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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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18年12月).pdf

(4)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指石膏板、石膏制品及类似轻质建筑材料的制造。 (5)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指用粘土和其他材料生产的砖、瓦及建筑砌块的活动。 (6)建筑用石加工指用于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等石材的切割、成形和修饰 活动。 (8)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指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石棉 、矿渣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 缘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但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 (10)光学玻璃制造指用于放大镜、微镜 光学仪器等方面的光学玻璃,日用光学玻璃,钟表用玻璃或 (11)玻璃仪器制造指实验室医疗卫生用各种玻膏仪睾和玻璃器血以及玻璃管的制造。 (12)日用玻离制品制造指餐厅、厨房、卫生间、室内装饰及其他生活用玻璃制品的制造。 经对其进行镀银、镀铝,或冷、热加工后成型的镜子及类 以制品的制造。 (14)其他玻璃制品制造包括玻璃制绝缘于、绝缘于用玻璃伞盘、电绝缘玻璃导电玻璃),制阴极射线管 及其他用未封口的玻璃外壳及其玻璃零件,其他未列明的玻璃、玻璃纤维制品的制造,不包括电灯泡玻璃 外壳及其玻璃零件。 (1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包括玻璃纤维原料球,玻璃纤维纱、布、带、管、绳、毡及其他玻璃纤维制品 的制造。 (16)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也称玻璃钢,指用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17)卫生陶瓷制品制造指卫生和清洁盛洗用的陶瓷用具的生产活动。 (18)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指专为工业、农业、实验室等领域的各种特定用途和要求,采用特殊生 造陶瓷制品的生产活动。 (19)石棉制品制造指以石棉或其他矿物纤维素为基础,制造摩擦制品、石棉纺 石棉保温隔热材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等)及电工用(电刷、 碳棒等)碳素制品等的生产。 (2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指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的特种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素制品、异形制品,以及 A

《江苏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炼铁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1)炼铁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

(2)炼钢包括连铸环、模铸钢锭和铸钢水的生产JJG(交通) 129-2015 连通液位式水准仪.pdf, (3)钢压延加工包括钢坏、铁道用钢材、大型钢材、中型钢材、小型钢材、冷弯型钢材、线材、特厚钢 板、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钢带、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等的生产。 (4)铁合金冶炼包括普通铁合金、特种铁合金、高炉铁合金、电炉铁合金 炉铁合金和炉外法铁合金 等的生产。

《江苏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告。 (2)金属门窗制造指用金属材料(铝合金或其他金属)制作建物用门窗及类似品的生产活动。 (3)切削工具制造包括钻头、铰刀、齿轮刀具、 锯片等的生产。 (4)手工具制造包括各种板手、钳子、锂子 锉刀 走具、锯条、铁、木、泥瓦工工具等的制造。 (5)农用及园林用金属工具制造指主要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小农具,园艺或林业作业用金属工具的制造。 (6)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指日常生活用刀剪、指甲钳等类似金属工具的制造。 俞方式的放置货物的钢质箱体(其容积大于1m3)的生产和修理活动。 (8)金属压力容器制造指用于存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其他具有一定压力的液体物质的金属容器(不 仑其是否配有顶盖、塞子,或衬有除铁、钢、铝以外的材料)的制造。 (9)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指主要为商品运输或包装而制作的金属包装容器及附件的制造。 (1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包括铁丝、铁钉、钢丝、钢丝绳、钢丝网等的制造。电线电缆的生产不列 入本类。

(1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指用于建筑物、家具、交通工具或其他场所和用具的金属装置、锁及其 金属配件的制造。 (1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指用于建筑方面的金属装饰材料,以及建筑工程对中性介质(如水、 附件的制造。 (13)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指安全、消防用金属保险柜、保险箱、消防梯等金属制品的制造。 抛光、喷涂、着色等。 的制品制造,但不包括糖瓷建疏材料的制造 (17)金属制厨房用品具制造指厨房烹制、调理用各种金属器 用具的生产活动。 (18)黑色金属铸造指 管诗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羊成品的制造。 (19)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 牛口 (20)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指通过对 属还料进行锻造变形而得到的工件或毛坏,或者将金属粉末和 与非金属粉末的混合物通过压制变, T 烘焙制作制品和材料的活动,包括自由锻件、模锻件、特殊成形锻 件、冷锻件、温锻件、粉末冶金件等制造。

