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应急医疗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20220401.pdf

华建集团应急医疗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20220401.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5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52919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华建集团应急医疗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20220401.pdf

4.2.2各地块的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块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洁、污应分开;医护人员与供应 物品的出入口可合并使用,观察人员与污物的出入口可合并使用;

大榭岛关上村甬沪宁管线dn700成品油长输管线施工组织设计[1.1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下

5.1.1建筑物出人口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观察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2 观察人员出入口处应设大巴车停靠落客的场地; 3工作人员出入口结合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设置车辆的停靠场 地。

5.1.2材料和构造设计,应满足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 洁和维护的要求

5.2.1观察区可根据规模及管理需要,按观察房间的数量,

5.2.4观察区应设入住和结算办理

5.2.5观察区的竖向交通(楼梯)除符合消防疏散相关规定外,还

5.2.5观察区的竖向交通(楼梯)除符合消防疏散相关规定外,还 需满足下列要求: 1 观察人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的楼梯应分别设置: 2工作人员使用的楼梯可兼做物品供应通道,但不得用于运送

污染物品; 3宜设置专门的污染物品楼梯或传递装置; 4工作人员使用的楼梯和污染物品楼梯应分两端设置。 5.2.6观察房间的设计需满足下列要求: 1每间观察房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m; 2房间内应设置卫生间,并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 卫生间宜采用集成式,宜靠外墙设置; 3观察房间内应设储存空间或设施: 4 观察房间入户处宜设缓冲间,并应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5.2.7 观察房间居住部分的净高不应低于2.4m。 5.2.8 观察房间门的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入户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宜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 9 观察房间的外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安装防蚊虫设施: 2 应做限位处理,开启后空隙不应大于0.11m。

1入户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门洞净高不应低于2.00m 2卫生间的门净宽不宜小于0.70m,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9 观察房间的外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安装防蚊虫设施: 2应做限位处理,开启后空隙不应大于0.11m。

5.3.1应根据管理模式,合理规划工作人员值班室、办公用房、物 资库房、设备机房等,并应合理规划人员、餐食、物资等流线 5.3.2工作服务区宜设置专用的物资传递装置

5.3.3工作人员值班室宜采用单人

5.4. 1卫生通过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卫生通过区应设置在工作服务区和观察区之间; 2人员和物品的通过应分别设置,男女应分开设置; 3工作人员进入观察区应经过更衣、穿戴防护装备、缓冲等房 间; 4工作人员由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应经过一脱、二脱、淋 浴、更衣等流线; 5卫生通过用的更衣、淋浴、穿衣、脱衣用房应符合卫生防疫 要求,脱衣间宜采用1人/次标准通过,

5.5.1标识系统应明确指示观察人员入住、转运、离开的流线和工 乍人员工作服务、巡视的流线和守则。 5.5.2标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室内、外标识应一体化设计,室 外标识宜具备夜间可识别性;标识的色彩、尺寸、样式及安装位置 应具备高醒且度、高识别性。

基。基础宜浅理,并结合工程实际条件综合确定理置深度。如基店 较大水平力时,基础埋置深度可适当加大。

6.0.5新增化粪池、集水池等地下设施,应优先采用成品,并估 抗浮措施。

6.0.6污染区场地应做好地基土、地坪的防渗处理设计。

6.0.7送、排风机等设备基础及支架宜与房屋结构脱开设置。小型 机电设备设置于屋面时,轻型屋面设计应考虑改设备荷载。 6.0.8临时箱式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腐涂装,防腐涂装工程的设计 工作年限不低于2年,可参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与《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343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

工作年限不低于2年,可参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与《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343等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

.9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和耐久性要求,外围护结构及连接接缝

6.0.9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和耐久性要求,外围护结构及连

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和耐久性要求,外围护结构及连接接缝 密性和水密性要求。

应满足气密性和水密性要求

7.1.1空调冷热源宜采用分体空调

7.1.3每个观察房间的卫生间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每个>

7.1.4每个观察房间的卫生间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抖

量不应小于120m²/h。

7.1.6脱隔离服房间宜设置带有高效过滤器的移动式空气净化过滤

7.1.6脱隔离服房间宜设置带有高效过滤器的移动式空气净化过滤 装置。

7.1.7脱防护服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 于20次,室内排风口应设在房间下部,室外排风口应高于屋顶高空 排放。

7.1.8卫生通过区域应在出、入口区域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室内空 气流向应分别为下图所示:

