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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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143-2015(2021版)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pdf

2.0.5责任区是为了确定避难人数的避难功能服务范

2.0.5贡任区是为确定避难大数的避难切能服分池。避难 场所需要满足此范围内避难宿住需求。避难场所设计时,需要复 核避难容量是否能满足避难需求,不能满足时,就需要调整责任 区范围。另外还需要确定避难场所与责任区内的社区和可利用设 施的关系,因此,责任区实际上是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宿住的指定 服务地区。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级应急指挥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 医疗卫生救护等功能,通常也会结合避难场所进行设置,这些城 市级应急功能是服务于整个城市或城市的一个分区,其服务范围 往往超过避难场所本身的责任区。 2.0.6避难单元是避难场所设计时。用于控制空间分隔。进行

0.6避难单元是避难场所设计时,用于控制空间分隔,进行

2.0.6避难单元是避难场所设计时DL/T 863-2016标准下载,用于控制空间分

各类设施规模配置,方便灾后应急管理的基本单位

的人口数量及分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 模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所确定的避难规 模和防灾要求等。 3.1.3本条规定避难场所设计的主要内容。通过避难场所总体 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等,保证应 急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避难 场所。

人口数量及分布、避难资源和安全评估情况,不同灾害影响规 下和不同应急阶段根据责任区预估的破坏情况所确定的避难规 和防灾要求等。

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等,保证应 功能的实现,构筑布局合理、系统完整、安全卫生的避难 所。

.1.4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的

避难场所通常可以选择空旷场地和建筑工程。在国内外避难 场所建设实践中,根据所选择场所平时为公园或建筑的不同,可 以称为防灾公园或避难建筑。 按避难应对的灾种可称为地震避难场所、防风避难场所、防 洪避难场所等。而应对多灾种的可统称为综合防灾避难场所。 在受到避难场所规模、使用特点、行业管理要求等条件限制 时,可能会设置只有部分特定避难功能的专项避难场所或专项避 难功能区。 另外,对于需要特别救护的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 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中避难人员规模较大、需求较集中 时,可通过单独设置特定避难场所或特定避难区来满足,这样可 按需要集中设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此类人员的避难条件。 避难场所的分类和各类设施的配置和灾害应对阶段密切相 关,本规范依据突发灾害应对经验,按预定开放时间将固定避难 场所划分为短期固定避难场所、中期固定避难场所和长期固定避 难场所三类,并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设施配置完善程度。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灾害应对经验及国际上的通用划分,本规范中所 指的灾害应对阶段划分说明如下: 1灾害应对阶段phasesofemergencydisasterresponse 根据灾害孕育、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常态防御和应急 救灾的特点所划分的具有时间特征的应对阶段。根据风险管理理 论,灾害应对阶段可划分为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四个阶段:平

米解决。 本规范所称永久保障型设施是指跨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三 个阶段均需要提供可靠功能的应急设施;紧急转换型是指在灾后 紧急反应处置期内完成转换启用,服务其后整个灾后时期;紧急 引入型是指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和紧急救灾期内完成转换启用,服 务其后整个灾后时期;定期储备型是指在紧急反应处置期和紧急 救灾期内完成紧急调拨、安装和配置启用

3.1.5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与上位规划和周边设施的关

难场所应与城乡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相协调,兼顾应急交通、供 电、供水、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 合理安排避难场所与应急道路,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依据各 类防灾规划的要求,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等建设相结 合,统筹考虑场所的建设。 本条中“应急救灾和蔬散困难地区”是指城镇中开展应急救 灾或实施避难疏散条件较差、预期建筑工程破坏较为严重的地 区,通常这些地区需要跨区域疏散,因此要求预先制定实施方 案,并对沿途交通、临时休息等设施做出设计安排。 3.1.6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设置可根据所需应对的灾害种类及 其功能定位、常态设施情况、避难规模及类型、开放时间等统筹 考虑。 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 障设备和物资可以综合考虑服务范围、用地特点、重要性等级和 应急保障要求、建设或配置时序进行分类分级,并界定其服务范 围和服务人口,合理确定其规模和布局。 避难场所内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各类应急设施根据服务范 围,可划分为城市级、责任区级和场所级、避难单元级。应急保 障基础设施通常为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辅助设施通常为场所 级和避难单元级。 城市级指服务于市/区/镇级应急功能或人员的应急设施,责 红发发工