《江苏省通用设备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包括电站用锅炉、船用锅炉、工业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等的制 (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包括柴油机、汽油机、煤气机等的制造。内燃机配件的生产不列入本类。 2 其他机床制造 制造。 (5)铸造机械制造包括型砂处理、造型及制 、清理、金属型铸造及材料准备设备等的制造。 的设备的制造。 (7)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指实现机床核心功能的零件和部 范围的附属装置的制造 (8)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指在工厂、仓库、码号 站台及其他场地,进行起重、输送、装卸、搬运、堆码、 存储等作业的机械设备以及车辆及其专门配套件的制造。 (9)轻小型起重设备制造指结构轻巧、动作简单、可在狭小场地升降或移动重物的简易起重设备及器具 的制造;包括起重滑车、手动葫芦、电动葫芦、普通卷扬机、千斤顶、汽车举升机、单轨小车等制造。 (10)生产专用起重机制造指具有起升、行走等主要工作机构的各种起重机及其专门配套件的制造。

(11)生产专用车辆制造指用于生产企业内部,进行装卸、堆踩或短距离搬运、牵引、顶推等作业的无轨 车辆及其专门配套件的制造;包括电动叉车、内燃叉车、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短距离牵引车及固定平台搬 运车、跨运车,以及手动搬运、堆躁车等制造。 造。 (14)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指用以输送各种液体、液圖混合体、液气混合体及其增压、循环、真空等用途的 设备制造。 (17)液压动大机械及元件制造指以液体为工作介质,依靠液体压力能,来进行能量转换、传递、控制和 分配的元件和装置制造。 (18)滚动轴承制造指将运转的轴与轴座之 同的滑动摩擦变为滚动摩擦,从而减少摩擦损失的一种精密的 机械元件的制造。 (19)滑动轴承制造指在滑动摩擦下工作的轴承制造。 (20)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指用于传递动力和转速的齿轮和齿轮减(增)速箱(机、器)、齿轮变速 箱的制造:不包括汽车变速箱等的制造, (21)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指使用液体燃料、粉状固体燃料(化炉)或气体燃料,进行搬烧、熔化或 其他热处理用的非电力熔炉、窑炉和烘炉等燃烧器的制造,以及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零件的制造。 (22)风机、风扇制造指用来输送各种气体,以及气体增压、循环、通风换气、排尘等设备的制造,不包 括家用电风扇。 1 (23)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指对气体进行杂质的去除,提高气体的纯度的气体净化设备制造: 仅对气、液混合物进行分离,不改变气体、液体性质的气、液分离设备制造;对各种混台气体进行分离及 液化的气体分离成套设备制造。 (24)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指用于专业生产、商业经营等方面的制冷设备和空调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家 用空调设备的制造。 (25)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指带有电动机、非电力发动机或网动装置的手工操作加工工具的制造。 装机械的制造。 (27)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指通过媒体将在电子成像器件上的文字图像、 片上的文字图像、纸张上的文 字图像及实物投射到银幕上的各种设备、器材及零配件的制造 (28)照相机及器材制造指各种类型或用途的照相机的制造: 包括用以制备印刷板,用于水下或空中照相 的照相机制造,以及照相机用闪光装置、摄景暗室装置和零件的制造。 (29)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指各种用途的复印设备和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为一体的多功能一体机的 制造:以及主要用于办公室的胶印设备、文字处理设备及零件的制造。 (30)金属密封件制造指以金属为原料制作密封件的生产活动。 (31)机械零部件加工指对专用和通用机械零部件的加工。

(4)小型机械设备包括各种小体型、小重量设备,如小型机电专用设备、大部分轻工设备等 (5)小型器械、器材制造包括各种小体型、小重量器械,如医疗手术器械、服务业器械、邮 等制造。