图2出口区域空气流向图

7.2.1每个观察房间按一人计,给水用水定额不宜大于160L/(人

7.2.1每个观察房间按一人计,给水用水定额不宜大于160

7.2.2给水系统不应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给水系统宜

7.2.2给水系统不应利用币政水压直接供水,给水系统直采用水箱 加水泵的供水方式。给水泵房应独立设置在观察区外,与化粪池、污 水处理设施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 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有 关规定,且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7.2.3生活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生活水池补水管道出口与 溢流水位之间应设有空气间隙,空气间隙不应小于0.15米。 7.2.4生活给水管道应分别独立接入观察区、卫生通过区及工作服 务区,并应在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十管起点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加水泵的供水方式。给水泵房应独立设置在观察区外,与化粪池、污 水处理设施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 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有 关规定,且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7.2.4生活给水管道应分别独立接入观察区、卫生通过区

务区,并应在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干管起点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7.2.5生活给水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布置宜避开观 察区域

7.2.6观察房间内的生活热水宜由房间内设置的有效容积

50L的电热水器供应。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热水 用水定额按照不小于70L/(人·天)(60℃)计

用自动冲洗阀,座便器应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式大便器应采用脚踏 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式冲洗阀

7.2.8室内生活排水宜污废水合流排出,室外雨水与污水

格采用分流制,不得混接

格采用分流制,不得混接

生器具的水封,地漏等应符合如下

1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污水管道 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2排水系统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0.05m,严禁采用活 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3室内生活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地漏的 水封应有补水措施 4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7.2.10观察区和卫生通过区的空调冷凝水应间接接入污水

7.2.12室外污水排水系统在接入预消毒池前应采用清扫口替代检查 井的连接方式。清扫口的间距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标准》GB50015中的相关规定。预消毒池出水后的室外污水排水系 统采用密闭检查井的连接方式。室外污水排水系统设置通气管,通气 管间距不应大于50m。

施,并应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闭水试验。 7.2.14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室内、外污水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出口 和污水处理站的排气口应高于屋顶高空排放,并安装净化灭菌装置进 行处理。 7.2.15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生活排水应经过“预消毒→化粪池→ 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终末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 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的规定后排放。当现场确实没有条件设置二级生化处理设施 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采用预消毒+化粪池+二级消毒的处理 方式,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7.2.16污水处理宜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消毒池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h,污水处理设施的二级 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h; 2消毒池应投加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消毒剂,当采用液氯、 二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等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参考有效 氯投加量为50mg/L,余氯量应为6.5mg/L~10mg/L(以游离氯计); 3污水处理从预消毒池至二级消毒池的水力停留总时间不应小 于48h; 4化粪池清掏周期不宜小于180d; 5污水处理设施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7.2.17当初期雨水排水有消毒要求时,初期雨水应截留并消毒处理 后排放。初期径流弃流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 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有关规定

施,并应在安装完毕后进行闭水试验。 7.2.14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室内、外污水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出口 和污水处理站的排气口应高于屋顶高空排放,并安装净化灭菌装置进 行处理。 7.2.15观察区、卫生通过区的生活排水应经过“预消毒→化粪池→ 二级生化处理设施→终未消毒”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 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B18466的规定后排放。当现场确实没有条件设置二级生化处理设施 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采用预消毒+化粪池+二级消毒的处理 方式,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7.2.16污水处理宜采用强化消毒处理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消每池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h,污水处理设施的二级 消毒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h; 2消毒池应投加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消毒剂,当采用液氯、 氧化氯、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等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参考有效 氯投加量为50mg/L,余氯量应为6.5mg/L~10mg/L(以游离氯计); 3污水处理从预消毒池至二级消毒池的水力停留总时间不应小 于48h; 4化粪池清掏周期不宜小于180d; 5污水处理设施应密闭,尾气应统一收集消毒处理后排放。 7.2.17当初期雨水排水有消毒要求时,初期雨水应截留并消毒处理 后排放。初期径流弃流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 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有关规定。

7.2.18不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7.2. 19 不得采用非传统水。

7.2.18不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7.2.19 不得采用非传统水。

7.2.20无机电抗震支架要求,但应选用优质给排水管道

7.2.20无机电抗震支架要求,但应选用优质给排水管

单套观察用房:5kW/套;配套用房:130VA/m。

俏防设施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安防、通信设备的用电负荷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外部电源进线由35kV或10kV电源供电,供电要求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的供电要求,供配电方式宜采用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观察人员用房内照度宜为3001x,其他用房照度参见《建筑照明设计 际准》GB50034中的要求。公共区域照明宜集中控制。照明回路设置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需灭菌消毒的场所设置紫外线杀菌灯。