3.1.6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设置可根据所需应对的灾害利

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 障设备和物资可以综合考虑服务范围、用地特点、重要性等级利 应急保障要求、建设或配置时序进行分类分级,并界定其服务范 围和服务人口,合理确定其规模和布局。 避难场所内的工程设施、设备等各类应急设施根据服务范 围,可划分为城市级、责任区级和场所级、避难单元级。应急保 障基础设施通常为城市级和责任区级,应急辅助设施通常为场所 级和避难单元级。 城市级指服务于市/区/镇级应急功能或人员的应急设施,责 任区级指服务于责任区范围应急功能或人员的应急设施,场所级

3.1.7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

定群体的专门避难场所、专门避难区或专门避难单元,需要关 愿这些人员的使用要求和安全防护特点,相应功能配置和设计享 衣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3.1.8不同灾种的各应急阶段的时间长短各有其固有规

条是按照通常需应对的地震、洪灾、火灾、地质灾害、气象灾害 等最长开放时间确定的。设计时,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间可以根据 需避难应对的灾害种类和发生发展特点及相应的应急和避难需 求,考虑灾害应对实际情况和要求综合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开 放时间可以有限期延长。 常见灾害的通常应对时间可见表1

表1常见灾害的应对时间

3.1.9避难场所应急设施的配置与其最长开放时间关系密切,

3.1.9避难场所应急设施的配置与其最长开放时间关系密切, 相应的应急保障设备物资的储备数量也需要满足此要求。 3.1.10本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各类避难场所的规模 控制。

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设下限是为了易于进行避难场所的应 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设置,并得到有效利用,避免浪费 紧急、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设上限是为就近避难、易于避难人

员融合和便于管理;固定避难场所避难容量设上限是为避难人数 与场所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相协调,便于管理,一个避 难场所人员过多时运行和管理都很困难,容易产生大量的社会问 题:避难场所责任区范围设上限是考虑避难场所的责任区宜与城 乡的行政管理划分相协调,范围内人口规模不宜太大,便于平 时、应急疏散时和避难时的管理。 中心避难场所,按服务人数50方人考虑,应急指挥区需 3hm²,停机坪加伤员转运等待区需1hm²,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按2%受伤比例约1万人考虑7日周转需5hm,专业救助队伍 驻扎区按1方人考虑需5hm,物资储配集散区按人均0.12m 人考虑需6hm²,共计需20hm²。按服务人数30万人考虑,共计 需15hm²。从已有经验来看,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救护区、专 业救助队伍驻扎区通常不小于2hm。 各类固定避难场所的适宜规模要考虑到固定避难场所定位在 主要用于集中救援,规模过大会使应急管理难度增高,规模过小 不利于应急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救援能力的发挥。最低规模主要考 患短期固定避难场所1000人,中期固定避难场所考虑短期避难 5000人,长期固定避难场所短期避难24000人。本条是从有效避 难面积来规定的,场所的实际规模还要考虑到场所周边预留一定 的安全距离,这在本规范后续章节中均有相关规定 3.1.11本条1款给出了总体设计时,计算避难容量时的指标 本条第3款给出了进行详细设计时的最小单人平均净使用面积 避难场所的避难人员人均有效避难面积,是仅考虑避难宿住 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进行核算的。综合国内外经验和研 究,通常可按表2进行控制。在设计时,还应考虑其他功能区面 积要求统筹计算避难场所容量。

