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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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 55018-2021.pdf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X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日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十,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生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日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规范工程测量基本要 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工程测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指标的要求。

2.1.1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

1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座标系;当确有必要 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平山互通I号桥下部结构施工方案,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 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 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4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2.1.2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2.2.1工程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衡量指标,并应以2倍 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2.2.2工程测量项目实施中应对成果实际精度进行评定或检测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精度评定应通过测量平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 其他儿何量的中误差。 2精度检测应使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检测方法,并应利用检 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间的较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 几何量的中误差

3当精度评定或精度检测获得的中误差不大于项自技术设 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应中误差时,应判定成果精度为符合 要求;否则,应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 2.3.4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2.3测量过程 2.3.1工程测量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项目技术设计,并形成项 目技术设计书或测量任务单。项目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项目合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项目任务以 及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 2应确定项目实施所用技术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 3应优先利用已有控制测量成果。已有控制点使用前,应 对其点位及平面坐标、)高程进行检查校核。× 2.3.2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 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人 2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 应停止测量。 3 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2.3.3工程测量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 准规定的方法。 2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 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核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 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目技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人下 一工序。

2.3.2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 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八 2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 应停止测量。 3 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1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 准规定的方法。 2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 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核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 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目技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即返工处理。 4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人下 一工序。

2.3.4工程测量成果的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人

1项目承担方应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的二级检查制度 最终检查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交付和验收。 2项目合同规定需要进行成果验收时,验收应由项目委托 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成果不得使用。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判定成果不合格 1)控制点和变形监测的基准点、监测点设置不符合项目 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所用仪器设备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 定的精度要求,或未经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 使用; 3)成果精度不满足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4)原始观测数据不真实: 5)成果出现重大错漏。 4当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时,应退回整改。整改后的成 果,应按与原成果相同的质量检查、验收方式进行重新检查、 验收。 5质量检查、验收应保留记录。

2.4.1工程测量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等应符 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对数字形式的成果,应采用可共享、可交换的开放数据 格式存储。 3应编制项目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应完整准确地描述 工程测量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质量要求、作业方法、实施过 程、质量管理措施和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质量指标等。

1 应设置可识别、可追溯的标识。 2 应按专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测量成果与资料的归档。 需要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执行测绘成果汇交管理规定。 2.4.3 当采用数据库系统对工程测量成果进行管理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娄 数据库系统应安全可靠。 2入库前,应对数据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3 ,人库后,应对数据库内容的完整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 检查。 4 对建立的成果数据库,应进行可靠的数据备份及安全 管理。

2江程测量现场作业应符合下

1对禁止人员进入的安全管控区域、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的区域,严禁作业人员进人。 2在道路、轨道交通、工业厂矿、施工工地及其他危险区 或测量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警示服等安全防护用品。 3在带电区域作业时,应使用绝缘性能良好的测量设备 作业人员应佩戴绝缘防护用品,与带电体的距离应满足最小安全 距离要求。 4在可能出现瓦斯气体的区域测量时,应使用防爆型测量 仪器设备。 5在远离城市、村镇、厂矿地区测量时,应有可靠的通信 交通等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措施。 一一一水城测声然人下到圳宝

2.5.3水域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使用的船只应安全可靠。

2.5.5夜间现场测量,应在工作区域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

3.1.3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的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大于25mm/km;当 有特殊要求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2当同时进行陆地和水域测量时,应以陆地测量为主布设 统一的控制网。 3对相互接驳的工程,当分别建立控制网时,应通过联测 人对隧道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实施地上地下联系测量,联 系测量应有校核。 5控制网应具有多余观测。 6当需对控制网进行复测时,复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测量 的精度。 3.1.4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布设控制点时,应避多路径及电磁环境的影响。 2控制网基线平均长度、卫星高度截止角、有效观测卫星 数、有效观测时段长度、位置精度因子、异步环闭合差、平差后 最弱边相对中误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 准的规定。

3.1.5当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符合下列

1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或闭合水准环。 2水准线路长度、每千米高差偶然中误差、每千米高差全 中误差、观测次数、往返测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等技术指标 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需跨越超过200m的水域时,应采用构成闭合环的双 水准路线过河方式。

3.1.6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符合

1适用的等级应符合项目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2应在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覆盖的区域 内施测。高程异常模型或精化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精度应符合项 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X 3对测定的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精度检测,检测点数不 应少于3个。 3.1.7控制测量的成果应包括控制网布设图、控制点平面坐标 和高程成果表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 3.2现状测量的控制测量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1现状测量的控制点应优先使用国家、地方各等级控制点。 3.2.2当已有控制点不满足现状测量需要时,应利用国家、地 方等级控制点作为起算点建立控制网。控制网起算点的等级和数 量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控制测量的具体 技术要求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3工程放样的控制测量