听有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观察房间套内宜设置一个空调插座、 个电热水器插座、一个电视机插座、一个书桌插座、一个床头插座 书桌或床头插座宜有一个插座带USB供电接口

7.3. 6 防雷接地

木浴间应设置等电位端子箱,并将房门

7.3.8 计算机网络系统

应包含设备网、业务内网及业务外网(含WIFI覆盖),三者宜物理 隔离,室内4G或5G网络、WIFI覆盖应保证每个观察房间无信号盲 区。

容量应满足医护及内部办公人员使

应满足医护及内部办公人员使用需习

7.3.10有线电视系统

每个观察房间宜设置有线电视点位,可采用IPTV系统。 7.3.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含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求 助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应根据现场要求设置在场所出入口、 场所周界、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室外道路、建筑周边、观察单元 出人入口、各楼层出入口、公共走道、观察区、重要设备机房出入口 安防控制中心等部位;车辆出入口应安装车牌抓拍摄像机,人员出入 口应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各观察单元的人员出入口、物料进出口宜 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周界摄像机宜实现滞留、人脸抓拍分析应 用功能,并与周界报警系统联动,室外摄像机安装宜充分利用现有建 筑物,减少单独立杆; 2门禁系统:在观察单元的出入口和各楼层的重要办公室、重

要设备机房应根据服务、管理流程设置刷卡或组合认证门禁,观察房 间宜根据服务、管理要求设置门禁或电子门锁,观察房间应具有门磁 报警功能; 3紧急求助及入侵报警系统:人员登记处、观察房间、无障碍 卫生间等区域应设置紧急求助按钮,紧急求助系统宜采用无线方式 更于快速部署实施;重要物资库房、档案资料室、重要设备机房等区 域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院区应设置周界报警系统。

应设置消防安保机房及信息网络等智能化机房,机房工程设 相关规范要求。

相关医疗机构等的专用通信接口。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

件进行竖问和横问连接。 8.1.4应先拼装成箱体后再将箱体吊装搁置在基础上,按设计规定 校正水平和垂直位置后锚固

8.1.4应先拼装成箱体后再将箱体吊装搁置在基础上,按

箱体;箱体的安装顺序,平面上宜由端部向一侧顺序扩展;安装 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中心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

8.1.6箱体间应采用标准连接配件,开放式箱体间的缝隙宜进行防 水密封处理

8.1.7楼梯、走道、栏杆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在箱体叠放与连 接牢固后进行。

8.1.8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就位时宜采用汽车吊等起重设备,当箱体天面积开洞可能引 起吊装变形时,应采用专用吊装架或加固后进行吊装; 2吊装应采用起重机四点起吊,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 吊具不得超出其额定许用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 应检验合格;

3箱体吊装与安装应按合理顺序进行,必要时应加设临时加强 措施。

口口, 牛位立 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材料、安全、消防、行政等相关部门到现场 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挂验收合格牌后再经卫生防疫 验收,方可启用。

8.2.2检查与验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 术规范》JGJ/T188的有关规定

施工方案、用电线路及控制图、消防通道布置图、结构主要节点工程 验收单、材料质保书、填充材料防火等级证明书等。

8.3.1拆除前应编制拆除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拆除方 案的内容应包括拆除工艺及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物 料堆放安排和防尘降噪、废弃物处置等措施,

8.3.2拆除方案应执行技术交底制度,由方案编制人员对施工个

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专 项交底。

备及管道内的存留物做消毒或无害

8.3.5拆除前应切断拆除范围内的水、电;拆除现场用电,不得使 用被拆用房中的配电线路。

.6当出现可能危及整体稳定等情况时,应先进行加固,再实施

8.3.6当出现可能危及整体稳定等情况时,应先进行加固,再

8.3.7遇到五级及以上大风、大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 拆除作业。

8.3.8应自上而下,逐层先拆除箱体的附属设施、设备,再拆除箱

8.3.8应自上而下,逐层先拆除箱体的附属设施、设备,再拆除箱 体和箱体之间的连接件,最后拆除箱体,

8.3.8应自上而下,逐层先拆除箱体的附属设施

8.3.9箱体应采用起重机配合整体

1.0.1为解决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轻症患者及无症状 者的收治问题,充分利用既有建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 建设和改造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从而实现有效隔离传染源、最 大限度救治患者的目标,特制定本导则。

