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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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305T 2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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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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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5T 219-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305T 219-2021 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pdf

高不应超过30cm,走字颜色仅限采用红、白单原色。走字屏任一边边长超过4m(含4m) 或单面面积超过5㎡²(含5m)的,应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后,方可设 置。 d 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规划核定的街区广告位与建筑一体化及指引标示设计设置。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又称垂直建筑 物外墙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 招牌,作为引导方向,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超出0.5m,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2) 招牌的高度不应超过0.7m,厚度不应大于0.3m; 3)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6) 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 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d 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应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 不应大于1.0m。 6.2.3.2.19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又称落地式的户外招牌),应符合下列要 求。 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义口中心点半径300m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除企业(商场)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不应 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设置于企业(商场)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应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 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m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应少于3m。 d 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应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e 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应多于四面,高度不应超过6Ⅱ。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应大于 1.3m;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1.2m;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应大于1m。 6.2.3.2.20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应采用霓 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b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 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应设置1ed招牌。 C 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应采 用宽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厂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6.2.3.2.21城市户外招牌照明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应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设置 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应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避免 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5.2.3.2.22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户外招牌,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开启 和关闭电源,不应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

HJ 1172-2021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质量评估.pdf5.2.3.2.18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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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5. 1基本要求

5.2.5.2秩序要求

5.2.5.2.1不应进行****、游行活动。 5.2.5.2.2保安人员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5.2.5.2.3广场内治安秩序良好,无打架斗殿、聚众滋事行为,无煽动闹事人员。 5.2.5.2.4广场内保证公共安全,无未经批准擅自拉线接电行为,无未牵绳遛狗行为,无燃放烟花爆 竹行为,无放飞孔明灯行为,不应擅自使用明火,不应在地下室储存、使用液化可燃性气体,应及时 发现和制止影响游人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5.2.5.2.5广场设施看护到位,无偷盗或故意损毁广场附属设施行为,无偷盗或攀折、损毁广场花草 树木行为,无践踏草坪、花坛行为,无攀爬、踩踏雕塑、小品行为。广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 其他公共设施上无乱写乱画或张贴**小广告现象。 5.2.5.2.6游人行为文明,无游人在通道、花池及其他不适当区域打扑克或开展其他不允许在广场开 展的体育、娱乐活动。广场无随意躺卧、露宿人员,无气讨、拾荒人员,无算卦、占卜或从事其他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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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迷信活动人员。游人在广场组织文体娱乐活动时,不应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十扰周围生活环 境。 5.2.5.2.7广场内无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为;无擅自占用绿地或在绿地挖坑取土行为,

5.2.6餐饮油烟及噪声

5. 2. 6. 1基本要求

5. 2. 6. 2 维护要求

5.2.6.2.1餐饮单位宜委托第三方 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 油烟达标排放。并做好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 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频次应符合表3规定。

表3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及清洗维护频次要求

2对清洗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清洗单位应当符合“公司化、专业化”的要求,具备清洗服 目,并在当地综合行政执*部门登记备案。 3需要跨区县实施餐饮业专用烟道清洗作业的单位,除在当地综合行政执*部门登记备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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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报湖州市综合行政执*局登记备案。 5.2.6.2.4餐饮单位应对餐饮业专用烟道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投用3年后每2年聘请有安全检测 资质的单位对餐饮业专用烟道进行1次安全排查并出具排查报告,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2.6.2.5餐饮单位应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安装、清洗、维修、安全检测等活动做好台账记录,做好 存档备查。 5.2.6.2.6餐饮单位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运维承担主体责任。 5.2.6.2.7餐饮单位停止经营餐饮服务,应当在停止经营之日起30天内负责对餐饮业专用烟道进行 拆除;餐饮单位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注明餐饮业专用烟道责任的移交,协议报当地综合行政执* 部门备案。

2.7.10垂钓不应破环水体周边的植被绿地,不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污染水体,不应在采砂、 水上设施上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钩垂钓。无炸鱼、电鱼、毒鱼现象。

5.2.8烟花爆竹燃放

5.3.1.1城市主要道路、路段斑马线位置、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和建筑物等处应设置照 明装置,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无损坏、断亮;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100%,亮灯率 ≥99%,设施完好率≥99%。 5.3.1.2灯具安装牢固可靠,控制箱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接地装置及各类门锁完好,同一条道路的路 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协调。路灯检查井应用统一标准的井框盖,井盖与路面衔接平 整。

灯灯杆、 整。 5.3.1.3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5.3.1.4路灯设施完好,主要包括:

5.3.1.3路灯灯杆、灯具、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a)灯具、灯杆、检修门及零配件等无缺失,检修门应使用*通用螺钉固定; 路灯各组成部分无损坏,如灯具破损、灯罩裂口,灯罩掉密封圈、灯杆锈蚀断裂、灯具内随 意拆除电容,无保险丝、镇流器外捆等; C 路灯各组成部分无变形,如灯具、灯杆外观扭曲、不平直; d)灯杆内导线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情况,导线无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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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照明系统的电气装置和线路与可燃物之间应有隔离防火保护措施,在新建城市综合管廊中应 有独立的舱室。室外安装的照明设备,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加强防腐保护处理措施。照明配电系统中 的配电控制装置的密闭结构,应与安装位置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并达到相应防护等级的要求。 5.3.1.6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配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隐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人 行道上。地下管线建设宜预留综合管线需求,减少路面重复开挖。 5.3.1.7道路路侧*机动车道以及人行道上空因充分考虑绿化遮挡造成的影响,因地制宜,合理调整 照明高度。路段行人过街设施(行人过街横道线)处应增设路灯等局部照明设施,确保行人过街安 全。 5.3.1.8监控、公益广告、通信基站、通信指引装置、公共信息标志牌等如需利用灯杆资源,实现合 杆,应共同保持杆体清洁、完整;不应擅自破坏杆体。 5.3.1.9景观照明设施线缆应尽可能隐藏于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或预设线廊中。 5.3.1.10安装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景观照明设施,传递给建(构)筑物的荷载或附加应力,不 超过建(构)筑物的允许承载能力,并符合GB50009的结构计算要求。管线的安装敷设不应破坏建 (构)筑物的原有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大型桥梁及重要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施工方案应由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5.3. 2 亮化管理

5.3.2.1应根据城市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并与建筑、道路、场、园林绿化、水 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 等人流*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5.3.2.2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形成光污染。如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 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城市景观照明的光污染限制应符合JGJ/T163相关规定。 5.3.2.3应节约能源,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5.3.2.4景观照明应内容合*、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清晰;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 相协调。 5.3.2.5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应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5.3.2.6照明项目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 洗、修复、更换。 5.3.2.7道路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科学合理,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及时开启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亮、 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5.3.2.8夜景亮化设施开启关闭时间*中,统一科学管理,极端天气下应即时关闭

5.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全隐

5.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全隐 患。 5.3.3.2照明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修作业应不低于下列 频次。 a) 每季度实施11次变电所、箱式变、配电室(箱、柜)巡修,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修,实时 监测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 b)配电设施外壳应采用防腐材质,并每年进行1次养护。 一每年守次配中设旅高灯全层灯控

3.3.1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维护,并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不应存在安 3.3.2照明设施产权所有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维修作业应不低于 次。

a 每季度实施11次变电所、箱式变、配电室(箱、柜)巡修,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修,实时 监测配电设施电压、电流、各分路负荷等数据。 b) 配电设施外壳应采用防腐材质,并每年进行1次养护。 ) 每年实施1次配电设施、高杆灯、金属灯杆接地网的接地电阻测试。 d) 每年实施1次电缆管线及人孔井、手孔井的全面巡查。 每季度实施1次高杆灯的全面检修,每半年至少对升降传动机构进1次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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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路灯巡查全覆盖、无死角。 每年至少对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的照度进行1次检测。 h 主干道灯杆、灯臂应每季度清洁保养1次,其它路段上的设施每半年1次,每年进行1次 灯具保洁、每2年进行1次防腐处理。 5.3.3.3涉及灯具、支架松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 5.3.3.4涉及人身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如灯具垂挂、线头裸露等,应在1小时内处理完毕。 5.3.3.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在6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12小 时内修复。 5.3.3.6养护维修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围挡规范,作业人员穿戴统一的安全工作服和工作帽,维修

护维移究物应没直明业协芯 业八贝牙数玩 前安生上F服和F脂,维修 作业用料、机械、工具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作业用料、机械、工具摆放整齐,临时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5.4.1.1保洁要求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及保洁时间、频次等的要求见

表4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及保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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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5. 4. 1. 2 作业要求

,4. 1. 2. 1人工作业

5. 4. 1. 2. 1人工作

5.4.1.2.2机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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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2.8驾驶员应礼让行车,注意行人安全;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车辆回场后应冲洗干 净。