《江苏省汽车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

小 小指材 基本规定: 用工程和厂区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用地。 第2条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自用地的容积率应≥1.0。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特殊工 艺需要除外)。鼓励建设四局及上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容积率≥1.6。 第3条铁路、船舶 航空航大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目的地离固定资产投资:苏南地区应≥6300万元/公 顷(420万元/亩) 中地区应≥5550万元/公项( 苏北地区应≥4800万元/公顷(320万元/ 日 5条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 备制造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第6条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目的绿地率≤13%;建筑系数≥40%。 第7条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的定额标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制造,高铁设备、配件 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和其他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2)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指铁道或有轨机车及其拖拽车辆的专用零配件的制造。 (3)金属船舶制造指以钢质、铝质等各种金属为主要材料,为民用或军事部门建造的 阿湖的金属船舶的制造。 (4)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指船用主机、辅机设备的制造。 (5)摩托车整车制造指不论是否装有边斗的摩托车制造。 (7)助动车制造指以出行代步为主要功能,主要以电池等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三个四个车轮, 电动或电动助力功能的特种助力车及其需件的制造

《江苏省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计算机整机制造指将可进行算术或逻辑运算的中央处理器和外围设备集成计算整机的制造,也包

括硬件与软件集成计算机系统的制造,还包括来件组装计算机的加工。 (2)计算机零部件制造指组成电子计算机的内存、板卡、硬盘、电源、机箱、显示器等部件的制造。 (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指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包括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外存储设备 等制造 制的工具总称;工控机具有重要的计算机属性和特征, 弱具有计算机Cu、硬盘、内存、外设及接口,并 有操作系统、控制网络和协议、计算能力、友好的人机界面:工控行业的产品和技术非常特殊,属于中间 通信安全、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数据安全、基础平台、内容安全、评估审计与监控、安全应用设备等制 造。 (6)通信系统设备制造指固定或移动通信接入、 传前、交换设备等通信系统建设所需设备的制造。 端设备的制造。 (8)专业音响设备制造指指广播电视、 剧阮、各种场地等专业用录音、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制 造。 (9)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指雷达整机及雷达配套产品的制造。 (10)电视机制造指非专业用电视机制造。 (11)音响设备制造指非专业用智能音响、无线电收音机、收录音机、唱机等音响设备的制造。 (12)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指非专业用智能机顶盒、录像机、摄像机、激光视盘机等影视设备整机及零部件 的制造,包括教学用影视设备的制造,但不包括广播电视等专业影视设备的制造。 (13)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指由用户穿戴和控制,并且自然、持续地运行和交互的个人移动计算设备产品 的制造,包括可穿戴运动监测设备制造。 1 (14)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指包含具备汽车联网、自动驾驶、车内及车际通讯、智能交通基础设施通信等功 能要素,融合了传感器、雷达、卫星定位、导航、人工智能等技术,使汽车具备智能环境感知能力,自动 人飞行器的制造。 (16)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用于个人、家庭及商业服务类机器人,如家务机器人、餐饮用机器人、宾馆用 机器人、销售用机器人、娱乐机器人、 用老功残机器人 (17)电子真空器件制造指电子热离子管 以及电子管零件 的制造。 (18)集成电路制造指单片集成电路、混合式集成电路的制

《江苏省仪器仪表制造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注:(1)通用仪器仪表制造包括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分析仪器等制造。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包括环境保护、汽车、导航制导、科学研究及教学、资源勘探、农业生产等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指各种钟、表、钟表机芯、时间记录装置、计时器的制造,还包括装有钟

《江苏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项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第1.1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发电厂工程用地指标和变电站工程用地指标。 第1.2条发电厂、变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统等规划、 远近结合、合理布置。近期建 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站)区扩建端侧。 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 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 充分利用。 卫生等条件下, 辅助生产和随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 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 埋地管线有条 时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 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1.4条厂 (站)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启 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 比增加用地。 214 200 8006

第2.1条200~8000MW机组常规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1规定的定额标准。

200~8000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表2.4 (a) 筑坝灰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注:(1)上表系按总灰量及堆灰高度确定的灰场用地面积。 也沟用地计鲁的。 (2)坝顶系按高出灰堆1m、坝体为1:2放坡、坡脚外含 (3)计量单位说明,hm2:公顷;m3:立方米; 三、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 贩

《江苏省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

一、基本规定 第1.1条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风电行业发展的需要, 、场址、电力市场、 接入系统和资金筹措能力等建设条件的同时,体现科学, 特殊保护区域。 第1.2条风电机组布置应充分利用风能交源、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管理方便、 机容量大的风电机阻 应严格控制 第13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 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征土地。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严 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尽可能将临 用地设置在永久占用土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地、废弃地、原则上不占用 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既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国中m

