术、摄影测量技术等,有些技 术已经足够成熟。为促进新技术在基坑工程监测中的应用,在满 足本规程精度要求前提下,经专家认同的新技术可在南京地区推 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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