5. 4. 2 水域保洁

5. 4. 2 水域保洁

5. 4. 2. 1质量要求

4. 2. 2 作亚时作

5.4.2.2.1市河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13小时,应在1天内完成1次保洁区域的全覆盖保洁。 5.4.2.2.2县级河道、乡镇河道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应在5天内完成1次保洁区域的全 覆盖保洁。 5.4.2.2.3塘、沟、渠等水域保洁根据保洁质量要求定期进行保洁

5.4. 2. 3作业要求

5.4.3公共厕所保洁

5. 4. 3. 1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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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5. 4. 3. 2 作业时间

5.4.3.2.124小时开放的公共厕所,在规定的时段内应有专人进行保洁,其中16小时保洁制的规定 时间应为6:00~22:00;18小时保洁制的规定时间为5:00~23:00;24小时保洁制的规定时间为全 天。在保洁时段内,保洁人员开始及结束时应全面清洁1次。 5.4.3.2.2其他公厕开放时间不少于16小时,每天应清洗不少于2次,第一次宜在清晨6:30前清洗 完毕,第二次宜在下午1330前完成,水冲式公厕自控*中冲水间隔不超过20分钟,

5.4.3.3作业要求

5.4.3.3.1在保洁时段内,应进行巡回保洁。 5.4.3.3.2清洗公厕应文明作业,清扫前应先提醒用厕者,避免污水溅到用厕者身上;进入异性使用 的厕所清洗作业应先提醒, 5.4.3.3.3服务时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遇到坐轮椅的残疾人应主动提供帮助。 5.4.3.3.4应每天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杀菌1次,用药适量(药品应保管好),平时应及时清粪。 5.4.3.3.5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公厕标志牌、照明灯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 备等附属设施完好、使用性能良好,发现破损及时报修,化粪池盖应盖好。 5.4.3.3.6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应保持通道畅顺无阻,专用设施(报警铃、扶手等)完好整 洁,不应将保洁工具摆放在无障碍厕间,

5.4.4生活废弃物清运

5. 4. 4. 1.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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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1.2可回收物

5.4.4.1.2.1可回收物分类要求

5.4.4.1.2.2可回收物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投放至指定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售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专业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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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4.7中转运输时应密闭化,沿途不散落、滴洒,严禁搭乘与作业无关人员。 5.4.4.2.4.8每天作业结束后,应将车辆冲洗干净,停放到指定地点,

5. 4. 4. 3粪便清运

5.4.4.3.2应掌握负责地段内化(贮)粪池的情况,及时和有计划地清运粪便,并送到指定的地点, 确保化(贮)粪池不满溢。 5.4.4.3.3吸粪车吸粪作业后,停车点周围污物应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清,沿途不滴漏。 5.4.4.3.4化粪池清渣作业后应保持池内液面清澈无粪渣,冲净地面,盖好盖,恢复原状。清理出的 残渣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倾倒。作业过程中不应损坏环卫设施和周边绿地,不应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5.4.4.3.5每天作业结束后,应将车辆冲洗于净,停放到指定地点。

5.4.5生活废弃物处置

5. 4. 5. 2 粪便处置

粪便无害化处置应符合GB7959的要求。

5.4.6环卫车辆修理、保养

5. 5. 1 基本要求

5.5.1.1应建设休闲健身城乡绿道、休闲绿地、公园体育设施等。 5.5.1.2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的原则,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 化。 5.5.1.3在平交转角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不应布设高于1.0m的能遮挡司机视线的植物;选择树 种和植树位置时,不应遮挡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牌等交通设施;为使驾驶员对身材矮小的儿童也能 看到,导向岛、中央绿化带高度,应不高于路面60cm。 5.5.1.4树木生长健壮,无缺株、无死株、无枯枝,灌木色块整齐、无残缺。 5.5.1.5树木分支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称和数量适宜,树冠完整。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5. 5. 1. 6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 0. 5 m以上的泥土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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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右5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 宜采用草坪、碎石覆盖,无泥土裸露。 5.5.1.8草坪长势良好,覆盖率95%以上;每年至少修剪4次;无明显杂草;草高不应超过8cm。 5.5.1.9花坛轮廓清晰,无残缺,花谢后及时将残花残枝剪去。缺株倒伏的花苗≤5%。 5.5.1.10对球灌木、拼块植物每年至少修剪5次,线条流畅、整齐。 5.5.1.11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5.2.1进行道路绿化维护作业时, 应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现场警示标志完整 识,夜间施工设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途经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2.2现场苗木、设备整齐、有序,维护完成后及时清理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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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树木修剪作业现场施工人员应配备高空作业相关安全防范设备,修剪完成后及时清理绿化垃 圾,重点路段应随产随清,其它路段应日产日清。 5.5.2.4病虫害防治应采取生物防治及药物防治相结合的方式,道路绿化及行道树病虫害防治作业时 应设置隔离设施,并避开早晚上下班高峰期实施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5. 6. 1 机动车

