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00-2016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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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100-2016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DB54/T01002016

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后 联合发布 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54/T0100—2016

某高档住宅安装施工组织设计DB54/T0100—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西藏自治区文物局、西藏自治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华、徐洋、张桂芝、田兵、张志强、付海军、加阿次登、阿旺洛珠、索朗 群培、闫涛、张宝利、王红备、席伟、希绕、格桑群培、格桑卓嘎、多吉次 仁、卓玛央宗、周郑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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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文物建筑的分类,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防火处理、内部装饰 装修、安全疏散、消防扑救、专家论证,以及消防设施和电气的选用、设计、安装做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重建的仿古建筑和其 他新建建筑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作为文物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代表型建筑。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 址和纪念性建筑物

为长远保护文物建筑的需要,并遵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对文物建筑进行保养维护、抢险 加固、整体修、迁移、原址复原重建以及保护性设施建设、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技术防 范等工程。

文物原状系文物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包括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 料、工艺技术等。

4.1文物建筑的消防保护等级根据文物的保护

1一类: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2二类:列入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3三类: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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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简易建筑等非文物建筑。由于施工原因确实需要 搭建临时建筑、简易建筑的,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要 求。 5.1.2文物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或监控室,宜选择在文物建筑的附属建筑首层,且应有单独的 直通室外的出入口。 5.1.3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严禁设置在文物建 筑内,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且与文物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不得占用消 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扑救。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非文物建筑的,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表5.4.1的规定

表5.2.1文物建筑与新建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5.2.2文物建筑与既有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达不到表5.2.1的规定时,应制定计划逐步拆 除非文物建筑,或经专家论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5.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非文物建筑面向文物建筑一面为不开设孔洞的防火墙时,如果非文物 建筑高度高于文物建筑,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5.2.1规定减少25%:如 果非文物建筑高度低于文物建筑或高度相同,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5.3.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更换的建筑构建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3.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更换的木质建筑构件,如:梁、柱、枋、、栈棍、楼板等应进行阻 燃处理;除梁、柱、楼板等承重构件以外的木质构件表面需做油饰彩绘工艺处理,并且阻燃处理会 对彩绘绘制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视情不做阻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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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但对 原有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饰物进行更换的,应合理选用阻燃剂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阻燃措施进行阻燃 处理。

文物建筑新增内部装修材料或装饰物的燃烧性

注:(A:不燃材料:B,:难燃材料:B:可燃材料

5.4.3文物建筑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部位的附近,如存在易燃、可燃材料,应在受火面或受热面 采用不燃材料包覆或包裹

5.5.1文物建筑宜利用窗口、阳台、平台等部位设置临时疏散逃生通道和临时避难场所。 5.5.2具有宗教、旅游或文博性质的文物建筑,应在疏散走道、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控制人 流的辅助措施,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的文物建筑,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仅有一处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的文物建筑,疏散楼梯、入口和出口应采取出、入人流的分隔 措施。 5.5.3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文物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可不做限制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可不做限制。

5.6.1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设 5.6.2对于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文物建筑,应设置能到达该建筑一侧外墙面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 难时,应在该建筑一侧设置消防扑救场地,且距该建筑外墙面间距不应大于20m。 5.6.3对于由三个以上文物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应设置能到达该建筑群中心区域的消防车道。确 有困难时,应在该建筑群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在建筑群四周设置消防扑救场地,且距最近的 文物建筑外墙面间距不应大于20m。 5.6.4消防车通道和供消防车通行的大门,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5.7.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消防设 技术标准和本规范的,其保护工程的 消防设计应组织文物、消防、建筑等专

6.1.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根据其消防保护等级, 合理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火 水系统应能同时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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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3文物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L/s)

注:文物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 的相邻两座之和计算。

表6.1.4文物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L/s)

V>10000 25 6.1.5文物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消防保护等级分别计算,一、二类按3.00h计算,三类按 2.00h计算。 6.1.6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消防用水可利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当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 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远离城镇的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宜采用自备水源。 6.1.7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3容量大于500m²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消防水池的选址不应对文物建筑本体和基础造成破坏,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防渗漏保护

6.1.8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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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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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别重要的建筑或火源电源较多、烟气较重不适宜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和管路采样式吸气 火灾探测器的建筑,宜选择分布式光纤火灾报警系统: 7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 灾报警控制器。

6.2.8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择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 2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最大充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大于90s,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60S; 3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等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 护半径的要求;单独的房间内采样孔不应少于2个,且开孔方向应垂直面对气流及烟雾运动的方向: 4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长度不宜超过4m。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 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小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5探测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条管路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一台探测器的探测区域 不宜超过2000m。当一台探测器保护多个探测区域时,同一探测器所保护的不同探测区域的气流、 温度及湿度等环境条件应一致。

1 具有预、报警功能,支持定温、差温、温升、平均温度等报警方式,可以设置每点的报警 方式和报警值; 在发生火灾时可以对报警点进行定位和定温; 3 不受电磁干扰,不受任何环境影响,本体安全,无误报; 光纤本身抗拉伸、抗冲击、外径小,便于安装,不影响文物建筑整体风貌: 5 维护简便,正常条件下使用寿命达到20年以上。 6.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 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管或线槽,应与电力、照明用的管或线槽分别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传输导线应选用阻燃型或矿物绝缘型导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 应小于20兆欧。

6.3.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应以能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原则合理配置灭火器, 6.3.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灭火器选择原则,灭火器类别应以A类为主DLT1456-2015 电力系统数据库通用访问接口规范,B、C类为辅。在同一灭火 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 应该选用通用灭火器。 6.3.3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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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4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6.3.5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该场所内A类B类火灾的规定。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处宜配置水基型灭火器。 6.3.7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单体式文物建筑,不论面积,均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文物建筑群的所有单独房间均应 至少配备2具灭火器。 6.3.8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3.8A的规定DB31/ 652-2020 数据中心能源消耗限额.pdf,B、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 准应符合表6.3.8B的规定,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 火灾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表6.3.8B B、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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