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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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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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266-2021 城市地下工程施工与运行监测技术规程.pdf

注:H。为隧道理深,即隧道的顶部至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B为矿山法隧道开 挖宽度,

3.7矿山法隧道地表沉降监测点横向布置

7.3.8地表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7.3.8地表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7.3.8地表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有可能发生滑移的洞口段边坡扶壁式挡土墙施工方案,应结合地表沉降监测

1对有可能发生滑移的洞口段边坡,应结合地表沉降监测 布置地表水平位移监测点,对洞口段边坡稳定进行监测:

2地表水平位移测点应与地表沉降监测点相对应。 7.3.9隧道周围岩土体地下水位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有地下水时,宜对地下水压力、渗漏量等进行量测: 2地下水位测点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周边环 境保护要求,在影响范围内布置。 7.3.10隧道周围岩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应满足下列 规定: 1地层蔬松、土洞、溶洞、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或具 有明显滑移面的边坡,或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或隧道存在严重偏压等区段,应布置监测点: 2监测点的位置和深度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避免管 棚法加固等施工作业对监测点的影响

7.4.1冻结法支护矿山法开挖的联络通道施工监测频次应根据 开始冻结、开挖与结构施工、停冻、冻结壁融化等不同施工期间 确定。 7.4.2矿山法隧道施工监测应从隧道施工前开始,直至隧道工 程交工验收,贯穿于隧道施工全过程。结束部分监测工作应满足 下列条件: 1监测对象的变形、受力达到稳定,且不受后续工序影响: 2隧道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并进行二次衬砌施工时,围岩和 初期支护的监测除运行期需要监测的项目外,其他监测项目可 结束; 3监测工作结束前,应向有关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结束监测 工作申请,获准后方可结束。 7.4.3矿山法隧道施工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应根据监测断

面距开挖面的距离和变形速率按表7.4.3确定

3矿山法隧道施工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

注:B为矿山法隧道开挖宽度

7.4.4矿山法隧道施工期间,应根据所需监测的周边环境首次 爆破振动的监测结果,结合环境对象的特点确定爆破振动监测频 次。重要建(构)筑物、桥梁等高风险保护对象每次爆破均应 进行监测。 7.4.5矿山法隧道施工期间,当出现本规程第4.1.14条所列情 况或出现隧道施工变断面部位情况时,应适当提高监测和现场巡 查的频次。

7.4.5矿山法隧道施工期间,当出现本规程第4.1.14条所列情 况或出现隧道施工变断面部位情况时,应适当提高监测和现场巡 查的频次。

7.5.1矿山法土质隧道施工监测报警值可按表7.5.1确定。

7.5.1矿山法土质隧道施工监测报警值可按表7.5.1确定

表7.5.1矿山法土质隧道施工监测报警值

率为任意7d的位移平均值,位移最大速率为任意

7.5.2矿山法岩石隧道施工结构变形和地表沉降监测报警值可

注:1位移平均速率为任意7d的位移平均值,位移最大速率为任意1d的最大位 移值; 2表中拱顶沉降系指拱部开挖以后设置在拱顶的沉降测点所测值

7.5.3爆破振动监测报警值应包括峰值振动速度值和主振频率

7.5.3爆破振动监测报警值应包括峰值振动速度值和主振频率 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 规定

7.5.4当出现下列警情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应对隧道结

2隧道支护结构出现明显变形、较大裂缝、较严重渗漏水

隧道底鼓等; 3周围岩土体出现突水突泥、岩爆、大变形、滑移、塌 方等; 4 周边地表出现突然明显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塌: 5 周边建(构)筑物出现较严重的沉降、倾斜或裂缝等; 6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7 根据地区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隧道底鼓等; 3周围岩土体出现突水突泥、岩爆、大变形、滑移、塌 方等; 4 周边地表出现突然明显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塌: 周边建(构)筑物出现较严重的沉降、倾斜或裂缝等; 6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7 根据地区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8.1.1挤土桩、场地内分布有深厚饱和软弱土层时的部分挤土 桩,应进行桩基工程施工影响监测;其他情况下的部分挤土桩、 场地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特级的非挤土桩,宜进行桩基工程施工 影响监测。 8.1.2桩基工程施工影响监测应包括基桩自身监测、场地内部 和场地周边岩土体监测、周边环境监测。 8.1.3桩基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相关 规定。

