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关于印发综合运用“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建委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20年7月3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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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关于印发综合运用“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建委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20年7月30日).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 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进一步 加强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 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 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DB44/T 2258-2020 社区台风灾害防御指南.pdf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水龙头宜采用单柄水龙头,且不宜采用充气式; 2.医生用洗涤水龙头应当采用自动、脚动和膝动开关,当必须 采用肘动开关时,其手柄的长度不应小于160mm; 3.卫生器具应当具有防喷溅和防粘结的功能;卫生器具材料 应当耐酸腐蚀、易清洁。 5.3排水 5.3.1排水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符合 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值的0.7倍; 2.地漏应当采用水封补水措施,并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 水封补水的措施。 5.3.2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高度超过两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十层 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 用环行通气管; 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m。

8.2.5医用气体管道穿墙、楼板、建筑物基础及各不同功能分 区时应当设套管,套管内气体管道不应有焊缝与接头,管道与套管 之间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填实,套管两端应当有封盖。 8.2.6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铜管材料与规格,应当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铜管》(YS/T650)的有关规定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不锈钢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 用不锈钢无缝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医用气 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相关规定。 8.2.7“平疫结合”区医用氧气、医用空气管道均应进行10% 的射线照相检测,其质量不低于血级。 8.2.8医用气体管道均应做100%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8.2.9医用气体终端在设备材料供应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规范 统一,以免由于终端接口不统一造成的误插事故。 8.2.10“平疫结合”区各科室医用气体终端设置数量应当满足 不间断使用需求。 8.3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8.3.1平疫结合”区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应设置气源、区域 报警器和压力、流量监测,报警信号、压力、流量监测信号应接至楼 控系统或医用气体集中监测报警系统。 8.3.2“平疫结合”区在护士站或有其他人员监视的区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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