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释义42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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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 兄处置权是必要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行 使紧急处置权加以保护。一、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 况处置权是必要的。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下,法 律赋予从业人员采取特定措施的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目的 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况是“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这是从业人员行使紧急撤离 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需要在法律所限 定的特定情况下行使,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在此情况 下,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权采取特定措施: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例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 发生矿压活动显现激烈、卷道(或工作面、采场)底板突然鼓 起、支架破环、煤(岩)层变软、湿润等沼气喷出的预兆时, 并下作业人员在此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人的生命 是最为宝贵的。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作出规定十分必 要。紧急撤离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停止作业马上撤离作业场 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需要注意的 是,行使权利和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员同意后撤离作业 场所。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事先报告或 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再撤离作业场所。同时,实践中要加 强对从业人员紧急撤离权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生产安 全事故中的伤亡。二、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的保护本条 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的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的紧 急情况下行使紧急撤离权,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已的不利处分。 主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止确对待这种权利, 于依法行使这种权利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 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如果降低从业 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则该 类行为归于无效,对降低的工资要给从业人员补发,对福利予 以恢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应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以及从业人员享有 社会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本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 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 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 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 权利,本条明确从业人员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 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救 合有关人员本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 为容,主要考虑“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安 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 全摆在首位。在处理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护人的生命 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 然后才保护财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7条规定,发 主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后动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本 法第83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最紧急的就是立即展开救 援工作。为救治有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把伤员运送到 安全地点、对伤员进行急救、及时将伤员送医等。另外,需要 注意的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GB/T 40821-2021 太阳能热发电站换热系统检测规范.pdf,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 务不仅仅是对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 人员。例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也应 该及时救治受困或受到伤害的周边群众等。二、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 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积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衣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 度既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风险,义又可以为从业人员 提供一定的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如果 经过工伤认定构成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制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 住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还 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的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等,终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 工死亡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等。【2021年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202】 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

舍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4383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发生的工伤,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876680元(43834元×20倍)】三 从业人员的有关民事赔偿的权利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解决劳动 者工伤情况下的相关费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单位为劳动 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了其在劳动者遭受工伤 时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确定的范围,有 的项目赔偿标准也不高,有些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工伤保险并不 能得到充分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更好填补受害人及其家 属的相关损失,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3条第1款 规定,侵害自然人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就医院以及 治疗所使用的药品范围等都有比较多的限制,对有关费用需要 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因此,为 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 充分、合理的救济,本条规定了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从 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民事赔偿的权利的,还要提出赔偿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次 法律修改删除了原来只能向从业人员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 定,主要考虑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有可能是本单位,也

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从业 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现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 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 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 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 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安 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 设备、财产破环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 序的统一规定。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证 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没有健 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保 障。可以讲,安全寓于生产的全过程之中,安全生产是需要生 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人、每个工序相互配合和衔接。生产经营 单位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从不同的角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担负 责任,每个人尽责的好环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成效。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生 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 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 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颁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 范》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 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 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性、预 防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从业人员防正职业毒害和伤 害的最后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劳动防护用品又与从业人员 的福利待遇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所需要 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区别。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 度高或者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者检 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或者隐患,以及生产工艺、 设备一时跟不上等,个人防护用品会成为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对生 产经营单位来讲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充足,不得任意削减,作 为从业人员要十分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有 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抢救事故;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改 善安全措施的能力。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从业人员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 驻前班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施工和检修 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各级负责人和安全员在作业现场工作时 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组织安 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召开事故分析会、现场会,分析造成 事故原因、责任、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交 流,安全生产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以及 利用厂播、电影、电视、录像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由安 全技术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者采 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上述形式的安全教 育培训。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 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颊 定。 【条文释义

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 苞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 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 年产六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 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 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 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 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 全生产隐患的。二、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 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安全事故虽然有意外性 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但它又有一定的规律,通过采取有效 借施尽可能加以预防。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 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对从 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报告义务,这 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其报告义务有两点

