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市政工程设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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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市政工程设计).pdf

4.1调压站(箱、柜)与调压装置: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 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第6.6.12条要求。 4.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设有液化天然气工艺设备的建(构)筑 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6次。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 最低部位设置通凤口

物应有良好的通凤措施。通凤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全 不应小于6次。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作 最低部位设置通凤口。

5.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小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物料提升机施工方案范例1,消防水 地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 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5.1.4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 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于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应符合《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5.1.5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 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5.1.6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水喷雾 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中第3.2.7条规定

本导则中附属专业为电气、结构专业,其余附属专业可参见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房屋建 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所有强制性条 +

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1.2机动车道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十路、次十路、支路分为三级 人行道照明应按交通流量分为四级。 1.3机动车道、交会区、人行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4配置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光源腔的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 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

1.5城市道路照明电力负荷应为三级负荷,城市中的重要道

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可为二级负荷。不同等 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

1.6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6.1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 共电。变压器和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并便于操 作维护的位置:

1.6.2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D,

.O. 载系数上限宜为0.75,下限宜为1.332z,且不宜小于0.3; 1.6.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 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道路照 明配电系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各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 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宜设置在路灯 检修门处。 1.7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构筑物上的照明装 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避雷 装置。

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宜设置在路灯 检修门处。 1.7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构筑物上的照明装 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避雷 装置。

1.7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

1.7对安装高度在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用 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 装置。

1.8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相关热

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 呆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相关要求。 1.9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 1.10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的铜 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匹配 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1.11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导电 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在满足接地电阻要求的情况下,应利用路灯基础钢筋等自然 接地体。 1.12金属电缆保护导管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 1.13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 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团锁装置 1.14灯杆距离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距离应满足《66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的相关要求。 1.15当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应具有在通信中 断的情况下自带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应急控制功能, 1.16对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 值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当设计照度高于表 中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明照跌核声送下动航空

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 呆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相关要求。

接地体。 1.12金属电缆保护导管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 1.13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 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团锁装置 1.14灯杆距离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距离应满足《66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的相关要求。 1.15当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应具有在通信中 断的情况下自带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应急控制功能, 116对干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

1.12金属电缆保护导管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

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装置。 1.14灯杆距离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距离应满足《66kV及以下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的相关要求。

1.17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17.1光源及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交

光源及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

1.17.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 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传统光源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 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1.18采用双光源灯具照明的道路,可通过在深夜关闭一只光源的 方法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中小城市中的道路可采用关团不超过半 数灯具的方法来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且不应同时关闭沿道路纵向 相邻的两盏灯具。 1.19桥梁防雷设计,应优先利用其自然构件(例如,互联钢筋 金属钢架、金属体等)作为外部防雷装置,当无法利用其自然构 件的,应专门设置防雷装置进行防雷保护。 1.20桥梁的金属构件之间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应符合《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和《桥梁防雷技术规范》中等电位连接的规定。 1.21应利用桥墩基础、桥台基础内的钢构体或钢筋混凝土内钢筋 作为防雷接地装置,主桥各桥墩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2。当接地 电阻大于102时,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参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通过扩大接地装置所包围面积的方法,使防雷接地电阻达到 要求。 1.22斜拉桥、悬索桥索塔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并应按航空管理 规定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1.17.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 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传统光源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 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1.18采用双光源灯具照明的道路,可通过在深夜关闭一只光源的 方法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中小城市中的道路可采用关闭不超过半 数灯具的方法来降低路面照明水平,且不应同时关闭沿道路纵向 相邻的两盏灯具

1.22斜拉桥、悬索桥索塔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并应按航空管理

1.23.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 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 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 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23.2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 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23.3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1.24桥上照明及地下通道照明不应低于两端道路的照明标准。道 路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 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大型桥梁及长度较长的地下通道照明 应进行专门设计。

1.25桥上应设置照明灯杆。根据人行道宽度及桥面照度要

杆宜设置在人行道外侧栏杆处:当人行道较宽时,灯杆可设置在 人行道内侧或分隔带中,杆座边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25m

