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14-052-2020 山东省加氢站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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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 基本要求. 3站址选择. 2 4总平面布置 3 5加氢工艺设施 6 6消防安全 11 7建筑设施 13 8给水排水 15 9电气装置 15 10采暖通风, 18 11施工安装. 18 12氢气系统运行 23

1.1为规范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有 序发展,确保安全、节能、环保,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 据《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加氢站技术规范》《氢气站设计规 范》《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导 则。 国家出台新的标准规范或强制条款的,以新标准规范或强制 条款为准。 1.2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审批、设计、 施工、验收等建设工作,以及加氢站的运营、安全等管理工作。 1.3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充装车用氢燃料的专厂 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氢燃料生产设施。 1.4加氢合建站是指与充装油品、天然气等车用能源集约禾 用场地建设的加氢站。 1.5本导则在内容上主要明确了对气态加氢站的规范要求 液氢的加注执行《加氢站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 2 基本要求 2.1加氢站可以采用氢气拖车运输、管道输送方式加氢。加 氢站可以与天然气加气站、加油站等合建。 2.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储氢罐容量应根据氢气来源

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氢气充装容量和充装时间以及储氢罐 压力等级等因素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 1000kg。

GB50204-2015标准下载2.3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2.4加氢合建站的等级按《加氢站技未规范》3.0.4、3.0.5 和《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4.6的规定执行。 3站址选择 3.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站址选择,应分别符合当地氢能 立业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满足环保节能、消防安全要求 3.2城镇建成区的三级、四级地区不得建立一级加氢站和 级加氢合建站。 3.3城市建成区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靠近城市道 路,但不应设在城币十道的交义路口附近。 3.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 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3.4的规定。 3.5加氢合建站还应符合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汽 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表3.4加氢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储氢罐氢压缩机、项目名称放空管口一级二级三级加氢机重要公共建筑505050 50 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4035302030一类保护物3530252025民用建筑物二类保护物3025201425保护类别三类保护物3025 201225 一、二级25201512生产厂房、库房三级3025201425耐火等级四级35302516甲类物品仓库,甲、乙、丙类3530251825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353025 1830铁路2525252240快速路、主干路151515615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10101010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1倍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且不得小于杆高的1.5倍注:表中大部分数据引自《加氢站技术规范》。架空电力线路达不到表中要求而采取有效措施的可适当减少。4 总平面布置4.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执行《氢气站技术规范》5.0.1的规定,见表4.1。3

表4.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4.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表3.4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 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4.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大于表3.4中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 邻一侧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4.4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放或部分设置非实体围墙。 4.5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4.6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4.7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 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汽车停车位处可不设坡度。 4.8加氢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且宜为0.15~0.20m,其 宽度不应小于1.20m。 4.9应设有固定的停放车位,其数量应根据加氢站、加氢合 建站规模和氢气拖车规格以及周转时间等因素确定。 4.10氢气拖车停车位与站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 按表4.1中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确定。

4.11氢气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 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长管招 车车宽的2倍。 4.12氢气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可 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4.13加氢合建站加气岛等的布置应符合国标《汽车加 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加氢岛与加气岛的布置 可合可分。

4.11氢气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 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长管拖 车车宽的2倍。 4.12氢气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可 乍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4.13加氢合建站加气岛等的布置应符合国标《汽车加 由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加氢岛与加气岛的布置 可合可分。 5加氢工艺设施 5.1氢气质量及计量 5.1.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氢 气,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的规定。 5.1.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充装氢气的质量应符合国标 《工业氢气》规定的氢气质量标准。 5.1.3用体积流量计计量进站氢气时,其基准工况应为 玉力101.325kPa、温度20℃。 5.1.4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氢气,进站氢气质量不 能达到燃料电池用氢气质量标准时,应根据进站氢气纯度或 杂质含量选择相应的氢气净化装置,氢气净化装置宜设在氢 气压缩机前。 5.1.5加氢工艺系统中的净化、压缩、计量、混合、输 送、储存等工序,均应设有压力检测点,并应根据安全运行

的要求设置超压或低压报警装置。 5.2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5.2.1长管气瓶拖车供应氢气时,加氢站、加氢合建站 内应设增压用氢气压缩机,并按氢气储存或充装参数选用氢 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5.2.2氢气管道输送供氢时,应按进站氢气压力、氢气 诸存、充装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5.2.3用于氢燃料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时, 应根据所需氢气参数、氢气储存、充装参数选用氢气压缩机 和一定容量的储氢罐。 5.2.4氢气采用压缩机进行高压储存时,氢气进入氢气 玉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5.2.5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和数量应根据氢气供应方式、 压力、氢气充装要求、储氢罐工作参数等因素确定。 5.2.6氢气压缩系统采用高增压方式直接向车载储氢 罐充装氢气时,应对输送至储氢罐的氢气进行冷却。 5.2.7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5.2.8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 置。 5.2.9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油温过高的报警 装置,膜式压缩机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报警装置。 5.2.10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压力、流量的