.1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时,应使用国家、地方等级控制点 有控制点不满足需要时,应进行控制点的加密。 .2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 ,工程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坐标系应与工程的施工坐标系一致。 2控制网应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布局、场地状况布设 3控制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分别不应大于施工测量 平面位置和高程中误差的1/3。 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周期、地形及环境变化情 况等对控制网进行复测。 3.3.3隧道或其他地下工程施工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两开挖洞口间的长度、贯通误差的限差,确定洞 外洞内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 2洞外控制网应沿两开挖洞口的连线方向布设。各洞口均 应布设不少于3个相互通视的平面控制点。 3两开挖洞口、竖井斜井、平洞口的高程控制点应与有 关洞外高程控制点组成闭合或往返路线。 3.43 变形监测的控制测量 3.4.1变形监测应布设基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位置稳 1 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基准点数量、网形结构和观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 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基准点应单独构网,或与工作基点、监测点联合构网。 3.4.2基准点的测量及稳定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期变形观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检测,当发现基准点 有可能变动,或当监测点观测成果出现系统性异常时,应进行基 准点复测。 2用于长期变形监测的基准点,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 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当基准点所在区域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 响时,应进行基准点复测。

4基准点复测后,应对基准点的稳定性进行检验分析。 不稳定的基准点,应予以舍弃。当剩余的基准点数不满足项目 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补充布设新的基准点。

4.1.1现状测量应根据项目技术设计在确定的时点采集建设工 程所在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相应的测量成果。具体成果的 内容和要求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确定。 4.1.2现状测量的作业时点应根据成果用途、现势性要求及所 测区域地形变化特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工程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 策划、设计或扩建改造开始前进行。 2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现状测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前 进行。 3用于专项调查或普查的现状测量应在该专项调查或普 查工作开始前进行。 4.1.3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Y当需测绘大于1:5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通过项目 技术设计确定其精度及其他质量要求。 2当需使用小于1:10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时,应收集已 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成果:当已有成果不满足项目要求需新 测或修测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规定。 3当需建立建筑及设施的三维模型时,应通过项目技术设 计确定模型的精细度和表达方式,并应符合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的 要求。

3高程精度应以高程注记点、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控

注:AH为基本等高距。

4测绘内容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成果用途通过项目技术设计 确定;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的规定。 5当测绘用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数字线划图时,地物点的平 面和高程精度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1.2.2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影像地面分辨率不应低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数字正射影像图影像地面分辨率要求

2平面精度应采用影像上地面明显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 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衡量,并应与对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的平面

4.2.4道路、轨道交通、桥梁、架空线路、沟渠等线状工程断 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断面图应沿线状工程的中线测定,纵断面点应能可靠 地描述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 2横断面图的间隔应与线状工程中线的地形起伏特征相适 应。每一横断面图应与中线垂直,横断面点应自中线点分别向两

侧延伸,并应能可靠地描述该横断面的地形起伏特征

4.3.1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测量应符合下

1应测定各类管线的起点、分支点、交叉点、转折点以 及附属设施的角点等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定高程 时,应区分管线的外顶高程和内底高程。管线明显特征点相对于 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JR/T 0067-2021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pdf,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30mm。 2应调查管线的类型、权属、断面形状尺寸、材质以及附 属设施的用途、结构类型等基本属性信息。 3应编绘反映地下管线、附属设施及其与地面道路、绿地 建筑等要素间关系的综合图。 4.3.2地下综合体、交通设施、建筑物、综合管廊测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测定各类明显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特征点相对 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高程中误差 不应大于30mm。 2应测绘反映地下空间设施完整布局及类型、位置、形状 和大小等的平面图。平面图上,应测注高程点和地下空间净空高 度:出入口、通风口、通道以及消防和其他应急设施必须测定并 完整表达。对多层地下空间,应测绘分层平面图。 3编绘综合图时,应在平面图基础上叠加与地下空间设施 相关的地面建筑、道路、绿地等要素。 4测绘断面图时,应根据地下空间设施基本特征选择断面 位置及方向。

水域现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应测定水上建筑、水下地形、水位或水面高程以及水域

与陆地交界处的沿岸地形。 2水上建筑及沿岸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 规定。 3 沿岸地形测量应与陆地测量相衔接。 4.4.2 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测深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所测比例尺图上 Lomm 2测深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当测图比例尺小于或等于 1:5000时,不应大于图上1.0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1:5000 且小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1.5mm;当测图比例尺大于或 等于1:500时,不应大于图上2.0mm。 3测深点的深度中误差,当水深在20m内时,不应大于 0.2m;当水深超过20m时,不应大于水深的1.5%。 4.4.3水位或水面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店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的

5.1.1工程放样应利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设计资料和使用 控制点成果,计算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几何量, 应按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要求的精度进行实地测设。

1计算的工程特征点平面坐标、高程及有关儿何量应进行 正确性检查GAT 792.1-2008标准下载,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于实地测设; 2曲线工程放样时应根据曲线类型、曲线要素计算曲线 主点及其他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3实地测设的各种点、线等标识应准确、清晰,原始数据 记录应真实完整 4实地测设后,应利用相邻点,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校核 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或用于工程施工。 5.2规划条件测设及核验

5.2.1建筑、市政等工程的定线测量、拨地测量、规划放线 量、规划验线测量及规划条件核验测量,应以工程的规划条件 经审批的图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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