3.1.11本条1款给出了总体设计时,计算避难容量时的

表2不同应急期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生活空间,按3.0m考虑,中长期时适当放天。 对于避难休息区人员密度的考虑,参考我国相关规范对车站 码头的交通集散场的人流密度,通常为1.0人/m²~1.4人/m²。 本条第2款给出了计算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区有效避难面 积时的指标,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救治功能区时,按应急医 疗救护工程的规模计算其有效避难面积。相关指标是参考现行国 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有关内容和对我 国以往救灾医疗队用地情况调查基础上确定的。 根据我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L2008」164号),我 国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在80m²~90m²,日门(急)诊量与 编制床位数的比值(诊床比)为3:1,专科门诊为4:1,占地 面积约为109m²~117m²。统计现状情况为床均建筑面积为78~ 106m。 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50床、100 床、150床、200床的医院床均有效面积分别为34、20、16、 14m²。本条第2款即主要依据此制定。 根据我国军队参与抗震医疗救灾的经验,医疗方舱是主要的 紧急医疗设施。方舱医院展开通常可分为:以医疗方舱为主的医 疗救治区、以网架帐蓬为主伤员收容区(收容留治单元)、生活 区(生活保障单元)、分类后送场和车场,并配置病房帐篷区 几种应用实例:(1)我国第二代医疗方舱展开通常需要60mX 60m场地,收容留治单元和生活保障单元方舱展开通常需要 60m×40m场地。保障能力上,可昼夜通过伤病员300人~400 人,展开手术台4张,4个急救单元,展开床位150张~200张。 汶川地震时展开后占地约2hm²,单床占地面积约为100m²,方 舱和病房占地面积约为0.66hm²,单床面积约为33m,病房占 地面积约为0.24hm²,单床面积约为12m²~16m²。(2)临时性 机动医疗方舱12个单元,占地30m×40m,展开床位150张~ 200张,生活保障通过现有设施进行,占地面积约0.36hm²,单 床占地面积约18m²~24m²,按100张~120张病床展开时,占

地面积0.32hm²,单床占地面积约为27m²~32m²。当按照方舱 医院进行布置时,按本条第2款给出的医疗救护区面积需要另行 考虑配套生活区和洗浴清洗设施等需求。从已有救灾经验看,应 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用地规模通常在2hm²以上。

.1.12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转换设计时制定建设时序及

急启用转换方案的要求。

灾害发生后,避难场所需要启动时,保证避难场所内应急设 施在安全和功能可靠的条件下启用是保障避难人员安全和应急功 能有效的必备条件。另外,灾后把一些抗灾能力表现好的建筑工 程迅速转换或引人为避难建筑及应急设施,增强城乡避难容量: 改善避难条件,对抢险救灾具有重要意义。 避难场所应急启用转换评估和应急转换设计的主要目的是 保证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发挥和安全可靠运行。在灾害发生后, 城市级应急救灾支撑功能及时启动:尽快启用避难场所内预先设 置的承担避难功能的建筑工程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置紧急引 入功能设施,迅速安排避难人员基本生活;排除险情,保障避难 人员生命安全。 避难场所启用时,也需要通过对避难场所的现有设施进行应 急启用转换评估,排除险情,确定紧急转换和紧急引人建筑工程 需要紧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实现应急功能的紧急转换和启用, 结合快速应急设计,梳理疏散避难空间安排,列出可紧急引入的 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确定紧急恢复和应急设施启用 时序和要求,促进避难场所迅速启用,保证应急功能的实现。 应急转换设计重点是确定避难场所内的主要功能区及避难建 筑、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时序,其常态功能和应 急功能的应急转换方式及防灾措施,应急功能启用的时序、方式 和防灾要求。避难场所各类设施建设类型的确定需要符合本规范 3.3.11条的要求。 避难场所设计时,绝大多数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都不是按应急状态建设准备到位的,因此制定相关的转换启用标

准和要求对能否顺利启用应急功能、加快应急程序十分重要。在 应急转换设计时,需要针对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平 时功能与应急功能的转换、应急功能的启用所需进行的转换和启 用时序、应急评估要求和启用标准、启用程序和保障要求等进行 评估,制定具体要求和措施。

