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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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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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告发布规范.pdf

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室内住宅装饰装修广告经营秩序,引导 有关经营主体依法发布广告,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预防风险隐 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禁止价 欺诈行为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 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企业(以下简称装 饰装修企业)发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厂告(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厂 告),以及户告经营者、户告代言人、户告发布者,设计、制作 代理、代言、发布装饰装修广告,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装饰装修企业发布的产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 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装饰装修 企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应当依 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告内容。对户告内容不符或者证明 文件不全的户告,户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发布与装饰装修服务有关的允诺信息 应当真实、客观上能够履行。对涉及产品、材质、价格、数量、 优惠内容、赠送商品或服务、工程质量、环保指标等具体确定的 充诺事项,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广告主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受该 允诺事项约束的用语。充诺事项构成要约要件的,应当在户告贞 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本广告充诺事项属于要约”及其类似 的声明。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 广告尾用语音声明。 装饰装修企业在自有媒体发布的,声明用语由装饰装修企业 标注;装饰装修企业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由装饰装修企业提 供承诺文件,声明用语由户告发布者标注。 第九条装饰装修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减轻或免除装饰装修 企业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一)设定广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装饰装修企业。 (二)完全排除广告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宣称装饰装修 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 (三)宣称户告仅供参考,户告图示及其他信息不代表装 饰装修企业对装饰装修事项作出的承诺。 (四)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声明或内容。 户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户告。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促销优惠活动,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促销活动应当明确标注活动起止时间; (二)促销优惠活动大众消费者均可参与; (三)促销活动必须真实,用语表述应当清楚、明白; (四)开展有奖促销的,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 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影响兑奖; (五)涉及赠送内容的,广告中应当清楚标明赠送的条件以 及赠送产品或服务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数量、期限和方 式; (六)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七)采取优惠折价减价的,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 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户告发布者审查装饰装修户告,对内容中涉及促销优惠活动 的,应当核对促销优惠活动内容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并将审查的 证明材料存入户告业务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户告涉及价格描述的,应当为实际销售 价格,并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币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项销,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 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声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 交易; (五)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 位等标价,误导他人与其进行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发布装饰装修广告,不得含有贬低 其他经营者产品质量和装饰装修服务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足 职能职责,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营活动、广告发布行为的监 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广告协会、建筑装饰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 制,督促行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NB/T 10132-2019 水电工程通信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各项要求 推动行业守法经营和诚信建设。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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