要求:一是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 能性加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悔之晚矣。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 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 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接 到报告的人员须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正有关人员延误消除事故 隐患的时机。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的 及时处理义务根据本法第41条规定,对于事故隐患,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21条第5项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第46条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 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在 法律责任方面,本次第10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俏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管,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 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 立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 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 调查,尚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 康权益,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 监督义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工会对本单位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的权利本条第1款规定了工会有 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从业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生产安 全和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工作中的基本内容。《劳动法》第53 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法第31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维护职工劳动安全是工会的职责。《工会 法》第23条的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 文 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本法规定,工会既可 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也 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既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 位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者补建安全设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 劳动条件,还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设施配套时再 行施工、投产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工会提出的意见 确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按照工会的意见处理。对未按照工会的 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向上一级 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 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解决,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通知 1 工会。二、工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本条第2款规定了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止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提出建议。1.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在 买践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屡见不鲜。相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 为有不满和质疑,仅凭自已的力量,也很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

纠正违法行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的行为有要求纠止的权利。《工会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会有 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 单位应当予以协助。2.提出解决建议。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生产经 营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 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的情况时,例如矿山开采出现透水事故苗头时,有权向生产经 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 即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需要说明的是 生产经营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职责,涉及生产的指挥 和组织问题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决定。对于纠正生产经营单位 的违章指挥,对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工会都是向生产 经营单位提出建议,而不是直接制止或者组织撤离。工会为了 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权。 工会的建议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目标是一致的,因 为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会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损 害,也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 于未然,不仅保证了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也保护 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 觉性。三、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本条第3款规定了

工会有权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有权关 心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工 会参加调查。工会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造 成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要求 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此,《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 广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 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本法从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角度重 申了这一规定。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 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 从业人员的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很多被派遣劳动者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线岗位从事生产活动 这部分劳动者承受较大的人身风险,但其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 有效维护。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时增加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 权利的相关规定,本条也对此再次进行强调。一、生产经营单 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再由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 方式。劳务派遣存在三个法律主体,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被 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 单位,其向社会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并对招聘的劳动者进行 派遣,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包括劳动者的录用、辞退 岗前培训、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管理。劳务派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 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 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 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的内容。本条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即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适应了用工单位用工灵活的需求,是重要的用工方式 之一,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 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 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 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 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难以获得业务培训和奖励普升 的机会,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 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为了更好保护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 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坏的赔偿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应 履行的义务有:(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以及规章制度亮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照章操作;(2)接受安全生产培训;(3) 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 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 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 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惠,应当及时处理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 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 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 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 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 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 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 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 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 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 1.全面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这是组织好有关部 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前提,决定着组织检查的频次、规 模、范围以及参加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数量、专业等。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分布区域、人员结构等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途 径、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 2.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安全检查。职权法定是依法 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法第10条 付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应行 业、领域的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组织安排,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3.确定安全检查重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一般来讲,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性质上比较 危险的单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 装卸、运输单位等,也包括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客车客船运输企业、游乐场、歌舞厅, 大型商场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还包括在保障安全生产上存 在重大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 4.检查必须严格,禁止搞形式,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 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应当采用“四 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 司,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式严格检查,不能降 低检查的标准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 产经营、治金机械、火灾、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铁路运输、 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所谓分级,是指根据生产 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对其进行 等级评估,确定事故风险等级。如,长春市按照生产经营单位 的性质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一类、二类 三类,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状况,依据省政府租 关部门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将 类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 四个等级,将二类、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好)、B(较好) C(一般)、D(较差)、S(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五个等级。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对生产经 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监管。A、B、S级生产经营单位以本单位自 我管理为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对其加以一般监督管理;C D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对其重点监督管理 2.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沿街房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应急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数量、装备配备、执法区 域的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以及安全生 立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 划应当包括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频次,检查的方式、重 点等内容。计划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 实到本部门内设责任机构及人员。计划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组

织制订。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相关内容的, 也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 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 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 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舰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 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 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 销原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 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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