2.1.1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 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1.2两回线路供电的隧道,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当一回路中 断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及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2.1.3变电所不应设置在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也不宜设在与 其相贴邻的地方。变电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2.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 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2.1.5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实

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2.1.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 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1.7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

.1.7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 页启动方式;

高 50% ~ 100 % ;

2.1.11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的高压电 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2.1.12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

2.1.12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 合以下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 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 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 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 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 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 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2.2.1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 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2.2.2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 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 2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 话和报警按钮; 3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应每隔100m~150m处设置发光警 报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1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工艺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2工艺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 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3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 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4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 规维护的要求; 5爆炸性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站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 防雷保护措施; 7厂站系统配套设置的检测仪表应满足工艺的要求; 8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构筑物 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9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应保证控制系统安全可靠,且应便 于运行,节约成本,改善劳动条件; 10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科学 管理要求,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发展的要求。 3.1.2电气 1电源及供电系统 1)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和容量应根据工艺设备、建筑设备的 装机容量和运行情况,结合当地供电网络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

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环; 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 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b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充许中断供电 的要求。 4)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 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变电所及电气设备机房 1)变电所的主接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 听设计规范》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 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a宜接近负荷中心; b宜接近电源侧; c应方便进出线; d应方便设备运输; e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f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g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 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 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h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申力装置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i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j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 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 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3)设在地下构筑物内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宜抬高布置: b宜布置在通道附近,并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c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设置通风、除湿或空气调节设备。 4)设于地下的电气设备机房应能够防止水潘: 5)向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时,如果采用断路器兼做 操作和保护电器,断路器应具有频繁操作性能,也宜采用高压限 流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的组合方式。 3电力拖动与控制 1)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 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2)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 采取下列措施: a采用专线供电; b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c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敏 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d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件便于操 作和观察的位置。需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装置运转的地点进 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指 示仪表; 4)自动或联动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或联动 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 措施; 5)设备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设备近旁装 设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6)现场设备控制箱应设置运行状态指示和手动操作按钮,具 有远程功能时应设置本地/远程控制选择开关: 7)供配电系统实施远程操作时,应具有硬件和软件的联锁保 护。供配电系统设备应能够提供完整的基本操作保护和联锁,拒 绝任何不满足基本操作保护和联锁条件的上位操作; 8)当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反接制动的电动机应采取防止制动 终了时反转的措施; 9)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将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应采取 防止电动机倒相造成旋转方向错误的措施: 10)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 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 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4无功功率补偿与谐波治理 1)当用电设备为感性负荷且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要求时,应 ··

设置并联电容器补偿无功功率; 2)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就地平衡的原则。补偿方式应安全可 靠、节省投资、便于管理; 3)低压设备的无功功率应在低压侧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 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在高压侧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4)并联电容器及其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在环境内正常状态、过 电压状态和短路状态的运行要求: 5)配电系统应采取抑制谐波的措施,当配电系统高次谐波超 过规定值时,宜设置谐波治理装置,消除谐波对电气系统的影响: 冶理后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 有关规定。 5继电保护及电测量 1)继电保护方式应按供电部门核准的供电方案结合短路电流 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类型继电保护设置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 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b继电保护装置应可靠,同时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 性的要求; c对电力变压器、电动机、电力电容器、母线、架空线或 电缆线路、母线分段断路器及联络断路器、电源进线等设备应配 置继电保护装置; d继电保护装置宜采用具有数学通信接口的智能综合保护 装置。 2)电测量装置应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运行工况的电气参数和