范围和规模,按照一般工程的抗灾设防原则根据本规范和其他相 关标准确定即可,并据此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 本规范中对于如何达到基本设防目标以设防要求和应急保障 要求来细化,并通过规定各类避难功能及工程设施的应急功能保 障级别和具体的实现方式来达到。 各项应急功能的设计目标,是否需要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 会有很大差别。自前,台风灾害、洪涝灾害通常都存在临灾时期 和灾时进行避难的要求,地震灾害目前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临灾 时期和灾时的避难要求和避难实践,但在国际上多个国家的做法 已经体现出此类需求。本规范中,临灾时期和灾时需要启用的避 难场所内的功能设施,具备保障避难人员生命安全和基本生存的 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均规定为工级,其他重要的应急功能不低于Ⅱ 级,但仍建议采用工级。对于此种情况下的避难建筑抗震设计, 对于地震避难建筑尚需采取更高的设防要求和更具体的设计性能 目标,由于目前实践缺乏,本规范第7.3节仅从地震作用和抗震 错施方面进行了规定 临灾时期和灾时不启用,只在灾后启用的避难场所的应急功 能要求以及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中的非保障避难人员 生命安全和基本生存的应急功能,设计目标中充许一定的破环, 但由于避难功能及时启用的要求,对其恢复时限等应急保障要求 有限制。设定防御标准下,重要工程不发生中等破环,其他工程 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影响避难人员基本生活的应急功能的损 坏要求在紧急反应处置期修复,其他应急功能要求在紧急救灾期 修复。超过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发生时,不应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 全,对于避难建筑来说不能倒塌,通常应控制在低于严重破坏状 态,其他功能不能引起重大次生灾害。 本规范中对于避难建筑保障基本安全的目标,主要通过增强 抗灾能力方式来保证。

3.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地震灾害的设定防御标准。

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 震可靠性应满足设定防御标准的要求,避难场所内避难建筑的 震设计按照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3.2.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用于风灾的避难场所

防御标准和防护要求。防风避难场所需要考虑临灾时期和灾时 使用,因此在设计时,相关抗风设计需要考虑灾时风力作用下 安全。本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最低保护时间限制要求,用于确定 急需求和测试构件安全的时间标准

3.2.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用于洪涝灾害

洪水设定防御标准的最低要求。防洪避难场所的承担应急功能区 域的安全超高的确定需要考虑此类场所所在地区的防洪保护区的 防洪标准,通常在此基础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提高一个等级确定。当场所内避难人员规模较大时,不应 低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相应人口规模 对应的城乡等级提高一个等级的防洪标准要求。通常安全超高确 定所依据的高程不低于按照100年一遇所确定的洪水水位

3.2.5非洪灾和台风内涝型避难场所需要通过各种防洪措施

证重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对于此类避难场所场地,其竖向 高按不低于20年一遇的防洪水位所确定的淹没水位加安全超 采取,中心避难场所安全超高不低于0.5m,固定避难场所不 于0.3m。

出,并通过高程控制或排水系统等措施来实现其防灾目标,以免 避难功能区周边区域积水影响应急功能发挥。避难场所的排水设 计重现期参照城市重点区域确定

3.3.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是保障避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存 必需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交通和通信设施。本条 根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和其功能中断可能造成的影响程