报警和停机装置。 5.2.11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5.2.12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 装置。 5.2.13氢气压缩机卸载排气和各级安全阀的排气应回 流至压缩机前管路或压缩机前氢气缓冲罐。 5.2.14氢气压缩机各级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和氢气管 道等排出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汇集到冷凝 水排放装置,然后排至室外。 5.2.15氢气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应采用PLC集中控制。 5.2.16设在压缩机间的氢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其 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5.2.17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散开的箱柜内 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 安全设施。 5.3氢气储存系统 5.3.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 玉力应根据车载储氢罐的充氢压力确定。充氢压力为 35MPa~70MPa时,氢气储存系统的工作压力宜为35MPa~ 00MPa。 5.3.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的氢气储气设施宜选用专

用固定式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 符合《加氢站储氢压力容器专项技术要求》的规定。 5.3.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 组,压力宜按2级~3级分级设置,各级容量应按各级储气压 力、充氢压力和充装氢气量等因素确定。 5.3.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宜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固 定式储氢罐或长管氢气储气瓶组。选用小容积氢气储气瓶 时,每组氢气储气瓶组的总容积(水容积)不宜大于4m,且瓶 数不宜多于60个。 5.3.5固定式储氢罐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罐顶部设置 氢气放空管,放空管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储氢罐应设 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叭 扫置换接口。 5.3.6氢气储气瓶组应固定在独立支架上,宜卧式存 放。同组氢气储气瓶之间净距不宜小于0.03m,氢气储气瓶 组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5.3.7储氢罐、氢气储气瓶组与站内汽车通道相时 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5.3.8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氢气储气能力应满足供氢方 式、供氢压力、储氢压力、压力等级与氢气充装量、充氢 力、均衡连续供气等的要求。 5. 4 加氢机

5.4.1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5.4.2加氢机的数量应根据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 和每辆汽车所需充装氢气量确定。 5.4.3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加氢机额 定工作压力应为35MPa或70MPa。加氢机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 于5kg/min。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应为 10g。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加氢 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5.4.4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5.4.5加氢机的加气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5.4.6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闭。 5.4.7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 材料。 5.5氢气管道及附件 5.5.1加氢站氢气管道的材料宜选用S31603或其他已 试验证实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材料。 5.5.2加氢站内的所有氢气管道、阀门、管件的设计压 力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0倍,氢气管道应设置安全 阀,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不大于氢气管道的设计压力。 5.5.3氢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卡套接头,氢气管 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等。螺纹连接

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5.5.4氢气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 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5.5.5放空管应引1至集中排放装置,并应高出屋面或操 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5.5.6放空管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5.5.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的室外氢气管道应明沟敷 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国标《氢气站 设计规范》的规定。 5.5.8站区内氢气管道使用明沟时,管道支架、盖板应 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5.9站区内氢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等共沟敷设。 5.5.10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 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5.5.11氢气压缩机间等室内氢气管道的敷设、安装等, 应符合国标《氢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6.1 消防设施 6.1.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6.1.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配置灭火器材,每2台加 氢机或加气机应至少配置2只4kg手提式十粉火火器,不足2 台应按2台计算。可燃气体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配置

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每台装式 可燃气体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m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于 粉灭火器。 加氢合建站中加油部分火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标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其余建筑物、 构筑物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标《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规范》的规定。 6.2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6.2.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氢气进气总管上应设紧急切 断阀。手动紧急切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及时切断氢气源。 6.2.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氢气系统、氢气设备上的 安全阀泄放排气应回收再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符合表 6. 2. 2 的规定。

表6.2.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的加氢过程自动控制的测试点、控制阀」」、附件等。 6.2.5氢气系统和设备,均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所有 氮气吹扫口前应配置切断阀、止回阀。吹扫氮气中含氧量不 得大于0.5%。 6.3报警装置 6.3.1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 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6.3.2储氢压力容器邻近处,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3.3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防爆选型,不应低于氢 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1CT1。 6.3.4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器间等房间顶部均 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 到0.4%时应报警,达到1%时应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建筑设施 7.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7.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7.3加氢机安装场所上部的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7.4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当罩

7.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7.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 7.3加氢机安装场所上部的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7.4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当罩 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应设置通凤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