8.1.1挤土桩、场地内分布有深厚饱和软弱土层时的部分挤土 桩,应进行桩基工程施工影响监测;其他情况下的部分挤土桩 场地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特级的非挤土桩,宜进行桩基工程施工 影响监测

8.1.3桩基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相关

8.2.1基桩自身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桩型、桩长、布桩密度、 场地地质条件和打桩施工时产生的挤土效应程度等因素综合确 定,监测项目应按表8.2.1进行确定

8.2.1基桩自身仪器监测 应根据桩型、桩长、布桩密 国秀

表8.2.1基桩自身仪器监测项目

注:1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当场地内分布有深厚的饱和软弱土层时,应按表中括号内规定确定监测 项目; 3 场地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特级的非挤土桩,应按表中括号内规定确定监测 项目:

桩身上部垂直度,对预制桩指最上一节桩的垂直度,对其他桩型一般指监测 点高度附近的桩身垂直度

基类型、桩长、布桩密度和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施工阶段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项目应按表 8.2.2 确定。

表8.2.2桩基施工场地内部和周边岩土体仪器监测项目

中符号V表示应测,△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2 当场地内分布有较深厚的饱和软弱土层时,挤土桩和部分挤土桩应按表中括 号内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3对场地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为特级的非挤土桩,应按表中括号内规定确定监测 项目; 4当打桩影响范围内无可能受到损坏和影响的周边环境对象时,表中所列项目 均为可测项目

8.3.1各类监测点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打桩挤土强

8.3.1各类监测点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 度、桩型特点、危险程度、场地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风险等级等 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2在场地分布有较厚饱和软土时,采用锤击或静压方式大 面积施打预制混凝土桩且布桩密度较天的情况下,桩顶竖向位移 和水平位移监测点数量均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8.3.2桩顶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桩身上部垂直度出

8.3.3施工场地内地表竖向位移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

施工影响较小的打桩施工区域外围,条件许可时,也可布置在施 工区域之内,

8.3.4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应考虑桩的密度和分布,宜沿土中应

力变化最大方向,并结合保护对象所在位置的方向布置:同一平 面位置不同深度的监测点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宜每隔3~5m 深度布设一个孔隙水压力传感器,或每层土体至少布设1个孔隙 水压力传感器

8.3.5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打桩施工区域外临近

保护对象的一侧。测斜管的埋深应结合桩长、环境要求及场区地 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为桩端深度以下10m或达到桩端深 度以下稳固的岩土层

8.4.1桩基工程施工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应符合表8.4.1

8.4.1基工程施工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应符合表8.4.1 的规定:

表8.4.1桩基工程施工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

桩基工程前期施工阶段和后期施工阶段,可按该单体建筑桩基施工数量达到 其总数的50%进行判别:

其总数的50%进行判别

桩基工程后期施工阶段的监测频次,宜在沉前观测一次,并在沉桩后观测 一次;施工全部结束后,可视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监测一段时间,监测频 次可在表中所列频次基础上逐步递减

8.4.2当处于施工间隙期,各类监测值相对稳定且远小于报警

值时,可视情况适当降低监测频次:当施工速度加快,监测值达 到或临近报警值或监测值变化速率加快时,应适当增加监测 频次,

8.5.1基桩自身监测报警值应根据桩型、桩身材料、桩长、桩 间距等因素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确定。当无地区工程经验时,可 按表 8. 5. 1 采用

表 8. 5. 1 基桩监测报警值

注:1对桩顶竖向位移(隆起量)的监测报警值,端承桩取小值,摩擦桩取大值, 其他桩取中间值:

8.5.2桩基工程施工场地内部和周边岩土体的监测报警值应根 据桩型、桩长、布桩密度和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风险等级等 因素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确定。当无地区工程经验时,可按表 8.5.2确定。

表8.5.2场地内部和周边岩土体监测报警值

续表 8. 5. 2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报警值应为测斜管中不同深度测得的水平位移最大值; 位于场地内部的监测点应取大值,位于场地周边的监测点应取小值; 场地内饱和软土厚度大时,应取大值;厚度小时,应取小值: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高时,应取小值;低时,应取大值: 5 表中Lp为群桩平均桩长(m); D 有效上覆压力应取测点深度以上的土层计算得到的竖向土压力,其中地下水 位以下土层按有效重度计算,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按天然重度计算。