3.3.1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是保障避难场所运行和避难人员生

3.3.2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配置范围和要求。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来源和系统内部的抗 灾能力。对于应急供电和应急供水系统功能的中断主要来自电源 和水源的中断或系统中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破坏;对于应急交通 系统功能的中断除来自系统内道路、桥隧和设施的破坏外,还可 能来自路网两侧建(构)物等破坏而造成的堵塞,出入口的破坏 堵塞。所以对于不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时根据具体情况综 合采取多来源、多路径和增强系统抗灾能力等方式和措施,保证 其应急保障功能的实现。 3.3.3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系统内建筑工程(包括建 (构)筑物、桥梁和隧道等)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设防标 准和抗震措施要求。 3.3.4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电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 所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3.3.5本条规定了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可靠性保障措施。主要通 过双重和两回路电源供电和设置应急发电机组保证避难时一级, 二级电力负荷供电;避难时的三级电力负荷相当于平时负荷,申 力系统电源失去后就不供电,如电热、空调等设备允许不运转。 对于具有应急供电功能保障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 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相应 负荷的供电保障要求。 2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抗 灾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 3I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荷中的特别 重要负荷,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一级负荷 Ⅲ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二级负荷。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来源和系统内部的抗 灾能力。对于应急供电和应急供水系统功能的中断主要来自电源 和水源的中断或系统中设施、设备及线路的破坏;对于应急交通 系统功能的中断除来自系统内道路、桥隧和设施的破坏外,还可 能来自路网两侧建(构)物等破坏而造成的堵塞,出入口的破坏 堵塞。所以对于不同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设计时根据具体情况综 合采取多来源、多路径和增强系统抗灾能力等方式和措施,保证 其应急保障功能的实现。

.3.3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系统内建筑工程(包括 构)筑物、桥梁和隧道等)及其配套设施和设备的抗震设防 隹和抗震措施要求。

.3.4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电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

所应急供电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过双重和两回路电源供电和设置应急发电机组保证避难时一级、 二级电力负荷供电;避难时的三级电力负荷相当于平时负荷,电 力系统电源失去后就不供电,如电热、空调等设备允许不运转。 对于具有应急供电功能保障的对象,其供电系统的应急保障 措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平时和灾时、灾后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相应 负荷的供电保障要求。 2对于需要灾后保障供电的对象,考虑市网供电系统的抗 灾可靠性,制定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配置要求。 3I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有关规定中一级负荷中的特别 重要负荷,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一级负荷, Ⅲ级应急供电保障对象的用电负荷相当于二级负荷

4考虑到我国目前采用市网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至少 一路应满足本规范第3.3.3条第1款的抗震要求的规定通常很难 能够满足,因此,按照本规范设置的应急供电保障系统大体 如下: 1)1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十2组满足一、二 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十1组充许选蓄电池组。 2)Ⅱ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十1组满足一、二 级负荷的备用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十1组满足一、 二级负荷的应急发电机组。 3)血级应急供电保障:市网双重电源,或市网两回线路: 或1组满足一、二级负荷的备用电源。 4)对于V级应急供电系统直接采用市政供电系统供电或 设置应急发电机组。 3.3.6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水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 所应急供水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3.3.7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保障措施。主要通过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和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证避难场所内 水源的可靠性。应急市政给水管网是指城市满足灾后应急保障需 要、符合抗灾设防要求的市政供水设施;应急储水装置可以是靠 电力供水的储水箱(池),也可是无须电力供水的储水箱(池), 应急储水装置根据人员规模采用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在避难单 元内。 3.3.8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交通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 所应急交通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3.3.9本条规定了应急交通保障措施,从余度设置、有效宽 度要求和关键节点保证三方面进行了规定。应急通道主要通过确 旧道助密声州泌联道哒球沉饰关共上岛控定能

3.3.6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水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场 所应急供水系统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3.3.7本条规定了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保障措施。主要通过 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和设置应急储水或取水装置,保证避难场所内 水源的可靠性。应急市政给水管网是指城市满足灾后应急保障需 要、符合抗灾设防要求的市政供水设施;应急储水装置可以是靠 电力供水的储水箱(池),也可是无须电力供水的储水箱(池), 应急储水装置根据人员规模采用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在避难单 元内。

3.3.6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供水需求方面规定了避难

3.3.8本条从保障对象的重要性和

3.3.9本条规定了应急交通保障措施,从穴余度设置、有效

度要求和关键节点保证三方面进行了规定。应急通道主要通过确 保道路有效宽度以及桥梁、隧道、跨越设施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 力来保障灾后避难场所需要的应急交通。 条文中所指有效宽度是指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在发生设定防 御标准灾害后,扣除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破坏造成的影响宽度,和