度报警装置。 7.5有爆炸风险的房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 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承重时,钢柱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h。 7.6有爆炸风险的房间,应按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或最 长一面墙面积的1.2倍。 7.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门窗均应向外升启,有爆炸 风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8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等宜采用半敲开或 开式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宜低于3.5m。 7.9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 与氢气压缩机间、氢气调压阀组间、变配电间相邻布置,且 防火间距不能满足第4.1条的规定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防 火墙隔开。隔墙顶部应比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顶部高1m及 以上,隔墙长度应为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总长并在两端各 曾加2m及以上,隔墙宜采用0.37m厚度。 7.10有爆炸风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 内表面应平整,且避免死角,不得积聚氢气。 7.1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不得设有经营性的住宿、 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7.12 加氢合建站内不得建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位于

有爆炸风险区域内的操作并、排水井应采取防止渗漏和产生 火花的措施

8.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与 消防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8.2水冷式气体压缩机等所需的供水压力宜为0.15MPa 一0.40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国标《压缩空气站设计 规范》的规定。 8.3冷却水宜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应装设断水保护装 置。 8.4加氢合建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站内地面雨水可散 流排至站外,应在排出围墙之前设置水封装置。 8.5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 水管道。

9. 1 供配电 9.1.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供电,应按国标《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分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 不间断供电电源。 9.1.2有爆炸凤险的房间或区域,应确定设防等级。有 爆炸风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国标《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1.3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 作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9.1.4有爆炸凤险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 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止上方。 9.1.5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加气 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9.1.6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站房 内。 9.1.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电力线路CJ/T 466-2014标准下载,宜采用电缆直 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有爆炸风 验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电缆弓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 前和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等位置做隔离密封。 9.1.8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 设在同一地沟内。 9. 2 防雷与接地 9.2.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应按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 置防雷与接地设施。 9.2.2氢气缓冲罐、储氢罐或氢气储气瓶组,当其壁厚 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防雷接地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

9.2.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防雷类别不应低于第二 类,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设施。 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 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 处于其保护范围内。 9.2.4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 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 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9.2.5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 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 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2。 9.2.6加氢站、加氢合建的站房和加氢岛罩棚等建筑 物、构筑物需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9.2.7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 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 端均应接地。 9.3防静电 9.3.1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氢气压缩机间、氢气压力调节阀组间、加氢机等的进出管道 处,不同爆炸风险环境边界、可燃气体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 无分支管道每隔5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 得大于102

9.3.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氢气拖车的卸气场所,应 设置卸气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9.3.3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氢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 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均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10采暖通风 10.1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站内有爆炸风险的房间严禁 明火、高温辐射采暖。 10.2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内有爆炸风险房间的自然通 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 次/h,应与空气中氢气浓度报警装置连锁。 10.3有爆炸风险的房间,事故排风风机的选型,应符 合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1 施工安装 11. 1 一般规定 11.1.1承建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 有建设工程的相应资格。 11.1.2无损检测人员和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均应具 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11.1.3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 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有原 没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11.1.4设备、材料进场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

工程师认可,并应具有相应记录。 11.1.5施工过程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 录应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1.1.6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 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做好记录。施工方案包括工程简况 施工程序、进度计划、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 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设施及保证措施、施 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要求及表格等。 11.1.7施工过程所用设备、检测仪器仪表性能应稳定 可靠,并在有效期内。 11.1.8加氢站、加氢合建站的土建工程,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验收。 11.1.9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设备、管道工程的施 工、验收,应符合国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的规定。 11.2 设备安装 11.2.1储氢罐、氢气缓冲罐等应在制造厂家整体制造 现场不得进行焊接工作。 11.2.2静置设备安装找平、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 合表11. 2. 2的规定。

表11.2.2静置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

11.2.3加氢合建站中的油罐、天然气储气瓶组、加油 机、加气机等的安装,应按国标《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 规范》的规定执行。 11.3 管道安装 11.3.1与储氢罐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安装,应在重 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1.3.2高压氢气管道用阀门、附件等主要材料开箱检 验,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按装箱清单 进行检查。 11.3.3加氢合建站中燃油和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应符 合国标《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 11.3.4氢气管道焊缝应外观成型良好,并与母材圆滑 过渡,焊口余高不得高于2mm金色领地花园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doc,宽度宜每侧盖过坡口2mm。 11.3.5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工程设

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 无损检测》的规定。 11.3.6氢气管道焊接接头检测,若有不合格应按该焊 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 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11.3.7氢气管道采用卡套接头等成品接头方式时,应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检测。 11.3.8氢气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 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在进行气 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11.3.9氢气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 价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 玉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 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 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土10% 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 定为合格。 11.3.10氢气管道系统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氮气,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 验时,应保压24h,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小于0.5%时判定为 合格。使用氮气作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 时的泄漏率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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