第2.1条风电机组用地为永久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按风电机组基础底板外轮廓尺寸计算。风电机组建设用 地不应超过表2.1、表2.2规定的定额标准。基本指标适合于风电机组选型为ECII类及以下,地形条件 平坦,基础形式为扩展基础、桩基础(混凝土灌注桩、预制混凝土桩),地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的风电场 工程

单台机组基本用地定额标准

四、电缆线路用地指标

第4.1条风电场10KV、35KV集电线路采用电缆 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1.5m×电缆 沟总长度(m)。 第4.2条风电场10KV、35KV电线路来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时,用地头临时用也不计算在建设用地 定额标准范围内。 018 第4.3条电缆线路用地不应大于表4.1规定的定额标准

电缆线路用地定额标准

第6.1条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第6.2条升压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 备、升压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安全 卫生监测站、备品备件库房、消防设备间、水泵房、主变压器事故油池、油库、消防水池、电缆廊道、道 路、绿化等用地。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包括生产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建筑及 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风电场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绿化 等设施用地;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第6.3条风电场66KV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适用于出线规模为1回或2回;110KV、220KV、330KV交电 包含了户内和户外两种方式。

66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定额术

表6.211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

注:(1)当220KV配电装置为户内装置时,应适当扣减升压变电站用地指标。 (2)当运行管理中心与所在城镇距离小于10km时,不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 扣减运行管理中心生活服 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 七、交通工程用地指标 ,对扩建的道路可按增加宽度计算用地面 积。 0 第7.3条交通工程用地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 交通道路和运行期检修道路用地为永久用地,施工 期施工道路用地为临时用地。 第7.4条对外交通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6.5m。运行期检修道路路基宽度宜采用4.5m。施工期施工道路路 基宽度由施工期所选用的起重设备类型及型号确定。 第7.5条运行期检修道路与施工期施工道路结合使用时,用地面积不应重复计算。交通工程基本用地不应 超过表7.1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7.1 交通工程用地定额标准

《江苏省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场址、环境等建设条 第1.2条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第1.5条本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广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用地和场内 道路的用地而积。 第22条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 指标安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 光伏方阵安装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压 计算确定。 第2.3条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1类地形区、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 II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3°但小于或等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 区。 第2.4条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建设用地规模,再累 计得出总用地规模。 第2.5条江苏省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应符合表2.1~2.8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2.1I类地形区固定式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总体指标

2.5II类地形区固定式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

注:(1)表2.1~2.8是10MW光伏发电站用地面积。其他装机容量的发电站用地计算公式 粉 用地面积=10MW光伏方阵用地面积×(实际.总装机容量/10MW) 算。不同纬度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固定式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表(hm2/10MW

注:(1)表3.1~3.4中 计算。光伏方阵用地指 光伏方阵面积:S=DXT 其中:D=(Lxcosz) S:光伏方阵面积 D:光伏方阵间距 K:光伏方阵横向长度 L:光伏方阵纵向宽度 Z:光伏方阵倾角 (O:光伏方阵所在当地

采用跟踪式安装排列的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应按阴影最长时间点计算南北向和东西向光伏方阵的最大占地 面积。 (2)光伏方阵用地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较大的,I类地形区用地面积按1.0~1.1(上含下不含)调整 四、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第4.1条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包括变重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 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第4.2条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算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 变电站控制室(升压设备控制受配电设备空制、其他设备控制)用地: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 站中控室、计算机室、 办公室 会议室、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活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第4.3条红水省 电 占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1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1变站吸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并网电压等级(kV) 10 110 220 330 用地指标(m2) 1500 9690 15850 18550 35430

(1)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为填方场地,用地面积按工程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外围设置防洪及排水设施时,用地面积应按相应构筑物外边线的轮廓尺

第5.1条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用地指标是指光伏发电站项目区内集电线路用地 第5.2条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一般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其用地面积与光伏方阵用地已经合并,用地指 标不再另行计算。 第5.3条光伏发电站集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架设时,只计算杆塔基础用地。杆塔基础用 面积按基础外轮廓尺寸计算。 地指标 第5.4条杆塔采用水泥杆时,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1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51水泥杆用地指标表(m2/基)