5.6.1.1车辆及设施管理

5. 6. 1.2停车管理

5. 6. 1.2.1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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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 6. 1. 2.2.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有下列行为

a)不应故意损坏、盗窃、擅自拆除、移动或改动收费设备; b)不应擅自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其它物品; 不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车辆停放; d 不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e 不应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 停车无关的活动; f)其它损害收费设备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5.6.1.2.2.7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停车位(包括限时停车位)的,余留的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 小于1.5Ⅲ,但划设机动车临时上下客的车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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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1. 3秩序管理

5.6.1.3.1车辆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 5.6.1.3.2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按规定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5.6.1.3.3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违停影响交通的,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 5.6.1.3.4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应掉 头。 5.6.1.3.5公共汽车、出租车按规定临时停靠,上下客期间,不应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公交车乘 客应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秩序。 5.6.1.3.6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宜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5.6.1.3.7道路两侧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应擅自开辟连接通道、出入口。 5.6.1.3.8不应私自圈占停车位,废弃车、僵尸车应及时处理。 5.6.1.3.9不应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5.6.1.3.10驾驶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5.6.1.3.11摩托车不应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在限制通行区域的道路路口应规范设置禁止摩托车驾入 标志。限行区域外围应设置指示标志提前引导。

5. 6. 2 非机动车

5.6.2.1车辆及设施管理

5. 6. 2. 1. 1电动自行车

6.2.1.1.1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 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6.2.1.1.2不应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5.6.2.1.2自行车

5. 6. 2. 1. 3人力客运三轮车

5.6.2.1.3.1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应取得车辆行驶牌证、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5.6.2.1.3.2人力客运三轮车应统一车型、车蓬和外观颜色,保持车身(车架)、车内座椅整洁干 净,外观良好。 5.6.2.1.3.3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应加装动力装置,车辆不应改装。

6.2.1.3.1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应取得车辆行驶牌证、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6.2.1.3.2人力客运三轮车应统一车型、车蓬和外观颜色,保持车身(车架)、车内座椅整 ,外观良好。 6.2.1.3.3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应加装动力装置,车辆不应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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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3.4车辆号牌安装在车辆指定部位,运营时从业人员佩戴从业者登记标志。 5.6.2.1.3.5保持车辆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5.6.2.1.3.6人力客运三轮车载客不应超过2人,但可增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5.6.2.1.3.7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热情礼貌,服务周到。

5. 6.2. 1.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5.6.2.1.4.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 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公告》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5.6.2.1.4.2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工 作。 5.6.2.1.4.3非下肢残障者不应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5.6.2.1.4.4不应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5.6.2.2停车管理

5.6.2.2.1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 听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通过电子围 栏等设定停车位。 5.6.2.2.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设置有充电 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应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 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5.6.2.2.3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的,车辆停放不应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5.6.2.2.4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不应停放其他类型车辆。 5.6.2.2.5不应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听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通过电子围

5.6.2.2.4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不应停放

a)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b)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c)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冲)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_secret5. 6. 2.3秩序管理

5.6.2.3.1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应双手离把。不应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6.2.3.2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应逆行。 5.6.2.3.3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 候。 5.6.2.3.4转弯时应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应突然猛拐,超车 时不应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5.6.2.3.5行经人行横道时应避让行人。 5.6.2.3.6不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5.6.2.3.7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7.1从事犬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注册登记。 犬只销售前应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犬龄满3 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一美广规宝进行店深和检

DB3305/T219202

5.7.3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5.7.4养犬人应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1条,不应饲养 烈性犬只。

5.7.5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b)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c)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d)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5.7.6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注销《养犬登记证》。 5.7.7不应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 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7.8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不应超过 1.8Ⅲ,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 5.7.9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5.7.10养犬不应危害公共利益,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应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 伏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7.11养犬人不应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 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5.7.12养犬人不应虐待饲养的犬只,不应遗弃饲养的犬只。放弃饲养犬只的,应自送交他人饲养或 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5.7.13应对城市内流浪犬进行捕捉收容,统一管理。 5.7.14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畜 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蓄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5.7.15犬只户体应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应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户体。 5.7.16应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档案。

5.8.1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GBT35239-2017标准下载,不应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 b 不应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用房屋的公用通道: C 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 不应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e 不应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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