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US 03-2020 石木塑地板应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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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US 03-2020 石木塑地板应用技术标准.pdf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88主*单位: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批准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

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城科会字 (2017)21号文件的要求,标准*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材 料:5.设计:6.施工:7.质量验收。 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林 立工业协会(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c座1205 ****:100013) 本标准主*单位: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本标准参*单位: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振竹木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创意玩家家居有限公司 惠州伟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工

1.0.1为提高石木塑地板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石木塑地板的材料、设计、施工、质 量验收。 1.0.3石木塑地板的材料、设计、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石术塑地板铺装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产 品标准的规定。 3.0.2石木塑地板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石木塑地板用于不发火、防静电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 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944的有关规定;防火等级应达 到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中的B1级规 定。 3.0.4石木塑地板用于防腐蚀、防油污工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 3.0.5石木塑地板用于学校或者食品行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 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的有关规定。 3.0.6石木塑地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规范》GB50325规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和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3.0.7石木塑地板铺装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方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定。 3.0.8石木塑地板应定期进行清洁与维护

4.1.1石木塑地板原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并宜采用节能、利废、环保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1.2石木塑地板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石木塑地板》T/CNFPIA3004的 有关要求。

表4.1.3石木塑地板规格尺寸

4.1.4石木塑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石木塑地板》 T/CNFPIA3004的有关规定。 4.2辅助材料 4.2.1石木塑地板铺装辅助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 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聚氯乙烯块状塑料地板胶粘剂》JC/T550

5.1.1石木塑地板的选型应与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相协调,并在符合美学 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平面分格、表面装饰风格选择、材料选择利 性能与构造设计。 5.1.2石木塑地板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一体化进行。 5.1.3石木塑地板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进行模数协调,地板铺装的空间 宜采用界面定位法,地板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 5.1.4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对石木塑 地板的规格进行选型或标准化设计。 5.1.5石木塑地板设计应满足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火、 防静电等性能要求;用于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的地板材料和构造还应 满足防水、防滑的性能要求。 5.1.6石木塑地板设计应结合应用部位和使用场景,对其耐磨、抗污 耐腐蚀等性能要求进行产品选型。 5.1.7石术塑地板的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与建筑设计、 施工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一体化。

5.2.2伸缩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伸缩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石木塑地板铺装应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且每道工序均应在前 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石木塑地板在运输过程中应平稳放置,且固定牢靠。 6.1.3石木塑地板具体铺装应满足表6.1.3的有关规定

表6.1.3地板铺设要求

6.1.4石木塑地板铺装应在抹灰工程、水电管道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后 进行。 6.1.5基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它杂质。当基层为混 凝土地面时,其厚度、强度和硬度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9,无鼓包、疏松或脆性区域,没有结构缺陷。 6.1.6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 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3.1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具有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 6.3.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论证。 6.3.3石木塑地板铺装前,以碳化反应法测得的地面含水率不应高于 4.%

3.4石木塑地板在铺装前应在铺装场地静置48小时后方可使用。

6.4.10铺防潮膜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主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复检,材料种类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 7.1.2石木塑地板铺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9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1.3石木塑地板铺装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 7.1.4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DB11/T 1020.2-2013标准下载, 7.1.5对于石木塑地板的检查,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但不得少于 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7.1.6石木塑地板铺装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和石木塑地板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 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 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和石木塑地板所划分的分项工 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 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礼堂

7.1.4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

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 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 查。

也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7的规定。 表7.1.7石木塑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1.8石木塑地板铺装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标 准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 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 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充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 理。

TAF-WG4-AS0016-V1.0.0标准下载7.2.1石木塑地板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 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 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2石木塑地板铺装采用的胶粘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 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VOC)、苯、甲苯+二 甲苯; 2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 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3石木塑地板与下一层的粘结应牢固,不翘边、不脱胶、无溢胶(单 块板块边角允许有局部脱胶,但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脱胶板块不应超 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观察、敲击及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7.1.6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3.1石木塑地板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应严密、美 观。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胶痕;与柱、墙边交接应严密,阴 阳角收边应方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7.1.6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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