防止掉落物等其他安全隐患所需避开的安全距离后的净宽度。关 于道路有效宽度的计算参考本规范第5.3.7条的条文说明分析地 表情况时,救灾干道应按超越罕遇地震影响分析最新挤塑板外墙保温施工方案,疏散主、次干 道按照罕遇地震影响分析

求。应急通信厂播系统主安用 避难行动和避难生活。应急通信广播系统应能持续工作是指在平 时以及可能预计到的危险条件下能够满足条文规定的工作要求。 3.3.11考虑避难场所是用于避难人员进行集中救援和避难生 活,特别是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供避难人员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 集中性救援。为保障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稳定运行以及场所的长 久使用,本条规定的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通常设计成平灾共 用的永久保障型或紧急转换型应急设施。具体选择方式按照本规 范中附录B.0.2进行。 避难场所所配置的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一般优先 选择平灾共用的形式,根据保障能力的不同,基本有四种方式: 1)永久保障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设防水准和功能 保障水平足以支撑在相当于设定防御标准灾害影响下 的安全使用,临灾时期、灾时可后用。 2)紧急转换型:平时预先设计和建造,所采用的设防水 准较高,主体结构安全可充分保证,设定防御标准下 只可能发生基本完好或轻微破坏,尽管可能存在影响 应急功能的非结构构件或配套设备设施破坏的潜在风 险,但通常采取了一定的抗灾措施,可以允许应急功 能紧急恢复。 3)紧急引入型:对于1、2项之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 抗灾性能好、主体结构安全可充分保证,设定防御标 准下只可能发生基本完好、轻微破坏,存在可能影响 应急功能的非结构构件或配套设备设施破坏的潜在风 险,通常未进行专门设计和建设,可能发生的破坏对

其损坏部位和程度对应急指挥、宿住等影响轻微,可 及时修复,配合灾后应急评估与处置对策,进行应急 使用选择或紧急设置、建造。 4)定期储备型:对于平时状态很少使用的设备、物资, 可根据灾害应对水平,在区域、城镇或城镇分区范围 内统筹储备、定期更新,临灾时期、灾时和灾后调拨 使用。 下列类型的应急设施考虑按照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确定 建设时序: 1)需灾前启用的避难场所(例如防风避难场所)内的全 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避难建筑内的应急设施; 3)灾后启用的避难场地中的应急设施,灾前配置到避难 单元,避难单元内的应急设施,可按10h完成安装、 调试配置临时设施,对于无法在10h内完成安装调试 的应急设施按永久保障型和紧急转换型配置。 3.3.12用作避难或者储存对通风有专门要求物资的地下工程和 避难建筑,保障使用时的应急通风十分必要。当采用机械通风 时,需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以保障应急通风的可靠运行。对于 人防地下室,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数量、大小、与地面距离 等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及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避难建筑,保障使用时的应急通风十分必要。当采用机栅 时,需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以保障应急通风的可靠运行。 人防地下室GB/T 41018-2021标准下载,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数量、大小、与地面 等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及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3.3.13专项功能校验是为了确保避难场所防灾功能有效运行,

中心避难场所通常需要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卫生救 护、物资保障等功能,通常也作为专业救灾队伍驻地,因此,其 选址需充分考虑应急交通保障,并考虑与周边避难场所的联系。 考到居民比较熟悉居住区周边环境,便于灾后恢复正常生 活,固定避难场所的布局和选择原则建议以居住区为主进行,这 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通常,其服务范围的确定可以 周围的或邻近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 分隔以及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的安全状况等。避难场所内的栖身 场所可以是帐篷或简易房屋,能够抵御当地的各种气候条件,如 防寒、防风、防雨雪等,并有最基本的生活空间,居民以家庭为 单元居住。 紧急避难场所通常可充分利用居民住宅区和各单位内的道路 以及居民住宝区内的小花园、小游园和专业绿地等,通过安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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