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黑建设[2021]11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2021年12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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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黑建设[2021]11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2021年12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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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设【2021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通知

T/CCES 21-2021 水泥土插芯组合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邮政 高,通信管理办公室,残联: 按照住建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白内《关于开展城市居住 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以下简 称《意见》)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编制了 《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材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 和《标准》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 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实施 各市(地)住建局要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按 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完善居住社区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内容。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标准》合理配 置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等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既有 住宅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棚户区改造等 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有序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 二、加强宣专引导 (一)加强宣传。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开展多种形式活 动,加强对居住社区建设短板行动和示范样板社区领的宣 专展示,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居民参与的限好氛围 让完整社区建设深入人心

务的落地。 (三)按时报送。各市(地)住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清 底数,科学制定年度补短板行动计划,建立长效机制,每年 10月民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住建设厅设计处,2025年10 月底前对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进行总结。住建部和省 住建厅将分别适时组织全省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调研计 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 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完 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编制组经户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 内为外先进标准,并在户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主编单位: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远景、王春龙、高春义、刘念、张乃欣、 贺倚、刘鹏跃、董慰、李同予、陆明、霍春竹、赵丛霞、白 兰、李罕哲、臧委、陈璐露、刘羿伯

主要审查人:陆彤、薛滨夏、刘东亮

1.总则 1 2. 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附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引用标准名录 32

为群众日常生活提供基本服务和设施的生活单元,也是 社区治理的基本单元。

2. 0.2城镇老旧小区

城市、县城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 基本生活的居住小区

对应居住社区人口规模配套规划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 本标准主要指包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在内的服务设 施。

2.0.4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社区内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服务设施。王 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站、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卫生服务设 施。

2.0.5便民商业服务设施

主要包综合超市、邮件快件服务设施、其他便民商业 网点。

2.0.6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居住社区内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停 车及充电设施、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2.0.7 公共活动空间

供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 主要包括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居民共有的建筑物、设施 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和物业管 理服务平台。

3.0.1各城市要统筹划定居住社区范围,明确居住社区建设 的实施单元

3.0.2谷城币结合头际,综合考虑入口规模、管理幅度、公 共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居住社区规模。原则上以居民步行 5一10分钟到达居住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 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 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模,单 个居住社区以0.5一1.2万人口规模为宜。

3.0.3科学评估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对规模较小的

建住宅项目实行按需配建;对规模较大的,要合理划分成几 个规模适宜的居住社区,按照标准配齐设施。

3.0.5对面积不达标、功能不齐全、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 配套设施进行改建扩建。鼓励各地按规定或经审批通过置换 调剂等方式,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因地制宜补齐居住社区配 套设施短板。

3.0.6居住社区配套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

3.0.7考虑寒地特征,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条件允许设

间可设置连廊。公共厕所考虑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室

之间可设置连廊。公共厕所考虑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室。

3.0.8本标准的配套设施包含: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 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物业管理 五类。

4.1.1社区综合服务站

决。 4. 1.3养老设施 1选址与布局 养老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与老 年人生活支持服务站两类,选址易临近社区卫生服务站、幼 儿园、小学以及社区综合服务站。 2建设标准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服务站)应为老年人、残疾 人提供居家日间生活辅助照料、助餐、保健、文化娱乐等服 务。新建居住社区中宜独立占地,既有居住社区不具备条件 时可与社区综合服务站联合建设,用地面积应大于350m,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老年人生活支持服务站对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给予日间 餐饮服务,同时对介助老人提供房间打扫、物品代购、送餐 等上门服务。 养老设施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4.1.4社区卫生服务站

无障碍设施。新建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占居住社区总 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4. 2. 1 综合超市

4.2.3其他便民商业网点

建设理发店、洗衣店、药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 餐饮店等便民商业网点。

4.3.1 水、电、气、热、信等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4.3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4.3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集中供热 地区)等设施,达到设施完好、运行安全、供给稳定等要求。 工程建设与建筑物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司步验收”,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25G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实现光纤入户和多网融合,推动5G网络进社区。建设 社区智能安防设施及系统。 新建居住社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基站机房,使用面积应 不小于15.0㎡²,居住社区用地面积在40000m基础上每超 出10000m,机房面积增加1.0m²,当居住社区用地面积超 过200000m时,应在不同方位分别设置两处以上基站机房。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居住建筑,每栋建筑应设置一个室 分通信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m。 用地面积大于30000m的新建居住社区,每30000m用 地应预留一个地面宏基站信息基础设施,宏基站站址用地面 积不应小于16.0m²,或每1000m用地预留一个微基站信息 基础设施,微基站站址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m。 新建居住社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 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需要。建筑物红线内光缆管道应与 红线外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资源衔接,确保红线外的 光缆能够进入建筑物内。

4.3.2停车及充电设施

1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新建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且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0.1车位/户,机械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90%,100%机动车停车位建设充电 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既有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0.8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 位,且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0.1车位/户,新增停车泊 立应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位和公共停车 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 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0.65车位/100m建 筑面积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 停车位的10%。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 设计规范》GB50763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B55019的规定。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的规定。 2非机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居住社区按照不低于0.5车位/户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 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2车位/100m建筑面积配建非机动车 停车位。 停车位的分布及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 划规范》GBT51149及《城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 GBT51439的规定。 3电动车停车位建设标准 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A9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4. 3. 3慢行系统

完整居住社区慢行系统应包含步行交通与非机动车交 通,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 求,并应便捷联贯各类配套设施、公共活动空间与住宅,且 满足社区居民步行10分钟即可到达公共交通站点。 2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 道。 3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社区内慢行系统道路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 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5社区慢行系统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其中非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不大于2.0%,步行道应不大于4.0%。

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出入口 等无障碍设计及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居住绿地等户外环境 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建 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的规定。 2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出入口应设置雨棚, 且路面铺装应采取防滑措施。具备条件的居住社区,应对居 主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 3居住社区内有条件的配套设施,设置低位服务柜台 言息屏幕显示系统、盲文或有声提示标识和无障碍厕所(厕 位)。

4.3.5环境卫生设施

华南路施工组织设计4.4.1公共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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