绝缘状况。直接式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 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3)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发电、供电、用电的准确计量的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6电气设备选型及布置 1)电气系统及其设备应能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应 便于使用和维护; 2)电气系统应采用节能环保型设备,在安装、运行和维护过 程中均不得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或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3)机电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 备不应对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4)电气设备的选型及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 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5)电动机的类型应满足机械设备的启动、制动、运行和控制 要求,额定功率应与机械设备的输入功率相匹配。电动机的结构 形式、冷却方式、绝缘等级、允许的海拔高度等应符合工作环境 要求; 6)布置在含腐蚀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其防腐等级应根据 腐蚀环境分类选用; 7)安装于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设于 地下环境控制的电气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潮防凝露措施: 8)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及所使用电 气设备的保护等级(PL)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导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1)配电电缆和控制电缆的绝缘电压不得低于工作电压,并应 足运行中或故障时的暂态和工频过电压作用的要求; 2)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铜芯电缆: a电动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配电回路; b振动、爆炸危险环境或对铝有腐蚀作用的工作环境: 火灾时需要持续供电的回路; d控制、保护等二次回路: e其他需要高可靠供电的回路: f其他采用铝芯电缆不利于电气安全的地方。 3)直理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 带铠装; b在流砂层、回填土层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应有钢 铠装; c白蚁严重危害地区用的挤塑电缆,应选用较高硬度的外护 ,也可在普通外护层上包裹较高硬度的薄外护层,其材质可采 尼龙或特种聚烯烃共聚物,也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d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选用聚乙烯外护层: e除上述情况外,可选用不含铠装的外护层。 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 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5)在潮湿、含化学腐蚀环境或易受水浸泡的电缆,其金属层 强层、铠装上应有聚乙烯外护层,水中电缆的粗钢丝铠装应有

6)电缆敷设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b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力求电缆路径最短; C应便于敷设和维护; d应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场所: e电缆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电缆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7)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 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 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 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 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 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b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电压级 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少量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 防火分隔和有效抗十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制、信号电缆配置 在同一层支架上; c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应配置在不同层或不同 则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隔。 8)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 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9)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 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团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 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 缆时,可直接明敷; b暗敷时DB32/T 2286-2012标准下载,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30mm; c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升敷设在不同的电缆 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 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8照明 1)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 离人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2)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3)各工作场所照度、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相关要求; 4)工作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正常环境中宜采用开启型灯具: b潮湿环境中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型灯具 C应便于检修和更换光源; d含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应采用防腐型灯具。 5)升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措施; a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 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 保护; b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 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求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 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6)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 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 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7)在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 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 8)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 有关规定。 9防雷与接地 1)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2)所有进出防雷保护区的金属线路应加装防雷保护器。所有 的保护器都应可靠接地 3)电气与自动化系统应设有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 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

1系统功能 1)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接受区域监控中心的远程控制时,应 具有通信、数据采集及上报等功能,能够按区域监控中心的要求 控制设备运行; 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自动控 制系统应具有检测和國值报警的功能,能启动应急处置系统: 3)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对监控对象的运行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及 诊断,并记入相应的数据库;应能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和 故障处理提出建议;

4)运行参数或设备出现异常时,自动控制系统应立即响应, 发出声和光的报警提示信号。声报警可在人工确认后消除,光报 警在运行参数或设备恢复正常时应自动消除。 2运行监视和控制内容 1)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全部工艺过程及其 相关设备运行,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 2)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应根据规模、控制和节能要求配置: 并应能实现自动化控制和现代化管理: 3)应有自控系统故障时手动紧急切换装置。应能保证自控系 统故障时,在电动情况下工艺设备正常运行: 4)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自动控 制系统应具有检测和阈值报警的功能DBJ61/T 129-2017 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集中安置建设规划及建筑设计技术导则.pdf,应启动应急处置系统; 5)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相关 要求。 3设备配置 1)计算机、控制器及其软件系统应采用标准的接口和开放的 通信协议; 2)控制室及控制设备机房应设置在环境良好、交通便捷的位 置,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 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远离水灾火灾隐惠区域,远离强振源、 强噪声源和强电磁场干扰源。 4防雷与接地 1)弱电系统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210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需要保护的设备数量、类型、 重要性、耐冲击电压额定值及所要求的电磁场环境等情况选择下 列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措施: a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b电磁屏蔽; 合理布线; d配合的浪涌保护器防护。 3)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 措施; 4)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地与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接地宜采 用联合接地方式,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5)本安线路、本安型仪表应可靠接地。本安型仪表系统的接 地宜采用独立的接地极或接至信号回路的接地极上

1给水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城市的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 二级负荷; 3)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2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 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 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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