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21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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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21年4月).pdf

3.参照《土66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Q/GDW547一2010),土660kV线路边导 线与建筑物(不在规划范围的城市建筑)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 于6.5m(无风情况下对边导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5m做为走廊保护区,在人口密 集地区可略小,但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 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68条【地下建筑退让】

第70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 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 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 全的要求。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执行《山东省城市建设项 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内的相应条款,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 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第71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滑,并应当满足排水 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 于4%。 第72条【停车位面积】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0m² 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25m²,机动车库应以小型车为计 算当量按照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即垂直机动车停车位最小 尺寸按照长5.3m宽2.4m计算;平行停车方式的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按照长 5m宽2.4m计算;停车位的实际尺寸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非机动车每个停 车位占地面积不小于1.5m²

第73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 (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 置的,应当设置过街设施。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不应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 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养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74条【配建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直接与 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m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桥梁引道 端点,应不小于50m;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m。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 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1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100一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 场,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大于10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车辆出入口不应 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 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第75条【停车方式】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 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多层停车库。 (1)各类住宅正向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m。 (2)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优先采用地下停车位,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超过 10%,应结合绿化方式设置。 、3)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 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 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要求。 (4)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应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顶面 覆土深度满足冻深、给排水及其他工程管线、种植景观等要求,并做好底部排水 处理GBT29739-2013 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试验方法,当覆土深度达到150cm以上方可计入绿地面积(详见附录二)。

第四章城市景观及建筑形态管理

城市公园建设控制一览表

依托,串联起片区内的街头游园、片区公园、城市公园等开放空间,形成丰富的 城市景观效果。 (1)自然开散空间:严格保护规划区内的自然绿地、水体地带。 (2)滨水开敲空间: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周边建设,选择适当的高度比, 加强水体保护、交通联系和景观营造。 (3)广场与步行空间:完善广场与步行系统,串联各级开散空间形成网络 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空间网络。完善商业街区周边的便捷交通联系,引导公共活 动的开展。建立服务社区的基层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合理的服务半径。 (4)主要景观节点景观要素控制:包括旧城商业中心、会展中心、商务中 心、文体中心、行政中心、弥河桥等,由景观廊道所串联。 第88条【弥河滨水空间】弥河两侧景观绿化带主要布局弥河生态观光园、 湿地公园等形成的弥河观光带,以休闲游憩为主,兼顾保护河堤、涵养水源等功 能。滨水空间以原生态景观保护为主,可结合城市设计或相关设计适当进行景观 改造。改造标准参照第81条的相关内容进行控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在与防汛部门对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绿化植被种类,行洪区外以高大乔木 为主,可适当布置小型景观休闲设施及公益性设施(如骑行驿站、广场、小型餐 饮等)。 确需突破上述规定的,必须以进行专项论证为依据,在不影响主要景观面的 前提下,对后退距离予以明确。 第89条【道路及景观界面】结合城市设计进行控制,城市线性景观界面内 容包括线性景观类型、街道空间控制、道路两侧用地性质控制、道路断面和其它 因素。 (1)交通性十道:沿路控制城市界面,以连续性景观界面为主,结合节点 地块的独立性景观界面,整体上注意统一沿线建筑风格,包括沿街裙房和屋顶形 式,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 (2)生活性于道:强化人性尺度 通过建的改建或改造

强化连续性界面形式,在居住区以连续性界面将单幢建筑物形式统一起来,塑造 具有围合感强、有凝聚力的活动地带,加强商业密集地区和生活环路沿线的城市 设计,强化道路空间连续性。 (3)综合性干道:沿道路高层建筑的布局及建筑物顶部形式的设计要考虑 到车行观赏的特点;高层建筑的裙房或建筑的邻地面儿层,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 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结合功能分布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景观 小品等,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 (4)滨水景观界面:建筑控制重点应为建筑风貌、建筑高度、视线控制等, 规划形成通透、具有滨水特色的建筑界面。

