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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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2021-04 -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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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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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书号:15112·37484 定价: 26.00元

锚杆框架梁及边坡开挖施工方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12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自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自,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自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自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上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播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材料 设计 4.1结构体系 .. 4.2构件设计· 4.3连接设计 4.4抗震抗风设计 5 防护与防火· 10 5. 1 防水防潮 10 5. 2 防白蚁危害· · 10 5.3防腐 12 5.4防火 13 施工及验收·· 14 维护与拆除· 附:起草说明 19

1.0.1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 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1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 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

2.0.1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

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4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5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 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 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 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 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3.0.1木结构应采用具有明确的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木 原木、锯材和工程木产品。

3.0.3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通过强度标准值和抗力 系数确定,并应计人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2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目标可靠指标和木材强度变异 进行确定。

1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碳、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 保证; 3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 缩率合格保证; 4进行抗震设计时,钢材的屈强比和断后伸长率应满足钢 结构塑性设计的要求。 3.0.6木结构中采用的金属连接件,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 3.0.5条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铸钢连接件尚 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不锈钢连接件尚应具有名义屈服 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碳、镍、铬、钼等含量的合格保证。

3. 0.7 结构用胶粘剂类型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且其胶合性能

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8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粘结 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湿度要求

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共州用西州件

4.2.1 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应进行强度计算,轴心受

压构件和压弯构件尚应进行稳定验算,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 定性要求。

4.2.2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

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 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

4.2.3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 应进行局部承压强度计算,保证安全。

1对承受竖向荷载作用或平面外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 行剪力墙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验算; 2对承受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抗剪强度 计算、稳定验算、抗倾覆验算和变形验算; 3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础之间的连接应进行抗剪设计 和倾覆荷载作用下的抗拔设计

4.2.5楼(屋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计算; 2除方木、原木结构外,应进行平面内荷载作用下的承 力计算。 4.2.6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横隔应根据 算结果进行设计。

1应进行桥面体系、桥梁构件的强度计算,并应进行桥面 板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计算; 2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公路桥木构件尚应进行疲劳 验算。

4.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2 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4当木结构连接部位存在横纹拉应力时,应计其不利影响 4.3.2在顺纹受力的销连接抗剪承载力计算中,应计顺纹方向 同排紧固件之间的不均匀受力的影响。

4.4.1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 件时,其抗震、抗风设计应充许采用构造设计法: 1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大于600m²,层高不大于3.6m; 2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大于2.5kN/m²;屋面活荷载标准 直不大于0.5kN/m?; 3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小于1:12且不大于1:1;纵墙上檐 口悬挑长度不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大于0.4m; 4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大于12.0m。 4.4.2高层木结构及高层木混合结构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 利影响。 4.4.3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木结构设计应同时考 虑竖向地震作用的荷载效应组合。 4.4.4当上部木结构、下部为其他结构的木混合结构连接处进 行强度、局部承压和抗拉拨作用的抗震计算时,应将地震作用引 起的侧向力和倾覆力矩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 4.4.5抗震设计时,当木框架支撑结构和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 各层框架总剪力小于底部总剪力的20%时,各层框架所承担的 地震剪力的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中的较小值: 1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2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

4.4.6木结构构件进行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计算时,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 大投影面积; 2对于轻型木结构,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处的节点 连接承载力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拨力乘以1.2的放大系数; 3当结构自重不足以抵抗由风荷载产生的倾覆时,应采取 抗倾覆措施

5.1.1木结构中易受水分和潮气侵蚀的部位应采取防水和防潮 等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木结构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接触时,应在接触面设置 防潮层; 2桁架和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 体内; 3未构件不应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1.2结构用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雨淋 和湿气影响的保护措施。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5.1.5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

5.1.3木结构建筑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 风空气层,有效空隙不应小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空隙开口处应采取防生物危害的措施。 5.1.4木结构建筑物室外地坪周围应设置排水措施,地下室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和底层架空层应采取防水及防潮措施;当建筑物底层采月 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 300mm,

5.1.5在门窗洞口、屋面、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采取防

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在外墙开洞处应采取防开裂与 水、浸水构造措施。

5.2.1木结构建筑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划分应根据白蚁危害程度 按表 5. 2. 1 确定。

表 5. 2. 1E 白蚁危害区域划分

采取局部防白蚁处理技术措施。

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 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5.3.1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处

5.3.1未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相应的化学防腐处理措施, 在下列使用环境条件下,结构用木材应进行防腐处理: 1浸在水中; 2直接与土壤、砌体、混凝土接触; 3长期暴露在室外; 4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潮湿的环境中。 5.3.2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当对 防腐木材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机械加工后的木材暴露表面,按设 计要求涂刷同品牌同品种的药剂。 5.3.3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连接件与紧固件的防腐保护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板厚小于3mm的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采用 镀锌层重量不小于275g/m²的镀锌钢板制作。 2对于处于下列环境状态下的承重钢构件及连接件,应采 用具有相应等级的耐腐性能的不锈钢、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或采 取耐腐性能相当的防腐措施: 1)潮湿环境; 2)室外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 3)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工作的。 3与防腐处理木材或防火处理木材直接接触的钢构件及连 接件,应采取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耐候钢等具有耐腐蚀性能 的材料制作。镀锌层厚度或耐腐蚀性材料的等级应符合设计

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耐久性的规定;同时应采取减少水分 和太阳辐射等影响的措施及自然通风措施,

DB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pdf5.4.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防火机 设计。

5.4.1木结构应进行构件的耐火极限设计和结构的

5.4.2木结构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结构构件应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 2木结构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3木结构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管道穿越木构件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材 科的耐火性能不低于相关构件的耐火性能; 5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应采取防火措施 5.4.3木结构施工现场堆放木材、木构件、木制品及其他易燃 材料应远离火源,存放地点应在火源的上风向。严禁明火操作。 5.4.4本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火措施或配置消防器材

6.0.1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

6.0.1木结构二二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 生我小 定性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性的措施DBJ04∕T410-2021 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标准.pdf,并应进 行必要验算。 6.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 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 工程的验收。

6.0.3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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