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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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共和*建筑法(2019年修订).pdf

二十八次*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 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二十次*议《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建筑法》的决定》第 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常务委员*第十次*议《关于修改<中华* 共和*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 王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 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 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 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 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 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 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 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GBT35637-2017 城市测绘基本技术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建筑安*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生产的责任 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 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技术指措 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 立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防护 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 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生产的管理,执行安*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对本企业的安*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司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劳动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生产的教育培 训;未经安*生产教育培训的*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 业安*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员有权对影响*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 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员对危及生命安*和*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 的职工办理音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 等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 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 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时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 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叮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 示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止,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 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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