9.1.1周边环境中的其他各类保护对象都应进行调查并收集相 关工程资料。当地下无管线平面位置和理深的资料时,监测前应 对地下管线进行精细探查。

. 周边环境中风险等级为特级的各类监测对象,应先进行 结构安全检测和鉴定,并应做好相关数据、影像等原始资料的留 档保存。

9.1.4城市地下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盾构法隧道和矿止

法隧道的监测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相关规定

9.2.1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各类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

9.2.1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各类保护对象的风险等

受力特征和运行状态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项目应按表9.2.1 确定。

表9.2.1 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

:1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A表示宜测,O表示

2保护对象风险等级为特级时,尚应按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 应的监测项目; 3 地下管线分布密集的重要部位、抗变形能力差和易渗漏的管线宜增加监测项目; + 隧道工程下穿供水、污水、燃气、热力、输油等地下管线且风险较高时,应 增加对管线下方岩土体深层竖向位移监测

保护对象风险等级为特级时,尚应按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 应的监测项目; 3 地下管线分布密集的重要部位、抗变形能力差和易渗漏的管线宜增加监测项目; 隧道工程下穿供水、污水、燃气、热力、输油等地下管线且风险较高时,应 增加对管线下方岩土体深层竖向位移监测

9.2.2城市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应由专人对周边环境进行现场 巡查,当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及其他相关 单位。现场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构)筑物、桥梁墩台或梁体、既有轨道交通结构等 有无新增裂缝以及裂缝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等,混凝土有无剥落 以及剥落的位置、面积和数量等: 2地下构筑物有无积水或渗水情况: 3周边路面或地表的裂缝、沉陷、隆起、冒浆的位置和范 围等情况; 4河道水位变化情况,水面出现漩涡、气泡及其位置、范 围,河道堤坝(驳坎)裂缝宽度、深度、数量及发展趋势等: 5工程周边是否存在基坑开挖、堆载、桩基施工等可能影 问周边环境安全的情况: 6地下管线是否出现破损、泄漏情况,管线周边地面有无 裂缝产生或出现局部沉陷等情况: 7监测设施、基准点和监测点的完好状况及保护情况

9.3.1周边环境监测点数量和布设位置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类 型与特征、建造年代、受力现状、风险等级、监测方法和要求等 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判断其是 否处于安全状态的要求。 9.3.2位于地铁、隧道、重要管线、历史保护建筑等重要公共 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设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 规定。 9.3.3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沉降)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建(构)筑物的角点和沿外墙周边应布设测点,每侧测 点数不宜少于3个。建(构)筑物风险等级为特级时,沿外墙

周边的测点间距不宜天于10m;风险等级为一级~三级时,测点 间距宜为10~20m; 2不同地基、基础或不同结构单元的分界处,应布设监 测点; 3高度差异较大部位或新旧建(构)筑物连接部位的两 侧,应布设监测点; 4变形缝、防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应布设监测点: 5烟岗、水塔等高箕构筑物,应在其基础轴线上对称布设 测点,且每栋构筑物的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 9.3.4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近施工一侧的 建(构)筑物外墙、承重柱、变形缝两侧和其他有代表性的部 位,并宜与竖向位移(沉降)监测点布设在同一位置。 9.3.5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的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 重柱或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结构顶部、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上 下监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线上。当建(构)筑物较高时,宜 在中部增设监测点; 3每栋建(构)筑物的倾斜监测数量不宜少于2组: 4采用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构)筑物倾斜时,监测点 的布设应符合本规程第9.3.3条的规定。 9.3.6建(构)筑物裂缝宽度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等参数,分析裂 缝的性质、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选取有代表性的裂缝布设监 测点; 2宜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首、未端按组布设监测点,每 组应布设2个,并应分别布设在裂缝两侧,且其连线应垂直于裂 缝走向; 3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