第90条【海绵设施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 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海绵性措施选择以入渗和减排峰为主,以调蓄和净化为辅,包括下沉式绿地 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管/渠、人工土壤渗滤、水体、植草沟、植被缓冲带 其中,植被缓冲带可选择低坡绿地、多坡绿地。 结合城市3区(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4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与改造、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全面落实海绵城市 建设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 也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 目标。 第91条【水土保持】海绵措施选择应以入渗为主,净化为辅,包括生物滞 留设施、湿塘、渗透塘、渗管/渠、植草沟、植被缓冲带。其中,植被缓冲带宜 采用多坡绿地的形式。在满足功能、景观等需求的基础上,各类用地的透水性铺 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绿地率:中心城区绿地占比不低于38%。(总体绿地率,非单独项目内

第三节建筑形态与其他管理要求

第92条【一般规定】项目在确定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等空间、 景观要素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要求应符合附录五的规定。 全面执行《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 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 建筑GB 4053.1-2009标准下载,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高度80m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

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司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鼓励其 他建筑项目使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暖、制冷。 既有建筑改造,鼓励按照绿色、节能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 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既有建筑改造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 并有所提升。对有建筑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尊重历史文化的原 则,做好既有建筑特色形象的维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 下,支持拓展地下空间、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增强既有建筑的适用性。 第93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 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 高层建筑群体组合应采用不同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 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新批住宅项目建筑高度应不超过80m,3栋以上 高层建筑组团形成不少于10m的高低错落的景观效果,面向城市开敲空间和主要 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建筑的不同立面要和谐统一,防止过度差异的“阴阳脸”注重临街建筑非南 向的沿街立面设计和主干道主要行进方向上的对景建筑设计,注重标志性建筑 召河沿广场等开阔地段建筑的全方位设计,控制合理的建筑高度及体量,丰富沿 岸天际线,保证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适应,保证建筑整体效果。 外临主要河道、主要公园一侧的建设项目,绿线两侧50m以内新建住宅建筑 高度根据视线分析后确定,建筑高度自以上区域一侧向外依次递增 铁路、轻轨及高速公路两侧建筑追求整体效果,城市中心区域建筑应注重细 节。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新建建筑外轮廓及天际线不得破坏整 本环境尺度,并与整体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94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 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

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核定。 第95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 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 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窗、避雷针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 制的规定。 第96条【建筑外部景观】沿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景观界面 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散阳台。垂直于城市干道的住宅建筑不应与沿路 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 成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 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 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1)建筑风格 从寿光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中深入挖掘寿光建筑特色,赋予建筑灵魂与生命 力,突出地域性,时代性。公共建筑应追求艺术性,彰显城市活力与特色,住宅 建筑应遵循实用和舒适性,工业建筑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体现现代与 简洁。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在尊重城市历史、延续城市文脉的基础上,塑造 其有较高辨识度的标志性建筑和建筑群,赋予片区鲜明的个性。建筑设计避免因 盾守旧、缺乏创新,应将建筑方案是否具有创新特点作为衡量建筑方案设计水平 的重要标准。 (2)建筑色彩 统筹建筑色彩搭配,遵循色彩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注重宏观与微观相和谐 整体与局部相统 建筑立面色彩应确定基准色,主次分明,一栋建筑不宜超过三种颜色,做好 色彩搭配,满足城市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要求除城市特殊需要警戒和标识的建(构)

呆温一体化新技术材料;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2)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 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装饰构件。住宅建筑必须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 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3)合理控制沿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城市主干道3栋以上建筑应 形成不少于5m的退线落差,形成进退有序、统一连续、景观功能相融合的界面 效果。 (4)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广场及红线宽度40m及以上主干道两侧) 建筑外观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应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5)重点控制区内沿街道、广场、河流建筑底部及裙房鼓励采用石材、瓷 饭、金属板、金邦板等高档材料,墙面宜采用石材铝板、高档面砖、水包水、仿 木质材料等。建筑色彩力求沉稳,用色不应超过三种。 第98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 以下规定执行: (1)新开发的建设项目,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30m以上)的建 筑中商业建筑面围合比例,南北向道路上不宜超过项目临街面用地长度的60% 东西向道路上不宜超过70%。规划区内明确规划为商业街的不受此限。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m;建筑高度大于 24m小于等于54m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m;建筑高度大于54m居住建筑面宽 不应超过50m:建筑高度大于60m的非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m

DB34/T 2922-2017标准下载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

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 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 为A的建筑高度。

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 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卜 为A的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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