1.0.1为解决大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轻症患者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利用既有建筑临时改造为集中收治新型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轻症患者及无症状者的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 设施的建筑设计项目

能使用需求、配合快速建设与改造、兼顾舒适性原则,确保医护人员 和患者的安全、建筑结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 安全。

优先选取内部空间便于迅速搭建隔断且消防技术条件较好的建筑,如 会展中心、体育馆、大型厂房、大型物流仓库等,

1.0.5改造前应对既有建筑进行评估,用于改造为临时集中隔离收 冶点设施的建筑宜为结构状况良好的单层或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道等 满足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相关要求。如确有困难的应在消防部门指导 下通过增加临时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1.0.6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改造内容包括:局部室外市政设

污水处理设施、建筑内部分隔、建筑内部设施设备、对外交通通道、 人员物资进出运输通道、相邻环境防护与改善、卫生防疫、生物安全、 安全防护等方面。原则上只进行建筑内部使用功能改造和场地临时建 筑及设施改造,

设施使用,不得兼作它用。

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设施等城 市人群密集活动区,远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储存场所。既有 建筑与周边建筑物之间应有不小于20m的隔离间距。用地周边宜有较 为完备的安防设施,应在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外围设置分隔并设 有警示标识。

2.0.1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

2.0.2既有建筑入口处应有停车以及回车场地,能满足救护车辆的

快速抵达以及快速撤离的需要,做到对外交通便捷、内部联系顺畅, 并为临时停车和物资周转留出场地。有条件的要充分考虑患者到达后 便于管理的集散场地和消防逃生集散场地的需求,

2.0.3总体布局的功能分区应合理,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

2.0.4总体布局需满足“三区两通道”的要

2.0.4总体布局需满足“三区两通道”的要求,按污染区、限制区、 安全区,医惠分离、洁污分离组织交通流线。污染区、限制区和安全 区宜用不同色彩标识区分

2.0.5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患者及污物同工作人员

2.0.5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患者及污物同工作人员及清洁物

2.0.5场地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惠者及污物同工作人员及清洁 品出入口不应混用。

2.0.6既有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层高、通风空调、给排水、 供配电、通讯信息、消防等市政配套及室内设施设备应能够或经改造 后满足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的使用要求。 2.0.7人员密集区域,宜设置消防临时驻扎点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 备。

3.0.2限制区连接污染区的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进人卫生通过室和 返回卫生通过室。具体进入流程为:“更衣→穿防护服→缓冲”以供 医护、工作人员穿戴防护装备后,从限制区进入到污染区。返回流程 为:“一脱→二脱”后,从污染区返回限制区

4.0.1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包括既有大型公共建筑改

室外临时附属建筑(无地下室且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和构筑物(辅 助用房、市政设施、通道等)。

4.0.2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现行地方

4.0.3改造建筑的集中隔离收治使用功能的后续使用年限为5年 新建临时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为5年。

4.0.3改造建筑的集中隔离收治使用功能的后续使用年限为5年、

4.0.4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应选择结构状况良好、满

防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宜优先选择单体独立式框架结构或大空 间结构,便于内部拆改。

4.0.5既有建筑改造评估、设计前,应收集该建筑的相关结构资

包括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变更、建筑材料、竣工验收资料和使用过 程的有关情况等

