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343-2020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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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G/TJ08-23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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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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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2343-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G/TJ08-2343-2020 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注:当采用物流搬运机器人的工艺时,移动货架、移动货物堆垛除应考虑储存物品 的高度外,还应计及物流搬运机器人的提升高度。

3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气体放电灯及表面温度高的灯 具(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灯具安装的 位置靠近可燃物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灯具: 1)具有标记符号的限制表面温度的灯具。 2)具有标记符号的“P级”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 灯具。 3)具有标记符号、所标注明温度数值不高于130℃的 热保护镇流器/变压器的灯具。 4大型物流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应固定安装。 5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智能控制。 6.2.2大型物流建筑物流活动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 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应采用对发热部件具有隔热保护措施的低温照 明灯具,且具有防止灯组件从灯具上坠落的措施。

2 照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与环境相适应: 1)存储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 应不低于IP4X。 2)存储闪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场所的照 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4X。 3)存储无爆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的照 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X。 3灯具或镇流器变压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有关规定

某五星级酒店初装修施工方案_secret6.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辅助用房等物流活动场所以外区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的规定。

3大型物流建筑物流活动场所的蔬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 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应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的 墙面、柱面上。 2)仅有柱结构且柱距超过方向标志灯规定间距的疏散走 道应优先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柱面上;其余方向 标志灯设置在走道高度1m以下有困难时,可设置在 疏散走道的上方。无墙、柱等结构的方向标志灯设置在 走道高度1m以下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上 方。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在走道 的中间;当设置在走道的中间影响到物流机械运作时, 可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一侧。 3)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 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 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4)开空间的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 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 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 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 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4当确需在物流活动场所的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 示志灯时,灯具应采取与其物流作业所采用的物流车辆最大载 相匹配的保护措施或灯具的安装位置应避开物流车辆的行驶 。

6.3电气装置和电力线路

6.3. 1 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1除确需安装在现场的防火卷帘门控制箱、排烟窗控制箱 等火灾时早期动作的消防设备配电箱外,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 电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控制室或设备间内。消防配电设备应具 有红色明显标志。 2每个防火分区的非消防用途总电源配电柜(箱)、各库房 总配电柜(箱)宜设置在存储区外的其他室内空间或在物流建筑 内独立的电气设备间内。 3当电气装置满足本条第5、6款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 非消防用途总电源配电柜(箱)、各库房总配电柜(箱)也可设置在 物流建筑内人员出入口附近,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总电源配电柜(箱)设置在人员出人口附近的位置时 配电柜(箱)离堆放可燃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m。 2)总电源配电柜(箱)用围栏加以隔离。 4配电柜(箱)应设置电源通断指示。人员离库后,不工作 的电气设备均应切断电源,并应在出人口处设置“人员离库切断 电源”的提示标志。 5物流活动场所的电气装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配电回路应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2)除消防设备供电回路外,每个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具 备切断N(中性)线的隔离措施。 3)应设置防止电气火灾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 应为I≤300mA。 4)除消防设备供电回路外,未端配电箱应在进线总开关下 侧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或在终端侧设置故障电 弧保护器。

5)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照明回路应设置电弧故障 火灾探测器。 6当确需在存储区或作业区内设置配电柜(箱)时,除符合 本条第5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存储可燃固体的火灾危险场所内,具有发热元件的电 气设备应采用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存储闪 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场所和存储无爆 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应采用限制 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2)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与环境相适应:在存储可燃固体的 火灾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4X;在存储闪点不小于60℃的无爆炸危险可燃液体 场所内,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X;在存储 无爆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非导电 可燃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X,导电可燃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 不低于IP6X。 3)装有电气设备的配电屏、箱、盒等,其外壳应采用金属材 料制造,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内部线缆应采用阻燃型。 7安装在物流活动场所的电动机等三相负荷的配电回路应 设置断相保护。 6.3.2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选用矿物 绝缘类不燃性电缆、阻燃耐火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其敷设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普通配电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 低于B级的电缆;敷设在非封闭式的电缆桥架、托盘内时,应采 用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级的电缆;敷设在金属管或封 闭式全属线槽内时可采用燃烧滴菠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

6.3.2电力线路应符合下列规

电缆。 3在货架层间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明勇 方式。

暴炸危险可燃粉尘(包括纤维或飞絮)场所内,电动起重机采用 动电缆供电,不得采用滑触线供电;存储固体可燃物的火灾危 场所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防护等级为IP5X的安全滑触线供电

6.4火灾探测与报警 6.4.1大型物流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物流活动场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物流工艺布置、安装条件,采 用一种火灾探测报警或多种火灾探测报警的组合。以人工分栋 为主的场所及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 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6.4.2大型物流建筑内物流活动场所火灾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存储区、作业区宜选择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束感烟火灰探测器;辅助用房宜 采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2当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设置管路采样式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时,应在货架内部设置火灾探测器。 3上人货架应分层设置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 管网。 4当无侧板货架深度大于2.0m时,应在货架内设置火灾 探测器

6.4.3当在货架内设置火灾探测

1货架内的层板当采用实层板或采用通透率小于30% 透板时,应每层设置火灾探测器;当采用通透率不小于30%

透板时,可多层共用一组火灾探测器。 2在货架实层板下或通透率小于30%的通透板下设置火灾 探测时,建筑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应采用管路采样式吸气 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场所宜采用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 器;当采用点型火灾探测器时,应在货架通道侧设置火警确认灯。 3货架内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管分层设置时,垂 直间距应不大于10m。 6.4.4大型物流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章节 的有关规定。

6.4.5疏散走道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6.4.6大型物流建筑宜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7.1.1大型物流建筑中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防烟方式宜采用自然通 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系统。防烟方式宜采用目然通 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有困难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7.1.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下列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采用敬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 的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 分别不小于3.0m²。 7.1.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 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²,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 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1.1.2大型物流建筑中的下列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7.1.4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负

1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

仅在防烟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 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采用合用前室时,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时,设置在独立前 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在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竖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 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 增加20%

7.1.5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应每隔2~3层设1个 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每层设1个常闭式 加压送风口,并应设带有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前室加压送风口的位置应保证送风的有效性,不宜设置 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7.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 壁为非金属材料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 厚度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43中压系统风管的规定

7.1.7机械加压送风管道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管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 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独立设置管道井确有困 难时,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需要

穿越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等场所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的规定计算或查表确定。 7.1.9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道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 为25 Pa~30 Pa。 2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规定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 措施。 7.1.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 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0m²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 应在外墙上每4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²的固定窗。 7.1.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其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 房内。

7.2.1大型物流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经常有人停留、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内类作业区。 2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储存用房。 3建筑内长度大于40m的人员疏散走道 4楼层货物运输平台上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大于 30m处。 5除顶层外,上人货架的货架通道中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距离超过40m处。

7.2.2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分区JC/T 2489-2018标准下载

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9m的防烟分区之间 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分隔,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 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7.2.4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分隔,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 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7.2.4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7.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合 表7.2.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 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7.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合

.2.3大型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应符 表7.2.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 度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7.2.3物流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度

:1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GB/T 37350-2019 自升式钻井平台上层建筑结构设计指南,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在上人货架中,防烟分区按货架楼层划分,其空间净高H指货架楼层 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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