9.3.7建(构)筑物因桩基施工亏1发的振动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的有关规定 且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应布设在建(构)筑物结构基础和顶层楼面上; 2每栋建(构)筑物的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上下对应的 2组。 9.3.8城市道路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和路基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与路面下方的地下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监测工作相结合,并应做到监测点布设合 理、相互协调; 2路面竖向位移监测应根据路面实际情况布设监测点和监 测断面,城市重要道路应增加监测断面数量。隧道下穿重要城市 道路时,应布设路基竖向位移监测点: 3道路挡墙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沿挡墙走向布设,挡墙位于 主要影响区时,监测点间距宜为510m:位于次要影响区时, 监测点间距宜为10~15m; 4道路挡墙倾斜监测点应根据挡墙的结构形式选择监测困断 面布设,每段挡墙监测断面不应少于1个,每个监测断面上、下 监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面上: 5每个断面蓝测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9.3.9城市桥梁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墩台竖向和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设在墩柱或承台上 每个墩柱和承台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个,群桩承台宜适当增加监 测点; 2采用全站仪监测桥梁墩柱倾斜时,监测点应沿墩柱顶 底部上下对应按组布设,且每个墩柱的监测点不应少于1组,每 组监测点不应少于2个:采用倾斜仪监测时,监测点不应少于 1个; 3桥梁结构应力监测点宜布设在桥梁梁板结构中部或应力

变化较天部位,桥梁裂缝宽度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本规程第 9.3.6条的规定。 9.3.10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地面线的监测点布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高架线桥墩竖向和水平位移、差异沉降、倾斜的监测点 布设应符合本规程第9.3.9条的规定: 2高架线结构裂缝的监测点布设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 的规定; 3地面线路基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按监测断面布设,每个 监测断面中的每条股道下方的路基及附属设施均应布设监测点 当风险等级为特级和一级时,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风险 等级为二、三级时,监测断面间距不宜大于10m; 4轨道静态儿何形位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 工务维修和养护等要求进行确定; 5既有轨道交通其他附属结构监测点的布设可按建(构) 筑物的相关要求执行。 9.3.11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地下管线的重要性、修建年 份、类型、材质、管径大小、接口形式、平面位置、理深与地基 条件、使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监测点水平间距可按表9.3.11确定;

9.3.11地下管线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地下管线的重要性、修建年 份、类型、材质、管径大小、接口形式、平面位置、埋深与地基 条件、使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监测点水平间距可按表 9.3. 11 确定:

表9.3.11地下管线监测点水平间距

3每条地下管线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且不同管线的监测 点宜成断面布设: 4监测点宜布设在管线窖井、阀门、检查并等特征点位置

和受施工影响敏感的部位: 5供水、燃气、供热、工业等压力管道宜设置直接监测点 在无法理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6管线弯曲部位的监测点布设应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7对管线密集重要部位、抗变形能力差、容易渗漏的管线 宜加密监测点: 8监测点的布设宜通视良好、便于观测,且不影响地下管 线的正常使用。

9.4.1城市地下工程土方开挖、降水、岩土体注浆加固等工程 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根据被监测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预 测的影响程度确定监测频次。 9.4.2基坑工程施工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自的监测频次可按表 9.4.2确定。

9.4.2基坑工程施工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按表

表9.4.2基坑工程施工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

注:1关键工况、重要工况、普通工况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第5.4.2条确定; 2 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4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盾构法隧道施工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的

:1B为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m),S为开挖面至监测点沿 距离(m); 2 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 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注:1B为盾构法隧道开挖直径(m),S为开挖面至监测点沿隧道轴线方向的水平 距离(m); 2 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 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1 B为矿山法隧道开挖宽度(m),S为开挖面至监测点沿隧道轴线方向的水平 距离(m); 2矿山法隧道拆除临时支撑时,应增大支撑拆除部位前后方范围内周边环境的 监测频次; 3 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注:1B为矿山法隧道开挖宽度(m),S为开挖面至监测点沿隧道轴线方向的水平 距离(m); 2矿山法隧道拆除临时支撑时,应增大支撑拆除部位前后方范围内周边环境的 监测频次; 3 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9.4.4桩基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按

9.4.4基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仪

表9.4.4桩基工程施工周边环境仪器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

注:1宜测项目、可测项目的监测频次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2当监测数据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桩基施工结束两周后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时,可停止监测 4 表中被监测对象不包括处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运行隧道。

9.4.5当出现本规程第4.1.14条所列情况或周边环境中被监测

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仪器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 1建(构)筑物、桥梁、轨道交通高架线等突发较大沉降 或出现倾斜、开裂等现象; 2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设施出现变形(沉降)过大、地下 管道出现泄漏等现象: 3出现其他影响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9.5.1建(构)筑物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建(构)筑物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监测的报警值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建造年 份、结构形式、基础类型、地质条件,并综合考虑其已有变形 (沉降)、倾斜和地区工程经验等因素进行确定,且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建(构)筑物风险等级为特级或一级时,其变形、差异 沉降和倾斜率的监测报警值宜通过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全性 评估等方法确定:

注:表中振动报警值按频率线性插值确定。

9.5.2城市桥梁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桥梁监测报警值应在分析桥梁规模、结构形式、基 础类型、养护情况等基础上,结合已有变形、差异沉降、倾斜和 当地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 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 CJJ99的有关规定; 2城市桥梁风险等级为特级和一级时,其沉降、差异沉降 和倾斜监测报警值宜通过结构检测、计算分析和安全性评估等方

9.5.3城市道路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道路监测报警值应在调查分析道路等级、路基路面 材料、道路现状情况和养护周期等基础上,结合已有沉降和地区 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 设计规范》CJJ194、《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5142和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的有关规定: 2城市道路风险等级为特级和一级或有特殊要求时,其沉 降监测报警值应通过现场检测和安全性评估等方法确定; 3无地区工程经验时,城市道路现状情况较好且无特殊要 求时,其路基沉降报警值可按表9.5.3确定

表9.5.3城市道路路基沉隆监测报警值

9.5.4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和地面线的监测报警值,应在 调查分析线路结构形式、轨道结构形式、线路现状情况等基础 上,结合已有变形和地区工程经验,经必要的结构检测、计算分 析和安全性评估后,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 设计规范》GB50157的有关规定。

9.5.5地下管线监测报警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特殊要求或风险等级为特级和一级的地下管线的监 测报警值,应在现状调查与检测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分析或专门 评估进行确定; 2无地区工程经验和具体报警值时,地下管线风险等级较 低且无特殊要求的,其监测报警值可按表9.5.5确定。

表9.5.5地下管线监测报警值

注:1燃气管道的位移报警值适用于管径100~400mm的刚性压力管道:

2差异沉降为两节管线的接头处的沉降差值; 3L为管节长度。

9.5.6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警,并应对周边环

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建(构)筑物、桥梁、既有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等周边 环境出现危害结构安全的过大沉降、倾斜和裂缝: 3地下管线变形明显增天或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 4监测对象周边地面突然出现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塌; 5根据地区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报警的情况

10.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中的运行隧道监测除 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土建工程》JTG3370.1的有关规定。 10.1.2运行隧道的监测对象应主要包括隧道结构和外部工程施 工影响分区内的周围岩土体等。监测等级为特级的隧道工程可进 行全生命周期监测。 10.1.3当运行隧道监测等级为特级或一级时,监测方案应进行 专门论证。 10.1.4当运行隧道监测等级为特级时,应实施自动化监测;当 运行隧道监测等级为一级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10.2.1无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盾构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 测项目应按表10.2.1确定。

表10.2.1无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盾构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测项目

续表10.2.1监测等级监测项目备注一级二级三级接缝张开量、错台量000管片结构裂缝VVV隧道变形曲率半径VVV隧道隧道变形相对曲率VVV结构轨道结构(道床)竖向位移VVV城市轨道轨道静态几何形位(轨道横交通隧道V向高差、轨向高差、轨间距)轨道结构裂缝VVV注:1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2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按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10.2.2受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盾构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测项目应按表10.2.2确定。表10.2.2受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盾构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测项目监测等级监测项目备注一级二级三级管片结构竖向沉降VVV管片结构净空收敛VVV管片结构水平位移VVV管片结构应力0隧道接缝张开量、错台量V结构管片结构裂缝VV隧道变形曲率半径VVL城市轨道隧道变形相对曲率VVV交通隧道轨道结构(道床)竖向位移VV0· 67 .

续表 10. 2. 2

续表 10. 2. 2

注:1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2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按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当外部施工为桩基施工或施工采用爆破方式时,应监测隧道结构的振动 响应

2 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按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3 当外部施工为桩基施工或施工采用爆破方式时,应监测隧道结构的振动 响应

10.2.3无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矿山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 测项目宜按表10.2.3确定。

10.2.3无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矿山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

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矿山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

续表 10. 2.3

注:1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A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重庆市园林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按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10.2.4受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矿山法隧道运行阶段的仪器监 测项且宜按表10.2.4确定。

受外部工程施工影响时矿山法隧道运行阶段的

表中符号V表示应测黄桷树城市公园东入口广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标),△表示宜测,O表示可测

特级监测等级时,除应按一级监测等级确定监测项目外,尚应按委托方及相 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当外部施工为桩基施工或施工采用爆破方式时,应监测隧道结构的振动 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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