选择轻型化、模块化、标准化的结构形式。

4.0.7既有建筑改造,室内新增临时设施宜采用自成体系的独立构 架。新建室外临时附属建筑的管道支架如依附于临建结构的,应进行 相关结构设计。

.8既有建筑内新增设施的基础,应利用原有硬化地坪,并对新

4.0.8既有建筑内新增设施的基础,应利用原有硬化地坪

增设施荷载进行复核。

4.0.9既有建筑周围新增临时附属设施,在满足地基承载

4.0.9既有建巩周围新增临的附属设施,在满定地基承载力、稳定 和变形条件下,其基础宜浅理,并结合工程实际条件综合确定理置深 度。当基底有较天水平力时,基础理置深度可适当加大。 4.0.10当需开挖或平整场地时,回填材料宜采用砂石等易压实材料 4.0.11既有建筑周围新增临时附属设施,应采用天然地基。在地基 承载力满足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平板式筱板基础,根据 建筑类型,筱板厚度为200~350mm。 4.0.12新增化粪池、集水池宜优先采用成品设施。当设置于地上时 应复核地基承载力;当埋置于地下时,还需采取抗浮措施 4.0.13污染区场地应进行地基土、地坪的防渗处理设计。 4.0.14新建室外临时附属建筑的结构体系宜采用模块化箱式集成房 屋、装配式钢结构、轻钢活动板房等,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 4.0.15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质量轻、安装便捷的 材料,需采用现浇混凝土时,宜采用早强型混凝土。 4.0.16荷载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机房、大型医疗设备的活荷载取值。 4.0.17既有建筑改造应保证原结构的安全性、可恢复性,不宜改变 原结构受力体系和构件受力状态。应对原结构因用途改变引起的使用 荷载变化以及改造施工阶段的工况进行相关构件承载力、基础承载力 等涉及结构安全方面的复核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0.18当部分区域改造后使用荷载较大、超过构件承载能力时,应 对该区域采取减少恒荷载、增加临时支撑点、控制活载值等措施。

4.0.19结构设计应满足大型医疗设备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布置较 重的医疗设备时,应根据设备荷载进行复核。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 应采取加固或更换布置位置等措施, 4.0.20当有较重的移动设备时,应根据移动设备的重量和移动路线 图进行设计或复核,加固或更换布置位置。 4.0.21结构构件连接方式,宜选用螺栓连接、卡口连接等。 4.0.22在地面或楼面上布置新增隔断时,应采用轻质隔断材料,避 免大规模加固。新增隔断应有可靠的构件节点连接构造,节点连接构 造应满足结构受力和变形要求,节点连接方式应便于现场安装 4.0.23临时工程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腐涂装,防腐涂装工程的设 计工作年限不低于2年。 4.0.24具有密封性能的房间,结构构件、「门窗、墙板、屋面设计应 满足室内与外部压力差的影响。 4.0.25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结束运营后,应按先卸荷、后恢复 的顺序,逐步施工恢复至原结构。改造遗留在结构构件上的孔洞不影 响结构安全时,可采用水泥砂浆封堵。

5.0.1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时,应按国家 现行标准的要求对建筑现状给水排水系统以及临时建造的给水排水 设施进行安全性评估 5.0.2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的建筑给水系统应由城镇给水管网 供水,设计应满足供水安全可靠、水质达标、环保及节水等要求。 5.0.3临时建造的给水排水及消防系统的设备、管道系统及附件可 设置于室外临时划定的场地地坪上,应满足结构承重及安全卫生的要 求。 5.0.4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 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5.0.5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的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 数,宜按表5.0.5确定,用水定额宜取低值;若有餐饮及洗衣机用水 应另计。

5.0.1利用既有建筑改造为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时,

5.0.5临时集中隔离收治点设施的生活给水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 数,宜按表5.0.5确定,用水定额宜取低值;若有餐饮及洗衣机用水 应另计。

DB37/T 5195-2021 钢结构螺纹锚固单边螺栓连接技术规程.pdf表5.0.5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5.0.6污染区、安全区的给水系统宜分设,污染区的给水系统应采 用断流水箱加水泵的供水方式,不得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当合用 二次加压及调蓄设施时,生活给水管道应分别独立接入污染区、限制 区及安全区,并应在污染区、限制区干管的起点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正 器。

5. 0. 7 安全区给水系统可利

水设施或原有供水设施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相关规定建造临时的二次加压及调 蓄设施供水。

区以外,与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标准》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

水库除险加固 施工组织设计5.0.9生活水池(箱)应配置消毒

5.0.10污染区、限制区室内生活排水,宜采用污废水合流排出,室 外雨水与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不得混接。当因场地条件受限: 布置化粪池确有困难时,淋浴污水应单独通过密闭废水管道系统收集 排出,不接入化粪池。 5.0.11污染区排水管道在接入室外预消毒池前应以全密闭方式敷设 预消毒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消毒原则,宜结合化粪池共同设置。 5.0.12室外生活排水系统设置的检查并应采用密封并盖,在接入预 消毒池前应采用清扫口替代检查并的连接方式,清扫口应有明显标识 宜设置清扫口井进行保护;每隔50m应设通气管道至高于屋顶处高空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