第5.7条终端塔杆,建设用地指标按5.2中转角为60~90°的数值计算。 第5.8条经常受台风和凝冻影响地区的架空线路,用地指标应乘以系数1.1。 第5.9条光伏发电站工程通信线路应随电缆线路或架空线路一同敷(架)设,不再另行计算用地面积。

《江苏省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表2.1桥梁计算长度比重(%)

注:1.隧道计算长度比重=隧道计算长度/区 2.隧道长度不包括需要征地的明洞长度。

表2.3新建客货共线铁路综合建设用地定额

注:计量单位说明,hm2/km:公项/千米。

区间正线建设用地指标

第2.6条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正线路基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4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2.4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路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第2.6条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正线路基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4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2.4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区间路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表3.8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注:计量单位说明,hm2/处:公项/处

《江苏省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一、基本规定 用地包括公路主体工程 第1.2条公路项目选线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靠近域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 田、造地相结合,以减少施工土和取土、弃土堆用地。 第1.4条公路工程通,监接、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授 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宜共沟架设,并应 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国内布置。 第一5条公路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 第1.6条公路项目中的商业服务 应当采用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方式,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并且应 接照《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 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对公路项目中的商业服 务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供应 二、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第2.1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 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 第2.2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 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单位用地定额标准,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 第2.3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I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II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 III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 第2.4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规模不应超过表2.1和表2.2规定 表 2.1 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高速公路 八车道 地形 路基标准宽度足 电度路基标准宽度 42.00m 28.00m 年版) (hm2/km) 32 7.51 平原区 (亩/千米) 112.65 (hm2/km) 9.02 3.27 (2 微丘区 (亩/千米) 135.30 24.0 110.40

接照《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 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要求,对公路项目中的商业服 务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供应 二、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第2.1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 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 第2.2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 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单位用地定额标准,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 第2.3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II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 III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

表2.1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注:计量单位说明,hm2/km:公额/千米;m:米。

主:计量单位说明,hm2/km:公额/千米;m:

第2.6条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使用本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时,应结 合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第2.7条高速公路联络通道和"高接高的连接线总体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各分项用地规模必须满足定额标 准相关要求。 三、路基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3.1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排水系统、中小桥、涵洞、防护设施等用地组成农业示范区循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线外排水设 施的用地和代征地未计入本指标中,代征地指标可按表3.2规定参考执行。 第3.2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以路基公里为计量单位,指公路路基的实际长度,不包括大 隧道和互通式立体交又主线等的长度。 第3.3条本指标中路基工程用地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路堤两 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2m计算,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按两侧排水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以外1m计算 当遇有特殊地质、地形需增加路侧用地时, 等特殊情况 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宽度 第3.4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 32规定的定额标准。 年版 1 表3.1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定额标准 018 地形 路基标准宽度(m) 平原区 微丘区 (hm2/km) (亩/千米) (hm2/km) (亩/千米) 42.00 6.2415 93.62 6.9700 104.55 高速 34.50 5.4791 82.19 6.1802 92.70 公路 28.00 4.8183 72.27 5.3282 79.92

注:表中用地指标包含短隧道洞身和洞口仰坡用地面积。 标 斜井、风道等设施以及隧道外维修养护道路的用地,可根携际情况另行计算。 六、公路建设项目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第6.2条表中首宿叶型指部分首宿叶型,完全首宿叶型可套用枢纽型立交的低值,表中未列的立交形式, 可参照套用表列相近形式的用地定额标准。 第6.3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型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当实际需要征用时 按表6.1中的数量增加互通式立交的用地数量。 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15%一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第6.5条分离式立体交叉、天桥的用地规模宜采用表6.2规定的定额标准。

表6.2分离式立体交叉、通道用地定额标准

注:计量单位说明大坝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m2/座:平方米/座:m3:立方米:m2/m3:平方米/应

计量单位说明,m2/座:平方米/座;m3:立方米;m2/m3:平方米/立方米。

第8.1条快速公交系统(BRT)建设用地总体规模一般不超过表8.1的规 表8.1BRT公交专用道总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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